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煤矿工程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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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产技术管理水平,明确管理责任和服务职能,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避免随意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全矿各基层单位。 第二章 采煤专业 第三条:管理范围 采煤专业管理包括对全矿井采煤区队生产的宏观管理、原煤生产线的生产组织和协调、采煤工作面质量标准化及创新的检查和组织等。 第四条:工作机构 工程部是矿井采煤专业管理职能部门,分管采煤的副部长主抓矿井采煤管理工作,主管采煤技术员负责矿井采煤技术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 一、落实、执行上级部门和矿井采煤专业管理方面的文件,组织、协调矿井采煤专业各项工作。 二、编排各采煤区队月度生产作业计划。 三、审批矿井采煤专业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定期组织检查采煤专业管理制度的现场执行情况和质量标准化及创新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建立管理档案。 五、组织推广矿井采煤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采煤专业装备水平。 六、定期向生产副总经理汇报矿井采煤专业存在的问题和处理办法。 第五条:考核规定 1、各采煤区队必须认真组织生产,完成当月矿下达的计划指标。在生产过程中,调度室相应人员有权根据系统情况直接安排生产,不服从生产安排的对单位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200元的处罚。 2、各采煤区队所需的常用备品备件必须及时到位并作好各环节的防护工作,以确保正常生产,否则罚责任单位200~500元,如造成影响时间延长时,事故时间计入相关责任单位考核。 3、工作面浮煤必须清理干净,工作面在2m²内浮煤平均厚度超过60mm,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责令现场派人清净。 4、采煤工作面的煤炭回收率必须符合煤质指标要求,高档面采高达不到要求的给予50元/棚的罚款。工程部要根据煤质指标合理确定各单位煤炭回收率。 5、各采煤区队必须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生产管理人员在日常检查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200元的处罚: 5.1、系统管路出现漏液且不及时安排处理的; 5.2、 端面距超过规定值,不及时安排处理的; 5.3 、特殊支护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不执行全承载支护的; 5.4、 其它支护措施不兑现的; 5.5 、因工程质量低劣,造成冒顶、伤人事故的将加重处罚; 5.6、工作面空顶没接实,瞒顶作业的; 6、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顶底板移近量大于规定值而不采取措施的,罚单位50~100元。 7、档工作面出现台阶顶板下沉,综采(综放)面支架前梁接顶不严的,罚单位50~100元。 8、机道梁端至煤壁顶板冒落高度:高档大于200mm,综采大于300mm,不采取措施的,罚工区50~100元/处。 9、留煤顶、托夹矸回采,没有专项措施的,罚单位100~200元。 10、工作面新设支柱初撑力低于规程规定的,每棵罚款50元。 11、工作面缺梁少柱,一棵罚款50元。 12、综采工作面大线不直,偏差超过±100mm的,一处罚款50元;柱距、支架中心距、排距偏差超过±100mm的,一处罚款50元。 13、工作面支柱钻底超过100mm而未穿柱鞋的,一处罚款50元。 14、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仰俯角≥7°(挑顶、卧底除外)的,罚单位200/次。 15、临支架间有明显错差,错差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的,一处罚款50元。 16、相临支架间挤、咬,架间空隙超过200mm的,一处罚款50元。 17、工作面上下机头处未坚持正确使用好4对8根长钢梁,一项罚款50元;支柱初撑力小于规程规定的,一柱罚款50元。 18、工作面端头未采取有效支护形式,或不符合作业规程及措施的,罚款50~100元。 19、顺槽自工作面煤壁超前20m范围内支架不完整,又无措施的,高度高档低于1.6m,综采低于1.8m,人行道宽度小于0.7m的,一项罚款50元。 20、两道出口超前支柱初撑力低于规程规定的,一柱罚款50元。 21、控顶距与牌板不符的,一处罚款50~200元。 22、悬顶超过规定,无加强支护或强放措施的,一处罚款50~200元。 23、切顶线数量不齐,有空柱、失效支柱的,有窜矸的,戗柱、戗棚不符合作业规程的,放顶时未按要求使用水平楔的一项罚款50元。 24、未实行全承载的,一柱罚款50元。 25、伞檐超过规定的,一处罚款100元。 26、挂梁不及时的;悬臂梁不到位的;端面距高档大于300mm,综采大于340mm的;梁端不接顶的;挂二次悬臂梁的;一项罚款100元。 27、靠煤壁点柱不符合作业规程或措施要求的架设不及时的,一处罚款100元。 28、巷道积水超限制的(长5m,深0.2m);有浮渣、杂物的,材料设备码放不整齐或无标志牌的;“四图”及其他图牌板不齐、不整洁、吊挂不整齐的;管线吊挂不整齐的;行人侧宽度小于0.7m的;一项罚款50元。 29、任意丢顶底煤的,浮煤不清理的,任意留煤柱的,一处罚款100元。 30、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要求;不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器的,无现场检查手段的;工作面输送机头与顺槽输送机搭接不合理的,底链拉回头炭的;顺槽刮板输送机挡煤板和刮板、螺丝不齐全完整的;机采面输送机缺铲煤板的;顺槽胶带输送机机架、托滚不完好的;胶带跑偏的;电缆吊挂、管子铺设不符合规定的,开关不上架,煤电钻电缆位盘好的;安全出口20m内有闲置设备和材料的,电气设备上方有淋水无防水措施的;采煤机漏油缺赤的;采煤机无停止刮板输送机的闭锁装置的,一项罚款100元。 