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汇编吉安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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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吉安市财政局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行条例第二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4、江西省契税实行办法第二十四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7、政府采购货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9、江西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四条10、会计从业管理办法第三条1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1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十三条13、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办法第六条14、江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办法第六条1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2、二条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二、受委托的组织吉安市契税征收管理分局法律依据:江西省契税实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契税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代征,也可以直接组织征收。”第二章 行政执法职权汇总表一、行政处罚(共17项)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行为2、投标人、供应商、中标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行为的3、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违反政府采购行为的 4、违反会计法规行为的5、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7、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8、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
3、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9、隐瞒预算外收入、乱收费的10、违反财政收支管理规定的11、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12、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 13、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 14、擅自提供担保的15、违反国家有关帐户管理规定的16、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 1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 二、行政强制(共2项)1、收入上缴2、票据使用三、行政征收(含行政征用)(共3项)1、契税征收2、耕地占用税征收3、政府调剂四、行政确认(含行政登记)(共3项)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开设账户审批3、临时一次性行政事业收费立项五、行政监督(共1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六、其他具体行政
4、行为(共2项)1、会计人员奖励2、行政奖励第三章 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共同执法部门和协助执行部门备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大2023、1、1执法部门:市监察局,协助部门:市审计局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大2023、7、1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大1995、1、1人大、政府、审计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7、10、1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契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87、4、1土地管理部门耕地占用税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行条例国务院1995、11、2人大、政府、审计4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务院
5、1996、7、6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23、2、1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地方性法规1江西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省人大2023、3、1部委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政部1997、10、1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2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财政部1997、6、25土地管理部门耕地占用税3政府采购货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23、9、114会计从业管理办法财政部2023、3、15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2023、3、1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财政部1998、7、17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办法财政部1996、11、18财政、计划(物价
6、)金额、审计、监察省政府规章1江西省契税实行办法省政府1997、10、1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契税2江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办法省政府1997、5、28财政、计划(物价)、金融、审计、监察第四章 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处罚(共17项)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行为行政处罚: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补偿责任、取消代理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
7、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也许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解决。(一)未拟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拟定但采购协议尚未履行的,撤消协议,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拟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采购协议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导致损失的,由负责人承担补偿责任。第七十四条:采购人相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8、;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分。第七十五条: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献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献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
9、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货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第七十二条:采购人相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委托不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分。第七十六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给别人导致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
10、: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别人导致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政府采购货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六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七十一条: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
11、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也许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解决:(一)未拟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拟定但采购协议尚未履行的,撤消协议,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拟定中标供应商;(三)采购协议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导致损失的,由负责人承担补偿责任。第七十三条: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献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献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投标人
12、、供应商、中标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行为的处罚种类:严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严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货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严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13、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严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3、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违反政府采购行为的处罚种类:行政处分、追究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行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
14、期未作解决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行政处分。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第八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负责人或者个人处
15、分。政府采购货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与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负责人或者个人处分
16、。第八十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行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端逾期未作解决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行政处分。4、不依法设立会计帐簿的、私设会计帐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解决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1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行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行政处分、追究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
18、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
19、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江西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止会计代理记账业务,没收违法所得。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处罚种类:追究行政责任法
20、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长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7、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处罚种类: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行政处分。8、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处罚种类:责令纠正
21、、行政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行政处分。9、隐瞒预算外收入、乱收费的处罚种类:追究责任、处分、撤消职务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所有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消其职务。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导
22、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消其职务。对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和不按规定规定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等违反规定的活动,以及滥发奖金和实物的,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处分。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同时给予有关负责人相应的处分。10、违反财政收支管理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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