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医疗损害诉讼的案由冯正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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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医疗损害诉讼的案由第一节 案由概述 一、案由的概念关于案由的概念,有如下解释:1.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案由:在民事案件中指原告人起诉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如离婚、继承、收养、损害赔偿、返还财物等)”。 2.中国司法大辞典:“案由:案件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 3.中华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认为:“案由:具体诉讼案件的性质、内容的概括提要”。 4.最新常用法律大词典:“案由:案件的由来或内容提要”。 5.法学词典的解释是:“每一特定诉讼案件的原由。在刑事案件中,指被告人被控所犯的罪名(如盗窃、杀人);在民事案件中指原告人起诉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如离婚、损害赔偿、返还财产)”。 6.最高人民
2、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法201142号:“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二、案由的作用 1.案由是案件的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2.由于每一种案由对应着一类案件,所以民事案件案由实际上决定了人民法院民事主管的范围。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的起诉才能获得法院的受理与审判。3.案由在案件的诉讼中起统领作用,它不仅是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决定法律的适用及需承担责任时的归责原则,而且在一些情况下还
3、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因此正确确定案由是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4.案由是法院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的依据,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5.在案卷材料的管理中,案由是案件卷宗归档管理的一个重要依据。准确、简明、统一的案由对于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有利于案外人了解案情,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于有关机关审查、监督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6.案由有时候也决定着法院的管辖。特别是在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场合,当事人根据对方违约或侵权的不同案由起诉,其案件的管辖也将不同。7.所依据的案由不同,
4、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可能也不同。有什么案由,就有什么样的判决结果,这是法律人士遵循的一个准则,所以案由的作用在于指导全案阐明(查明)事实、举质证据、辩论是非,判决伦理的主旨。因此,当事人在诉前应慎重分析研究案件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正确选择和确定案由。 三、案由的确立 (一)当事人可以明确提出案由案由是原告选择法律关系的重要工具,是体现原告权利的重要外在表现方式。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可以明确提出案由,对案由的确定既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当事人选择案由应当注意:1.能准确反映案件争议的法律关系。所选择的案由不能准确反映案件争议的法律关系,就会导致举证方向、举证责任、适用法律、判决后果
5、等方向性偏差。准确选择最能反映法律关系的案由,是引导当事人及案件参与人能否顺利解决案件争议的关键。2.能够最直接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或者所选择的案由能够规避其他案由所带来的风险,能直接达到保护当事人利益的目的。有些案由是比较相近的,选择此案由和选择彼案由都有可能达到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目的,但是相互比较不同的案由所带来的举证责任、诉讼风险,就应当选择最直接、最省心的案由,以达到多快好省的解决争议的目的。3.要有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所选择的案由没有法律依据做支撑,就没有可操作性。“告什么,理什么”,对当事人确定的案由,法院不能随意按法院认为的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予以改变。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法院认为原告
6、对法律关系的确定存在恶意规避管辖嫌疑的,才可进行主动干预。(二)当事人未明确案由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未明确案由,未明确主张侵权责任之诉或者违约责任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并要求予以明确。释明后患者一方仍未明确选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三)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2.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
7、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3.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4.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5.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
8、由。6.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7.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第二节 医疗纠纷诉讼的案由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月日起试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涉及到医疗纠纷的案由有服务合同纠纷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134.(1)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214.(6
9、)二项。2.2008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涉及到医疗纠纷的案由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1.(2)和服务合同纠纷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108.(3)二项。3.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2011年4 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涉及到医疗纠纷的案由有服务合同纠纷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120.(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之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351.(1)(2)两类三项。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侵权责任法摒弃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两个不同概念,使
10、用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这不仅仅是一个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的统一,更重要的是结束医疗损害责任分割的法制不统一现状,统一法律适用规则。将所有的医疗损害纠纷都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置于这个统一的概念之下,就能够制定一个统一的、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保证适用法律的统一。用统一的尺度保护受害患者一方的权利,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权威。侵权责任法借鉴各国医疗损害责任的侵权法规则,确定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构成。侵权责任法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的具体情形和法律规则的不同,部分借鉴法国医疗损害赔偿法的做法,将医疗损害责任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11、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具体规则。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类型,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的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告知或者保密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
