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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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如涉及请在 括号里打√ (一)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或)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槽)(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二级判断标准)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涉及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 )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 )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 )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 )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 ) 4.施工现场2台(或以上)起重机械存在互相干扰的多台多机种作业工程。 ( ) 5.装配式建筑构件吊装工程。 ( )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涉及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 )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 )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 4.高处作业吊篮工程。 ( ) 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 ) 6.异型脚手架工程。 ( ) (五)拆除工程 也许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或箱涵顶进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 (七)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 3.人工挖孔桩工程。 ( ) 4.水下作业工程。 ( ) 5.地下隧道注浆帷幕工程。 ( ) 6.冻结法工程。 ( ) 7.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 ) 8.无梁楼盖结构地下室顶板上的土方回填工程。 ( ) 9.厚度大于1.5m的底板钢筋支撑工程。 ( ) 10.具有有限空间作业的分部分项工程。 ( ) 1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也许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 )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如涉及请在 括号里打√ (一)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或)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槽)(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二级判断标准)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涉及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 )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 )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 )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 ) 3.采用非说明书中基础形式或附墙形式进行安装的施工升降机安装工程。 ( ) 4.外挂式塔式起重机安装和拆卸工程。 ( ) 5.使用屋面吊进行拆卸的塔式起重机拆卸工程。 ( ) 6.架桥机安装和拆卸工程,使用架桥机进行的桥梁安装工程。 ( ) 7.施工现场4台(或以上)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回转半径覆盖范围内有公共交叉区域的群塔作业工程。 ( )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 ) 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 4.用于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施工的吊挂平台操作架及索网式脚手架工程。 ( ) 5.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运送接料平台架工程。 ( ) 6.无法按标准规范规定设立连墙件或立杆无法正常落地等异型脚手架工程。 ( ) 7.无法按照产品说明书中参数及安装规定安装的高处作业吊篮工程。 ( ) (五)拆除工程 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 ) 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 ) 3.待拆建、构筑物高度在10m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及以上,也许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或顶进箱涵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 (七)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1.安装高度100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 ) 2.跨度36m或悬挑18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安装工程。 ( ) 3.采用整体提高、顶升、平移(滑移)、转体,或安装净空高度18m及以上高空散装法施工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 ) 4.单个构件或单元采用双机或多机抬吊施工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 ) 5.采用分段、分条、分块安装,临时承重支架高度超过18m或其受力超过50kN的钢结构工程。 ( ) (八)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 2.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 ) 3.水下作业工程。 ( ) 4.地下隧道注浆帷幕工程。 ( ) 5.冻结法工程。 ( ) 6.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 ) 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也许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 ) 我单位承诺将严格贯彻并督促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严格贯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告知》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行细则》及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参建各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 (盖章) 注:本表由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各存一份。 附件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表AQ-C1-2 编号 工程名称 规划十五路跨线桥建设工程、再生水管线工程 施工单位 北京市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 北京京博通工程征询有限公司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如涉及请在 括号里打√ (一)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或)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槽)(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二级判断标准)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涉及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 )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 )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 )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 )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 ) 4.施工现场2台(或以上)起重机械存在互相干扰的多台多机种作业工程。 ( ) 5.装配式建筑构件吊装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涉及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 )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 )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 4.高处作业吊篮工程。 ( ) 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 ) 6.异型脚手架工程。 ( ) (五)拆除工程 也许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或箱涵顶进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 (七)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 3.人工挖孔桩工程。 ( ) 4.水下作业工程。 ( ) 5.地下隧道注浆帷幕工程。 ( ) 6.冻结法工程。 ( ) 7.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 ) 8.无梁楼盖结构地下室顶板上的土方回填工程。 ( ) 9.厚度大于1.5m的底板钢筋支撑工程。 ( ) 10.具有有限空间作业的分部分项工程。 ( ) 1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也许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 )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如涉及请在 括号里打√ (一)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或)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槽)(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二级判断标准)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涉及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 )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 )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 )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 ) 3.采用非说明书中基础形式或附墙形式进行安装的施工升降机安装工程。 ( ) 4.外挂式塔式起重机安装和拆卸工程。 ( ) 5.使用屋面吊进行拆卸的塔式起重机拆卸工程。 ( ) 6.架桥机安装和拆卸工程,使用架桥机进行的桥梁安装工程。 ( ) 7.施工现场4台(或以上)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回转半径覆盖范围内有公共交叉区域的群塔作业工程。 ( )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 ) 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 4.用于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施工的吊挂平台操作架及索网式脚手架工程。 ( ) 5.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运送接料平台架工程。 ( ) 6.无法按标准规范规定设立连墙件或立杆无法正常落地等异型脚手架工程。 ( ) 7.无法按照产品说明书中参数及安装规定安装的高处作业吊篮工程。 ( ) (五)拆除工程 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 ) 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 ) 3.待拆建、构筑物高度在10m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及以上,也许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或顶进箱涵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 (七)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1.安装高度100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 ) 2.跨度36m或悬挑18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安装工程。 ( ) 3.采用整体提高、顶升、平移(滑移)、转体,或安装净空高度18m及以上高空散装法施工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 ) 4.单个构件或单元采用双机或多机抬吊施工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 ) 5.采用分段、分条、分块安装,临时承重支架高度超过18m或其受力超过50kN的钢结构工程。 ( ) (八)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 2.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 ) 3.水下作业工程。 ( ) 4.地下隧道注浆帷幕工程。 ( ) 5.冻结法工程。 ( ) 6.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 ) 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也许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 ) 附件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表AQ-C1-3 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许可手续编号 施工总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专业分包单位 其他单位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名称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类别 专家组长信息 姓名 工作单位 专业 证书编号 专家信息 姓名 工作单位 专业 证书编号 论证意见: 本工程关键节点: 论证结论:通过£ 修改后通过£ 不通过£ 专家组长签字: 专家签字: (论证专用章)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附件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重要条款 违法违规行为 认定条件 认定标准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条件1 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一、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并满足条件3至条件7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二、 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8,并满足条件9至条件15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16,并满足条件17至条件24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专业承包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条件2 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条件3 施工总承包单位无法提供专项施工方案 条件4 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了专项施工方案,但专项施工方案无编制人员签字 条件5 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了专项施工方案,但专项施工方案无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条件6 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了专项施工方案,但专项施工方案未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条件7 