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要约与要约邀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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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论要约与要约邀请 【摘要】要约和要约邀请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首要环节,对于二者的清晰界定将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成立以及其后的责任承担。而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差异,不同法院针对相类似案件的判决意见经常是相互矛盾的。这给法院和仲裁机关在处理经济纠纷时造成了种种困难。因此,本文将对要约和要约邀请进行理论上的梳理,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论证,以期对实践能有所帮助。【关键词】要约;要约邀请要约和要约邀请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首要环节,对于二者的清晰界定将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成立以及其后的责任承担。而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差异,不同法院针对相类似案件的判决意见经常是相互矛盾的, 这给法院和仲裁机关在处理来自wwW.lW5u
2、.coM经济纠纷时造成了种种困难。因此本文将对要约和要约邀请进行理论上的梳理,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论证,以期对实践能有所帮助。一、要约与要约邀请之概念论证1、要约。“要约”也称订约提议, 是指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之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其内容须确定或可得确定,并因相对人的承诺而使合同成立。要约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法律行为(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但要约既属法律行为的要素,其所具有的瑕疵,亦得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要约的本质,正如美国合同法泰斗科宾指出的,是“一个人授予另一个人在他们彼此之间创设合同关系的权力(power)”。我国合同法第14 条对要约做了明确定义:“要约是
3、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2.1内容具体确定;2.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据此,一项有效的要约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2.2.1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此处所谓特定人,即外界能客观确定的人,至于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人还是代理人,在所不问。就该特定人而言,虽不能从要约本身中确知是谁,亦无妨碍。2.2.2 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一方面,要约应当明确要约人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另一方面要约应当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成立合
4、同并受其约束的表示。对受约束的意旨应作客观解释,如果要约人的言辞或行为能够让一个通情达理之人相信他有受约束的意旨,则即使他实际上没有这种意旨,他仍要受约束。这是一般规则,体现了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2.2.3 要约的内容需具体确定。要约一旦被承诺,即可以形成合同,产生具有执行力的合同义务。因此,它必须具备成立合同的最低限度内容。至于要约内容应具体确定到何种程度,应依各类不同合同具体确定。但总的来说,只要达到成立合同即可。余下未列明条件,可依合同法61 条,日后确定。2.2.4 要约应当向受要约人发出。首先,要约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不存在默示要约。其次,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一般而言,要
5、约均是特定要约,因为一个理智的人一般不会把针对公众发出的建议或通知视为自我约束的意思表示。但是如果受要约人为不特定人不会影响到要约目的实现时,公众要约也是允许的,如自动售货机。合同法15条第2 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实际上承认了公众要约。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 条,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关于要约邀请的法律性质,学说上素有争论。有的主张其属于事实行为, 如史尚宽先生认为要约之诱引“不过为契约之准备, 而且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力,性质上为事实行为, 而非意
6、思表示。”我国大陆学者中也有的认为“要约邀请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 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有的主张其仅属于意思表示, 认为“要约邀请虽然没有法律拘束力, 但是是一种要求对方要约的意思表示, 而既不是事实行为, 也不是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采此观点,其明确规定要约邀请系属于一种意思表示。因此,民法总则中关于意思表示之规定,此处皆可适用。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要约邀请并非一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若要约邀请人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其仍应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当要约邀请中包含承诺方法和承诺标准的内容时, 比如定标方法与标准、股票认购方法等, 如果他人发出要约,此时要约邀请人即负按既定的方法或标准承
7、诺之义务, 而若要约邀请人不按要约邀请中既定的方法或标准承诺, 则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责任。二实践中典型的案例分析1、商业广告。对于商业广告的性质,大多数国家认为其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因为商业广告不可能含有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条款, 以致收到广告者无法立即承诺; 另一方面, 商业广告都是向公众发出的, 若每个收到广告者皆为受要约人, 都可立即承诺, 并且要求发广告者受同样的履行约束, 那就会出现发广告者无法兑现的现象。但是,法律也不排除或禁止广告人利用广告进行要约的可能性。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30 条规定:“当公示性提议包含缔约的主要内容时, 该提议即具有要约的效力。”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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