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教育类融资租赁业务之开展——基于业务风险视角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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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教育类融资租赁业务之开展——基于业务风险视角的分析 浅谈教育类融资租赁业务之开展 ——基于业务风险视角的分析 摘 要:文章通过分析我国教育类融资租赁业务在合同法、担保法、行政法等方面的立法依据,并结合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广西省弥勒县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指出了我国开展教育类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份开展教育类融资租赁业务的计划书。 关键词:教育 融资租赁 风险 计划 融资租赁最早产生于 1952 年的美国,J·H·杰恩费尔曼在旧金山创办美国租赁公司(现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标志着现代融资租赁的诞生。 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9 年 3 月版,第 181 页。 融资租赁自产生之后,就很快成为了当时社会经济中重要的经济交往形式之一,并很快地由美国向海外扩张。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正以蓬勃的势头发展。从1999年我国《合同法》中第二百三十七条对融资租赁合同做了明确定义,并将融资租赁合同区分于传统租赁作为一个独立的有名合同开始,融资租赁已经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当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与实施,我国的教育事业得到了的迅猛的发展。同时我国的国民教育也逐渐从精英教育走向大众教育,教育的重要性和普及性逐步从认识层面走向了实践层面,从政策层面走向了操作层面。正如《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二个五年计划》中所指出的那样,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仍然是制约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方面,教育作为一种准产品,对其的投入应该以国家财政为主,但即使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达到 GDP的 4%,这也尚未能够满足我国教育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诸如“不以营利为目的”、“投资收益仅限用于教育发展”等规定也一直制约着民间资本进入教育产业。这与我国教育机构规模不断扩大、教育覆盖对象不断扩展的现实相矛盾,教育领域的融资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面对这样的契机,许多融资租赁机构已将教育领域作为新的市场拓展方向并积极开展融资租赁活动。特别是在当下教育资金短缺、银行贷款从紧的环境当中,越来越多的教育机构开始选择融资租赁作为新的融资模式。 由于在融资租赁当中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分离的,同时,融资租赁侧重于对承租人未来现金流的考察,而对承租人的负债记录等资质要求并不高,使得尚未在银行中建立信用的用户,尤其是教育机构获得融资相对容易。融资租赁资金量大、灵活方便的特点与我国教育目前跨越式的发展对资金的投入需求十分匹配。其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传统银行贷款融资方式对于教育机构融资的束缚,特别在教育规模化的浪潮来临之际,因地制宜的各种融资租赁形式的出现使诸多学校“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窘境得到了有效的缓解。融资租赁对于推动校企双赢的发展、教育机构资产物权功能发挥、抵税降低教育机构融资成本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教育发展中可运用融资租赁筹集资金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可参见,吴冬才 王美燕:《高校运用融资租赁筹集资金的探讨》,载《事业财会》2005年第5期。 第一,学校基本设施的建设。由于连年扩大招生规模,使得高等院校基本设施的建设成为当务之急,学校可选择一些合适的基本建设项目,如学生公寓、食堂、超市等具有盈利性的建设项目,由出资者代为建设,然后将建成品出租给学校使用,出租人按合同规定收取租金,待承租期满后,由学校留购、续组这部分资产,或无偿归学校所有;第二,教学科研设备、资料的更新及配备。当今世界,知识更新换代的速度不断提高,教学科研的开展也对设备的更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教学科研设施设备更新周期不断缩短的基本趋势,教育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投资公司出资购买急需的教学科研设备,交付给学校使用,学校提供担保,并定期交纳租金;第三,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是各种科研成果的重要产地之一。学校可选择具备产业化条件的科研成果,由投资公司通过生产要素租赁的方式为学校融资。 一、国内关于教育类融资租赁的立法依据 我国从 1981 年开始引进融资租赁,由于起步较晚,对于融资租赁的法律规范绝大多数仍然停留在对融资租赁表层内容的规定,缺少详实的法律规范来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明晰的规制。即便是一直被寄予厚望的《融资租赁法》也由于种种原因而一直停留在起草阶段,从某种角度来说这确实是我国法律规范在融资租赁领域的立法缺失。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说,虽然我国引进融资租赁的时间还不长,但是在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涉及的范围包括财政、外汇、税收、外贸等方面。但是,关于教育类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直接的规定。那么,开展教育类融资租赁业务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呢?笔者下面将分析开展该业务的法律基础。 (一)合同法与担保法依据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融资租赁的规制主要是在《合同法》和《担保法》中。