31、工作面和顺槽输送机机头、机尾无压柱;小绞车无压、戗柱或地锚或压戗柱不牢固的;行人通过的输送机机尾处不加盖板的;行人跨越输送机地点无过桥的;支柱高度与采高不符的;支柱(支架)超高使用的;使用不完好,漏夜、自卸、有外损支柱的;综采支架漏夜、窜液、卸载的;支柱连续3棵一沙锅内迎山角或退山角过大的;综采支架不垂直顶底板的,歪斜大于5度的;采高大1.4m,倾角大于15度工作面支柱无防倒措施的;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时,支架不设防倒、防滑装置的,使用铰接顶梁工作面铰接率≤90%的(调面除外),每项罚款100元。 32、工作面有下列重大隐患的,每条罚款1000元。 ⑴ 工作面支柱(支架)连续2棵(架)累计5棵(架)超高使用的; ⑵ 有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未采取预测预报等综合防止措施; ⑶ 工作面支柱(支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70%的; ⑷ 端头支护不用四对八根长钢梁或不用双楔梁支护的; ⑸ 端头支护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⑹ 断层、老硐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 ⑺ 工作面出口20米范围内高度炮普采小于1.3米,综采小于1.5米,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60%; ⑻ 工作面缺梁少柱或空棚空柱连续2棵累计超过5棵的; ⑼ 大倾角工作面不使用刚性联柱器的; ⑽ 大倾角工作面未使用木垛等加强支护措施的; ⑾ 工作面连续3棚累计10棚严重变形的。 19、 工作面有下列一般隐患的,每条罚款300元。 ⑴ 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的(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 ⑵ 单体支柱工作面没有防倒柱设施的; ⑶ 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宽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超前支护不符合规定的; ⑷ 工作面支柱钻底量连续超过3棵,并不采取措施的; ⑸ 风巷、机巷高度最低处小于1.4米的; ⑹ 工作面有连续2棵单体支柱失效或全面达5棵的; ⑺ 煤壁端面距超过0.5米、倾斜超过1米而没有打临时柱或临时支护不可靠的; ⑻ 工作面顶空没接实,用大笆瞒顶的; ⑼ 工作面全承载支柱连续2棵累计5棵以上未支设的; ⑽ 工作面连续3棵累计10棵支柱退山的; ⑾ 工作面运输机头尾不使用压柱或压柱不合格的; ⑿ 可引发事故的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 30、坏料与备用料必须分开分类码放整齐,并有与实际数量标识相符标志牌,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处。 33、两道坏料、旧料(够1车)、电缆、设备等必须及时回收;工字钢、管路、单体、轨道、旧道板、旧锚杆等存放在指定位置,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处。 34、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查出的安全隐患或安排整改的工程质量等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加以解决,否则对单位处以200~500元/项的罚款,另对主管区长处50~100元的罚款。 35、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条件变化未及时汇报调度室工程部和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零星岗点施工未填写《零星岗点施工任务单》的,停面检修未编写检修报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及停、复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对单位技术主管处以100~200元的罚款,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违章”责任。 36、回采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在现场未落实兑现的给予区长和技术主管各100元/项的罚款。 37、季度内无6项以上创新项目的(结合生产实际,有一定技术含量),每少1项对工区处以200元的罚款、对区长和技术主管处以50元的罚款。 38、严格按照高瓦斯、高突矿井去管理生产,严格执行先抽后采措施,对瓦斯超限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追查责任。 第三章 掘进专业管理 第六条:管理范围 掘进专业管辖范围是对全矿井掘进区队、各施工项目部的生产进行全面管理,包括掘进线的生产组织和协调、掘进质量标准化建设及创新工作的检查和组织等。 第七条:工作机构 工程部是矿井掘进专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分管掘进的副部长抓矿井掘进管理工作,工程部技术员负责掘进技术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掘进专业相关的文件精神,组织《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学习,协调矿井掘进专业各项工作。 二、组织参与编排各掘进区队月度生产作业计划。 三、参与审批矿井掘进专业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定期组织检查掘进线管理制度的现场执行情况和质量标准化及创新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建立管理档案。 