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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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舉行,其確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舉行者,得由考績機關函准銓敘部批准展期辦理。但以不逾次年六月底為限。任用案在法定期間送審者,其考績年資,自到職之月起算;未在法定期間送審者,自任職機關送審之月起算。公務人員調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於年終參加考績時,應由考績機關向受考人原任職機關,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由本機關以本職辦理考績
2、,本機關應向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第 3 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按其工作、操行、學識、才干四項分別評分。其中工作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五十;操行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二十;學識及才干分數各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十五。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要,另行訂定,報銓敘部備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三條附表公務人員考績表 姓 名 到職民國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 送審民國 年 月 日 統一編號 官等 機 機職 務 關 關 任第 職等名 代職等 稱 號 : :職務編號 俸級本 職 務 俸 級 俸點 (職系代號) 年功
3、俸點 規 定 工 作 項 目 項目 細 直屬上級長官評分 標 準 目 公 務 質 處理業務是否精確妥善暨數 人 工 量 量之多寡。 員 考 時 能否依限完毕應辦之工作。 績 效 表 方 能否運用科學方法辦事執簡 法 馭繁有條不紊。 主 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 動 辦理。 負 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 責 作 勤 能否認真勤慎熱誠任事不遲 勉 到早退。 50 協 能否配合全盤業務進展加強 分 調 連繫和衷共濟。 研 對應辦業務能否不斷檢討悉 究 心研究力求改進。 創 對應辦業務有無創造及創見 造 便 處理人民申請案件能否隨到 民 隨辦利民便民。 總 評 機 關 首 長考 語 評 考評 分 考列甲
4、等人員適用條 款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條第 考列丁等人員適用條 款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條第 項第 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 附一 本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製訂。 二 本表工作項目中之協調研究創造三細目, 否密切配合。 (2)檢討:對自身工作能否不斷檢討悉心 三 總評係綜合工作、操行、學識、才干等項目加以描述, 力,加以考評。 四 直屬或上級長官評分欄,應參考評分標準於適當小格子 五 總評欄下直屬或上級長官評分,應依據各項目之評分相 績委員會之評分評定。 六 請假及曠職欄中事假、病假二項目之次數與日 註 及生理假之次數與日數。 請項目次 數日 數平項 目次數增減分數 時 事假 考
5、嘉 獎 增 假核 病假 及 專記 功 及婚假 案 考 喪假 績記大功 曠獎 分 娩假 懲 申 誡 減 職遲到 早退 記 過 曠職 記大過 分 項項細 直屬或上級長官評分項 標 準 分目目 分 操忠是否忠於國家及職守言行一 行誠致誠實不欺。 20廉是否廉潔自持予取不苟大公 正無私正直不阿。 分 性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摯。 情 好是否好學勤奮及有無特殊嗜 尚好。 學學對本職學識是否富余經驗及 識驗常識是否豐富。 20見見解是否正確能否運用科學 解頭腦判別是非分析因果。 分 進能否勤於進修充實學識技能 修。 才表敘述是否簡要中肯言詞是否 能達詳實清楚。 15實作事能否貫澈始終力行不懈 踐。 分 體體力
6、是否強健能否勝任繁劇 能工作。 績 委 員 會直 屬 或 上 級 長 官 分 分 項第 款第 目。 款。 如考核非主管人員時,改為左列三細目: (1)合作:與其他有關人員能研究。 (3)改進:對自身工作能否隨時注意改進。 指明優點缺點必須具體肯定。如係主管人員應在總評內對其領導管理能 內加劃記號。 加,考績委員會應依據直屬或上級長官之評分評定,機關首長應依據考 數欄,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分別扣除家庭照顧假 第 4 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其考績擬列甲等者,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並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左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
7、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一 特殊條件: (一) 因完毕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者。 (二) 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專業或楷模獎章者。 (三) 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一天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 (四) 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 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 者。 (五) 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六) 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 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成績列前三名者。 (八) 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現卓著,為國爭光者。 (九) 依考試院所頒激勵規定獲
8、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二 一般條件: (一) 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功二次以上,或累積達記功二次以上之獎 勵者。 (二) 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經權責機關或學 術團體,評列為前三名,並頒給獎勵者。 (三) 在工作或行為上有良好表現,經權責機關或聲譽卓著團體,公開表 揚者。 (四) 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者。 (五) 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毕,績效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 (六) 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 (七) 參加與職務有關為期四週以上之訓練,其考核成績列前三名,且平 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者。 (八
9、) 擔任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領導有方,績效優良者。 (九) 主持專案工作,規劃周密,經考評有具體績效者。 (一) 對於艱鉅工作,能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經權責機 關獎勵者。 (一一) 管理維護公物,克盡善良管理職責,減少損害,節省公帑,有具 體重大事蹟,經權責機關獎勵者。 (一二)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者。因特殊條件或一般條件各目所列優良事蹟,而獲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者,該優良事蹟,與該次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於辦理年終考績,僅應擇一採認。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一 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二 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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