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对融资租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制。对融资租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主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对买受人权利的规制,《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2)对索赔权的规制,《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3)对第三人责任的规制,《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4)对维修义务的规制,《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在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一般融资租赁权利义务之法律关系中,出租人并不对所有权具有完全权能支配,在融资租赁关系中的当事人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但是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仅仅将其限制在了一个十分狭小的领域,而缺少对现实经济生活中许多融资租赁的衍生形式的规制。 其次,是关于抵押的规定。在融资租赁交易体制中一般不会涉及到抵押,而是通过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来保障交易安全。虽然融资租赁和抵押并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因为教育领域所使用的设备或资产的特殊性,需要考虑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因此可以通过我国对国有资产抵押的相关规定了解我国立法对国有资产交易的基本原则,这也有利于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建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的财产不能抵押。”《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并不是限制所有国有资产的抵押,而是对一些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的抵押做了限制。但是也同时允许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这表明了我国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基本原则,即必须用非公益设施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通过类比我们可以认为,这样的基本原则同样应当适用于我国事业单位在进行融资租赁活动时的标的物。 (二)行政法规依据 在我国大部分学校均属于事业单位,应该遵守我国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为规范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我国已经制定了不少行政法规。笔者认为,这些行政法规对融资租赁活动也能起到规范作用。其中主要的行政法规包括两个。第一个是 2004 年 6 月 27 日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其中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另一部行政法规是 2006年 6 月 7 日由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二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二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上述行政法规对金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具有规范作用。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教育机构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占有、使用的资产。对于教育机构来说本身不具有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但是国家通过法律授予了公立学校等教育机构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权利。这使得教育机构虽然不具有完整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但是仍有一定的处置权利。此外,教育机构在处置国有资产的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特殊财产还要经过其他法律相关的程序,特别是对于小学、中学,在处置国有资产是通常需要当地政府部门如财政局、教育局等机关出具相应批复函件。对于融资租赁来说,标的物大都属于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租赁公司在进行融资租赁业务时必须进行相关的登记。从这样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国有资产进行相关交易规定是比较严格的,也为现阶段的实务操作提供了依据。 (三)部门规章依据 目前,我国规制融资租赁的部门规章主要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0 年 6 月 30 日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于融资租赁的规定主要特点包括:(1)对股东资格的规制,《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提出了主要出资人的概念,规定只有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及其他被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才可以成为主要出资人;(2)对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要求新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融资租赁主要是侧重于融资,业务投资大、周期长、资产流动性弱,在注册资本上的规定保证了融资租赁业务的正常有序开展;(3)对标的物适格的规制,《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4)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规制,《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第三十三条规定:“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上述规定使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在金融领域有了继续深化的基础,同时也为融资租赁业务能提供了一个持续发展平台。 