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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英国桥梁规范钢桥混凝土桥及结合桥.doc

  • 上传人:人****来
  • 文档编号:3398074
  • 上传时间: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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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英国 桥梁 规范 混凝土 结合
    资源描述:
    钢桥、混凝土桥及结合桥 第六篇 钢材及工艺规范 1.范围 本篇对钢桥施工所用材料、制造工艺、搬运及安装的规定,作出规定。 注:这些规定适合于用作协议的附件。 2.有关文献 英国标准在本篇内所指明应行参照的标准的名称,现列在本篇正文之后,附录之前。 3.材料 3.1 结构钢 3.1.1 符合设计标准规定的结构钢 除工程师另予规定外,结构钢应符合BS EN10025、BS EN10113、BS EN10137、BS EN10155、BS EN 10210 或 BS EN7668的规定,并应是其所规定的级别之一。除非另有规定,每一级都应提供有(各个)炉前分析。若工程师有规定,则每级钢的最大炭当量都不应超过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3.1.2 符合其他规范规定的结构钢 当工程所指定、或钢厂所提供的结构钢是按符合其他(3.1.1所列标准之外的)规范规定供应时,其对于表1所列各性能规定都应同3.1.1所列标准者相符,并应照3.1.1所列标准规定的实验进行检查。沸腾钢则不允许采用。 表1:结构钢的性能规定 性能规定 采用如下指标 屈服强度 最低抗拉强度 冲击韧性 展延性 可焊性 成材质量 屈服应力 最低抗拉强度 指定温度下却贝冲击能量平均最低值 (指定标距的)延伸率 最大炭当量 按3.1.1所列标准规定 3.1.3 冲击韧性 符合冲击韧性规定的钢级,应由工程师指定。 3.1.4 夹层 3.1.4.1 钢板在下列部位,其夹层现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翼缘和腹板位于其支承隔板焊缝两侧,宽度各25倍板厚的带状范围内,符合BS 5996:1993的B4级; (b)梁的腹板位于其单侧加劲肋焊缝缝侧,宽度各25倍厚的带状范围内,符合BS 5996:1993的B4级; (c)在表面将接受角隅焊的板材边沿,符合BS 5996:1993的E级; (d)传递拉力的十字形焊接头,其在板厚方向受拉处,在连接焊缝每侧宽度各4倍板厚的带状范围内,符合BS 5996:1993的B4级。 3.1.4.2 十字型和斜接头处材料在焊缝范围内应无夹层。 3.1.4.3 在工程师指定的其他范围,夹层现象也不应超过BS5996为相应级别所规定的。 3.1.5 标记 钢材应按3.1.1所列标准规定做出标记。若在一个协议之内要用几种级别,应按工程师的指示,为其增列标记。 3.1.6 制造商的检查文献 钢厂应照BS EN 10204:1991,检测证书3.1.B规定,向工程师提供指定检查和实验的检查文献。 3.1.7板材厚度公差 板材的总厚度公差应满足BS EN10029:1991等级A的规定。 3.1.8热轧型钢 热轧型钢应视情况符合BS EN10034或BS EN 10056-2的规定。 3.2 铆钉钢。 制作铆钉所用的钢应遵守附录A的规定,除非工程师另有规定。 3.3 用于传剪器的钢 有钉头的钉柱型传剪器,屈服强度不应小于385牛/毫米2,抗拉强度不应小于495牛/毫米2。用于其他类型的传剪器,除非工程师另提规定,应符合3.1.1所列标准规定。 3.4 螺栓、螺母和垫圈 3.4.1 结构钢所用的螺栓和螺母 除工程师另有规定外,结构钢所用的螺栓和螺母的装配应符合表2列匹配之一,材料应满足表2的相应标准规定。 表2. 