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保险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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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学院论文 网络保险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 随着近几年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与高速发展,网络保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其面临的各种风险也随之而来。为此很多保民怀着隔岸观火的态度,静观其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网络保险的发展。本文以互联网为背景,从网络保险的法律风险入手,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网络保险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相应的防范对策。 【关键词】 网络保险;法律风险;在线投保; 电子保单 【ABSTRACT】With the growing popularity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in recent years, the network insurance has holdn more and more people’attention, and a variety of risks also come. Therefore many stand on the sideline watching, waiting and seeing, which to some extent, hinder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insurance. In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the Internet, author analys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China’s network insurance at the present stage, and probes into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risks of the network insurance. 【KEY WORDS】Network Insurance; Legal Risk; Online Insurance; Electronic Policy 一、网络保险概述 (一)网络保险的概念与优势 所谓网络保险,狭义上是指保险的全过程实现网络化。广义上是指保险企业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联网为主要媒介来支持企业经营管理的一切经济行为,包括保险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客户传递企业信息、产品信息和服务信息,也包括企业利用互联网作为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的后台支持。 相较之传统的保险,网络保险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以下按保险主体从两方面概述: 对保民而言, 1、跨越时间空间,随时随地享受服务。由于Internet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特点,保民可以全天24小时咨询相关信息,享受便捷服务。 2、产品齐全,对比方便。网络上各大保险公司的产品信息都可以搜集,信息丰富,选择多样,保民在全面比较之后可以选择自己最满意的产品。此外网络上会出售一些实体公司没有的短期保险产品,为保民提供了更多选择。 3、目标性强,避免投保盲目性。保民可以直接从网上获得自己关注的产品信息,方便快捷,从产品咨询到投保一瞬间就可以完成,为保民节省了不少时间。 4、方便省心,性价比高。网络上同等保额的同类产品,一般会比传统渠道的价格优惠很多。少则几元钱就可以买一份保险,省钱省心。 对保险公司而言, 1、降低运营费用,提高经营效益。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直接和保民建立联系,减少了不必要的中间环节,节省了相应的代理费用,培训费用等。另外,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管理公司日常业务,也减少了实体保险公司的巨大管理费用。 2、互动性强,增进公司与保民的距离。保民通过公司网站不仅可以了解公司形象,产品信息,服务信息,也可以通过通讯平台实现与公司人员一对一的交流,加强公司和保民的相互了解。 3、有利于发展新客户,开拓新市场。因特网为广大网民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投保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保民会重新认识各大保险公司,因而给公司带来新的机遇。据第27次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10 年 12 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 4.57 亿,庞大的网民基础也给一些专门针对网络的保险产品增加了销售渠道。 (二)网络保险的现状 1、市场规模与结构分析 我国网络保险起步较早,但发展缓慢。追溯至1997年,国内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保险网(原为中国保险信息网)在中国诞生(由中国保险学会和北京维信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主办),目前已成为国内最大最权威的保险信息集散地和沟通交流平台。