另外一部对融资租赁规定较多的部门规章是2005年3月5日商务部颁行《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其对于融资租赁业务是一个开放的态度。主要表现在这个规定没有规定公司的成立方式,而是依据《公司法》成立,这对于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的资金来源是一个有力保障。因为这就意味着外商投资成立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利用银行资金或者自有资金经营业务,而融资租赁的发展必须要依靠强大的资本市场来提供资金。 二、我国对于教育类融资租赁的个案实践 近年来,国内融资租赁业务开始尝试进入教育领域,并有不少成功的案例。下面笔者将举一例分析之。 2012年9月,广西省弥勒县人民政府与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了弥勒教育项目融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弥勒县境内的15所学校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该教育融资租赁项目涉及弥勒一中、弥勒二中等15所学校的现代化配置,并规划打造科技专类实验室,包括2个科技馆(小学),1个行为体验馆(中学),2个天文台天象馆(高中)。项目建成后,预期改进1741名教师教育教学手段,惠及学生29104人。经核算,实现以上学校现代化建设,预计共需资金约2亿元,分三至四期完成。协议签订后,双方进行了第一期合作,项目资金约4600万元,其中:设施设备约3400万元,基础设施约1200万元。 该教育项目融资租赁服务是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专为支持我国教育行业的发展为教育系统及各院校提供购买设备的资金解决方案。恒信向用户提供包括硬件软件及捆绑硬件服务的一揽子融资服务, 设备选购由用户与设备供应商商谈确定,恒信只负责根据最终用户选择提供整体融资租赁方案,不参与用户企业的经营与决策。根据此方案,租赁付款将由双方根据用户的现金流动状况及偿还能力在一个商定的合同期间内根据国家的财务制度分期支付。融资性租赁的设备属固定资产,在融资租赁期结束时设备的所有权自动转移给学校,融资租赁期限根据双方磋商可以从3年到5年。根据此方案,融资租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提出需求。学校将融资需求通知恒信并将产品需求通知合作厂商或供应商。 第二步,资信审核。恒信租赁根据硬件配置做出初步租赁方案并对学校进行资信审核。 第三步,租赁报价。学校的资信审核通过后与恒信租赁和设备供应商确定租赁价格及合同条款。 第四步,签约。学校与恒信金融租赁签订融资合同并与设备供应商和恒信金融租赁签订三方购买合同。 第五步,设备验收。租赁设备运至用户现场、学校签收设备。 第六步,付款。学校支付第一期租金并对设备验收后,恒信金融租赁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供应商货款,学校开始按照融资合同规定支付租金。 第七步,期末设备所有权转移。融资合同到期后,合同项下全部设备所有权以1元的转移价格转移给学校 协议签订后,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依约按照各个学校的要求与向第三方购买了各种教学设备及基础设施,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学校的资金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教育类融资租赁业务风险分析 融资租赁业务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资产流动性弱的特点,属于风险投资的范畴。融资租赁业的风险是指由于租赁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给当事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从融资租赁的构成看,教育类融资租赁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育机构和出卖人缺乏明确制度约束,存在信用风险 虽然学校的信用资信较高,但由于中国法律不完善和制度缺失,有些租赁公司在追索学校欠租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部分租赁公司因欠租严重已难以为继。学校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不能按时、按量交纳租金,不能按时、按质、按量返还所租的教学设施、科研设备和图书资料等租赁标的物。 田书芹 王东强:《融资租赁公司进入高校的风险防范体系构建》,载《辽宁教育研究》2008年第8期。 另外,融资租赁第三方——出卖人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未能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或者所交货物存在瑕疵,或者未提供合同规定的教学、科研服务,从而影响学校按计划实施科研项目和教学进度。 ( 二) 融资租赁公司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运行风险大 由于融资租赁业中主要是直接租赁方式,该方式是租赁公司承担了全部的租赁风险。这些风险表现为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带来的经营性风险。融资租赁业务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风险。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主要表现为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前,没有对特定学校市场的当前与未来变化进行详细分析,贪大求多,盲目扩大投资规模,致使在预期投资回收期内不能收回投资;或因经营不善,造成租赁公司资金不足,未能按购买合同付款使承租人不能如期使用设备,按时支付租金而给出租人带来风险。同时,由于租赁公司缺乏对项目租后的有效监督,导致某些学校由于招生规模下降,办学效益低,无力偿还租金。 (三) 租赁物物权变动频繁,产权风险大 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是融资租赁的基础,故而在租赁期内,融资租赁公司对向学校提供的诸如学生公寓、食堂、超市和教学、科研设备等租赁物享有不完全的所有权,主要包括最终处分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复归权,而学校则享有占有、使用、管理与收益等权利。