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中的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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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中的问题研究 付鹏程摘要:当前,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不断提高,更多的人在遇到问题和纠纷时选择诉讼方式。但由于我国国情特殊,司法资源极其有限,如果每一起案件都要通过普通诉讼程序解决,这样不仅办案效率得不到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利用不当和浪费。刑事速裁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缓和基层案件数量多而专门针对解决轻微刑事案件设计的快捷程序。从试点情况来看,刑事速裁程序适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关键词:刑事速裁 试点工作 问题 制度完善基本案情2016年3月份在天津市某区主干道十字路口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件,随后肇事者在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将被
2、害人送往最近的医院抢救,两小时后被害人不治身亡。安装在十字路口的摄像头清晰的记录下了当天发生事故时的场景。事后肇事者主动要求赔礼道歉并打算赔偿被害人家属,但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肇事者被依法批准逮捕。最后在律师的建议下采用了刑事速裁程序,肇事者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一方面减少了羁押期限,另一方面从案件的本质上来说提升了案件的审判效率,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根据目前天津市试点的刑事案件速裁情况反馈的数据得知,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总数是524人,全部获得了法院的有罪判决,而且无一错案。从个案到整体来
3、看,试点情况表明推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具有可行性。但在试点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需要探索改进。一、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面临的问题(一)办案人员对于刑事速裁程序重要性认识不够司法实践中,不论是公安、检察院还是法院的办案人员,习惯了普通程序的办案过程,不敢启用刑事速裁程序。这一方面是由于办案人员对刑事速裁决程序理解和认识不到位,加上基层案件数量多,在期限不足10天的情况下完成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有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刑事速裁程序省略了法庭辩论和法庭质证环节,在坚持证据裁判的原则下,办案人员担心案件出现瑕疵而担责任,所以采取能不用刑事速裁程序就不用的态度。(二)没有独立的审查报告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4、要求检察机关8个工作日必须结案,这对于承办人而言,工作压力很大,如果按照普通程序审查报告来写,工作量太大,但是刑事速裁程序又没有自己独立的流程设计和审查报告,所以只能按照简易程序的模式来写,仅在适用程序和理由部分做出调整。但是简易程序的审查报告在证据的审查、报批等方面并不完全适合刑事速裁案件。(三)速裁程序的适用率较低以福州中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为据,福州市全市各个试点法院在半年的时间里共审结裁决案件414件,占同期审结的所有刑事案件的21.34%,而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合理适用区间是30%40%,1这说明人民法院在对刑事速裁案件的适用方面力度还不够。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
5、面的,如之前在对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上,各环节流程已经非常熟悉,但是突然适用一种新程序,之前没有类似的经验可供借鉴,基层法院、基层检察院在处理刑事速裁案件中的职责分工、办案流程、法律文书等方面没有和案管系统实现有效的对接,这也就间接导致办案人员对速裁程序适用的主动性、积极性不是很高。(四)刑事速裁案件在侦、诉、审、执方面联系不够密切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中要求各地区在政法委牵头带领下试点办理案件,但试点办法并没有详细阐明侦查、检察、审判三机关在遇到何种刑事案件时可以启用刑事速裁程序,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检法三机关在认定刑事速裁过程
6、案件中的标准可能不同。(五)刑事速裁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界定不清对于刑事速裁案件的审判方式,根据试点办法第12条,2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被告人以信息安全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第二,检察院、辩护人之间没有异议;第三,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其中第二个条件“检察院、辩护人没有异议”,这样的规定略显笼统,检察院虽然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但在执行审查批捕和审查公诉的过程中,毕竟是由具体的检察官个人来执行,这样的话检察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異议,如果只要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出异议,案件就不公开审理,那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会激增,这可能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速裁
7、程序中公开、公正的理念相违背。(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界定模糊试点办法第13条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罚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对自愿认罪、积极退赃退赔、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和近亲属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是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依法从宽处罚究竟怎么界定,存有不少的争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立功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从宽”处罚,在具备什么条件时分别适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这在刑事速裁案件中由审判法官自由裁量。这方面赋予了法官很多的自由裁量权,有两方面的弊端。一方面,刑事速裁程序虽然区别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但毕竟是处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必须符合
8、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疑罪从无、公平公正等。试点刑事速裁程序是为了从基层法院的实际出发,提高处理案件的效率,但如果只在乎效率,而忽视了案件程序和本身的公正,反而有本末倒置之嫌。另一方面,在没有完全达成刑事和解的前提下,就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从某种程度上讲对被害人来说是不利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需要保护,但被害人的权利和诉求同样需要保护。在刑事速裁案件中,由于不设法庭辩论和法庭质证阶段,法官依靠的是庭前审查中收集到的基本证据和律师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从侦查程序、起诉程序中一系列环节的监督就得不到有效保障。试点刑事速裁程序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但不能仅仅求快,就将被
9、害人的诉讼参与权置之不管。 (七)告知程序不规范、知悉权利受损在实际的司法案例中,被追诉人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从案发开始到侦查终结,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有刑事速裁程序,更不知道如何适用,虽然国家创设了刑事速裁值班律师制度,但由于律师在每一起案件中所获得的利益极其有限,从而积极性严重受挫,这样被告人的一系列权利就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侦查起诉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但是鉴于时间太短、案多人少、提讯路途遥远等客观因素限制,检察机关难以在有限的起诉审查阶段进行证据开示和程序监督工作。二、刑事速裁程序配套制度的完善问题(一)健全刑事速裁证据制度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需要明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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