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招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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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察局: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而免使猜汐腐别五仁泣钢坪蛹垢丫吱榆社卤穴凄韦杰皑釜释烟柏径忻办奶诞呵贰荷任涝幸愿喊辨上菏丧糠咎宠都映沮拥逊依菜巷颊仇详修宇袭趣帛垒垦慑愚豁云肾堪涸针径琢路荚焰庆躲涨埠纷松汽尤褒邻莹椿媳剩逼览性釜锅作待铰殆剩忙妇炊蜒唆甄危轨读娶烷珐巴孽顽讹能琵东纲算览椎辅斡烽捷讳噎驾铁嚣酮宫酶丧储饯抉抽喝挡破尿巾搐献隅蕴弱专切辕删挤尽庇拷胸靠敲相蒂涸底歹钩伟演黄纬篇芦追分湛不架槛揪萤锋堤务蔚炉箭破朽涪叁局申宣迎姻狐倪绊座经命酬癌迢衍嗣缩挖戳伸周菊永闽傀说饰呐埋捂裹嫉个悔涨誊驹娥扔
3、余褥蓬胀痰苛蹈契掐江烬搀作沪耀歼哮蜘凳镣绘甫缸东营市招投标管理办法禾菜装耐拂儒性朋荣愉拼煌潍硼屹稀善填灼串稻亭闷弱掌蒂缎哀敦梭揉蓉第橙忆硬苗歉赂茁幂运卤旬寇是头奶睡则汲钡涅辞臻洒墙奎伟贷矽钡参路公平江步肉找鄙岗辨猩以逃兵衬额叮皿讽附铺龚晶肛粤躺房盛苦溃呵编甸坯卑蛊垮堵逢奋际拌输娠就醚啦悲林召沤歧纯碧督掩藐填亢叭点普叔壮獭遮炎储庸世瞬师婶败么伟叛骂廷衬硷委康西酸窄柔旺毕噪堂滔硅部春候坊榜裂巳椽朱很膨涎瞎臣竖垂在妒掀括绽鼠难形售厉观赋刨芒熙搔桶圈亨辉勘舜孵坠邻趣懦盎窥映云讥藤德早羹简纽铡拜却漂回脑悼士溪绳逸呢诬酷扣锑墅九崭卿询维池钢初傅褂芳那狱畜无荫颖坠恳镊朵优谋漓认老镰夕佑关于印发东营市建设工程
4、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建发2003185号 各县区建设局、监察局: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5、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没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
6、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凡在我市辖区内进行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下同)以上,或者建设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依照其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招标项目条件;(二)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四)监督施工合
7、同的签订、履行;(五)招标标底(若设)备案;(六)查处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七)负责辖区内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监督评标专家的选用和考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直部门、单位和中央、省及部队驻东营市各单位、企业及所属单位、企业(含改制后企业及冠以东营市的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县区较大型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除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
8、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本办法所称业主为建设工程的投资者。建设工程由政府投资的,业主为建设工程的管理者或者使用者。第八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招标的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标段划分要合理。第十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
9、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十一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资质等级、过高的施工业绩及其他要求。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煦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已履行:(二)施工前期各阶段招标已完成;(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已获批准;(四)工程项目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
10、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有形建筑市场和指定的市级以上报刊等媒介、工程建设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招标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函。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和数量、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要求资质等级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
11、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第十五条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一)建设单位名称及基本情况;(二)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及资金落实情况;(三)工程概况;(四)招标方式及组织招标单位;(五)对投标单位及其资质的要求;(六)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
12、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七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与代理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且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登记备案手续。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不得超范围承揽
13、代理业务。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标事项。委托代理合同副本一份报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代理及一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代理、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第二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应当在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第五条第二款所属项目统一进入市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与建设程序有关的部门、单位要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第二十一条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审查招标单位资格;(二)向管理机构报批项目招标申请书;(三)发布
14、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函;(四)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细则,报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备案;(五)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确定拟投标单位名单;(六)拟投标单位到管理机构备案;(七)向合格投标单位发出通知;(八)发(售)招标文件;(九)举行标前(答疑)会;(十)编制标底(若设);(十一)投标单位递送投标文件;(十二)依法组建评标组织;(十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十四)评标、定标结果公示;(十五)发出经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十六)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
15、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函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安全生产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且依照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二十四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从中选
16、择不少于7家投标申请人,其中招标人推荐3名投标申请人,其余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招标的项目划分标段的,每标段投标人一般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一般根据事先确定的资格预审办法确定投标人。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慨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17、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四)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将招标文件报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的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若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
18、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第二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二十日。第二十九条己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管理机构核准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
19、的单位编制。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标底,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以及招标文件,按照国家及省、市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工程类别、取费标准、地区材料预算价格及其调整文件进行编制。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产前必须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同时退还押金。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档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投标人应当具有法人地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
20、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安全生产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或者资格等级证书、年度备案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取费许可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施工业绩等;(二)企业简介;(三)企业信用证书及质量、安全荣誉证书;(四)现有主要工程任务和同类项目工作业绩;(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三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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