并且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也十分的孱弱,主要表现在: ①融资租赁公司所有权的主要功能在于作为租金债权的担保; ②融资租赁公司所有权受到承租人占有与使用权的限制; ③租期内融资租赁公司基于所有权对设备的处分仅仅是对租金债权的处分。基于以上分析,在租期内,租赁物存在着相当大的物权变动风险。 (四) 融资租赁公司外部不可抗因素多,风险大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很多外部的宏观环境都是不可抗的,如果缺乏应对的机制和制度,必然带来许多风险。譬如金融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两种。利率风险主要表现在租赁公司融资购买租赁设备时,利率上升使出租人筹资成本增加而带来损失。汇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变化导致学校可能还租成本增加而无力还租从而给租赁公司带来风险。其次是经济环境风险。即指由于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投资环境等发生变化而对租赁项目本身产生不利影响使学校还租困难。此外还有自然灾害风险,由于风、水、火、地震和冰雹等自然灾害给租赁物的运输、安装、使用以及学校资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到租赁合同的履行,给融资租赁公司带来损失。 蒋宁:《融资租赁促高等学校发展》,载《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四、融资租赁公司进入教育领域的风险防范体系构建 融资租赁本来就是经营风险的产业,加之资金成本高,公司实力在金融行业相对弱小,所以对风险的防范更要引起高度重视。融资租赁的根本目的在于收回资金而放弃对物的占有的特点,在实践中须汲取其他企业风险管理的经验教训,结合自身运营特点,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 (一)应完善内部经营机制,实现规范化运作 在经营机制上,做到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尽快改善经营状况,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首先租赁公司在接受学校租赁项目前应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并对租赁设备的供货商的信誉进行全面的调查评估;其次在签订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时严格规范约束条件和责任条款,或者对融资租赁合同设置担保,以达到规避和转移风险的效果。 高山:《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载《财会月刊》2010年第6期。 再者,应加强租赁公司对教学设施、科研设备和学生文体基础建设等项目融资租赁后的有效监督,保证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所有权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此外对于利率风险,可以运用浮动利率条款进行转移,或者通过利率调换或货币调换加以防范。对于汇率风险,租赁公司可以采取同种货币结算、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权交易或通过借新债还旧债加以防范。对于税务风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税款变化条款。至于自然灾害风险应当参加适当的保险加以转移。 (二)制度条件上的培育 为了提高学校融资租赁的有效性,人才培养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提高人才竞争实力。第一,融资租赁公司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第二,学校应对现有的学校财务管理人员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融资租赁知识、技能实务培训,如有必要,可聘请校外有关专业人士协助参与。要选择合适的融资租赁公司,合同签订后,应严格信守合同款,履行偿付租金的义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营造良好的环境 学校融资租赁业的诚信体系较复杂,任何一方不守信,都会导致租赁失效。因此,租赁业的发展对诚信体系安全要求很高,这也是我国学校融资租赁业运行的最大困难。根据波特的理论,必须构筑出租方、承租方、制造厂商、银行等联盟,创造/合则互利的价值链。因此,政府必须联合银行、学校、租赁企业等相关各方,建立一个通用的征信体系,为商业机构和个人提供人和单位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从而营造全社会讲诚信的制度环境。可以为学校建立征信档案制度,学校为解决教学和科研设备问题,并取得融资租赁公司信任,可以把贷款、还款、应付款偿还等有关信用的业务建成档案,向融资租赁公司申请业务时,作为征信证明,营造诚信的制度环境。 五、教育类融资租赁业务法律计划书 (一)融资租赁的基本理念 融资租赁运用在教育领域中的基本理念,是以基础设施或者教学设备为标的物,根据当地学校教育需要,而建立的为教育用户提供资金并进行实施,到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设备维护、教师培训、软件支持及增值服务内容于一体的系统工程。 (二) 融资租赁的方案设计 在方案的设计中,笔者参考了近几年来在各地教育信息化过程中,实施融资租赁的成功案例,并全面的总结、分析和归纳。同时,充分考虑到了教育系统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按照设计的方案实施,能够使学校享受到融资带来的便利。 1.方案内容的图示说明 图1 教育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流程 图2 教育融资租赁方案 2.方案内容的文字阐述 (1)涉及的各方当事人 融资租赁运用在教育信息化过程中主要涉及到四方当事人,分别是承租人(各省、市、县教育局或学校)、租赁公司、设备供应商(可以是多个厂家)。另外,如果租赁公司的资金是从银行筹集来的,则还会涉及到放款的银行。 (2)具体的合作关系 具体的合作关系如下: a.由租赁公司与设备提供商签订《买卖合同》,租赁公司向供应商购买设备; b.由租赁公司与教育局(省、市、县)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学校(最终用户)使用; c.由租赁公司与教育局(省、市、县)和设备供应商三方签订相关的售后服务合同,由设备供应商负责为学校(最终用户)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 d.