五、组织推广矿井掘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应用,提高掘进专业支护装备水平。 六、定期向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汇报矿井掘进专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办法 第八条:顶板及支护管理 (一)、严禁空顶作业,迎头支护未按作业规程、措施执行,罚区队、项目部、党政主管、技术主管、当班跟班干部、班组长各200元。 (二)、临时支护,掘进工作面必须按措施要求配齐临时支护设施并正常使用。否则给予200~500元罚款。 (三)、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罚施工单位进尺200元/米。并责令整改,整改不达标不予计量。 (四)、锚网、锚索巷道,锚杆托板必须紧贴煤(岩)面,减摩垫圈挤压变形,锚杆预紧力达到设计要求,发现一根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根;发现一处顶、帮填炭块、矸块罚款500元/处,并整改好,所用材料费自负,并按质量事故追查;不同规格锚杆混用罚200元/根;发现截锚杆(包括锚杆头)罚1000元/根,并以不合格论处,按质量事故追查;锚索不合格罚100元/根;每根锚索标出施工日期、施工人、班次、长度、角度,少标一根罚10元。 (五)、铺网及网间压茬、连接符合规程、措施要求,不符合要求罚50元/块。 (六)、严禁漏打、少打锚杆,否则罚款100元/根,工程质量以不合格论处,并按质量事故追查。必须在巷道醒目处标出月度施工起始位置,少标出一处罚50元/处。 (七)、岩巷施工符合新工艺要求,巷道喷浆厚度成型要符合设计要求,否则罚单位200元/米,并停头整顿。 (八)、特殊地段支护符合设计要求,开透窝三、四角门有放大图,否则罚款100元/次。 (九)、顶板离层仪安装符合要求、观测及时准确,否则罚50元/次。 (十)、巷道超高、超宽应及时采取措施,否则罚款100元/处。 (十一)、巷道必须按测量给线施工,开拓巷道中(边)、腰线偏差±0.1米以上的罚单位500元,并责令整改;准备、回采巷道中(边)、腰线偏差±0.1米以上的罚单位300元;破坏、人为更改中(边)、腰线标志或导线点标志者,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十二)、扶棚巷道迎头10米要进行整体加固,使用撅顶道或安全点柱,使用不规范或缺项者每次罚单位200元,并对区队、项目部干部每人罚款100元。 (十三)、扶棚巷道的顶、帮要腰严接实,按规定数量穿批子、笆片,且要平直美观,棚子用木楔楔上有劲;发现空顶、空帮每立方米罚单位500元;并停头整改,批子、笆片数量不足每根批子罚单位10元、每块笆片罚单位50元。 (十四)、扶棚工程质量必须合格,不合格坚决不予计算。棚子的岔脚、水平度、迎山角、棚距等,应符合规定要求;发现不合格罚单位100元/棚;并责令整改。 (十五)、严格工程质量管理,严防片帮冒顶事故,出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若因上述原因发生人身事故,按人身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并对冒顶、片帮的罚单位200--500元/立方米。 (十六)、严格按照“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施工,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对前方可能有积水、老空或地质构造不明的掘进头,必须按批准的措施执行,对不执行措施施工的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对违章指挥者予以严肃查处。 第九条:施工硐室管理 (一)、现场硐室从开窝往里依次编号,挂牌管理。不编号、不挂牌,罚款单50元/处。 (二)、硐室施工必须有设计或措施,严格按设计尺寸施工,支护符合规范,不够设计尺寸的不予计量。 (三)、凡安装电绞处必须有标准的电绞硐室,严禁私挖小洞,否则罚单位500元/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硐室要清理干净,不得堆放杂物,煤巷硐室严禁在顶上挂物,否则罚单位100元/处。 第十条:打眼放炮管理 (一)、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或干打外喷,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放炮前后要洒水降尘,否则罚50元/次。 (二)、严禁打眼与装药、连线等工序平行作业,发现一次罚班长100元,放炮员50元。 (三)、放炮设施要配齐全,要有警戒牌、网,口哨、胶布、竹签子等。每缺一样罚责任人20元。 (四)、井下严禁无证人员放炮或未检查瓦斯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发现一次罚相关责任人200元,班长100元;造成事故者加倍处罚。特殊情况下放炮时,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五)、放炮母线必须用两芯绝缘橡胶套铜线,母线长煤巷不小于75米,全岩巷不小于120米;放炮母线悬挂零乱、放炮母线与电缆同侧悬挂者、放炮安全距离不够的罚责任者100元。放炮母线不够长或放炮母线明接头罚单位500元。 (六)、放炮母线和联结线、雷管角线之间的接头必须互相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等导体相接触,爆破前,母线必须扭结短路;不得用雷管角线代替放炮母线,否则罚责任人50元。 (七)、放炮封眼必须使用粘土或水炮泥,封泥深度符合规程要求,装药用木质炮棍,否则罚责任人50元。 (八)、所领用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分运,并且拉开距离运送,非放炮员严禁运送雷管;否则每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九)、雷管必须装箱上锁,发现没有装箱上锁的,罚责任人50元。 (十)、严禁雷管、炸药混装一箱;发现雷管、炸药混装,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十一)、炸药运送到工作面后应立即装入炸药箱并上锁,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 (十二)、井下严禁私藏火工产品,一经发现,每发雷管罚责任人50元、炸药每块1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社会危害,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放炮必须执行警戒制度,班长必须亲自布置警戒人员设置警戒并使用警戒牌网。