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爆粉尘企业执法检查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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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爆粉尘公司执法检查标准 6.1涉爆粉尘公司执法人员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涉粉尘爆炸的工贸公司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查看员工花名册等可以证明员工数量的资料;查看机构设立文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献;查看资格证书;现场调查了解有关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数量应满足省政府260号令的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 是否设立安委会并按规定开展工作 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 查看安委会成立文献;查阅安委会组成部门;查看安委会季度会议告知、纪要等资料。 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是否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260号令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会议等13项制度,制度中还应有粉尘定期清扫制度、除尘系统使用维护制度。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 查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内容设立情况。 3 教育培训 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对涉粉尘岗位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 查阅公司员工名单、培训记录、安全培训档案;现场随机抽取涉粉尘岗位3人询问培训情况。 培训时间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 查阅安全培训档案 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与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查阅教育培训档案,查看记录是否齐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3 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查阅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4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对于涉爆粉尘等危险性较大的场合、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备案回执、评审或论证材料。 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查阅演练计划、演练记录、演练照片、演练评估报告等。 5 警示标志 是否在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立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合和除尘器、风管等设备上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查阅警示标志一览表、现场查看。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6 劳动防护用品 是否按标准配发并对的佩戴劳保用用品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未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查阅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发放台账。 7 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 进行危险场合动火、有限空间等作业的,应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拟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行作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一条 查阅危险作业票 6.2涉爆粉尘公司安全专家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1 建构 筑物 建构筑物结构及安全间距是否合规 ①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②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立符合规定的泄爆口,泄压(口)的朝向应避开人员密集场合和重要交通道路。③厂房建筑物内设有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建筑物与居民区、教育、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宜>30m。④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不得设立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危险化学品仓库等。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23)第5.1、5.2、5.3、5.4、5.5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3)第3.4.1条; 《全省深化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23〕19号)三(一)。 检查公司平面布置图、消防验罢手续。现场查看建构筑物结构与布局,建构筑物及设备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定,询问员工相关情况。 2 安全出口与警示标志 是否按规定设立应急出口、疏散通道等 ①生产经营场合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规定的应急门、疏散通道、应急照明、标志明显,应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应符合(GB50016-2023)的相关规定。②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安全出口的门应当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启动。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合和除尘器、风管等设备上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第4.1.4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7.2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查看安全警示标志一览表及检查记录。现场查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设立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询问员工检查情况。 3 防爆、防静电 粉尘燃爆性场合防爆电气使用情况 ①公司应对的划分爆炸危险区域,根据不同的防爆等级,采用相应的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及线路,表面及内部无积尘。粉尘燃爆环境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度。②20、21、22区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GB 12476.1、GB 12476.2规定的防爆类型和级别规定;电气设备的铭牌标记清楚,有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外壳无裂缝、损伤,电机不得漏油。③粉尘爆炸危险场合电气设备应进行保护接地,除尘系统的风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第4.1.4.7;5.1.1.6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6.2.3;《粉尘爆炸危险场合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第10, 4.2、4.3条;可燃性粉尘场合用电设备(GB12476.2)第6.4 检查公司防爆区域图,电气设备(变电室、配电柜(箱)、开关箱插座)防爆合格证等档案。现场检查防爆区域内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规定。 20、21、22区照明、配电箱柜、开盖、插座等电器设施是否合规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的数量。如需采用时,应使用尘密型防爆照明灯具、配电箱柜、开关和插座,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宜布置在事故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2023)第5.1.1.6条。 现场检查插座及灯具等电器设施符合情况。 燃爆性粉尘场合电气管线布设是否规范、有序 燃爆性粉尘场合电气布线应敷设在钢管中;管线穿墙及楼板时,孔洞应采用非可燃性填料严密堵塞。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23)第5.4.3.2条。 现场检查电气线路符合情况。 3 防静电系统设立及年度检测报告 粉尘爆炸危险场合除尘系统应采用防静电的措施,所有金属管道可靠连通。防静电接地线不得运用电源零线和防雷接地线共用;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23)第6.3.2条。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6.2.3 查文献:防静电检测报告。现场检查静电接地及跨接情况。 4 除尘系统 防止摩擦、碰撞火花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①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火源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选、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磁选器应每班定期清理干净并保存清理记录; ②应采用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或具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火花;③没有与明火作业等效的保护措施。不应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 ④粉尘爆炸危险场合采用防碰撞火花作业工具; ⑤存在经由吸尘罩或吸尘柜吸入火花危险的风管,应采用阻隔火花进入风管及除尘器的措施。宜在风管上安装火花探测报警装置、火花熄灭装置,且两者应联锁保护。如:木制品加工公司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必须安装以上装置。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23) 第6.4.1、6.4.2、6.4.3、6.4.4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合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23)第4.7;6.3条。