12、任。对于上述三种医疗损害责任基本类型的案由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2月18日最新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亦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中,患者选择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7条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由应当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由应当定为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由应当定为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围绕医疗服务合同中侵权以外的有关方面发生的争议,如医疗欠费、患者拒绝出院、医疗机构乱开药、乱检查、医疗服务
13、没有达到应有的质量或医疗效果没有达到承诺的水平等发生争议。根据医疗服务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医疗服务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三种: 1.医疗合同关系。医疗合同关系是指医方提供医疗服务与患方支付医疗费用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根据诊疗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医疗合同关系可以分为四类: (1)一般医疗合同。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以疾病诊断、治疗为目的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其内容包括门诊、住院和手术治疗。 (2)健康检查合同。是医疗服务需求者以早期发现疾病或者了解健康状况为目的,约定由医务人员施以检查的合同。 (3)试验性医疗合同。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具有诊疗目的的行为,只是所利用的治疗手段为新发
14、明的诊疗方法或药物;一方面是指人体试验,其目的是为了医学技术进步所进行的实验,与诊疗无关。 (4)特殊医疗合同。医疗服务需求者并无健康问题而接受医疗机构服务的合同。如:整形手术。2.无因管理关系。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医疗事务的无因管理,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情况下,为避免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该行为在医患之间产生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医疗事务无因管理关系,主要是基于以
15、下三种情形: (1)医务人员在医院外,发现患者而加以治疗; (2)对自杀未遂而不愿就医者,予以救治; (3)无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医院直接针对无行为能力的“非急危”患者进行的诊疗行为。3.强制诊疗关系。强制诊疗关系,系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基于国家法律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决定,对特定人群患者实施强制性治疗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强制性治疗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一方面表现为接受强制性治疗不仅是患者的自觉义务,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表现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政府的安排,患者入院、转诊、出院等一般医疗事项的决定权完全由政府行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选择的权利。
16、四、案由选择患方作为原告,在案由的选择方面拥有较大的空间和较多的主动权,既可以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也可以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但不能双重请求,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任选其一。目前将医疗纠纷案件作为侵权案件处理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但在以侵权起诉过了诉讼时效而以违约起诉尚未过期的情况下,则大可以选择违约之诉,以回避时效问题。医方作为原告,通常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前对案由没有多少选择余地。另外,医方就患方拒绝出院可提起排除妨碍之诉。第三节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区别 一、适用法律不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之诉,追究的是医疗侵权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医疗服
17、务合同纠纷案件属于违约之诉,追究的是医疗合同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 二、受害人近亲属是否享有请求权不同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根据侵权行为法原则,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受害人近亲属享有赔偿请求权;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因合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其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享有,其近亲属不能享有赔偿请求权。 三、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一)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是指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医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8、包括四个方面: 1.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 医疗违法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保护患者权益的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和附随义务,并对患者造成损害的行为。只有医疗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医疗机构才对其违法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如因合法医疗行为造成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2.医疗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即必须在客观上造成患者的合法权利被医疗行为所侵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人身损害具体体现为受害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及其他肉体和精神痛苦等各种形式的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失具体体现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
19、和其他金钱支付的损失;精神损害是指因他人的不当行为而导致的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主要体现为对死亡和残疾的恐惧、对亲属死亡和残疾的哀伤、对自身健康利益的焦虑、沮丧和抑郁等不良情绪。 3.医疗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简而言之,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前者引起后者的客观联系,如果存在,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表现为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等不同的形态。 4.医务人员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后果或危害,因为疏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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