不安排者,罚班长100元;警戒人员不按要求警戒者罚100元;警戒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视情节加重处罚。 (十四)、严格放炮一人操作制。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及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100元。放炮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十五)、发现瞎炮、残炮必须当班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下班现场交代清楚,否则,对不处理或未按规定处理者罚款100元,交代不清楚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者严肃查处;对瞎炮未处理就开工的人员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严禁在残眼内装药放炮,否则,罚款100元。严禁放明炮、放糊炮,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班组长100元。 (十六)、严格雷管编号、脚线扭结制度,凡发现未编号或脚线未扭结的雷管,首先罚库管员20元/发,领走未编号、扭结雷管的,罚放炮员10元/发,放炮前,放炮母线、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状态,否则罚款50元。 第四章 通防专业管理 第十一条:通防职责:通防区是矿井“一通三防”业务和管理部门。 1、在总工程师、通防副总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具体落实矿井“一通三防”业务和管理工作。 2、组织、督促本部门、各基层单位分管“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具体完成“一通三防”业务工作,落实业务保安,履行业务保安责任。 3、深入现场,及时掌握矿井“一通三防”动态,迅速组织处理重大隐患,保证各通防系统完好,正常运转。定期组织区队干部和技术人员分析、研究和解决“一通三防”工作存在的问题,督促编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一通三防”工作进展情况。 4、研究制定“一通三防”工作计划,主持“一通三防”日分析会,及时总结、布置检查各项工作。具体组织逢“8”防尘日活动。 5、组织“一通三防”本质安全装备计划的实施。 6、每月组织矿井通风质量检查评定,日、旬组织正常的巡回检查,保证“一通三防”业务动态达标,对职责范围内的达标及存在问题的整改负责。 7、根据生产布局的要求,合理布置通风系统,负责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治理瓦斯煤尘计划的组织和实施,督促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并履行现场监督责任。 8、每日鉴阅“一通三防”报表,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方案。 9、按规定统一组织完成各矿主要扇风机性能测定和井巷阻力测定。 第十二条 通风系统管理: 1、我矿属于高瓦斯、高突矿井,必须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建立完善、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建立瓦斯抽放巷,超前预抽工作面瓦斯。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切眼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扩帮和安装;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矿井开拓布局、采区设计,生产计划的安排,必须满足通风要求,做到合理布置矿井通风系统。改变通风系统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通风系统中严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对于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施工,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全矿井串联通风不得超过高瓦斯矿井规定要求,严禁二次串联通风,串联通风措施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备案、落实兑现。 3、严格通风系统管理,合理供风。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矿井总进风量比应不大于110%。矿总工程师每季、通防副总工程师、通防区长每月至少一次对全矿的主要通风巷道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可查。 4、矿井的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编制、生产计划的安排,必须有通防部门参加,保证合理布置矿井通风系统。 5、严格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格执行“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并符合徐矿司[2003]191号《关于<徐州矿务集团进一步落实瓦斯治理 “十二字方针”实施办法>的通知》中以风定产的管理规定。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它用风地点的供风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欠风作业。