《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第6.2.1.2。 查看定期清理记录,打开磁选器现场查看。 了解公司风管及火花探测报警、熄灭装置等等防爆装置设立情况、合格证及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符合情况。 4 4 除尘系统 除尘系统 除尘系统是否按规定分布及分区设立情况 ①除尘器布置应远离明火≥25米,应按生产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立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并保证除尘系统有足够的风量,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②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③铝镁粉尘及木粉尘除尘器应在负压下工作,其它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用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④除尘系统不应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不应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⑤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宜安装在室外,室外除尘器进风管应与建筑外墙保持90度、或180度夹角的除尘器侧面、顶部或正面位置,进风管弯头处设立卸爆口且不朝向厂房建筑物内部; 除尘器若布置在室内应满足AQ4273-2023第11.2相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3)第9.3.6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23) 第6.6条。《粉尘爆炸危险场合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23)第11.2、11.3、11.4、4.1、4.5、4.6条。 查文献:除尘器设计、安装单位资质;现场检查除尘系统符合情况。 干式除尘系统是否选用减少爆炸危险的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中的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卸压口及导管布设是否合规 ①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干式除尘系统(涉及除尘器、除尘器进风管)、粉体加工设备、料仓、斗式提高机等设备设施必须按规范采用泄爆、 隔爆、惰化、抑爆等控爆措施。 ②除尘器、过滤器、管道等应设立泄压装置,泄爆口应按规定设立,并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 ③干式除尘器如安装在室内,其泄爆导管应直通室外,且长度小于3m,泄压面的轴线与导管夹角应≤20°。 ④存在爆炸危险的设备的泄压装置泄压口应通往室外安全区域。若泄压装置泄压口设在厂房内,应采用无火焰泄压装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3)第9.3.7、3.8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合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23)第4.2;9;11条。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第9;6.1.6条。 现场检查: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的布置情况及安全间距。 除尘器、管道的泄压装置及布置情况。 爆破片出厂合格证。 吸尘罩及风管 ①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风量和风速满足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堵塞和内壁大于1mm的积尘。 ②除尘风管应明设,应采用非铝制金属材料、圆型横截面,其它材料应采用阻燃、防静电措施。主管道应分段(宜每隔6米)进行径向泄压并引至室外安全方向,泄压面积应不小于管道的横截面积。 《粉尘爆炸危险场合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23)第7.1.2、1.4、2.1条。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第4.3; 6.1.6条。 现场查看吸尘罩及风管布设、内部泄漏、积尘情况 4 除尘系统 除尘器 ①袋式除尘器应采用阻燃和不产生静电的布袋,应采用脉冲喷吹等强力清灰方式进行可靠清灰,滤袋积尘残留厚度≤1mm; ②清灰气源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规定,袋式外滤除尘器的进出口风管应设风压监测装置,当进、出口风压力变化>允许值的20%时,监测装置应报警。 ③拟定合理清理维保周期,并具体记录。 ④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必须按照GB15577规定配备防水防潮及防止粉尘自燃设施,采用湿式除尘应有防止产生氢气积聚的措施,应保持通风良好。 ⑤干式除尘器应设立锁气卸灰装置,该装置工作周期满足灰斗内无粉尘堆积,应设立运营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监控、报警装置及发出信号。 ⑤湿式除尘器水量、水压应能满足除去内部粉尘的规定,并设立水量、水压下限监测报警装置,水及过滤池(箱)不应密闭、结冰,应通风良好。 《粉尘爆炸危险场合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第 4.1.8;4.4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合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23)第5.1.5、1.6;5.2.2、2.3条。 现场检查除尘器、排风设备的布置情况及平常维护保养和清灰记录,现场检查除尘器类型是否合理,有无各类安全报警及联锁保护,是否及时清灰,打开除尘器查看滤袋表面积尘情况。查看所更换滤袋的出厂合格证。 4 除尘系统 除尘器输灰装置 ① 气力、刮板、螺旋输灰装置应通畅无堵塞,管道长度≥10米应按标准设立泄爆口等防爆装置。 ②输灰装置卸出的粉尘采用粉尘仓或筒仓收集,采用控制粉尘飘散的尘降及排气措施,监控收集粉尘料位。 《粉尘爆炸危险场合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23)第5.1.7条。 现场检查除尘系统符合情况。 5 斗式提高机 燃爆性粉尘物料用斗式提高机是否规范设立卸爆口、防静电、摩擦安全装置 ①斗式提高机应设立打滑、跑偏等安全保护装置,应与紧急停机装置联锁,动作时间≤0.1s。 ②斗式提高机机桶的外壳、机头、机座和连接管应密封、不漏尘,均应保持连通、可靠接地,形成良好回路;密封件应采用阻燃材料,畚斗应具阻燃、防静电性能。 ③斗式提高机应按规定设卸爆口,机头顶部卸爆口宜引出室外,导管长度不应超过3米。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第8.2条。 现场查看防打滑、跑偏安全装置,查看泄漏、卸爆口及导管设立情况。 6 作业安全 班前检查及通风除尘设施启停运营情况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合作业前,要先检查各类仪器、仪表、装置是否正常,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粉尘除、排尘系统的排风风机运营要先启动(运营10分钟)后停止(作业完全停止后运营10分钟)。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 《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合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第4.5条。 检查操作记录或仪器仪表检查记录,询问员工如何贯彻检查。 6 作业安全 作业场合粉尘清扫是否规范 ①公司应按照GB15577规定建立定期清扫粉尘制度,每班对作业现场及时全面规范清理。 ②清扫粉尘时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和不产生火花的清扫工具。 《全省深化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23〕19号)(四),《粉尘爆炸危险场合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第12.2条。 查看定期清扫粉尘的负责人及清扫记录,询问员工采用的清扫方式及工具,现场查看现场积尘情况。 是否对的佩戴劳保防护用品 公司应为可燃粉尘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防噪耳塞、防静电手套、防静电鞋、防静电服或棉布工作服、防尘服、阻燃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严禁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装。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23)第4.1条。 查文献:粉尘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现场检查: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对的穿戴情况 6.3涉爆粉尘公司问题处置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问题描述 处置意见 处置依据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限期改正 备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数量不满足法规规定 限期改正 省政府260号令第九条 是否设立安委会并按规定开展工作 未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限期改正 备案处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安委会组成部门不全,未定期召开会议并形成书面记录 限期改正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是否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限期改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3 教育培训 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限期改正 备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培训时间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规定 限期改正 备案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问题描述 处置意见 处置依据 3 教育培训 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限期改正 备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限期改正 备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4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 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限期改正 备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应急演练 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限期改正 备案处罚 5 警示标志 是否在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立警示标志 未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合和除尘器、风管等设备上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限期改正 备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6 劳动防护用品 是否按标准配发并对的佩戴劳保用用品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限期改正 备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7 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 进行动火等检维修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现场安全措施不贯彻。 