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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安排股权继承的路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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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安排股权继承的路径分析 李志斌摘 要:从股东权利共益权和自益权二元论出发,探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合理有效地安排股权继承问题,对股权继承条款的必要性、可行性做出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关键词:公司章程;股权继承;制度设计:F271.2 文献标志码:A :1673-291X(2017)24-0094-02我国公司法第11条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鉴于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及对内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
2、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决议,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也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慎重对待公司章程,最好于公司成立之初便将未来运营中可能出现的状况在章程中约定解决机制,以免日后出现纠纷难以通过内部规则协调。一、有效安排股权继承的必要性股权继承条款并不是公司章程中的必备项。在公司成立之初,甚至很长一段时间内,股权继承条款都只能保持“沉默”。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便章程无规定,依据法律股权也可以被继承。但仅凭法律规定的“可以继承”并不能
3、妥善解决股权继承将面临的复杂的利益分割。股东权益本身就包括了财产收益权和管理控制权,财产收益权属自益权是股东间可分割的独立的私人权利,管理控制权属共益权是股东间不可分割的牵涉整体利益的人身性权利。对于人合性强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变更,特别是管理控制权的变动将直接影响公司运营和股东权益,股权继承如不安排妥当,虽无近忧,确有远虑。其一,若是其他合伙人股权被继承,则意味着原来的人合被打破,作为旧的合伙人将被迫与不熟悉的人(还有可能是数人)合伙,合伙事业面临挑战;其二,自己的股份若要被继承,继承人是否有意愿且有能力参与合伙事业,其应得的收益是否会被侵害都存疑问。事实上,因缺乏制度设计,股权继承在实
4、践中已产生不少纠纷。根据我国司法系统已公布的裁判文书,到目前为止,因股东资格继承的纠纷共433件。这其中,有其他股东不配合工商登记变更引起的纠纷(2015洛民终字第2053号);有因无法选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引起的公司运营困难直至公司解散诉讼(2015陕民二终字第00081号);有因章程规定不明晰引起的股东优先回购不能(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320号);有家族企业中因出资瑕疵引发的股权与遗产继承纷争(2014鲁商终字第181号);有股权继承之后无法获得盈余分配的纠纷(2012甘民二终字第172号)等等。不少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长达数年。事实上,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不少公司早已因股东之间的
5、信任破裂,事务执行不力而运营受影响,甚至濒临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未能通过公司章程事先安排好股权继承问题,等到继承发生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信任基础不牢固等各种原因,继承人与原合伙人之间往往很难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结果是公司合伙不能继续,股份回购不能达成,公司不仅不能顺畅运转,甚至连及时和平的解散以使股东止损都难以实现。二、通过公司章程安排股权继承的可行性我国公司法第41条、第42条、第49条、第71条、第75条规定设置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的条款。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继承有另外安排,依据第75条股权继承的规定,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的继承将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另外,我国公司法第43条第1款
6、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由公司章程规定。”这也为股东通过公司章程限制继受股东的表决权,从而限制股权中的共益权继承打通了渠道。这里应注意的是,股权继承本质上是综合性的权利继承,应遵守我国继承相关的法规。同时,公司法给予的章程自由也不是无限制的,公司章程不能任意设定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则。现行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之效力认定问题并未做进一步阐明与规范,相关案件之裁判或者以公司合同理论为依据以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之合意性充分与否认定其效力,或者以股东平等原则为指引考察章程之“另有规定”有无侵犯股东固有权来判定其效力。有限责任公司在制定股权继承相关章程条款时,应尊重继承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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