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专业学位设置与调整程序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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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澳大利亚专业学位设置与调整程序研究 肖聪摘 要:20世纪80年代之后,澳大利亚专业学位得到了极大的促进与发展。自我认证权作为高等教育机构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力,决定了澳大利亚专业学位类别设置与调整的基本程序。依据澳大利亚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享有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可自主设置与调整专业学位类别;而不具备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则需要申请审核。依据不同高等教育机构的申请条件,申请审核被拒时,相应高等教育机构需在限定时间内满足强制附加条件才能通过申请。关键词:自我认证;澳大利亚;专业学位;类别设置与调整一、澳大利亚专业学位教育的兴起与发展澳大利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兴起可以追溯至20
2、世纪80年代。当时,伴随着澳大利亚的一系列高等教育改革,澳大利亚高等教育的双重制传统得以废除,统一的国家高等教育体系得以建立。澳大利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也兴起于这一时期。1987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废除禁止研究生教育收费的法令,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空间。课程型专业硕士学位(Master by Coursework) 率先发展起来并日益兴盛。11988年,澳大利亚就业、教育与培训部部长约翰道金斯(John Dawkins)发布高等教育:一项政策宣言(Higher Education: A Policy Statement)白皮书。在书中,道金斯认为:“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
3、回应国内产业与经济发展的需求是实现多元质量观的必要途径,高等教育机构应主动增强与工业和职业的联接,强化研究生教育的市场导向,加强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环节,拓宽研究生培养的研究基础。”次年,澳大利亚国家就业、教育与培训委员会(NBEET)对外发布高等教育课程和研究生教育报告(Higher Education Courses and Graduate Studies)。该报告建议:“澳大利亚的研究生课程应适应学生、行业、雇主和专业团体不断变化的需求并适时增设强调职业指向的专业博士教育课程;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应率先在工程、会计、法律、教育和医疗五个领域设置专业博士学位。”2高等教育:一项政策宣言与高等
4、教育课程和研究生教育报告的发布,在澳大利亚本土引起了关于设置和发展专业博士学位的广泛讨论,并最终促进了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位的设立和发展。二、澳大利亚专业型研究生教育的类别与领域澳大利亚教育与培训部(Th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官方公布的信息显示,目前,澳大利亚硕士层次的研究生学位可分为五种类型:学术型硕士(Master by Research)、课程型硕士(Master by Coursework)、延伸型硕士(Master by Extended)、荣誉硕士学位(Master with Honors)和哲学硕士(MPhil)。博士研究生层次
5、的学位包括哲学博士(PHD)与课程(专业)博士(Professional Doctorates)两种类型。其中,课程型硕士(Master by Coursework)是学生攻读课程型(专业)博士或申请相应奖学金的基础,旨在培养学生获得和运用实践性知识、分析和处理复杂专业性问题及信息的能力。此外,课程型硕士应独立开展一定数量的且富有一定创造性或原创性的专业型研究项目。延伸型硕士(Master by Extended)是2013年澳大利亚教育部新设立的硕士研究生学位类型,它旨在帮助学生继续攻读专业型博士学位或获得相应的实践性知识。3专业博士包含两类:一是或多或少与文理科相关的新兴学科领域,如工程、
6、企业管理等;二是传统专业,如医学、神学、法学以及从中分化出的专业。澳大利亚研究生教育的许多学科往往同时设有学术性学位和专业性学位,两者的培养目标也有着明确的区分。专业博士的培养实践性更强,学制较灵活。4目前,澳大利亚专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包括12个类别和80个领域。由于澳大利亚专业博士教育规模较小,并且其类别与领域的设置与专业型硕士的设置基本相同。截至2016年5月,澳大利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包含的12个大类别分别为:自然与物理科学、建筑、信息技术、教育、工程与技术、管理与贸易、农业与环境研究、社会与文化、健康、创新艺术、餐饮、酒店及其他服务以及交叉学科。其中,教育專业学位类别包含教育硕士、教
7、师教育硕士、课程和教育研究硕士以及其他教育硕士等4种不同领域。5三、澳大利亚专业型研究生教育的规模与结构研究生教育的招生规模与层次结构可以清晰地反映某国别或地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水平。依据澳大利亚教育与培训部(Th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官网公布的2004年至2015年澳大利亚高等教育学生招生规模相关数据显示:2004年至2015年,澳大利亚共招收学术型、课程型以及延伸型三种类型的研究生共计1,162,044人;其中,学术型博士120,925人,学术型硕士35,077人;课程型(专业)博士4355人,课程型(专业)硕士998,325人。201
8、3年,澳大利亚教育部在课程型硕士学位的基础上,新增了延伸型硕士学位,其在2013年、2014年及2015年分别招生1106人、1699人以及3358人。6总体上,澳大利亚课程型研究生教育的迅速发展主要在于课程型硕士研究生层次,而课程型博士研究生教育发展滞后且出现逆向发展趋势。从课程型研究生的总体招生规模来看,课程型博士的招生规模总体较小,且逐年呈现明显递减趋势,人数从2004年的671人锐减至2015年的75人,减幅约为89%;与此情况相反,课程型硕士招生规模逐年呈现上升趋势,人数从2004年的65,532人上升至2015年的108,991人,招生规模总数上涨约40%(如图1所示)。硕博比在2