匹配的结构用螺栓与螺母 螺栓类型 螺母类型 等级 标准 类别或等级3) 标准 4.6 4.6(埋头的) BS EN 24016 BS EN 24018 BS49331) 类别44) 等级4 BS EN 24034 BS 41901) 8.8 BS EN 240142) BS EN 240172) 类别85) BS EN 240322) 10.9 BS EN 240142) BS EN 240172) 类别106) BS EN 240322) 1) BS 4933虽然被宣布废止,但在相应的BS标准应用之前仍合用于90°埋头螺栓和半圆头螺栓。与按此标准螺栓相配的螺母应符合BS 4190,虽然此标准也被宣布废止。 2) 等级8.8和10.9的螺栓强度等级符合 BS EN24014或BS EN24017但是尺寸和公差符合BS EN24016或BS EN24018,相匹配螺母强度等级符合 BS EN24032但是尺寸和公差符合BS EN24034。 3) 也可使用更高类别或等级的螺母。 4) 尺寸小于等于M16用类别5螺母。 5) 镀锌或电镀的8.8级螺栓用类别10螺母。 6) 镀锌或电镀的10.9级螺栓用符合BS EN 24033类别12螺母。 地脚螺栓装配应满足BS7419的规定。 3.4.2 平垫圈和斜面垫圈 无镀层钢平垫圈应符合BS4320:1968第2部分普通直径系列的规定。 3.4.3 摩擦型高强度栓、螺母和垫圈 除工程师另有规定外,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螺母和垫圈应符合BS4395的规定。直接拉力指示器应符合BS7644的规定。 3.5 焊接材料 当所焊接的钢材符合3.1.1所列标准规定期,其电弧焊的各种材料应符合BS5135的规定。铸钢熔焊所用材料则应符合BS4570的规定。 除工程师另予批准,焊接所用的材料和工艺细则应使焊缝金属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都不低于基材相应的最低值。 3.6 轧制的钢销 轧制的钢销(涉及其用厚钢板制成者),应当视情况分别符合BS970,或设计标准中的43级、50级或55级钢的规定。 3.7 钢铸件和铸钢钢销 炭锰钢铸件应符合BS3100的规定。 3.8 钢锻件和锻制钢销 钢锻件和锻制钢销应符合BS29的规定,并应具有该标准所列的抗拉强度。 3.9 不锈钢 不锈钢应符合BS EN 10088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应为含铬16%-19%、含镍8%-12%的奥氏体钢。 3.10 铸铁 3.10.1 为灰口铸铁 灰口铸铁一般应符合BS EN 1561:1997,等级EN-GJL-150的规定;但如有特殊因素需用较强的铸铁,则应照工程师指定的级别,按BS EN 1561相应的规定办理。 3.10.2 可锻铸铁 可锻铸铁应视情况符合BS EN1562:1997,等级EN-GJMW-350-4,EN-GJMW-360-12,EN-GJMW-400-5或EN-GJMW-350-10的有关规定。 3.10.3 球墨铸铁 球墨铸铁应符合BS EN 1563对所指定级别的有关规定。 4.制造工艺 4.1 部件的可换性 除工程师指定者外,同型的部件不需要其可以互换。 4.2 制造允许偏差 4.2.1 通则 需要在同一结构中进行装配的构件(或部件),其制造允许偏差应在4.2.2至4.2.4和表8规定的范围之内。 4.2.2 轧制的和制成的构件(Rolled and built-up sections) 除工程师另予批准外,轧制的和制成的构件的各部件的制造允许偏差,都应符合表8的规定(但弯曲翼缘设计半径小于其横联间距的25倍者不在其限)。 4.2.3 机械加工的支承面的平面度 对工程师指定进行机械加工的支承面,在其任意一个边长等于0.5 米正向平面内的高程偏差都应小于0.2毫米。 4.2.4 拼接和对接的对中 4.2.4.1 螺栓拼接 为使螺栓拼接两邻件的错台得到控制,必要进应设立钢填板;对于摩擦型高强度螺栓拼接,由制造误差所引起的错台不应大于1毫米;对于其他拼接,此项错台不应大于2毫米。 4.2.4.2 对接焊接头 在邻件之间,由对中误差所导致的错台不应大于较薄邻件的0.15;也不应大于3毫米。若因同轧制厚度公差相结合而使错台大于3毫米,则应将错台磨成斜度不大于1:4的顺坡。 4.3 对钢材边沿、端头和表面的加工 任何毛刺、局部不规则和轧钢氧化皮都应清除。 4.3.1 边沿 边沿状态应当是下列三者之一: a)保存其由轧制、锯解、机械加工或机械烧割所得的状态(见4.3.3); b)在人工烧割(见4.3.3)后打磨光顺; c)对厚度不大于12毫米的加劲肋和节点板,在剪切后打磨光顺。 