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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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研究 摘 要:社区矫正是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的外来术语,包含了浓厚的行刑社会化色彩。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社区矫正的发展是司法行刑制度改革的显著表现,随着近年来与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社会工作等专业学科相互交融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也获得了更高的社会关注度,同时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工作也遇到了瓶颈。本文以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为研究视角,分析社区矫正在青少年犯罪这一问题上的局限以及积极作用。关键字: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服刑机构在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参与下,在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
2、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就要求我们建立一支专业的从事社区矫正的队伍,通过专业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可以使社区矫正取得良好的效果,进而促使矫正对象完成再社会化,实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的目标。目前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基层司法所工作力量薄弱,司法所大多与一套人马,多个牌子,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从事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宣传等工作的同时,还承担着综治、安监、信访、流动人口管理、禁毒等
3、其他日常工作。依照有关文件要求司法所应当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从而提高重点人群管理、教育改造和为民服务能力。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现状是人手短缺,专业化程度不足,现在人员不足,监控手段少,导致实际监管难,现有力量难以承担起这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大多依靠我区招聘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及各社区居委会志愿者,而社区矫正工作者这支队伍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社区居委会人员变动频繁,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现行社区矫正中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的社区矫正的工作已经开展了很多年,但是从反馈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出理应
4、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工作者队伍,仍然受到很大的发展限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員大多不是专业社会工作者;第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水平普遍不高;第三,在进行社区矫正时与相关专业方法、知识的严重脱离。根据相关数据统计结果显示,近年来,我国各地接收社区矫正人员与我国吸纳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比例严重失调。从2003年实施社区矫正以来,按照一定的比例为每个司法所都配备了社会工作者,但是具备社会工作背景的人数不足总人数的10%,而具备社会工作背景的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大多也是从事非专业性的文书工作,这与他们的专业背景严重偏离。科学性、专业性以及规范性对社区矫正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5、,这就要求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必须要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基础素质。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二)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在社区矫正中的发展受到阻碍社区矫正的不断发展,亟需从事社区矫正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大机构通过招聘、培训社会工作者,再把他们下派到各个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引入专业从事社区矫正机构,这样机构就能通过招聘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将社会工作的相关价值理念和方法技巧运用到社区矫正当中,采用政府的引导、专业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矫正服务的方式,来实现社区矫正专业机构的专门化管理和社会化管理相结合,作为社会管理手段的社区矫正正在逐步的社会化,但是目
6、前现实中的发展困境却还是很难满足社区矫正的这一要求。(三)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职业制度的缺位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区就对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进行了积极地探索。2008年,全国社工师资格考试制度的正式确立,对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提出了更加全面,更加系统的要求,这让社会工作向职业化,社会化方向迈了一大步。但是,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相关职业制度,至今没有得到全面的规范和完善。工资待遇、相关的教育和培训等仍然长时间处在缺位的状态。在我国,各级司法所和相关的社区矫正机构在进行社会招聘时,新入职的社工在进行社区矫正之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想要通过“速成法”培训出从事社区矫正的专业社工是不可能
7、的。同时待遇、福利水平是导致队伍流动性较大,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四)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管理的加强和创新,要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始终坚持实践创新与法律法规相结合。2004年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初步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组成包括两部分:专业社区矫正人员和社区志愿人员,专业矫正人员主要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等;社区志愿人员包括社区团体人员及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人员。在2009年两部、两院联合颁布的关于社区矫正全国试点意见以及2012年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都强调了社会工
8、作者和相关的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必然性和重要性。但是,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社区矫正方面的法律,所以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也是很模糊的,这就造成了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也缺乏相关的法律基础。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社区矫正在本质上来说仍然是刑罚执行的一种表现形式,社会工作者不具备执法性和法律权威性。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在开展社区矫正的工作中,因为不具备司法权威性,总是会造成矫正人员不配合、不受监督现象的产生。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对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做出了规定,但是规定比较笼统,而且缺乏操作性。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表现形式,而社会工作是一项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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