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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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汇编 2016年2月 一、概览 2 二、目的 2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2 四、定股-股权激励工具 3 五、定人-激励对象的范围和确认依据 3 六、定时-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份的禁售期 6 七、定量-标的股权的来源、数量 8 八、定价-股权激励计划中的价格 9 九、股权激励资金的来源 10 十、激励对象的持股方式 10 十一、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规定 13 十二、相关税务成本比较 14 十三、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对比 14 十四、条件不满足无法满足时的补偿机制 16 十五、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操作流程 16 十六、相关法律问题 17 十七、相关案例 19 (一) 股票期权 19 1、实施方式 19 2、典型案例 20 3、相关案例 21 (二) 限制性股票 22 1、实施方式 22 2、相关案例 22 3、相关案例 24 (三) 员工持股计划 24 1、实施方式 24 2、相关案例 24 一、概览 中国证监会早在2005年即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行为,而截至目前,我国并没有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明确的法律法规。本着“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非上市公司完全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从实践操作来看,从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可以看到,许多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顺利通过了上市审核,这也说明我国在实践中是允许非上市公司依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因此,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参考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进行。 股权激励方案主要解决五个原则问题,即: (一)定股原则——如何选择合适股权激励工具; (二)定人原则——如何确定激励对象; (三)定时原则——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时间; (四)定价原则——股权激励计划中的价格; (五)定量原则——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数量。 二、目的 不同公司基于其行业领域地位和所处的发展阶段,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不同的,无论不同点有多少,各个公司始终保持着实施股权激励的最终目的,那就是促进公司业绩增长。 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区别在于:股权激励重在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则在于利益共享、资源配置。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公司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公司董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了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也可以做为具体的管理机构。 公司监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对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监督。 四、定股-股权激励工具 从现代企业制度角度看,股权的权能主要分为以下四种:1、分红权,2、公司净资产增值权,3、表决权,4、所有权(含转让、继承、资产处置等)。 对应的工具比较如下图所示: 类型 结算方式 权利 含义 特点 股票期权 权益 选择权 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权)的权利 激励对象到期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不行权 限制性股权 权益 可能是多种权利 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股票增值权 现金 净资产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不须实际购买股票,经理人直接就期末公司股票增值部分(=期末股票市价-约定价格)得到一笔报酬 不实际拥有股票,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分红权。股票增值权不能转让和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每一份股票增值权与一股股票挂钩 模拟股票 现金 分红权,有的还带有净资产增值权 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如果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则被授予者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 不涉及公司股权结构的实质性变化,一般会为虚拟股票计划设立专门的基金 员工持股计划(ESOP) 权益 4种权能 与具体的权能对应 管理层融资收购(MBO) 权益 4种权能 与具体的权能对应 多种方式组合 不确定 不确定 在一定条件下,按照权能享受对应的权利 五、定人-激励对象的范围和确认依据 上市公司要求: (一)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三)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 (三)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四)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问题。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 (五)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上市前高新技术企业要求: 公司要求: 1、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2、近3年来,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销售额5%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高新技术主业突出。 3、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 4、建立了规范的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内部财务核算制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近3年没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5、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明确,经专家论证具有高成长性,发展前景好。 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区别在于:员工持股计划包括其他个人。 确认依据业绩条件 一般会根据公司业绩条件、个人绩效考核与业绩目标以及工作年限等因素作为激励对象确认依据。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如涉及会计利润,应采用按新会计准则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时,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 企业选择股东原则:企业应能够选择自己的股东,而不是像证券市场上那样被动地由股东选择企业;企业的股东就是企业的“主人”,只有达到“主人”的标准才拥有成为“主人”的资格。 员工区别鉴定原则:将“唯一性员工”与“倚赖性员工”区别开来,将“知本型员工”与“一般员工”的区别开来,应该重点激励“唯一性员工”与“知本型员工”。 股权动态分配原则:不但按劳分配应实行动态分配,按资分配也应实行动态分配。公司战略、战术目标的调整将对公司的组织结构、岗位价值权重、专业人员的薪酬起到一定的影响,股权的分配在企业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侧重。 股权倾斜分配原则:股权分配要向核心层和中间层倾斜。利用股权力量形成公司的核心力量和中坚力量,并保持对公司的有效控制。 六、定时-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份的禁售期 主要时点图如下: (一)时点解释: 1.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日期。 2.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或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权利的日期。 3.等待期:从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时段,是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因此称为“等待期”。 (二)相关规定 1、授予日: (1)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①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②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③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2)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可行权日: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3、行权日 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3、有效期: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行权指标设定问题 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鼓励公司同时采用下列指标: (1)市值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 (2)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 七、定量-标的股权的来源、数量 (一)标的股票来源 1、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2、回购本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即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 (一)标的股票数量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八、定价-股权激励计划中的价格 (一)授予价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 (二)行权价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二)行权价调整 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九、股权激励资金的来源 十、激励对象的持股方式 (一)员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通过公司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三种,示意图如下: 1、员工直接持股的优缺点 员工直接持股的优点: (1)税负最低: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如长期持股,限售期内分红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分红所得税率为5%,是三种方式中最低的。 员工直接持股的缺点: (1)对员工长期持股约束不足:目前国内普遍存在公司上市后,直接持股的员工股东一待限售股解禁即抛售的情况,一些高管甚至为了规避一年内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年初所持股份25%的约束,在公司上市后不久即辞职,辞职半年后出售全部股份套现。这违背了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将公司与员工的长远利益捆绑在一起、留住人才的初衷。 (2)若员工在企业向证监会上报材料后辞职,公司大股东不能回购其股权。 2.员工通过公司间接持股的优缺点 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公司间接持股的优点: (1)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万一向证监会申报材料之后过会之前发生员工辞职等情况,可通过调整员工持股公司股东出资额的方式解决。 (2)相对于合伙企业,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健全,未来政策风险较小。 公司间接持股的缺点: (1)税负最高:不考虑税收筹划,股权转让税负43.39%,分红税负20%,比员工直接持股和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税负都高。但是,如果有合理的税收筹划,实际税负可能会低于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方式,理论上股权转让实际税负区间为5.65%~43.39%,分红实际税负区间为0~20%。 (2)由于是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所有股东只能同步转让股权; 3.员工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优缺点 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优点: (1)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且在公司需要股东做决策时操作更简便,大多数决议只需要普通合伙人做出即可。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万一在向证监会申报材料之后过会之前发生员工辞职等情况,可通过调整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的方式解决。 (2)相比公司制企业,在税收方面有优势,在转让限售股时,营业税及附加税为5.65%,员工缴纳5%~35%(按个体工商户税率缴纳)或20%的所得税(根据不同地区政策而定),加上营业税及附加,合计税负为10.37%~38.67%(按个体工商户税率)或24.52%(部分地区)。但如果税收筹划合理,通过公司持股方式的实际税负可能低于合伙企业,且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的纳税时间一般延后,而合伙企业的纳税时间较早。 (3)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唯一普通合伙人,可以少量的出资完全控制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缺点: (1)由于是通过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所有合伙人只能同步转让股权; (2)如果按个体工商户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较高(35%); (3)目前国内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实践中,不同地区关于“先分后税”的解释、纳税时点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来面临政策规范的风险。 (二)其他持股方式 1、信托持股 信托持股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持有特定公司的股权,为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其通常做法是,激励对象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信托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并持有激励对象所在公司的股权,为股权激励的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 中国《信托法》于2001年颁布后,信托持股一度被认为是实施股权激励的有效方式,但是由于信托安排不透明,可能导致不正当的利益输送,中国证监会一直在股票公开发行审核过程中对于拟发行人股权结构中存在的信托持股计划持否定态度,此前多家拟上市公司均因存在信托持股计划被否决,后经清理后才准予上市。截至目前为止,中国境内没有运用信托持股成功上市的案例。 2、委托持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不违反中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激励对象委托第三人代为持股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激励对象通过第三人享有相应的股权权益,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权权利。 中国证监会一直在股票公开发行审核过程中对于拟发行人股权结构中存在的委托持股情形持否定态度,均要求律师事务所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明确说明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存在委托持股情形。 十一、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规定 (一)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1.授予日 1.授予日 (1)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 借:管理费用等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按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1)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 借:管理费用等 贷: 应付职工薪酬 【按授予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 (2)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在授予日均不进行会计处理。 (2)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在授予日均不进行会计处理。 2.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2.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借:管理费用等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按授予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按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注意问题: (1)确定等待期长度。 (2)等待期长度确定后,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业绩条件为非市场条件的,如果后续信息表明需要调整对可行权情况的估计的,应对前期估计进行修改。