每旬通防工区对全矿井各用风地点全面测风一次,测定结果按旬报送总经理、矿总工程师、安检等部门,并按要求分月逐级上报有关部门部门,否则,一次罚款50元。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同时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6、 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反风设施由机运工区、通防工区每季度至少要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效果要符合《规程》规定,并有记录,否则,一次罚款200元。 7、井下所有通风设施的设置和拆除,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或通防副总同意,其中井下盲巷墙、火墙及停风时间达24小时以上的巷道口栅栏的拆除由救护队负责,拆除时必须编制相应措施审批后执行,并报送通防工区,其它通风设施的拆除及通风设施的设置均由通防工区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除和设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8、井下所有通车风门必须是永久风门,所有风门必须安装闭锁装置、可视窗(硐室除外),主要风门必须纳入监测监控系统,开拓、准备巷道及掘进出煤(矸 )的主要通车风门实现自动化并安装声光报警装置;调节风门必须做到连续可调,不得用单道临时调节控制风流;不得在有风门的巷道布置皮带运输机或有风门的斜巷布置轨道运输;两道风门内不得设置电绞、泵站、充电室、临时变电所、材料场等;严禁电绞绳穿风门或临时板墙、密闭墙;斜巷不得设置风门,因通风系统需要必须设置时,则只能设置行人风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通风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质量标准要求,通车风门只设一道的,每处罚通防工区100元,风门无闭锁或闭锁装置失效的,每处罚通防工区50元。 9、通风设施实行分区域挂牌管理,由通防工区下发通风设施看管通知单,看管单位领导签收后落实看管责任,发现损坏要及时向通防工区汇报。通风设施损坏,看管单位负连带责任,一次罚款200元,不及时汇报的,罚款500元;车辆和人员通过风门后,必须随手关门,不得同时打开两道风门,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者,追究相关责任,并罚款200元;电机车或人力推车过风门时,必须提前做好警示工作,以防撞伤人员;严禁用绞车钢丝绳穿越风门拉车、拉料,否则,对安排安装绞车的责任人和单位给予500元的罚款,对作业人员每人罚款100元,损坏风门的,视情节轻重, 罚款200--500元。 10、任何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损坏风门、板墙、密闭墙、栅栏等通风设施及通风设施附件装置(风门闭锁装置,风门自动装置,声光报警装置,通风牌板等)的,每处罚款100元,并必须及时汇报,否则给予加倍罚款。破坏通风设施的, 罚款500元,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11、救护队员及通防工区有关人员进入栅栏、盲巷,必须按规定先检查无问题后,方可进入 ,否则,罚款100元。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闯栅栏、盲巷,否则,罚款200元。 12、砌筑风门的巷道内敷设管线时,风门应预留电缆孔、管路孔、闭锁孔,电缆及管路必须从风门预留孔中穿过。无预留孔,罚责任单位100元/处,如不从预留孔而从风门及调节窗中穿管线的单位,每次罚款100元;并限期整改,否则加倍罚款。 13、风门之间及前后5米范围内,调节墙、密闭墙、防火墙、栅栏等通风设施前5米范围内,任何单位不得存放任何物料和设备,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并限期清理,拖延不清理的,加倍罚款。 14、采煤工作面两道及出口必须保证畅通,确保有效通风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综采面及工作面两道通风断面不小于5m2,否则,按职责范围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的,罚款200元。 15、矿井改变主扇运行壮况(角度或转速)前,应结合主扇性能曲线、自然风压、防灭火、防瓦斯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编制专门的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6、 矿井必须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及时增补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资料;新安装的主扇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主扇性能测定或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17、坚持“有掘必透”的原则,严禁在未构成全负压通风系统的巷道内再开掘其它巷道(长度不超过3米的峒室除外),否则每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18、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时,采煤工作面空间内风速不得低于排放瓦斯的须求风速,进、回风隅角必须及时拆除顶板锚杆螺母并剪网、悬挂风幛,做到严密不漏风。采空区顶板未能及时冒落时,应强制放顶或悬挂风幛。否则,螺母未及时拆除罚责任单位50元/个,采空区顶板未冒落而又未采取措施的罚责任单位200元/处。 第十三条 局部通风管理 1、通防工区按开工通知要求及时将局部通风机、风筒送到施工位置并安装吊挂好,施工单位及时将开关送到位搭好火运行,并负责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局部通风机运转不到24小时而烧坏的,由机运工区承担责任;运行24小时后,由通防工区和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局部通风机烧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更换,在使用备用局部通风机时,必须将烧坏的局部通风机回收上井送交机运工区进行维修,再领下一台备用局部通风机,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拒签移交手续的每拖延一天,罚款50元。