4.3.2 端头 端头状态应当是下列三者之一: a)保存其由锯解、机械加工或机械烧割所得的状态(见4.3.3); b)在人工烧割(见4.3.3)后打磨光顺; c)对厚度不大于12毫米的加劲肋,剪切后打磨光顺。 若对加劲肋端头规定同邻件密贴,必要时应将它打磨到使承压面积在其60%范围内的最大隙缝小于0.25毫米。 4.3.3 烧割和剪切 按4.3.1和4.3.2采用烧割和剪切者,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切割边沿的硬度不超过BS EN ISO6507内所定的350HV30; (b)切割边沿不承受作用力; (c)切割边沿在随后的焊接过程中所有熔入焊缝; (d)对于切割边沿进行打磨或机械加工,去掉2毫米深;或者,虽不到2毫米,但能证明边沿的硬度已不超过BS EN ISO6507所定的350HV30。 (e)采用工程师所允许的适当热解决,使边沿硬度减少,并且用渗色法或磁性探测法证明边沿没有裂纹。 (f)若基材是43级钢、厚度不大于40毫米、且边沿是机械烧割的。 若工程师有规定,对于在a)至f)所列举的烧割边沿,应将所有看得见的烧割痕迹打磨洁净。 4.3.4 对接头的机械加工 当规定对接头端面要机械加工时,杆件应在制成后进行铣头(磨头)。 4.3.5 倒棱 钢板和型钢在其进行防锈解决之前,棱角应当打磨或锉钝。 4.3.6 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接触面 除工程师另有指示外,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所有接触面均应符合BS4604的规定。对接触面规定有特殊解决的规定期,通过解决的表面在其进入连接前应予妥善保护。 4.4 螺栓、螺母和垫圈 除工程师另有规定或批准者外,应按4.4.1至4.4.6办理。 4.4.1 结构钢螺栓和螺母 结构钢螺栓和螺母应满足表2的相关规定。 4.4.2 紧配合(close tolerance)螺栓 紧配合螺栓应遵照BS EN 24014规定,螺母应遵照BS EN 24032规定。 4.4.3 精制螺栓 精制螺栓带螺纹部分的直径,至少应小于螺杆身直径2毫米。所规定的螺栓直径应是螺杆身的额定直径。 旋削螺杆身的直径在BS EN 24014规定的螺栓直径允许偏差之内。螺杆身的长度应使其能与所连接的部件完全相压。 4.4.4 高强度摩擦型螺栓、螺母和垫圈 除非工程师另有规定,摩擦型高强度螺栓应按表3所列的标准和规定使用(但4.2.4.1的规定应予除外)。 表3:对高强度摩擦型螺栓的规定 高强度摩擦型螺栓 所符合标准 对其使用的规定 常用等级 更强级,直杆 BS 4395:第1部分 BS 4395:第2部分 BS 4604:第1部分 BS 4604:第2部分 4.4.5 垫圈 在必要时,应使用钢垫圈,以防止螺母咬住螺杆(无螺纹部分)。当螺杆的承压面积需所有运用时,螺栓的螺纹部分不应伸入被连接部件的厚度范围内。 对于精制螺栓,其螺母之下的钢垫圈应具有良好的承压面。其垫圈孔眼的直径应大于螺杆直径1.5毫米,其厚度不应小于6毫米。对于有斜度的表面,在所有螺头和螺母下均应使用斜度合适的斜面垫圈。 4.5 铆钉孔和螺栓孔 4.5.1 铆钉孔、埋头螺栓孔和粗制螺栓孔(不涉及紧配合螺栓和精制螺栓)。 孔眼直径应比冷铆钉或螺栓的额定直径大2毫米。所有孔眼应当钻制,或先钻后扩,也可先冲后扩;但桥面板和槽状构造(troughing)在厚度不超过12毫米处,尚有其他经工程师所批准处,也可冲孔,并一次冲足。 若杆件是由几块板或型钢组成,一般应当用大钳或临时螺栓将它们牢固地夹住,再将穿过其全厚的孔一次钻成。或者,对于批量生产,其(钢板和型钢上的)孔眼也可借助夹具或样板钻制。所有毛刺,都应清除。 4.5.2 紧配合螺栓和精制螺栓孔 其孔眼直径应等于螺栓的额定直径,允许偏差为+0.15毫米和-0毫米。 最佳是将紧配合螺栓和精制螺栓连接的部件用临时螺栓或大钳牢固地夹住,再穿边其全厚钻孔;为保证孔眼精度在规定限值内,必要时仍需扩孔。对于不是按全厚一次钻成的孔,应先钻小孔,并在组装后扩孔。假如这个规定也做不到,则单个部件应当用钻孔样板(具有硬钢钻孔套者)分别钻孔,并于必要时进行扩孔。所有毛刺,都应清除。 4.5.3 摩擦型高强度螺栓的孔 除工程师另有规定外,摩擦型高强度螺栓的孔眼应符合BS4604的规定。 4.6 铆钉和打铆 铆钉的尺寸应符合BS4620的规定。