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息借款形式变相受贿行为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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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高息借款形式变相受贿行为研究 罗琳 吴玉莲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贿赂中犯罪主体受贿的手段不断翻新,呈现出更加智能化和隐蔽化的特点。实践中,有很多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受贿犯罪,需要我们准确加以界定。如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借款给他人使用,同时收取高额利息的合法形式,去掩盖其收受贿赂的犯罪本质,使民间借贷行为与犯罪行为交织,给受贿犯罪案件的侦破和处理带来困扰。一、“高息借款”行为概述(一)行为特征国家工作人员以“高息借款”形式变相受贿行为一般具备以下显著特征:1、符合民间借贷的外在形式。2、借贷关系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相关联。“高息借款”行为,出借方是国家工作人员,并
2、具有一定的公权力,而借款方对这种公权力有依赖,这是区别于普通借贷行为的本质特征。该特征决定了此类借贷行为是否应该适用刑事法律来认定和处理。3、借贷行为中的回报率极高。在此类借贷行为中,双方约定的利息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也高于当地同期同类企业拆借资金的利息,且超出的幅度比较大。如原苏州市某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的局长马某受贿案,马某与当地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平某协商后,双方约定平某向马某借款18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0%、30%向马某支付利息款,达到给马某送钱的目的。两年内平某共支付利息款90万元,而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75%。除了明确约定利息,很多变相受贿行为中无利息约定,但回报率极
3、高。如某来自Www.lW市建设局局长张某,2004年借款100万元给当地某路桥建设公司董事长徐某,2005年徐某给张某利息40万元。2005年张某又借200万元给徐某,徐某连续4年共计给张某利息370万元。4、收受贿赂的方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其主要受贿行为采取民间借贷收取高息的方式,以掩人耳目,隐蔽性很强。(二)危害性分析1、收受的犯罪金额巨大。此类行为往往高发于房产、建筑等高收益行业,大多直接通过银行汇款形式进行资金往来。2、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损害更大。此类行为中,开发商、承包商等人通过与掌管国家资源配置权、项目审批权、行政处罚权等诸多权力的政府官来自Www.L员进行权钱交易,严重破坏国家经
4、济秩序和社会利益。3、案件侦破和查处难度更大。因披着合法借贷的外衣,所以形式上并无违法之处,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等往往是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而存在,而借贷双方之前已就行为形成攻守同盟,口供上也难以突破,增加了案件侦破和查处的难度。4、行为性质具有模糊性,易造成较大分歧。一方面表现为受贿犯罪,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取的高息明显不符合正常的经济原理,是依赖于职务行为才获得,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因为双方自愿平等,有合同约定证实,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使得行为性质在合法与犯罪之间有模糊性。5、与其他变相受贿行为相比,司法认定显得更为困难。针对受贿
5、犯罪呈现多样化的趋势,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意见)。但对这种“高息借款”的变相受贿行为没有涉及,在我国关于受贿罪的司法解释中均无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行为时显得于法无据,易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二、“高息借款”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一)是否能作为受贿犯罪处理司法实践中,因缺少法条依托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此类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有实施民间借贷行为的权利,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
6、之间的借贷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可见,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只是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当事人自愿给付高额利息。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行为是以民间借贷的合法形式掩盖受贿犯罪的本质,应当认定为受贿罪。笔者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一是借贷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表象呈现出的确实是民间借贷,但此类行为的共同点和关键点是,借贷行为
7、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密不可分。在当事人双方的借贷关系之外,还存在借钱方对出借方职务行为的依赖关系。出借方往往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借钱方谋取利益,借钱方以高息为名行受贿之实,权钱交易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心照不宣的进行,既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又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符合受贿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的规定。二是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特征已超出民间借贷行为的范畴。这种借贷已脱离了正常民间借贷的前提和目的,往往具有借钱方借钱的非必要性、支付高息的非自愿性、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特点。借贷的前提不是借款方需要资金周转或急用,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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