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益诉讼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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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公益诉讼研究 李爱国摘要:文章简要介绍了公益诉讼的概念,分析了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着重从原告主体资格、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和诉讼代表人制度三方面对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论述。关键词: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程序当事人;检察院民事公诉:D915:A:1006-8937(2009)10-0175-02王海买假打假引起人们争议;河南郑州青年葛锐为了火车站的公共厕所无理由收费3角钱,与郑州铁路分局进行了3年的诉讼“拉锯战”;南京江心洲农民历根生对南京市物价局未召开听证会就同意作出调整轮渡票价的行为不服而起诉;西北政法学院的教师张伟也为取消陕西省对每个手机用户收取1元帮困基金毅然拿起了法
2、律的武器,等等。至此,公益诉讼这个名词深入民心。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建设法治国家进程逐步加快,人们法治观念日益增强,关注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和活动越来越引起人民的注意,因此而产生的公益诉讼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尖锐。遗憾的是公益诉讼在我国立法上仍然是一片盲区,这使得法律对一些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鞭长莫及”,助长了一些违背公益的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因此从维护公共利益、维护正当合理的社会公共秩序出发,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1公益诉讼概述公益诉讼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国外有人把公益诉讼称为民众之诉,还有称公益诉讼为公共诉讼的,国内有学者认为:“公益诉讼
3、是指与自己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诉讼针对的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也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还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诉讼,提起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在我国主要是人民检察院”。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二种看法,认为只要为了公共利益,任何公民都可以提起此类诉讼。公益诉讼不等于公法诉讼,公法诉讼主要包括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不包括民事诉讼等私法诉讼,将公益诉讼局限于公法诉讼领域是有缺陷的。在私法诉讼中同样会存在危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如典型的买卖婚姻
4、协议,当事人如不主张权利,他人为维护公共利益也应有权诉讼主张该协议无效。因此公益诉讼应包括一些民事诉讼。2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2.1原告资格问题在我国现行的3大诉讼法中,唯一明确公益诉讼的是针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授权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除此之外,立法上没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无法对损害公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资格采用“适格说”,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因此,公民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依据与自己切身相关的权益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公共利益被侵害,个人原则上是不能作为公益的代表人
5、提起诉讼的。在行政诉讼领域,原告的主体资格取决于“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侵害公共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即使是未依法行政引发重大公益损害的,仍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可见,我国诉讼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是软弱无力的。在倡行法治的时代,起诉权是任何个人、组织享有的一种神圣权利,不能随意遭受剥夺或限制,法院也不能以有些矛盾可以通过非诉讼的途径解决为由,而禁止个人或组织提起诉讼。2.2检察院起诉权仅限于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院充当的是监督者的角色,对审判的实体结果和程序予以监督,防止徇私枉法的现象的
6、发生和避免造成程序的不公正,这主要是为防止公权过度的干预私权,违背诉讼审判原理。因此,检察院的起诉权只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并且它还肩负着重要的公诉职能。刑事法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社会利益而又无人提起诉讼的行为可以自行提起公益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原告人的要求,均必须是自己的利益受到不法民事、行政行为的侵害,才能诉至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现实中,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救济,以至于那些危害国家公共利益侵犯了社会利益的行为愈演愈烈,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在实践中举步唯艰。河南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曹世聪认为,目前困惑公益诉讼的难题主要来自于四个方面:一是无法可依。立法的缺位一直困惑着检察机关,面
7、对每年数以亿计的国有资产流失和众多无法统一的公共利益的侵害,不能无动于衷;尽管宪法提供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并无具体的可操作的细则。二是支持起诉和采用检察建议的公益诉讼的启动模式缺乏必要的刚性。公益诉讼的启动模式,在理论上应该有多种。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公益诉讼采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办法,由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原告的利益难以完全重合,启动起来相当困难,而采用检察建议等非诉讼形式,虽然操作简便,但是缺乏必要的刚性。三是公共利益的范围不好界定。保护公共利益是否
8、会侵犯到公民的意思自治?当然,雀巢奶粉事件、四川沱江污染事件肯定是侵犯了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这种事件面前义不容辞,但是,如果涉及到公民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冲突,怎么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四是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其他国家机关因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却少之又少。一方面公益被侵害的案件大量存在,另一方面因法律的缺失而造成没有适合的诉讼主体,或因国家管理不到位而造成有关主体不愿起诉、起诉不力,或因受害者众多而无人起诉或无力起诉,从而造成公众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干预和保护。3我国公益诉讼之构建3.1原告主体资格我国当事人适格制度奉行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原则在维护公共利益领域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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