局部通风机及风筒的安装和使用要符合《规程》及《质量标准》的规定, 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米,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要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煤、半煤岩巷不超过5m,岩巷掘进不超过8m,有一处达不到要求,罚施工单位50--100元。一台局部通风机不准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2、巷道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巷道开工通知单必须提前3天、工作面穿岩子等临时设计的掘进巷道至少提前24h送达通防工区,通防工区做好通风系统调整、风量分配工作,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的不准施工;施工单位在开工前一天必须通知通防工区,以便安排瓦斯员检查瓦斯。凡不提前通知,造成空班漏检的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罚款100--200元。 3、煤巷、半煤巷掘进必须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及“双风机自动切换”装置,机运工区负责采掘供电分开按高瓦斯管理要求实行“三专”,施工单位负责安装风电闭锁及“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实施,并正常维护。通防工区负责“瓦斯电闭锁”的安装和双风机风筒三通的实施。对不安装风电闭锁、未实行高瓦斯“三专两闭锁”或只安装不起作用及甩掉不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通防工区必须对所有局部通风机安装开停传感器并与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4、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瓦检员必须及时撤出停风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对不听从指挥者,罚款200元。瓦斯员不采取以上有效措施的,罚款50 -100元。 5、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施工单位应提前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提前报送通防工区、矿调度室,否则,按无计划停电停风处理。凡属无计划停电停风,瓦检员除采取有效措施外,必须立即向安监部及通防工区和矿调度室汇报,由安监部组织分析,当班瓦斯员不及时汇报的,每次罚50元。随意停电,停风及停电时间超过20分钟不汇报,不排除故障的,罚责任单位500元。每天停电停风累计超过3次者,罚责任单位300元/次,并限期整改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如因突然停电引起停风,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停电、停风超过5分钟,需经救护队配带专用设备、仪器检查后确认无危险、或瓦斯排放后,方可恢复送电,进行生产,在3分钟内未送电送风,罚责任单位每次200元,并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临时停风地点必须立即设置栅栏,并在24小时内打好临时密闭,停风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必须永久封闭。 6、局部通风机由施工单位三班指定专人看管,并实行挂牌管理,每天要进行一次风机切换试验,每次时间不少于40分钟,并将结果及时报矿调度室,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天。机运工区每日试验检漏装置必须定时,局部通风机看管人员在规定试验检漏时间范围内必须守候在局部通风机开关旁,确保在1分钟内恢复送电。否则,按随意停电停风论处并实施罚款。每次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每天检漏试验除外),通防工区都要登记备查,对每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局部通风机,安监部都要组织追查分析,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7、施工单位必须爱护风筒,凡出现以下情况者,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7.1、在风筒上割口挖洞者,罚50元/洞,在风筒上乱写乱画者,罚50元/处。 7.2、车运料刮坏或非正常放炮崩坏风筒者,按原价赔偿,并罚责任者50--100元。有意损坏及偷盗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罚款500~1000元。 7.3、 施工单位在作业场安装的设施都不得挤压风筒,风筒被挤压深度超过5cm的,每处罚款50~100元。 7.4、随意掐掉、掐开风筒者,罚款200元。 8、 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包括节假日)停工不得停风。 9、实行掘进工作面投产局部通风系统及安全设施的验收制度,凡出现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双局扇、双电源”、自动切换、监测断电装置、消音器等有一处不合格者,掘进工作面不得投产。 10、巷道施工完毕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把局部通风机电源甩掉,通防工区负责回收局部通风机、风筒及钢丝绳。 