提供的专项施工方案重要内容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有严重缺项 条件8 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专项施工方案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条件9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均无法提供专项施工方案 条件10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提供了专项施工方案,但专项施工方案无编制人员签字 条件11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提供了专项施工方案,但专项施工方案无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条件12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提供了专项施工方案,但专项施工方案无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条件13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提供了专项施工方案,但专项施工方案未加盖专业分包单位公章 条件14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提供了专项施工方案,但专项施工方案未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条件15 提供的专项施工方案重要内容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有严重缺项 条件16 危大工程实行专业承包 条件17 专业承包单位无法提供专项施工方案 条件18 专业承包单位提供了专项施工方案,但专项施工方案无编制人员签字 条件19 专业承包单位提供了专项施工方案,但专项施工方案无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条件20 专业承包单位提供了专项施工方案,但专项施工方案无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条件21 专业承包单位提供了专项施工方案,但专项施工方案未加盖专业承包单位公章 条件22 专业承包单位提供了专项施工方案,但专项施工方案未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条件23 专业承包单位提供了专项施工方案,但专项施工方案无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条件24 提供的专项施工方案重要内容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有严重缺项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四条 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条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至条件7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条件2 施工单位无法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 条件3 施工单位提供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但参与论证的专家未从专家库中选取 条件4 施工单位提供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但符合专业规定的专家人数少于5人 条件5 施工单位提供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但与工程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以专家身份参与专家论证会,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 条件6 施工单位提供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但专家未参与专家论证会即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条件7 施工单位提供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但专家由别人代签字 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 条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并满足条件3至条件5的一项,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 条件2 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 条件3 施工单位未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条件4 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但未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 条件5 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且重新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但未经专家组长批准 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条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并满足条件3至条件5的一项,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条件2 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结论为“不通过” 条件3 施工单位未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条件4 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但未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 条件5 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且重新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但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条件1 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并满足条件3至条件7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条件2 施工单位未按照已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危大工程施工;或未按照已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和专家论证程序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 条件3 重要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技术参数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规定 条件4 重要施工机具、设备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规定 条件5 重要材料规格、型号等重要参数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规定 条件6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与专项施工方案不一致, 且未按规定变更 条件7 存在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规定并增长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形 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条件1 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擅自修改内容的部分) 同时满足条件1至条件3,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条件2 施工单位对已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已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和专家论证程序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擅自修改,且未重新履行上述程序 条件3 专项施工方案擅自修改的内容,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重要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技术参数;(2)重要施工机具、设备;(3)重要材料规格、型号等重要参数;(4)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且未按规定变更;(5)其他擅自修改并增长安全风险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未规定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断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条件1 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至条件6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条件2 专项施工方案已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但无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 条件3 专项施工方案已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但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 条件4 专项施工方案已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但未加盖总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 条件5 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施工单位已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且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已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未审查签字,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已审查签字但未加盖总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 条件6 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结论为“不通过”,施工单位已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且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已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未审查签字,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已审查签字但未加盖总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未规定其整改 条件1 施工单位未按照已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危大工程施工;或未按照已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和专家论证程序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但无法按照本认定标准认定为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未规定其整改”。 条件2 监理单位发现,但未发出工作联系单或监理告知等书面指令规定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未规定其停工的 条件1 按照本认定标准,认定为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节严重情形)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和条件3的一项,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未规定其停工”。 条件2 监理单位发现,但未发出工程暂停令等书面指令规定 条件3 监理单位发现,且发出工程暂停令等书面指令规定,但未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条件1 施工单位未按照已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危大工程施工;或未按照已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和专家论证程序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但无法按照本认定标准认定为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同时满足条件1至条件4,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条件2 监理单位发现,并发出工作联系单或监理告知等书面指令规定 条件3 施工单位接受到书面指令规定,但拒绝采用整改措施 条件4 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监理报告等书面报告 施工单位拒不断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条件1 按照本认定标准,认定为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节严重情形) 同时满足条件1至条件4,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拒不断止施工时,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条件2 监理单位发现,并发出工程暂停令等书面指令规定 条件3 施工单位接受到书面指令规定,但拒绝暂停施工 条件4 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监理报告等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行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行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行细则 条件1 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至条件4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行细则”。 条件2 监理单位未相应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行细则 条件3 监理实行细则的编审程序和签字人不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4 监理实行细则与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行专项巡视检查 条件1 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至条件4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行专项巡视检查”。 条件2 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行专项巡视检查,并填写专项巡视检查记录 条件3 专项巡视检查频率不符合监理实行细则或严重不符合相关标准 条件4 专项巡视检查记录无巡视人员签字 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条件1 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并满足条件3至条件6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条件2 危大工程按照规定需要验收 条件3 施工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监理单位未参与组织 条件4 施工单位未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监理单位未督促施工单位组织 条件5 参与验收的人员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 条件6 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总监理工程师未签字确认 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条件1 监理单位无法按照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提供齐全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满足条件1或条件2的一项,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条件2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未单独建档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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