如若也许,铆钉应当用压力卡铆机进行铆接。在墩粗完毕后,在铆钉上的压力应继续保持一个短时间。每枚铆钉均应有足够的长度,以形成符合标准的钉头;在插入钉孔时,铆钉由头至尾应保持火热(红色)状态,并应趁热加压,将孔尽量填满。 铆钉在加热后,插入钉孔前,应将它在硬物上撞几下,以打掉其氧化皮。 埋头铆钉的钉头应当填满所研制的册槽。除工程师另有规定外,钉头应符合BS4620有关(圆的或平均)埋头铆钉尺寸的规定。当设计规定其处有平整表面时,一切突出于面外的金属均应铲去或磨去。 打铆开始之前,钢板和型钢部件均应以螺栓将它们对的地固定,并使它们紧密接触。冲钉仅是用于将工件位置拨正,不得对冲钉过度冲打。致使孔眼变形。直径大于钉孔额定尺寸的冲钉,应当严禁使用。 4.7 焊接 4.7.1 结构钢的焊接 除工程师另有规定外,电弧焊接应符合BS5135的规定。采用不同于BS5135规定的焊接方法时,需得到工程师批准。 工厂和工地焊接的通用焊接工艺细则,涉及熔接面的焊前加工,应当遵照BS5135的规定,在焊接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提请工程师批准。不经工程师另予批准,不得偏离已批准的焊接工艺细则,也不得偏离已批准的施工制造详图。 在工程师规定的区域之内,任何临时性零件的附连方法,均应取得工程师的批准。由临时附连物导致的缺陷,其消除应达成工程师满意的水平。对于需要进行的修补性焊接,其修补方法应按照BS5135的规定进行。 在外露的焊缝表面上,不应遗留焊渣。焊接的飞溅应除净,受其影响的表面应打磨洁净。 对于工程师指定要打磨平齐的对接焊缝,其基材因打磨所导致的损失不应大于3.1.1所列标准为矫正表面疵点所规定的允许量。 为了使对接焊缝的端部有完满的焊缝厚度,应采用“引弧”和“送弧”小板。引弧和送弧小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于所有对接焊,在其起点应当分别设立一对“引弧”和“送弧”小板,其厚度和形状应当和那里的基材同样,它们应在焊接之前附连于对接焊的起迄处,附连的办法最佳是用大钳; b)对接焊缝应当以其全截面延伸到引经和送弧小板内至少各25毫米; c)用烧割法割除引弧和送弧小板时,烧割线应离开基材至少3毫米;残留的部分应当以打磨法,或工程师所批准的其他方法除尽。 4.7.2 钢铸件的焊接 除工程师另有规定外,对铸钢进行熔焊应遵守BS4570的规定。 所推荐的焊接工艺细则应写成文献,并应遵照BS4570的规定,在焊接工作开始之前送请工程师批准。未经工程师另予批准,不得偏离已批准的焊接工艺细则,也不得偏离在已批准的施工详图上所列的细节。 4.7.3 焊接、烧割和剪切工艺细则的演试 若工程师有规定,则在开工之前应焊接、烧割和剪切工艺细则进行演试。演试所用材料应代表工件所实际使用的。材料的取样应当得到工程师批准。 焊接、烧割和剪切工艺的演示,应当使工程师看到所将在制造工作中采用的工艺能使他满意,而以下的内容是被涉及在其中: a)视情况而分别符合BS5135、BS EN 288-1,-2和-3和BS4570规定的焊接工艺; b)符合4.3.3规定的烧割和剪切工艺。 假如工件在投产之前是涂有工厂保护涂料(Primer)的,则在演试之前,之前试件也应施以该项涂料。 4.7.4 钉柱型传剪器:焊接和工艺演试 钉柱型传剪器的焊接应按照制造者的规定进行,必要时应涉及预热工序。当气温低于0℃或钢的表面潮湿时,不应进行焊接。对于要焊接的钢材表面和传剪器,应将残渣、铁锈、金属喷镀、油污、油脂、油漆或其它影响焊接质量的物质清除干净。 其焊缝不应有肉眼可辨的裂纹,以及不熔透现象。焊缝的承载力至少应同传剪额定承载力同样。 若工程师有规定期,应当在开工之前进行这一工艺的演试。演试所用钢材和传剪器应能代表工地所实际使用的。这两者的取样应当得到工程师的批准。 如传剪器应当焊接在涂有工厂保护涂料的工件上,则演试之前应在试件上涂上这种涂料。 4.7.5 拒收焊缝间断的修复 按5.5.2规定的拒收的焊缝间断,应在工程师批准纠正环节后,打磨掉或焊接修复。打磨、在重新焊接前,应通过打磨、修整或打磨后电弧气刨做焊接修复准备,并按BS6072进行磁粉探伤,应无表面缺陷。 接头的整个修复长度应按原始焊缝的无损检测方法和验收标准进行检测。 4.8 受弯和受压成形 钢材可以用冷加工和热加工。弯曲或压制成所需形状,但须以不使钢的性能逾越3.1.1所列标准所规定的各种限值为条件。