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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基金DOC.doc

  • 上传人:人****来
  • 文档编号:3398182
  • 上传时间:2024-07-04
  • 格式:DOC
  • 页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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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武汉市 战略性 新兴产业 专项 引导 基金 DOC
    资源描述:
    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题引导基金 实行(试行)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进武汉市创业投资健康迅速发展,加紧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设置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题引导基金(如下简称“专题引导基金”)。根据《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措施》(武政规〔〕18号)(如下简称《管理措施》)文献精神,为规范专题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专题引导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归口管理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专题引导基金重要投向本市光电子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高技术服务业、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境保护、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文化创意、现代农业 等产业领域,充足放大政府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增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武汉集聚。 第四条 专题引导基金应当与既有国家级引导资金和市、区其他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第五条 专题引导基金资金重要来源: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题资金及市发展改革委预算内每年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题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专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财政性资金1:1出资配比资金;专题引导基金投资退出返回本金及收益;专题引导基金闲置资金寄存银行或购置国债所得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免费捐赠资金等等。 第六条 专题引导基金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武汉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专题引导基金采用决策、评审和平常管理相分离管理体制。设置专题引导基金理事会(如下简称“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专题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平常事务。成立独立专题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专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如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平常投资运作。 第八条 理事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受托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构成,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任理事会召集人。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详细职责如下: (一)确定专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及基金年度申报指南; (二)审议引导基金使用、收益分派方案和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 (三)研究提出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审批重大事项; (四)研究贯彻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布署和交办事宜。 第九条 理事会办公室重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专题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召开专题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公布年度专题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四)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协议及专题引导基金理事会决策; (五)承接理事会交办其他事项。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组员由5名专家构成,专家由资深创投行业专家、行业自律组织代表、高校或者有关研究机构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专题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重要职责: (一)对创业投资企业申报专题引导基金拟投资子基金申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二)为专题引导基金理事会需要评审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管理措施》,理事会确定符合资质条件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除应符合《管理措施》规定资质外,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创业投资有关经历从业人员; (三)有3个以上创业投资项目运作成功经验; (四)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 第十二条 专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平常投资运作,其重要职责: (一)执行专题引导基金理事会决策;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确定详细投资方案; (三)详细实行经专题引导基金理事会同意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股权等有关资产进行对应后续管理; (四)代表专题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义务。根据实际需要,向参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参与其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五)定期向专题引导基金理事会汇报基金运作状况; (六)承接专题引导基金理事会交办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专题引导基金每年按照不超过上年末投资余额2%提取管理费,详细提取比例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和受托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并根据基金规模及支出状况适时调整。重要用于专题引导基金政策宣传、招商、评审、尽职调查等支出。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管理措施》规定选聘符合条件商业银行,经理事会确定后作为专题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并与之签订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市财政局在托管银行设置专题引导基金托管专户。托管银行按照规定负责专题引导基金资金保管、拨付、结算和平常监控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送监管状况汇报。 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十五条 专题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原则运作。 第十六条 专题引导基金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构造科学设计,保证企业决策及经营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十七条 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体来汉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体,优先配套支持国家和本市联合组建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八条 对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在专题引导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专题引导基金投资运作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赔偿等三种方式。用于阶段参股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专题引导基金总规模60%,用于跟进投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专题引导基金总规模20%,用于风险赔偿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专题引导基金总规模20%。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赔偿三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不反复支持。 第四章 阶段参股 第二十条 阶段参股是指专题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置参股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既有投资基金一种运作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专题引导基金与其他国有资本、社会资金共同发起设置战略性新兴产业各类子基金,参股设置子基金根据不一样产业发展阶段,可分为天使基金和种子基金、创投(风投)基金、产业基金和并购基金。 (一)专题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可采用承诺注资方式分期到位,但不先于其他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到位,对除天使和种子基金外单个子基金参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专题引导基金与市、区其他引导资金参股同一种子基金,引导基金中财政性资金出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40%。 (二)专题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平常管理,但拥有一票否决权。专题引导基金可通过向子基金委派观测员方式,对子基金拟投项目进行合规性前置审查。 (三)专题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不得先于专题引导基金退出投资企业。 (四)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规定完毕设置;专题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专题引导基金中财政性资金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第二十二条 专题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照下列原则: (一)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对本市企业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可投金额80%;创投(风投)基金、产业基金对本市企业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可投金额60%;并购基金仅投资于本市(包括拟迁入本市)企业或拟被本市产业龙头收购外地企业; (二)投资对象应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关领域内高科技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 (三)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但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四)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为主。除并购基金外,投资初创期、早中期创业企业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所有投资额30%; (五)投资对象不能属于合作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性企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专题引导基金参股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体,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新参股设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新参股设置重要投资于种子期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所有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管理团体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有至少3名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有关业务经验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三)重要发起人(合作人)、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合作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作人)已贯彻,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四)获得专题引导基金扶持设置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设置6个月内在武汉市创业投资企业立案管理部门立案并接受监管; (五)获得专题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在完毕对子基金70%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 (六)重点投资于政策扶持和鼓励产业领域中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且有侧重专业投资领域; (七)专题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优先投资于武汉市范围内企业; (八)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专题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各类子基金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专题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专题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公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与专题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体,根据指南规定进行申报; (二)专家评审:专题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基金申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提议; (三)对外公告:将专家评审委员评审通过拟投资基金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告10天; (四)尽职调查:专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公告基金申报方案开展独立、客观、科学尽职调查工作,在规定期间内完毕调查并提交尽职调查汇报; (五)研究决策:专题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汇报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对专题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决策,重大事项报市联席会议;  第五章 跟进投资 第二十五条 跟进投资是指专题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创业初期项目,或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产业领域项目进行跟进投资。 第二十六条 专题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原则: (一)专题引导基金用于跟进投资资金不得超过专题引导基金总规模20%,且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二)跟进投资项目仅限于在武汉市境内注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 (三)专题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创业早中期项目,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产业领域项目进行跟进投资,但不控股; (四)专题引导基金在确认创投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规定办理跟进投资出资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专题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企业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投资运作,并已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措施》规定进行立案; (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体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有至少5名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有关业务经验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有至少5个对创业企业投资成功案例; (三)跟进投资对象仅限于在武汉市重点扶持和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武汉市内早中期创新型企业; (四)创业投资企业对申请专题引导基金跟进投资项目,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且申请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30%;对初创期、早中期企业,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50%; (五)申请跟进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不先于专题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股权。 第二十八条 专题引导基金对创业企业进行跟进投资时,专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对创业投资企业拟投资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拟投资企业会计报表和审计汇报(新设置企业除外); (二)拟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汇报(新设置企业除外); (三)创业投资企业已同意投资文献副本; (四)创业投资企业编制《投资提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汇报》; (五)创业投资企业与拟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投资意向书》。 第二十九条 跟进投资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专题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专题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公布年度跟进投资申报指南。符合条件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指南,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扶持方案; (二)专家评审:专题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申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提议; (三)对外公告:对评审通过拟扶持企业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告10天; (四)尽职调查:专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公告申报方案开展独立、客观、科学尽职调查工作,在规定期间内完毕调查并提交尽职调查汇报; (五)研究决策:专题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汇报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对专题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决策,重大事项报市联席会议; 第三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并决策通过跟进投资项目,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受托管理机构按双方协议规定办理跟进投资出资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专题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股权可以委托共同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采用股权托管,应当由受托管理机构与被跟进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条件或时间等。 