随后,平安、太平洋、泰康人寿等公司陆续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目前,国内共有116家保险公司(不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公司),其中寿险险公司(包含养老保险公司)60家,财险公司56家(数据源自保监会 可以看到,多数保险公司还处于对网络保险的观望中,其公司网站的功能仅限于保险咨询、险种浏览、投保意向、投诉报案、市场调查、管理客户资料和设计保险方案等,真正开展在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还是少数。显然,与世界公认的网络保险最发达的国家英国和美国相比,中国的网络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有效规模。 从市场结构来看,我国保险网站主要有以下三类:(1)传统保险公司自主建立的网站。采用实体公司与互联网嫁接的形式在线销售自家险种,如平安PA18、泰康在线等。(2)第三方保险网站。保险公司凭借具有成熟技术的第三方提供的网站平台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如保网,优保,E家保险网等。(3)综合性保险网站。以中国保险网为代表,专门为业内人士提供实践交流、信息共享的平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专业化服务,同时在线销售各大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目前我国并没有纯粹虚拟的网络保险公司。很多观点认为这类保险公司是不可能出现的,但笔者认为,纯虚拟保险公司的建立不是没有可能,可以设想假以时日出现一类专门售卖保额小的保险产品的网络公司。 2、法律环境与监管状况 网络保险在国内已有14年的成长历程,但是专门针对网络保险的法律法规至今也没有出台。保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目前,有关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只有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于2001年12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监会颁布的若干涉及保险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法规则是对上述两部法律法规的有利补充。而在这些补充文件中,也并未出现有关网络保险的相关规定。换言之,保监会对网络保险的监管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现阶段我们仅能根据于2000年12月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于2004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国内颁布的若干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文件作为网络保险的法律依据。 网络保险基于传统保险有了很大改变,因此其发展对我国保险监管机构提出了巨大挑战。虽然《电子签名法》的颁布,解决了网络保险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无法通过国内现有法律法规顺利解决的问题,如投保人的身份确认。显然,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手段不能有效地对网络保险实行监管,我国关于网络保险的立法亟待完善。 二、网络保险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由安全风险引发的法律风险 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殊性,使得整个网络系统无时无刻都存在着安全隐患。网络保险依托于互联网而存在,其安全风险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网络保险的安全风险主要涉及三方面:1、业务信息的安全,包括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认证性、可控性与不可否认性。2、网络保险系统的运行安全。3、网络保险的实体安全,包括环境安全、设备安全与媒体安全。如上任何一方发生安全问题,都可能导致信息资料的丢失或篡改,从而引发矛盾纠纷,最终上升至法律风险。此外,网上支付的安全性也是一直以来始终存在的不可忽视的安全问题。目前保险公司普遍保险引入第三方支付合作伙伴,以保证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广大保民来说,还是应该提高警惕,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二)由道德风险引发的法律风险 道德风险是由亚当斯密提出的: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引自《国富论》)。道德风险通常是由与人的道德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引发的,可能是出于人们的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导致风险事故发生。 1、信息披露义务。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地位悬殊,处于绝对强势的位置,保险公司应主动履行信息说明义务,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专业术语性强、不易理解的条款做出相应解释,尤其是免责条款。反之,投保人也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避免投保后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只有保险双方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才能相对减少网络保险的法律风险。 2、电子保单的真伪。近几年假保单案件层出不穷,08年的携程保单门就闹得沸沸扬扬,保监会的“打三假”行动使得20万份假保单曝光。保单造假猖獗,一方面是由于大部分保民对保单缺乏认识,以及疏于辨别保单的真伪;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保险企业内部员工或代理人受不住高额佣金的诱惑,导致保单局面的混乱。