第十四条 瓦斯管理 1、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五合一”责任制,所有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一名瓦斯检查员进行瓦斯检查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1.1、采煤工作面瓦斯员“五合一”责任制 1.1.1、按规定对工作面定“五点”检查瓦斯和工作面附近机电峒室、回风道、电绞窝及栅栏前的瓦斯检查,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1.1.2、负责监督采煤面及两道的防尘工作,监督水炮泥的使用及放炮前后的洒水,煤机内外喷雾的正常使用。 1.1.3、监督放炮员使用便携仪,负责挪移瓦斯监测探头,并巡视探头是否正常显示。 1.1.4、负责该面范围内通风、防尘设施的巡视检查和监督使用。 1.1.5、负责该面瓦斯超限时撤人并监督断电。 1.2、掘进工作面瓦斯员“五合一”责任制 1.2.1、按规定进行工作面和瓦斯正常巡回检查,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监督放炮员使用便携仪,负责挪移该面的瓦斯探头,并巡视其是否正常显示,负责该面附近机电峒室、回风道、电绞窝及栅栏前的瓦斯检查。 1.2.2、负责掘进迎头的风筒延接、吊挂和维护,保证岩巷迎头空风筒不超过8米,煤巷、半煤岩巷不超过5米。 1.2.3、监督湿式打眼及水炮泥的使用,监督放炮前后及扒装前后的洒水防尘和迎头50米巷道冲洗防尘工作,并负责迎头50米外独头巷道内的洒水防尘工作。 1.2.4、负责该面范围内通风、防尘设施的巡视检查和监督使用。 1.2.5、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及瓦斯超限时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监督机电维护员切断电源,并向安监部、通防工区和调度室及时汇报。 2、按集团公司的要求,配备瓦斯检查员和后备瓦斯员,实行末位淘汰制度,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否则按集团公司及矿有关文件严肃处理;通防工区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生产布局,划分瓦斯检查专区。瓦检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害气体超限时,有权停止该地点和受威胁地区的一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瓦检员的指挥,不服从瓦检员指挥者,罚款100--200元。 3、所有采掘工作面和确定的检查地点都必须设有检查记录牌板,牌板内容包括:地点名称、工作人数、检查时间、检查次数、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人等。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其它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巷道和瓦斯异常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按高瓦斯矿井管理规定执行。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个点,必须及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随身携带的瓦斯检查记录本和现场的瓦斯牌板上,做到瓦斯记录本、牌板、台帐“三对口”。瓦斯检查员向通防值班室、矿调度室汇报每班不少于2 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有记录可查否则,罚款50元/次。 4、瓦斯检查员每班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对瓦斯断电仪探头校验至少三次,二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误差大于0.2%时,必须在8h之内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断电仪。 5、井下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具体内容是指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设置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岩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并签字的罚责任人50元/次。 6、 瓦检员严格执行“双汇报,反调度”制度,瓦斯检查员必须在采掘工作面电话附近进行交接班,交接双方同时向通防工区值班室汇报,通防工区值班室可反调度交接双方,并有记录可查,否则,罚款20元/人次。 7、严格按规定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超过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经矿值班领导口头同意,由通防工区值班领导口头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控制风流排放瓦斯;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若排放瓦斯风流直接引入回风系统而不流经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切断其安全出口的,排放瓦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报贵州公司备案后执行。密闭墙内巷道恢复通风必须制订探、放瓦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实施,需排放瓦斯的,严格按排放瓦斯有关规定执行。 8、 排放瓦斯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措施内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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