对于冷弯,弯曲的内半径不应小于钢材厚度的2倍。对于热弯,其升温和降温速率、所达高温及高温逗留时间,均应与所使用的钢级相适应,不得提高冷却速率。 4.9 调直和整平 不允许用锤敲打。加热时,或则不应使钢材温度超过650℃,或则升温和降温速率、所达高温逗留时间同所加工的钢级适应,并应得到工程师的批准;未经工程师批准,不得提高冷却速率。 4.10 锻造 所使用的锻造方法不得有损于基材的强度。 4.11 拉条 拉条使用镦头及凸出螺丝扣、或用锻制孔眼者,应采用模压形成。或工程师所批准的其它方法。经工程师批准具有烧割孔眼、或锻造孔眼、或经机械加工的短件可以用电弧焊或电阻焊连接于拉条端头。所用的热加工,不得有损于基材强度。 4.12 直杆冲钉 冲钉的杆身应当用冷拔或机械加工,使具有所需要的直径,其直段的长度应比其所通过的板束厚度至少水出一个直径。冲钉杆身直段的直径,允许偏差为-0.05毫米到-0.20毫米。冲钉的两端,在其长度等于直段直径1.5倍范围内,直径逐渐缩小到直段直径的0.5。 4.13 钢销和销孔 钢销在全长之内应当均匀顺直。表面应光滑无疵。长度应当足够,以保证能在的连接部件全厚范围内以接触面传压;当端部有螺纹时,端部直径应较小,必要时应配有保护此项螺纹的辅助螺母。 销孔应钻制光滑、顺直、位置准确,并应垂直于杆件轴线。除得到工程师批准之外,必须在杆件业已铆合、栓合、或焊好之后,才干进行钻孔。 钢销直径小于及等于250毫米时,其允许偏差应在-0.25毫米至-0.40毫米之间,销孔直径的允许偏差应在0毫米对+0.15毫米之内。 钢销直径大于250毫米时,钢销与销孔的间隙应不小于0.40毫米,不大于0.75毫米。 4.14 上拱度 除工程师另有规定外,可采用在梁段连接处变坡的办法,使直的梁段形成(结构的)上拱度。 4.15 安装标记 每部件均应给予安装标记;标记应易于辨认耐久,且须对基材无害。应当将所用标记绘制成图,报送工程师备案。对于使用紧配合和精制螺栓作连接的构件,其曾在工厂进行试拼装者,当以标记将对中线划清楚,以保证其最终能在同样相对位置安装。若工程师不许使用钢印标记,应当遵照办理。 4.16 对表面缺陷和边沿夹层的矫正 对于在制造或喷砂(喷丸)过程中发现的表面缺陷,应按3.1.1所列标准的规定进行解决。对于表面缺陷和外露的边沿夹层,如采用电焊进行修补,应先取得工程师批准,并应采用BS5135规定的工艺细则。 5.检查和实验 5.1 通则 在规定的检查和实验完毕以前,除制造前的工厂保护涂料外,不得进行任何防锈保护。 5.2 结构钢的实验 5.2.1 通则 结构钢的一切实验均应按3.1.1所列标准的规定办理。 5.2.2 质量等级 用BS 5996的方法进行质量等级鉴定,应在制造之前,或由钢厂进行,或由桥梁厂进行。对夹层进行检查的面积,当如3.1.4所规定。 注:烧割边沿没有发现可见的夹层现象时,不需要照3.1.4.1(c)项进行检查。 5.3 表面缺陷和边沿夹层 钢材在制造和喷砂(喷丸)解决过程中,应对表面缺陷和外露的边沿夹层进行检查。若在检查中发现明显的边沿夹层,应即向工程师报告请示。对于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矫治后,应再予检查,直至工程师满意。 5.4 对工艺的检查 5.4.1 对结构钢所用焊接的实验 5.4.1.1 无损性实验和破坏性实验 对焊接进行无损性实验和破坏性实验,应按BS EN 288-3的规定进行,只是应将全焊缝金属拉伸实验除外。BS EN 288-3所规定的根部弯曲实验和面部弯曲实验,应当照BS910所列的横向弯曲实验办理,并应分别将焊缝根部和面部置在弯曲时受拉的一面。此外,每一焊接工艺实验都应就其一个金相试件进行硬度实验,将基材、热影响区和焊缝金属的硬度记录在卷,并报送工程师。 还应按5.4.1.2,对于对接焊焊缝金属及热影响区进行却贝V形缺口冲击韧性实验。 5.4.1.2 结构受拉区域对于焊缝金属和热影响区却贝冲击韧性实验的规定。 a)对接焊,涉及角隅透焊和T状接头透焊,当其(焊缝纵轴)平行或垂直于拉力方向时,对于焊缝金属冲击韧性的下列规定,应是同对于所连较薄基材(钢板或型钢的部件)的最低规定同样。 1)对于设计拉应力大于75牛/毫米2的区域,最低平均能量耗散值为(σy/355)·(t/2)焦或10焦(取较大值)。实验应在工程师对于钢材所规定的最低设计温度下进行。在这里,σy为规定的最低屈服应力(牛/毫米2),t为相应的厚度(毫米)。 