第六章 风险赔偿 第三十二条 风险赔偿是指专题引导基金对投资于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期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予以一定风险补助。 第三十三条 专题引导基金风险赔偿原则: (一)用于风险赔偿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专题引导基金总规模20%; (二)专题引导基金按照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损失50%予以风险补助,单个创投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四条 申请风险赔偿创业投资企业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武汉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进行立案并接受监管; (二)投资于武汉市内初创期高新技术企业; (三)创业投资企业对初创期企业投资1年后,可以申请一次性风险补助。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创业投资企业不得申请风险赔偿: (一)被投资企业违法违规经营导致项目投资失败; (二)创业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严重失职以及明知被投资项目亏损而不及时采用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导致项目投资失败; (三)经理事会认定其他不得赔偿状况。 第三十六条 风险赔偿操作程序如下: (一)立案:申请风险赔偿创业投资企业须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理事会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风险赔偿立案申请; (二)申请:创业投资企业在发生投资损失后,向专题引导基金提交正式风险赔偿申请; (三)专家评审:专题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申请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媒体公告:经专题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对评审通过拟扶持企业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告10天,对无异议,将有关材料上报引导基金理事会; (五)研究决策:专题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成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对风险赔偿申请进行研究决策,重大事项报市联席会议审批。 第七章 退出方式 第三十七条 专题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可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上市或非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原则上5年(最长不超过7年)退出。 第三十八条 专题引导基金以参股投资方式形成股权退出方式包括: (一)若基金盈利,专题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形成股权,在有受让人状况下可随时退出。财政性资金部分转让价格按专题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或协议约定收益确定。 (二)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专题引导基金先承担一定比例亏损,最终剩余部分由专题引导基金与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 (1)从天使基金或种子基金退出时,若基金出现亏损,先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出资额承担亏损;另一方面专题引导基金中财政性资金部分以出资额为限,按不高于亏损额50%比例先行承担,剩余部分由专题引导基金与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 (2)从创投(风投)基金退出时,若基金出现亏损,先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出资额承担亏损;另一方面专题引导基金中财政性资金部分以出资额为限,按不高于亏损额20%比例先行承担,剩余部分由专题引导基金与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 第三十九条 专题引导基金以跟进投资方式形成股权退出方式: (一)专题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被投资企业股权。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债权后,按照事先约定,股东共有剩余财产首先清偿专题引导基金。 (二)其他股东购置专题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专题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或者协议约定计算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第四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为专题引导基金退出时保障人(如下简称保障出资人)。专题引导基金将先于保障出资人退出,若参股子基金或跟投项目发生清算分派时,在无社会受让人状况下,由保障出资人按市值收购专题引导基金股权,从而实现专题引导基金退出。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一条 专题引导基金和参股设置子基金不得用于融资、担保、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用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参股设置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闲置资金只能寄存银行或者购置国债。 第四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专题引导基金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使用监管,亲密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备财务风险。子基金资金开设托管账户应与母基金托管账户原则上相一致。对子基金运作管理状况、已投项目经营状况及成长性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向理事会提交分析汇报,并提出管理、退出及风险警示方面提议。波及子基金运作重大事项应及时通报。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完善风险管控体系、投资决策程序监督机制、汇报披露机制;重大投资项目实行风险控制委员会、专家征询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专业化流程管理;投后管理建立规范汇报和重大事项应对机制;对募集资金使用形成定期汇报和非定期汇报制度,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和企业应建立市场化奖惩措施;建立投资止损制度,及时评估投资收益,视情调整投资对象和比例;建立投资退出机制,适时提出投资退出计划和方案,合理安排资金退出;探索建立投资保险机制,减少投资或有风险。 第四十四条 专题引导基金出资设置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时,不得作为一般合作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基金平常运作,但对所扶持基金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状况下,可按照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四十五条 专题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须经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组员同意。 第四十六条 对专题引导基金运作中多种违规行为和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专题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题引导基金等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章 考核评估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专题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国资委等部门,按照市场评价优先和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专题引导基金政策目、政策效果、扩大专题引导基金投资规模及其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年终聘任第三方权威评审机构,对引导基金使用状况进行独立审计评估。 第四十八条 专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于每个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和六个月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理事会提交基金年度和六个月度运行状况汇报,对基金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损益状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 第四十九条 结合专题引导基金考核状况,建立受托管理机构奖惩措施。考核合格,按照约定予以奖励,奖励费用由理事会、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在专题引导基金增值收益中列支;对年终考核不合格受托管理机构予以解雇。受托管理机构违反专题引导基金有关规定导致专题引导基金损失,将追究受托管理机构对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性专题引导基金收支核算管理状况进行审计,必要时进行有关延伸审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措施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企业,即:重要从事新兴产业有关领域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在万元人民币如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5%以上。 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上述条件按照初始投资行为发生时被投资企业规模确定。 第五十二条 获得专题引导基金支持参股基金或项目,在获得国家有关引导基金支持后,按国家有关文献执行对应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措施根据国家、省、市新出台有关政策及措施适时进行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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