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基金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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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题引导基金实行(试行)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增进武汉市创业投资健康迅速发展,加紧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设置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题引导基金(如下简称“专题引导基金”)。根据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措施(武政规18号)(如下简称管理措施)文献精神,为规范专题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专题引导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归口管理政府性引导基金。第三条 专题引导基金重要投向本市光电子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高技术服务业、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境保护、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文化创意、现代农业 等产业领域,充
2、足放大政府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增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武汉集聚。第四条 专题引导基金应当与既有国家级引导资金和市、区其他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第五条 专题引导基金资金重要来源: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题资金及市发展改革委预算内每年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题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专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财政性资金1:1出资配比资金;专题引导基金投资退出返回本金及收益;专题引导基金闲置资金寄存银行或购置国债所得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免费捐赠资金等等。第六条 专题引导基金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武汉市经济和
3、社会发展规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七条 专题引导基金采用决策、评审和平常管理相分离管理体制。设置专题引导基金理事会(如下简称“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专题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平常事务。成立独立专题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专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如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平常投资运作。第八条理事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受托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构成,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任理事会召集人。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详细职责如下:(一)确定专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及基金年度申报指南;(二)
4、审议引导基金使用、收益分派方案和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三)研究提出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审批重大事项;(四)研究贯彻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布署和交办事宜。第九条理事会办公室重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专题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二)组织召开专题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会议;(三)公布年度专题引导基金申报指南;(四)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协议及专题引导基金理事会决策;(五)承接理事会交办其他事项。第十条评审委员会组员由5名专家构成,专家由资深创投行业专家、行业自律组织代表、高校或者有关研究机构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专题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
5、员会重要职责:(一)对创业投资企业申报专题引导基金拟投资子基金申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二)为专题引导基金理事会需要评审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一条 根据管理措施,理事会确定符合资质条件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除应符合管理措施规定资质外,还应符合如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二)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创业投资有关经历从业人员;(三)有3个以上创业投资项目运作成功经验;(四)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第十二条 专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平常投资运作,其重要职责:(一)执行专题引导基金理事会决策;(二
6、)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确定详细投资方案;(三)详细实行经专题引导基金理事会同意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股权等有关资产进行对应后续管理;(四)代表专题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义务。根据实际需要,向参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参与其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五)定期向专题引导基金理事会汇报基金运作状况;(六)承接专题引导基金理事会交办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专题引导基金每年按照不超过上年末投资余额2%提取管理费,详细提取比例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和受托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并根据基金规模及支出状况适时调整。重要用于专题引导基金政策宣传、招商、评审、尽职调查等支出。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管理措
7、施规定选聘符合条件商业银行,经理事会确定后作为专题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并与之签订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市财政局在托管银行设置专题引导基金托管专户。托管银行按照规定负责专题引导基金资金保管、拨付、结算和平常监控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送监管状况汇报。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方式第十五条 专题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原则运作。第十六条 专题引导基金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构造科学设计,保证企业决策及经营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第十七条 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体来汉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体,优先配套支持国家和本市联合组建创业投资企业。第十
8、八条 对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在专题引导基金中统筹安排。第十九条 专题引导基金投资运作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赔偿等三种方式。用于阶段参股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专题引导基金总规模60%,用于跟进投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专题引导基金总规模20%,用于风险赔偿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专题引导基金总规模20%。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赔偿三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不反复支持。第四章 阶段参股第二十条 阶段参股是指专题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置参股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既有投资基金一种运作方式。第二十一条 专题引导基金与其他国有资本、社会资金共
9、同发起设置战略性新兴产业各类子基金,参股设置子基金根据不一样产业发展阶段,可分为天使基金和种子基金、创投(风投)基金、产业基金和并购基金。(一)专题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可采用承诺注资方式分期到位,但不先于其他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到位,对除天使和种子基金外单个子基金参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专题引导基金与市、区其他引导资金参股同一种子基金,引导基金中财政性资金出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40%。(二)专题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平常管理,但拥有一票否决权。专题引导基金可通过向子基金委派观测员方式,对子基金拟投项目进行合规性前置审查。(三)专题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子基金
10、其他出资人不得先于专题引导基金退出投资企业。(四)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规定完毕设置;专题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专题引导基金中财政性资金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第二十二条 专题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照下列原则:(一)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对本市企业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可投金额80%;创投(风投)基金、产业基金对本市企业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可投金额60%;并购基金仅投资于本市(包括拟迁入本市)企业或拟被本市产业龙头收购外地企业;(二)投资对象应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关领域内高科技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三)投资对象
11、仅限于未上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但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四)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为主。除并购基金外,投资初创期、早中期创业企业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所有投资额30%;(五)投资对象不能属于合作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性企业。第二十三条 申请专题引导基金参股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体,应当符合如下条件:(一)新参股设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新参股设置重要投资于种子期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所有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
12、货币形式出资;(二)管理团体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有至少3名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有关业务经验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三)重要发起人(合作人)、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合作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作人)已贯彻,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四)获得专题引导基金扶持设置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设置6个月内在武汉市创业投资企业立案管理部门立案并接受监管;(五)获得专题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在完毕对子基金70%委托投资
13、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六)重点投资于政策扶持和鼓励产业领域中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且有侧重专业投资领域;(七)专题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优先投资于武汉市范围内企业;(八)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专题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各类子基金操作程序如下:(一)公开征集:按照专题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专题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公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与专题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体,根据指南规定进行申报;(二)专家评审:专题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基金申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提议;(三)对
14、外公告:将专家评审委员评审通过拟投资基金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告10天;(四)尽职调查:专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公告基金申报方案开展独立、客观、科学尽职调查工作,在规定期间内完毕调查并提交尽职调查汇报;(五)研究决策:专题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汇报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对专题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决策,重大事项报市联席会议;第五章 跟进投资第二十五条 跟进投资是指专题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创业初期项目,或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产业领域项目进行跟进投资。第二十六条 专题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原则:(一)专题引导基金用于跟进投资资金不得超过专题引导基金总规模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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