在可行权日,最终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应当与实际可行权工具的数量一致。 (3)计算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再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对于附有市场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取得的服务。 3.可行权日之后 3.可行权日之后 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应付职工薪酬 【按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4.行权日 4.行权日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5.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 (1)回购股份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同时进行备查登记。 (2)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成本费用(同上)。 (3)职工行权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库存股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 十二、相关税务成本比较 三种不同的方式,税务成本情况如下所示: 十三、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对比 (一)操作实例 (二)异同分析 十四、条件不满足无法满足时的补偿机制 略 十五、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操作流程 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操作流程一般包括: 第一步: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并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第二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协议,约定授予股权的比例、价格、授予条件与解锁条件、禁售期、终止条件等; 第三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权、考核与解禁。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如希望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上市,比较稳妥的做法是采用限制性股票(权)的股权激励模式,激励对象以直接持股或者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持股方式为宜,避免采取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方式。 十六、相关法律问题 (一)合同问题 股权激励方案落地要注意签订书面合同,不能仅仅公布实施方案及与激励对象口头约定,或以劳动合同替代股权激励合同。中关村在线就是反面例子:公司与若干技术骨干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工作满12个月后可以获得甲方分配的股权8万股。这所谓“8万股”的不清晰约定就成了定时炸弹:公司总股本有都少?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该比例对应有多少权益,权益价值按净资产还是市值核定?获得权益的对价?凡此种种,均没有明确约定,以致最后产生纠纷。 另外,若涉及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若知识产权人为员工个人,可以激励为契机,与员工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约定专利等技术由员工许可公司实施;还有一个协议要签订,就是保密协议(或者在激励协议里约定保密条款),因为激励实施后,激励对象可能对公司财务帐册、经营数据享有一定的知情权,这需要员工承担保密义务。 (二)与投资人关系的处理 若公司已经进行融资或正在进行融资谈判,我们建议要进行四方面的检视或披露:首先需对拟投资人进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其次是检查当时签订的融资协议,是否对股权激励的比例有所限制;第三是看融资协议对股权激励方式(如增资、代持转让等)是否有限制;第四若融资协议对激励方式没有限制,若采用增资形式,则增资的对价不得低于投资人的对价,除非融资协议对股权激励有除外规定(一般融资协议都要求后一轮的融资价格不得低于上一轮)。若上述四方面没有处理好,实施股权激励将与融资协议相冲突,投资人可追究公司创始股东的违约责任。 (三)员工辞职退出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仅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限,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培训费用;二是如果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达成的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还特别规定,除了前述两种法定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实施股权激励一般都会要求员工出具承诺函,承诺一定期间内不得离职,否则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这样的操作根据《劳动合同法》是不获支持的。最近刚刚判决的富安娜股权激励系列索赔案,以公司方大获全胜告终,其关键点在于将劳动者身份与股东身份区别,该案法律关系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股权激励给的是实股,可以以股东身份约定违约金。但如果玩的是虚拟或者期权,鉴于股东身份不明,只能禁止行权,无从约定违约金。 (四)监事作为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明确禁止公司监事作为激励对象,非上市公司不受该约束。但鉴于监事地位特殊,不排除今后有法规约束。我的建议是,若激励对象中有人担任监事,最好换人,由其他股东担任监事。但需要注意的是,担任了监事就不能做董事会成员,也不能做高管,不参与管理决策。 (五)创始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若创始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在实施股权激励后,若授予的是实股,激励对象即成为股东,此时激励对象可以创始股东未缴足出资为由,向创始股东主张违约责任。因此,创始人要理解这个道理:激励对象获得实股后,他们与创始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纵然股权比例有大小之分),为免招惹争议甚至索赔,应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弥补出资瑕疵。 (六)税务风险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因此,若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实股激励,转让对价若低于转让标的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将可能被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转让收入,以调高所得税纳税税基。鉴于《办法》是2015年1月1日才开始施行,各地尚未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实施股权激励能否作为转让对价偏低的合理理由,有待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七)准备IPO(A股)的可能障碍 1、团队稳定要求:最近三(创业板为两年)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管没有发生重大变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我们建议上市前保证高管团队的稳定,也不要用股权激励方式吸引较多高管加盟。 2、持续盈利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发行前股本超过3000万股(发行后超过5000万股);创业板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因为在实施实股激励中,激励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要作为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确认为费用,如此一来股权激励操作将影响公司利润。公司须关注该等影响是否会导致无法达到上市要求的利润水平。 3、保证符合股权权属清晰要求的建议 (1)上市前避免采用授予选择权的实股,授予期股的,行权期应该在上市前届满,保证股权结构的稳定; (2)上市前代持关系要解除。因此不建议用代持、信托方式对准备上市公司的员工进行实股激励; (3)虚拟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激励工具转化为实股的时间窗口设定,要避开上市前; (4)授予的对象若超过200人,应采用员工持股平台进行持股(若未改制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实股激励对象若超过50人,则须启动该机制)。 十七、相关案例 (一) 股票期权 1、实施方式 股票期权模式是指股份公司赋予激励对象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具有这种选择权的人,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此过程称为行权),也可以放弃购买股票的权利,但股票期权本身不可转让。股票期权实质上是公司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激励报酬,该报酬能否取得完全取决于以经理人为首的相关人员能否通过努力实现公司的激励目标(股价超过行权价)。