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纠纷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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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纠纷研究 蒋哲诚 孙帅 张浩然摘 要: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02亿,中国网站数量已经达到544万个。面对如此庞大的网络用户群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数量基数,必然会产生众多摩擦和矛盾,其中有关网络名誉权的纠纷尤为突出。网络名誉权侵权相比较传统名誉权侵权具有违法成本低,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互联网时代的重要成员,他们应该承担多大的义务,承担多大的责任,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最重要的还是要加强公民自身的意识,保护自己的名誉权,尊重他人的名誉权,共同营造和谐社会。关键词:网络;名誉权纠纷;侵权责任一、传统名誉
2、权和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对比首先,是名譽权的概念问题。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名誉概念的定义为:“名誉(reputations)是对于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品质如其声誉、荣誉、信誉或身份特质的一般的评价。非法毁损他人名誉可以构成诽谤(书面诽谤或者是口头诽谤),受诽谤者可以起诉诽谤者。”1现代汉语辞典对名誉的解释为:名誉为个人或集团的名声,而名声是指社会上流传的评价2。可以看出来,名誉的核心是社会的评价。名誉权的核心也就是保护个体被社会合理评价的权利。其中被社会合理评价这个“合理”两字值得商榷,因为人的主观判断从根本上来说就是非理性的。那么要让非理性的主观判断去完成“合理”评价就必须考虑到人类群体的特性
3、。人类群体往往容易陷入群体无意识,它是个人的社会性的自发表现,也是人类个体中非理性共性的集中体现。相比于一般情况下单独个体能够理性思考得出的结论,当个体融入群体时就往往会难以做出正确判断,容易听信他人。中国古代的“三人成虎”有异曲同工之妙。鉴于此种情况,立法者和司法者都应该考虑到人类的特性,适当调低名誉权侵权的判断标准,提高对于名誉权的保护。其次,对比互联网环境下名誉权纠纷特点。传统社会与当代社会比起来,由于交通工具的落后和地理的阻隔,造成了信息和沟通相对不便,任何有关个体评价的信息传播力也相比较更加弱。对于一个人一件事的评价可能需要很长时间的传播,而信息经过长时间传播早已经失去了冲击力。而当
4、代社会中,随着QQ、微信、微博的普及,每个人都能借助互联网便捷地与外界联系产生影响力,每个人都类似一个小型媒体。行为人只要动动手指就能引起不小的关注,同时配上极度吸引人眼球的标题,任何言论都可以借助互联网快速传播。所以,当代名誉权侵害的发生具有违法成本低、传播速度快并且瞬间影响力大的特点。此外,由于互联网是随时随地抓取数据的,任何互联网用户能够短时间内获得极大信息。与谣言对比的是澄清辟谣的过程,往往截至受害人注意到自己的法益被侵害时,已经过了相当长一段时间,那么此时辟谣澄清事件的热度一过,很难保证先前所有被误导的社会不特定多数人能知晓真相,由此造成了“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的情况。那么互联网上
5、言论的自由性、时效性、高效传播性被侵权人的名誉往往会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3。二、当下我国法律对于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和有关行为人的评析(一)侵权行为实施者1.对他人侵权言论的发布者毫无疑问,攻击他人名誉造谣诽谤的自然人必须承担责任,但是我们在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应该合理区分对事件合理评论发表看法与侵权行为。笔者认为,能够就普遍大众已知情况来发表看法的行为人应该免责,即使那种普遍大众已知情况后来发生了变化。否则就会变成因惧怕承担责任而不敢评论,新闻业将停滞不前。2.对他人发布的言论的传播者(1)传播者是否要承担责任?此处有一个问题,在互联网环境下,每个人随时随地可以接触
6、到海量的文章信息,领会别人的思想,别人的观点,进一步产生认同或者反对。而我们表达这一态度的方式之一,就是进行转发、评论。那么他人言论转发者传播者是否要承担责任?如果要应当承担责任那么适用何种归责方式呢?笔者认为,转发传播者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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