执法建议 8 建构筑物 建构筑物结构及安全间距是否合规 粉尘爆炸危险场合设立在非轻型结构的单层建筑内或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 执法建议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问题描述 处置意见 处置依据 9 建构筑物 建构筑物结构及安全间距是否合规 粉尘爆炸危险场合与居民区、员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合安全距离局限性。 限期改正 备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10 安全出口 是否按规定设立应急出口、疏散通道等 涉粉尘爆炸的生产经营场合未设立符合紧急疏散规定、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限期改正 备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11 电器防爆 粉尘燃爆场合是否使用防爆电器 粉尘爆炸危险场合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限期改正 备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12 除尘系统 防止摩擦、碰撞火花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立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限期改正 备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13 木制品加工公司,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立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4 除尘系统是否按规定分布及分区设立情况 未按工艺分片设立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15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用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问题描述 处置意见 处置依据 16 除尘系统 除尘系统是否按规定分布及分区设立情况 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限期改正 备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17 干式除尘系统 是否采用防爆措施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限期改正 备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18 锁气卸灰 是否安装锁气卸灰装置 除尘器灰斗下部未设锁气卸灰装置。 限期改正 备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19 作业安全 现场是否认期清理粉尘 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磁选器未定期清理。 当场整改 6.4涉爆粉尘公司处罚标准 序号 问题描述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关键性证据 1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员工花名册、机构设立文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献、资格证书,现场调查了解有关人员。 2 未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安委会成立文献 3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员工名单、培训记录、安全培训档案;现场随机抽取3人询问培训情况。 4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教育培训档案 5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教育培训档案 序号 问题描述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关键性证据 6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现场了解特种作业人员情况。 7 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应急救援预案文本 8 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演练计划、演练记录、演练照片、演练评估报告等。 9 未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合和除尘器、风管等设备上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警示标志一览表、生产车间等重点部位警示标志设立照片。 10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发放台账。 序号 问题描述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关键性证据 11 涉粉尘爆炸的生产经营场合未设立符合紧急疏散规定、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现场检查照片 12 粉尘爆炸危险场合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可燃性粉尘场合用电设备(GB12476.2-2023)第6.4.1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粉尘防爆危险区域划分图,现场电气设备照片。 13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立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23) 第6.4.2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现场照片 14 木制品加工公司,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立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23第6.2.1.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现场照片 15 未按工艺分片设立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第6.6.1条,《粉尘爆炸危险场合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23)第4.6条,《安全生产法》三十三条。 现场照片 序号 问题描述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关键性证据 16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用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9.3.8条、9.3.5条,《粉尘爆炸危险场合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23)第4.5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除尘系统设计图纸、现场照片。 17 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粉尘爆炸危险场合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第4.1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除尘系统设计图纸、现场照片。 18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23)第7.5.1条,《粉尘爆炸危险场合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第4.2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现场照片 19 除尘器灰斗下部未设锁气卸灰装置 《粉尘爆炸危险场合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23)第5.1.6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现场照片 6.5涉爆粉尘公司违法行为法律条文 1、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违法行为:未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违反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处罚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重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重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 3、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解决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 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 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与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违法行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规定。 违反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6、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7、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合、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8、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9、违法行为:未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合和除尘器、风管等设备上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合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合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0、违法行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1、违法行为:涉粉尘爆炸的生产经营场合未设立符合紧急疏散规定、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合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立符合紧急疏散规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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