相比纸质保单,电子保单的真伪更是不容忽视。保险公司在线销售的多为健康险、意外伤害险等期限短、发生概率小的产品,假保单往往在投保人发生事故后,要求索赔时才被发现。因此,保民应该学会如何让辨别电子保单,把风险降至最低。 3、恶意索赔和欺诈。网络保险非面对面的销售方式和多样化的主体,容易引发恶意索赔和网络欺诈。非面对面的销售方式包含了很多不确定因素,保险双方都可能利用网络保险的特殊性进行网络欺诈。如投保人可能利用电子合同故意捏造保险事故以谋取保险赔付金。同时,保险主体的多样化,使得投保人甄选投保平台的难度增大,风险增强。 总而言之,以上三点都可能引发网络保险的法律风险。此外,保险公司内部也存在道德风险。企业内部人员利益熏心或居心不良都可能利用网络越权操作,造成公司和投保人的损失。 (三)由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引发的法律风险 1、投保人的身份确认。目前在线投保的流程普遍是:选择险种——保费测算——填写保险信息——投保确认——支付保费——投保成功,获得电子保单。可以说,投保人的身份仅能根据投保人填写的保险信息来确认,而保险信息通常包括投保人和被保人的信息,具体内容如下:姓名,性别,电子邮箱,居住城市,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及联系方式。客观来看,投保人完全是出于主观意识填写上述信息的,信息的真实性毋庸置疑,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投保人和被保人的经济利益。但是我们不能确定的是,信息上显示的投保人信息是否真的是投保人本人。换言之,投保人A如果把B的信息填入投保人一栏,似乎也并没有什么不妥。这样的不确定性完全可能被意图不良的人利用,从而引发法律风险。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证在线投保的合法性,数字签名应该由法律规定广泛应用于广大保民。这样,不论从技术层面、安全层面还是目前的法律认可层面,数字签名都能更好地确认投保人的身份,以降低随之而来的法律风险。 2、电子保单的统一与规范。由于时间戳、电子签名等技术的日益成熟,电子保单的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方面已得到解决,基本保证了在线投保的安全性。据业内人士透露,保险公司开展在线投保业务需要得到保监会的许可,但笔者并未在保监会网站找到有关在线投保的审批文件。如果保监会把通过许可的保险公司的名单公之于众,把开展在线投保所需技术公之于众,并统一规范电子保单的形式,那么将大大增加保民对网络保险的信赖。 三、防范对策 1、加强公众保险教育。 要发展网络保险,首先得加强保险教育,提高公众对网络保险的认知和警惕意识。安全风险和道德风险不可能一劳永逸,基于互联网这个特殊的平台,这两种风险随时都可能发生。如何防范不必要的风险还得靠保民自己。如果宣传到位,可以获得两个好处:一是保民们一旦了解并信任网络保险,市场需求将是巨大的,这有利于推动网络保险的发展。二是保民们自己有了对网络保险的防范意识,能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风险与纠纷,不仅保护了自身利益,也使得整个网络保险环境更加积极健康。 2、调整网络保险产品。 从上文网络保险现状的数据来看,我国网络保险总体业务水平不高,且险种单一,重复率高。目前在线销售的产品多是车险、意外险,各公司的险种并没有什么差别。在此情况下,网络保险不足以引起公众的注意力,达不到应有的关注度,因此也无法产生该有的经济效益。所以各保险公司应该加快新险种的开发速度,研发一些适合在网上销售的产品,同时树立自己的招牌险种,增强自身竞争力。 3、提供优质全方位的在线服务。 笔者在浏览各保险公司的网站时发现,没有任何一家网站提供了即时聊天工具作为在线沟通平台,投保人只能通过在线留言和打电话的方式解答自己的疑惑。这其实给保民带来极大的不便:其一,在线留言费时,一时半会儿等不到回答,对于有些不经常上网的保民来说可能还找不到在线留言的入口;其二,打电话咨询是快,但是费钱。而且这样一来就完全埋没了网络的优势。 此外,笔者发现不论是中国保险网这样的综合性保险网站,还是泰康在线这样的官方网站,都没有为保民提供电子保单样本。对于很多“新手”来说,由于对网络保险的不了解不放心,需要一些样本实例来学习借鉴,相信很多人最好奇的就是最后获得那张电子保单,到底是什么样儿的,有什么签章,为什么值得信任。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各大保险公司能为保民提供自己的电子保单样本,供保民了解与对比,将更有利于网络保险的发展。 4、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对网络保险的监管。 目前我国《电子签名法》已经在立法层面解决了网络保险在实际操作中的一些关键问题,指明了网络保险的发展方向。但仅靠现有的保险业法律法规和《电子签名法》肯定是不够的,它们无法解决文中笔者提到的法律风险,以及一些还未显露出的问题。保监会作为保险业的直接监管机构,应当专门针对网络保险设立一些相关条款,加强对网络保险的监管。 参考文献 [1] 李晓林.中国保险业 IT 服务研究报告[R].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03-01. [2] 张鹏.网络保险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J].上海保险,2006年第5期. [3] 郭超伟.网销下一站幸福[J].保险经理人,2010 年第 10 期 [4] 韩珏/张蔚.面对网络时代的保险业[D]. 华东师范大学信息系,2010,10. [5] 王越洋.试论我国网络保险现状及发展对策[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1,01. 湖南商学院学年论文(课程设计)评审表 姓名 王婧璟 学院 经济与贸易学院 学 号 080140002 专业班级 商务0801 题 目 网络保险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研究 评 审 意 见 评审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 职称 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第 11 页 共 11 页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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