9、004年和2015年分别约为97.661和14531。从课程型(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类别的历年统计数据来看,2004年至2015年,课程型博士在建筑类别没有招生。课程型博士在工程与技术、农业与环境科学、自然与物理科学、创新艺术以及信息技术等类别的招生规模总体较小,其招生人数分别为3人、4人、34人、36人以及75人;在社会与文化类别的招生规模最大,共计1640人;其次是管理与贸易类别共计1517人(如图2所示)。从课程型(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类别的历年统计数据来看,2004年至2015年,课程型硕士在农业与环境科学、自然与物理科学以及建筑等类别的招生规模总体较小,招生人数分别为12,525人、
10、22,443人以及23,567人;管理与贸易类别的招生规模最大,达到426,254人;其次是社会与文化类别,其招生规模总数为150,108人(如图3所示)。四、澳大利亚专业学位类别设置与调整的程序2011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实施课程改革之后,加强了对课程的管理和要求,所有联邦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州在统一的课程标准下开展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教育。依据澳大利亚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澳大利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课程与学位、文凭或证书挂钩;学习并完成不同类型的课程则授予不同的学位、文凭或证书。总体上,享有“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可以依据该项权力的相关规定,通过自主设置或撤销研究生教育课程达到设置或撤销学位类别的
11、目的;而不具备“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则以7年为1个周期向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提交申请,之后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由审核结果决定课程与学位的增设或撤销。在澳大利亚,不具备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设置与调整专业学位时主要依据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Tertiary Education Quality and Standards Agency Act 2011:TEQSA)所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申请、审核和评估等。高等教育机构可以自主设置与调整专业学位,而不具备“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则需向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提交申请,按照具体规定进行审核。尽管澳大利亚专业学位
12、的设置与调整需要与行业协会进行相关的沟通与交流;但总体而言,对于不享有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即申请批准型和申请附加强制条件型,这两种类型体现了澳大利亚专业学位设置与调整的基本过程与程序。依据澳大利亚高等教育培养目录显示的结果,截至2016年6月澳大利亚共有高等教育培养单位169个,其中具有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培养机构(Higher Education Provider)8所,大学(Australian University)40所,专业大学(Australian University of Specialization)1所,海外大学(Overseas Univer
13、sity)2所,共计51所;其余的118个高等教育培养机构(Higher Education Provider)均不具备“自我认证权”,需要接受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的课程认证。7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中详细地阐述与专业学位的设置与调整相关的“自我认证权、自我认证标准、课程认证与更新、审核认证程序以及审核认证原则”等内容,以下逐一展开论述。自我认证权(Self-accrediting authority):是一项具有重大责任的权力(Self-accrediting authority is a significant responsibility),享有“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可以
14、依据该项权力的相关规定,通过自主设置或撤销研究生教育课程达到设置或撤销学位类别的目的。那些对全部或者某些课程具有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需要肩负的责任包括:(1)满足门槛标准(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hreshold Standards)的要求(特别是满足高等教育机构课程认证和资格标准的要求)。(2)判断课程是否满足发展、审批、交付和中止的要求。行使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还负责确保其所有高等教育事务满足所有的高等教育门槛标准的要求。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Tertiary Education Quality and Standards Agency Act
15、 2011:TEQSA)第41条规定:注册高等教育机构可以向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申请一个或多个课程学习的自我授权。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将评估这些事项以保障所有事项达到高等教育门槛标准,特别是达到自我认证的权威标准。8自我认证标准(Criteria for authorizing self-accrediting authority):满足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Tertiary Education Quality and Standards Agency Act 2011:TEQSA)第41条规定的澳大利亚大学(Australia University)可自我认证所有课程并授予相应学