2)对于设计应力小于或等于75年/毫米2的区域,焊缝金属的冲击韧性最低的平均能量耗散值可以减为(σy/355)·(t/4)焦或10焦(取较大者),实验仍应在工程师为基材所规定的最低设计温度下进行。 3)对于对接焊,涉及角隅透焊和T状接透焊,当其在横向承受重要拉应力,且工艺检查中的拉力实验和硬度实验业已证明焊缝金属的强度高于基材时,按上列1)和2)计算的焊缝金属最低规定可以改为:温度为-20℃,能量为27焦。 b)热影响区。对接焊,涉及角隅透焊和T状接头透焊,当其在横向承受重要拉应力时,其热影响区(熔化边界处)最低的冲击韧性规定,应当符合表4的规定。 对于横向对接焊的热影响区的冲击韧性规定 表4 施焊输入热量 基材(规定的)最低屈服强度 小于400N/mm2(如设计标准中的40,43,50级) 等于400N/mm2(如设计标准中的55级) 小于或等于5KJ/mm大于5KJ/mm 无规定 若工程师规定,就照5.4.1.2(a)办理 若工程师规定,就照5.4.1.2(a)办理 照5.4.1.2(a)办理 (c)试件取样位置和切口方向(译注:参阅图3至5)。对于焊缝金属的冲击韧性实验,试件长度应当取在垂直于焊缝的方向,切口应当位于接中线上,切口的要线应同基面。面对于对称的以及不对称的双V、双J双斜面剖口焊,试件(由切口所形成)的一个面应取在剖口较小侧。对于单V、单J、单斜面剖口焊,由切割形成的这个面应取在根部一侧,平行于焊要面,且相距至多3毫米。 对于热影响区的冲击实验,试件长度应当取在垂直于焊缝的方向,切口的根线应同板面垂直。要尽也许使切口在试件一半处位于热影响区的熔化边界。试件(由切割形成)的一个面应同原基材面平行,且相距至多3毫米。 (d)实验的数量。对于每一焊缝金属或每一热影响区,开始应取冲击试件3个。按实验结果(见下文(e)),有也许从同一接头再取试件3个。 (e)试件和验收标准。在头一次所取3个试件通过实验后,假如①这个冲击实验结果的平均值小于规定的最小平均值,或②假如其中有一个实验结果小于规定的最小平均值的0.7或,或③假如有两个结果小于规定的最小平均值,就应当由同一接头试样再取试件3个进行实验,然后将其结果和前面的结果相加,求出新的平均值。 新的平均值不应小于规定的最小平均值。在这6个实验结果中,小于规定最小平均值的不应多于3个;同时,小于规定最小平均值的0.7的,不应多于2个;并且,不应有任意一个结果小于规定最小平均值的0.5。假如实验结果不能满足以上所有的规定,该工艺应被否认。应当找出失败因素。可以根据找出的因素决定是否仅需修正工艺而不必进行新的实验(见1974年BS4870第1篇第5节),或者,需要另订新的工艺并取得工程师的批准。 5.4.2 铸钢的焊接实验。焊接的无损性实验和破坏性实验应遵守BS4570的规定。 5.4.3 烧割和剪切边沿的实验。当采用4.3.3(a)或(d)项的硬度准则时,应对所讲的边沿进行硬度实验。 5.4.4 钉柱型传剪器。对于每一个施工工艺的检查,应取试件6个进行下述的检查和实验。 (a)金相检查和硬度实验,应在3个试件沿传剪器纵轴的剖面上进行。焊缝不应有肉眼可见的缺陷。焊缝金属的硬度应在BS427的150HV30到350HV30范围内。热影响的硬度不应超过BS427的350HV30。 (b)对其余个试件应进行冷弯。先是用力使其顶端横移量大约等于钉柱的全高的一半,而后再将其扳直,规定焊缝不因此出现破损。 5.5 产品检查 5.5.1 结构钢焊接的破坏实验 5.5.1.1 产品检查所用试件。除工程师另有规定外,对于翼缘横向受拉对接焊应当从每5对送弧上板中送出1对,对于其他对接焊应当从每10对中送1对。从每对小板所取试样,其总尺寸应足够提供下述各实验所需的试件。送弧小板的材料质量,应与用于焊接的板材相同。在产品焊接完毕后,应先在送弧小板做出(工程师所批准的)标记,俾在日后可以鉴别它们来自哪一个产品,而后再将送弧小板切割下来。 5.5.1.2 实验。应对产品检查所用的试件按BS709的规定进行如下的实验。 a)横向拉力实验。每一横向拉力实验应有足够的试件,并能表现接头全厚的性能;其抗拉强度则不应小于基材的规定限值。只要1个试件达不到规定,就应从同一试样再照上述原则取试件(使能表现全厚的性能)并进行实验。假如在第二次所取试件中仍有1个试件达不到规定,对该接头就应拒绝验收。 b)弯曲实验。对于厚度小于10毫米的钢材,应进行1个焊根横向弯曲实验和一个焊面横向弯曲实验。对于厚度等于或大于10毫米的,应进行一次焊侧横向弯曲实验,试件应足够,使能表现接头全厚性能。