如果租赁公司的资金是从银行筹集来的,则还需要租赁公司与借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另外,也可以由教育局(省、市、县)与学校(最终用户)签订协议书,进一步明确还款时间和金额。 (3)各方需要签订的合同 设备供应商: a.与设备供应商签订委托或代理协议,购买其设备; b.与租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租赁公司: a.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 b.与教育局(学校)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c.与设备供应商、教育局(学校)签订相关售后服务合同。 教育局: a.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b.由教育局与学校签订协议书,明确还款时间和金额。 借款银行: a.与租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4)具体业务操作流程 a. 教育用户(教育局和学校)的设备购买方案获得地方政府部门同意并获准实施; b. 教育用户选择确定设备的供应商,双方对具体技术要求、操作流程等事项进行具体沟通; c. 教育用户与供应商共同确定设备的硬件配置和价格; d. 租赁公司对教育用户进行实地考查,根据硬件配置及价格做出租赁报价并进行用户资信审核,核实地方政府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等; e. 教育用户的资信通过租赁公司的审核,双方确定租赁价格及融资租赁合同条款,并与地方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建设方案、明确建设周期等; f.租赁公司与教育用户签订租赁合同并与设备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 g. 租赁设备运至教育用户现场,教育用户签收设备并组织施工建设,同时由地方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h. 施工完毕后,地方教育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 i. 租赁公司一次性支付供应商全部货款,同时教育用户(教育局和学校)开始支付租金; j.租期到期 90 天前,教育用户将对租赁设备的处理通知租赁公司; k.租期到期时,租赁公司根据教育用户的终期选择做出相应处理。 3.有关事项说明 (1)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可以为 3-5 年,一般情况为 3 年。 (2)租赁利率 一般来说,租赁利率会在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要根据具体的偿还能力由教育用户(教委和学校)与租赁公司协商确定,但总体费用与同期银行贷款相关费用基本相同。 (3)租金偿还方式 一般来说,租金偿还方式为每 6 个月(即每学期开学时)等额偿还一次租金。因为每学期开学时学校会收取学生的各项费用,并统一上缴到当地教委,此时由当地教委统一汇总并划拨一部分资金用以偿还租金是比较合理的安排。 (4)还租来源 项目建成后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上机费用和学费等收入作为项目的主要还租来源,可以由承租人(教委和学校)在融资行(借款银行)的当地分支机构开立唯一的收费帐户,规定学校根据此项目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必须进入此帐户,同时由融资行对该帐户进行监管,从该帐户划款还租。同时承租人(教委和学校)要得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项目的支持,如果允许收费的政策在租赁期间出现变化或承租人(教委和学校)无力偿还租金,承租人(教委和学校)必须取得当地财政给予付款的支持,并要得到当地财政的批复。 为保证上述条件实现的可能性,承租人(教委和学校)需要向租赁公司提供以下政策性文件和保障性文件: ① 当地财政或当地政府对项目和付款支持的批复; ② 当地在租期内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普及规划; ③ 当地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批准的有关收费文件。 (三)本方案的设计优势 1.以政府投入有限资金为导向,配合适当的收费政策,解决了地方政府和学校的资金缺乏与教育迅速发展之间的矛盾,开辟了一条崭新的教育融资之路; 2.付款周期与学校的现金回款期相适应,并有一定的缓冲付款时间,避免资金不到位而产生的付款困难; 3.租金的支付期与学校的收费能力相配合,在当地政府出一部分资金的前提下,向在校生收取一些费用,并计算出合理的支付期,从而使还款既无压力,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利息支出; 4.租金支付期小于设备使用寿命,租期结束后,设备的所有权归属学校,可继续用来教学和办学习班,从而带来更多的价值; 5.信用审核程序简单,付款方式灵活,具有很大的主动性。 (四)运用本方案时应注意的问题——风险控制 本方案设计和实施的风险存在于如何有效监督和制约教育用户,使其能按期还租。这个问题比较关键,一旦出现拖欠租金的情况,会产生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为降低风险,应由几方当事人共同努力来进行保障。 1.适应国家政策。目前,国家对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以及收费政策的改变和取消的可能性不大,但对收费政策的标准控制较严,因此,要根据具体情况对租赁期的长短、交付租金的次数等进行调整。 2.适应地方的收费政策。要对当地的收费政策有详细了解(比如:有些地区的收费政策中明确规定:每十名学生拥有一台微机才可收费),同时要了解当地的执行情况是否灵活,是否有办法解决,避免与收费政策发生冲突。 3.避免政府官员变动的影响。政府官员的变动有时可能会对项目的顺利执行带来影响,要综合考虑,最好在相关责任人的任期内完成项目。 4.切合学校的实际能力,要根据学校的资金以及收费人数等情况,计算其还款能力,制定合理有效的方案,以确保货款的收回。 5.做好相关售后服务。切实做好有关的售后服务工作,从实际社会效益方面确保学校按时还款。 6.明确法律责任。可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由当地有实力的企业 (一般为信用社或烟草公司等)进行担保,明确法律责任。当教育用户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对任何一期租金(即租赁本金及利息)到期未足额支付并持续达至一定期限时,租赁公司有权要求担保人将设备回购。 13-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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