在行权期内,如果股价高于行权价,激励对象可以通过行权获得市场价与行权价格差带来的收益,否则。将放弃行权。 2、典型案例 (1) 仁会生物(按照资格证书取得行权) ① 等待期 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确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日起24个月为等待期 ② 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分期行权。激励对象应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安排分期行权 ③ 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售出进行限制的时间段。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具体规定如下: ① 激励对象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② 激励对象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 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对公司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 ④ 行权条件 公司如能在X年X月X日前达到“三证齐全”的目标,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期满24个月后(等待期后),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100%一次行权。如在X年X月X前未达到“三证齐全”的目标,激励对象所获授的期权数量按以下比例进行折扣后分期行权: a.X年X月X日前达到“三证齐全”的目标,所有激励对象按本计划所授予股票期权份数的95%分两次行权。 b. X+1年X月X日前达到“三证齐全”的目标,所有激励对象按本计划所授予股票期权份数的90%分两次行权。 c.若X+2年X月X日前未能达到“三证齐全”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按本计 划所授予股票期权份数的80%分两次行权。 如公司未能在X+3年X月X日前完成“三证齐全”的目标,激励对象可在取得授予股份后的下列行权期内将实际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分两次等比例行权,参见下表: 项目 行权期 可行权数量占首次获授期权数量的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激励对象授予日24个月后的12个月内 50.00 第二个行权期 自激励对象授予日36个月后的12个月内 50.00 (2) 双鹭药业(按照净资产收益率行权) (1) 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对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 根据《考核办法》,激励对象行权的前一年度,其绩效考核合格。 ② 双鹭药业X+1、X+2、X+3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之和为X年度净利润的X倍,即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达到X%。 ③ 激励对象行权的前一年度,双鹭药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X%。 3、相关案例 (1) 纳晶科技(有限合伙企业) 行权期3年,行权方案分成A\B A方案分3次行权(25%、35%、40%) 行权条件:个人考核要求:良好 + 公司考核:营业收入,净利润增长率 B方案分3此行权 行权条件:个人考核要求:良好 (10%、10%、10%)+ 公司考核:营业收入,净利润增长率(10%、10%、50%) (2) 鸿盛数码 分2次行权(50%、50%) 行权条件:净利润增长 + 净资产收益率 (清华同方、中兴科技、安泰科技、安泰科技、诚志股份、深长城、浔兴股份、财安金融、鸿盛数码) (3) 合全药业 等待期2年和行权期6年,分4次行权(20%、20%、20%、40%),行权条件为:营业收入。 (4) 分豆教育(有限合伙企业) 分2次行权(50%、50%) 行权条件:净利润增长 + 净资产收益率 (清华同方、中兴科技、安泰科技、安泰科技、诚志股份、深长城、浔兴股份、财安金融、鸿盛数码) (二) 限制性股票 1、实施方式 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赠与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激励对象不得随意处置股票,只有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后或完成特定业绩目标时,才能出售股票收益。否则公司有权将免费赠与的限制性股票收回。 2、相关案例 (1) 财安金融(有限合伙平台、无解锁条件) ① 锁定期 股权激励属于长期激励, 该股份设置锁定期, 激励人员通过持股平台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3年并办理相应登记(持股平台的份额转让合同中受让人需做出自愿限售的承诺)。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可享受公司每年的分红。 ② 激励股份的退出机制 股份锁定期前的退出 a.受到股权激励的管理人员应自获得股权激励年度的下一年起,至少为财安及其下属分子公司服务满3年。 b.不足3年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违反公司劳动规章制度、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原因辞职或被公司辞退,公司将会回购其购买不足3年的股份,回购价格为原始购买价格加持有期间按年计算年化7%利息。 股份已过锁定期的退出 股份已过锁定期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 荣之联(依据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 ① 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4 年,自授予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止。 ② 锁定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 ③ 解锁期 在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可在董事会确认当期达到解锁条件后,在董事会确定的解锁窗口期内对当期可申请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当期未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若任何一年未达到解锁条件,该部分标的股票作废,激励对象也不得在以后的年度内再次申请该等标的股票解锁。作废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④ 解锁条件 3、相关案例 ① 光明乳业 禁售期2年和解锁期3年,分3此解锁(40%、30%、30%),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公司回购。解锁条件为:营业收入、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 ② 浙富控股 解锁期2年,分3此解锁(40%、30%、30%),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公司回购。解锁条件为: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 (三) 员工持股计划 1、实施方式 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并委托公司进行集中管理。 2、相关案例 招商银行(限制性股票)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X年,自本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本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存续期前X个月为锁定期,后X个月为解锁期;锁定期内,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出售或转让标的股票,解锁期内,对于归属于持有人的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该等归属份额对应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名下或者委托资产管理机构出售该等股票。 (1) 管理模式 本持股计划委托给资产管理机构管理。 ① 持有人 参加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② 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由全体持有人组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机构。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a、选举和罢免持有人代表; b、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c、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d、制定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规则; e、授权持有人代表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f、授权持有人代表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 g、授权持有人代表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 h、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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