其弯曲模具半径和弯曲角度应遵守BS4870的规定。弯曲完毕后,对试件受拉面上出现的任何缺陷均应认真考察,并在决定验收能否通过之前将其因素明确下来。若仅在试件棱角处有轻微撕裂,那就不应作为拒绝验收的理由。 若有一试件达不到规定,应从同一试样再取一次试件(使能表现全厚的性能),并进行实验。假如在第二次所取试件中仍有1个试件达不到规定,对该接头就应拒绝验收。 c)却贝V形缺口冲击实验。却贝V形缺口冲击实验也应对热影响区(熔化边界)进行,并应符合5.4.1.2的规定。 5.5.1.3 再次焊接和再次实验 当实验结果不能满足5.5.1.1和5.5.1.2的规定期,应将实验报告送工程师,请工程师决定这一类接头(含其由本项实验所代表者)能还立即验收,或者在增长其他实验、或作出改善后考虑验收,或者立即拒绝。 对于已拒绝验收的接头,应当切割开来,重新焊接,重新实验。 5.5.2位于重要钢结构部分或与之连接的焊缝的无损性实验 5.5.2.1 总则 焊缝不连续的检查的方法和验收标准仅合用于非B与C等级的接头。所有焊缝的检查应在焊接48小时后按5.5.2.2所示方法进行,具体过程应经工程师批准。 检查范围如5.5.2.3所示,且应充足考虑图纸的规定。所有局部检查的位置应作好记录。不满足5.5.2.4规定的所有不连续的位置和细节都应作好记录,且向工程师报告。 应5.5.2.3检查规定,纵向焊缝应为其轴位于图纸所示应力波动方向30°范围内。在其它方向的焊缝应视为横向焊缝。假如未示应力波动方向,纵向则被假定于平行于相关构件的长轴向。然而,钢结构连接区域100mm内横断面或集中力施加点处,所有焊缝应视为横向焊缝。 5.5.2.2 检查方法 5.5.2.2.1 表面检查 按BS EN970规定的方法进行外观检查。 按BS 6072规定的方法进行磁粉探伤。 5.5.2.2.2 下表面检查 按BS EN 1435规定的方法进行射线探伤。 按BS 3923第1部分和表5规定的方法进行超声波探伤。 5.5.2.3 检查范围 5.5.2.3.1 外观检查 所有焊缝100%外观检查。 5.5.2.3.2 局部检查 完毕5.5.2.3.1规定的外观检查后,在5.5.2.3.3和5.5.2.4规定的小于100%检查处,应由工程师批准进行局部检查。在任何情况下被检查接头的长度都不应小于300mm,短接头全长检查。应沿焊缝长度间隔检查,外观检查认为其内部焊缝质量也许有问题处也应检查。 检测到无法接受的间断时,应在原检测长度两边各再检测一段相同的接头长度。如再检测到间断,则应进行焊缝的100%检查。如再无检测到间断,通过满意的修复后,接头可认为合格。 假如存在因工艺、材料、设备功能、焊接环节偏差或某个特殊的细节引起不一致,应检查所有其它受潜在影响的焊缝。 表5:焊缝超声波探伤的标准 接头类型 参见BS3923第一部分的标准规定 最小等级规定 等级D 等级E 等级F 未指定 横向直线对接接头 特殊解决 检测等级2A(见注1) 检测等级2B(见注1) 横向T型、十字型和角接头 不适应 检测等级3(见注2) 全纵向熔透对接接头 检测等级3 纵向T型、十字型和角接头 检测等级3 注1:不需对横向于焊缝轴的间断进行扫描。 2:扫描的重要目的是薄片状撕裂和斜向裂纹的检测。 5.5.2.3.3 磁粉探伤 磁粉探伤的范围应至少如下: a. 每条连续焊缝长度5%; b. 在纵向板件接合处,在一预制板件内有3个或3个以上加劲肋,对于纵向加劲肋与板件的间断焊缝,每20条沿纵向接接头的焊缝中抽检一条; c. 沿其它间断焊接接头的焊缝中每10条抽检一条; d. 任何纵向连接的端头(涉及洞的终止处)处25mm长度; e. 在以下地方所有横向接头的100%范围 1)图纸所示最小等级规定;或 2)由纵向长度大于150mm的角焊缝连接所组成的接头 f. 拆除了临时连接的区域。 注:电弧焊销子不需磁粉探伤。 5.5.2.3.4 超声波探伤 超声波探伤的范围应至少如下: a. 所有横向直线对接接头的100%范围。假如图纸无最小等级规定,并且接头的设计应力使用性能范围如下,则各接头长度可减至5%。 1)一直是受压的;或 2)受拉,但不超过75牛顿/平方米。 b. 所有焊角长度大于等于12mm且最小等级规定E和F的对接焊或贴角焊的横向、T型、十字型和角接头的100%范围。 注1:图纸上如无最小等级规定处,可减少至5%长度。 c. 每10m长度的10%或纵向对接接头的部分或对于焊角长度大于等于12mm的贴角焊,每10m长度的5%。 