16、位;澳大利亚大学院(Australian University College)满足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第41条规定的自动享有对所有课程的自我认证权;澳大利亚专业大学(Australian University of Specialization)可對一个或两个广泛领域的全部课程进行自我授权;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海外大学或海外专业大学(Higher education provider, overseas university or overseas university of specialization)在达到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标准(Higher Education Standar
17、ds Framework)后可由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授权其享有对一个/多个高等教育学位教育水平或一个/多个广泛的研究领域或学科领域的自我认证权。9课程认证与更新(Course accreditation and renewal):未取得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开设相关高等教育课程时需满足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的要求。有效认证期限为七年,有效认证期满前,高等教育机构可向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提出申请对课程进行再次认证审核。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依据高等教育课程认证标准(the Provider Course Accreditation Standards)对首次认证和再次认证课程进行审核。
18、10审核认证程序(TEQSAs renewal of course accreditation process):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TEQSA)依据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第56条的相关规定对提出课程申请的高等教育机构进行课程审核认证。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第56条规定了课程延续申请的批准和驳回不同情形下的两种细则。11课程申请批准细则:(1)在收到高等教育机构提交的课程续期认证申请后,如果接受认证审核的课程满足高等教育课程认证标准,则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审核认定其通过并更新高等教育培养单位目录中的相应信息。(2)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评定审核的资料包括申请审核所需
19、资料、文件和相关材料以及认证评估所需的相关材料。(3)审核认证过程终止于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给出最终认证审核结果为止。(4)如果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最终确认课程通过认证得以延续,那么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必须确定下次该课程重新认证的时间,且课程的有效认证时间为7年。课程申请驳回细则:如果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驳回了高等教育机构提交的延续课程申请,那么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必须给与提交延续课程申请的高等教育机构以书面通知,并且在通知中阐明驳回申请的理由。同时,提交申请的高等教育机构有一次机会可以提出申诉,与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对于给出的驳回通知进行交涉。审核认证原则: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第
20、13条规定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对高等教育机构进行课程审核时须遵循三个原则:(1)必要监管原则(regulatory necessity);(2)风险评估原则(reflecting risk);(3)适度调整原则(proportionate regulation)。12其中,风险评估原则主要包括评估两方面内容:高等教育机构的历史,包括奖学金、教学和研究,学生的经验,财务状况及能力,符合高等教育门槛标准法与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情况;不符合高等教育门槛标准法与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风险评估,包括内部质量保证机制、财务状况及能力。13总体而言,对于不享有自我认证权
21、的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而言,其专业学位的设置与调整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申请批准型,即审核一次性通过并且未被相关机构强制附加条件的类型;二是申请附加强制条件型,即申请审核未一次性通过且被相关机构附加强制条件并且参与相应评估,评估通过后审核才算真正结束,而审核的最终结果也需要以评估的结果作为评判审核是否通过的重要依据的类型。此外,尽管专业学位的设置与调整也需要与行业协会进行相关的沟通与交流,但总体而言澳大利亚专业学位的设置与调整基本遵循上述两种不同类型的设置与调整程序。下文将以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与调整过程为案例分别探讨以上两种不具备自我认证权的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专业学位类别设置与调整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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