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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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适用 摘 要: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通过分析司法机关2019年以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为审判依据的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几乎不会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侵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现象,那么有必要去明晰其原因。具体来说,一是法律对安全保障义务定义不明;二是司法机关将举证责任推给消费者;三是法律对相应责任认定不明。针对这些原因,本文提出应督促电子平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认为承担连带还是补充责任应按照是否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标准。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相应责任;消费者;电子商务法本文索引:郑爽爽.J.中国商
2、论,2021(13):-042.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07(a)-03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现状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经营平台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合理性主要在于:首先,电子商务平台掌握平台技术,与经营者签订服务合同,制定平台交易规则,相对于消费者而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更有能力识别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且更有能力控制危险;其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从事的是经营性行为,即便其不直接向经营者和消费者收费,也能够通过广告业务营利。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
3、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实证研究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与卖方交易产生冲突而诉诸于法院后,通常会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追加为被告或者直接起诉电子商务平台。但由于电子商务平台并不直接参与电子商务交易,所以司法实践中难以定责。本文中,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为法律依据,并对其中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进行归纳、处理和认识并分析比較,得出了以下结论。在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产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中,消费者都会诉称电子商务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放任商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但对于诸如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法
4、院会判定消费者举证,但消费者由于举证困难而导致难以追责的现象。例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的案号为(2019)京0491民初3578号案例中,原告在京东购买了“日本JYOO女王物语紧致超声刀液体线雕弹力胶原口服液”3个,订单总价款10530元。原告的爱人按商品网页介绍服用了2支,感觉口味发酸、发腥,服用不久感到胃部灼热、恶心。翌日,原告对涉案商品仔细研究,发现该商品没有中文标签说明书、没有生产日期、没有经过进口检验检疫,添加了非食品原料“透明质酸”(俗称玻尿酸),该物质系我国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原料。被告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查、披露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涉案商品系
5、平台内经营者经营,原告未举证证明京东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涉案商品的相关情况,故对原告要求京东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涉案产品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且很明显存在质量问题,并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但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实是令人费解。探讨为何实务中无法有效地运用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本文认为是因为该法律条文在司法适用中出现了问题。3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责任规则在司法适用中的困境3.1 对安全保障义务认定不明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只要消费者能够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平台内经营者的联系方式获得平台内经营者赔偿的现象,所以消费者主张交易平
6、台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赔偿的请求就基本无法得到支持。本文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为避免由于过分增加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成本而导致电子商务难以发展的情况;二是对安全保障义务认定的不明确。本文发现安全保障义务更像是一个兜底条款,从性质上来讲,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事前审查的作为义务,这是一条非常宽泛的规定,只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没有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进行保障,并造成损害的,就应承担责任,其实任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行为都可以适用该款规定。由此就导致了对于电子商务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单独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3.2 司法中存在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网络交易的方式即使发展到今天,仍存在相当多不成熟
7、的地方,由此导致的后果使当前网络交易中纠纷频发。由于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总归处于弱势地位,这就导致消费者提起诉讼时难以举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存在过错。但众所周知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消费者无法证明在交易过程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存在过错,那么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本无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3.3 司法中难以认定相应责任为何种责任司法实践中,将相应责任认定为何种责任,一直是饱受争议的话题。由此导致的问题使之前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活动都偏向于将电子商务平台责任认定为连带责任,而处在立法前沿的电子商务法规定为相应的责任,就会体现出立法的不周全,但若将相应责任规定为连带
8、责任,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又会过重,规定为补充责任又会过轻。在如此重要的问题上,立法不应当认定的如此模糊,因为这很容易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的后果。4 对司法机关适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承担规则的建议4.1 督促电子平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通说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提供必要措施,在合理范围和限度内对其在平台内进行交易的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进行保障的义务。这个概念过于宽泛,我们也无法对其有一个合理的解释,而若想要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哪些具体的情形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也不现实。笔者认为更好的做法是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政处罚制度,政府给电子商务平台施加
9、压力,也可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信息公示,以及用户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促使电子商务平台自身作出改变。例如,淘宝网可以设置当用户发现平台内经营者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时向客服举报等。4.2 適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参考淘宝网于2008年6月为保障买家利益提出的新的服务制度,即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也就是买家申诉,卖家举证。但其实法律早有类似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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