若工程师有规定,应当在制造之后进行超声探伤:焊缝附近的承重加劲肋或支承隔板,箱形截面邻近角焊的板材,梁的邻近翼缘的翼缘板,十字形焊接头(及类似的构造)的板材。 注2:超声波探伤检测到多重内部裂纹的特性、尺寸或范围有疑问时,进行X射线照相。 5.5.2.4 验收标准 5.5.2.4.1 外观检查和磁粉探伤 贴角焊最小焊角长度如图示,并应保持相应的喉部尺寸。不允许咬边。 a. 焊缝终止25mm内、外拐角、构件边沿和端部;或 b. 图纸上有最小等级规定的横向焊缝处。 图纸上如无最小等级规定的横向焊缝处,咬边的深度、收缩槽和根部.凹度不超过0.5mm。纵向焊缝不考虑最小等级规定应不超过1mm。 任何100mm长度的净截面厚度都不小于95%材料规定厚度。 对接焊缝加强高应不超过3mm,且不允许焊缝交迭。在横向对接焊缝单边不允许有高度超过1.5mm的过多的熔透焊珠,在纵向对接焊缝高度不超过3mm。 注1:所有情况下焊珠应随同母材光顺的弯曲。 表6:焊缝内嵌间断验收范围 最小等级规定(见注1) 允许范围(mm) (尺寸定义见注释) ∑l 最大 H 最大 L 最大 (见注2,3和4) H<6 H≥6 E F 未指定 10t 10t 10t 3 3 3 5 10 10 10 20 10t 注释(也可见图2) l 单个间断的长度; ∑l 600mm长度或较小长度焊缝的l的总数; h 厚度方向测量的单个间断的高度 t 薄板的厚度,或贴角焊的咽喉尺寸 L 间断相邻端部的纵向距离 H 两间断间或间断与相邻表面的净距,均穿过厚度方向测量 注1:最小等级规定应涉及与平面正交的应力,涉及尺寸h和l。 2: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存在,且它们的间距H<6mm和0<L<10mm,它们各自的长度l应不超过H<6mm的数值。当H<6mm和L<0mm,(也就是交迭),最小等级E是不允许的,在等级F或未指定情况下,当一自由表面6mm内一组仅有一个间断是允许的。 3:当焊缝长度小于600mm,∑l的允许值可线形递减。 4:贴角或局部熔透对接焊时,根部不能看作外部表面。 除以下情况下不允许有表面断裂裂纹和其它间断。 1)在纵向焊缝和横向焊缝内直径到2mm的表面断裂气孔,除以下无特别等级规定 a)焊缝终止处6mm内;或 b)横向焊缝坡脚3mm内;或 c)当直径限制到1mm有指定等级规定的横向焊缝 100mm内表面断裂裂纹累计长度均不超过: 纵向焊缝20mm 横向焊缝10mm 2)贴角焊和局部熔透对接焊的T型、十字型和角接头内焊根的指定的未熔透区域。 任意100mm内,打磨修复不能使平均净截面厚度小于标准材料厚度的95%。最终的打磨痕迹应平行于图纸所示应力波动方向。如图纸未示应力波动方向,则其应平行于构件的长轴。横向焊缝接界的焊疤应采用机加工方法。 5.5.2.4.2超声波探伤 除以下所允许的薄片状撕裂,间断如裂纹是不允许的。当存在阻止可靠的检测或评估其它间断的气孔或溶渣,该接头应拒收。 内嵌间断应满足表6的规定。 对于十字型、T型和角接头,在图3所示区域内薄片状撕裂或夹层情况下最大允许长度l和∑l应加倍。 5.5.3 铸钢的焊接实验 铸钢的焊接实验应遵照BS4570的规定。 5.5.4 钉柱型传剪器 应对钉柱型传剪器进行下列检查 a)用2公斤手锤从钉头侧面敲打,以检查传剪器底端焊缝的固接性,使工程师感到满意; b)对于工程师所挑选的某个传剪器,用6公斤锤从钉头侧面锤打,使发生数值等于钉长的横向位移,检查其底端焊缝,应当不出现裂痕,也没有熔焊不透现象。对于满足这一检查的传剪器,不应当扳回原状。 对于不能满足上列a)和b)检查、或4.7.4规定的传剪器,应按工程师所批准的另一工艺进行更换。 5.6 对构件(轧制的和制成的)允许偏差的校核 5.6.1 校核规定 对于(轧制的和制成的)构件(或部件),应按表4的规定校核其是否符合表8的规定。对于按表7规定不需要校核的构件(或部件),仍然应当以肉眼查看其是否逾越表8的规定;必要时,还应对那些构件(或部件)进行定量的校核。 对允许偏差进行校核的规定 表7 构件(或部件)类别 构造形式 需要校核数量占其全数的百分率 对需要校核构件(或部件)的选择 1,2,5 板梁和箱梁正交异形所有其他形式 5 5 10 其50%选在关键范围,并由工程师指定。其余由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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