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新产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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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新产品管理办法 (2013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新产品管理,加强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品创新,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我行整体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管理原则 (一)新产品开发应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有明确的目标市场和客户群,重视客户体验,注重开发效率。 (二)新产品开发应以xx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在投产前应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三)新产品开发应坚持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原则。投产前应对涉及的风险进行全面和客观的分析,制定相应的风险计量方案及合理的风险管控措施。投产后应加强风险管理后评价,根据风险评估情况适时追加风险缓释控制措施。 (四)新产品投产前,应明确业务操作流程、会计处理办法及分产品核算规则,并在后台操作、员工培训、营销推广、系统支持等方面做好准备,保证推向市场后产品效益可计量、运营高效率和客户服务高质量。 (五)新产品投产后,应及时跟踪客户和市场反应、销售及业务运作情况等,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 第二章 新产品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 新产品定义 (一)本办法所指的新产品包括: 1.全新产品,指从未向外部客户提供过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以及资金业务中新增的用于投资和交易的金融工具。包括我行自行研发或者与集团外第三方机构以合作、代售或代理方式推出的全新产品或服务。 2.现有产品的改进,且导致我行承受的风险增加。所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包括: (1)现有产品增加新功能或原有功能发生变化; (2)增加新的销售/服务渠道(如电子交易渠道); (3)产品组合(捆绑或包装两个以上现有产品或服务); (4)资金业务中现有金融工具由于币种、结构等发生变化而引入新的风险因素; (5)其他改进。 3.现有产品从境内推向境外或从境外引入境内,因法律、市场环境不同而对产品加以改进,且使我行承受的风险发生变化。 (二)以下对现有产品的改进,如没有带来新增风险,则不属于本办法的新产品范畴,包括: 1.产品名称的改变; 2.营销方案的改变(比如改变产品的外观等); 3.境内一级分行已投产的新产品引入境内另一家分行; 4.理财产品(如果同类理财产品已经过本办法的新产品审批流程审批,新发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带来新增风险); 5. 新增联名借记卡和信用卡; 6. 现有产品向电子渠道的迁移或电子渠道产品的优化; 7. 其他产品改进或整合。 第五条 根据新产品给我行带来的风险增加程度,将新产品分为四类。 (一)A 类新产品。将给我行带来相当高的新风险或者使我行已承担的风险有显著增加,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中有四项及以上为“高”。 (二)B类新产品。将给我行带来较高的新风险或者使我行已承担的风险有较大增加,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中有一项及以上为“高”。 (三)C类新产品。将给我行带来一定的新风险或者使我行已承担的风险有一定增加,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中最高风险级别为“中”。 (四)D类新产品。不符合以上标准的新产品,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中各项均为“低”。 第六条 新产品研发和投产权 (一)总行 1.立项权。总行各业务总部产品管理模块/部门高职人员 指产品管理模块/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助理总经理/首席产品经理/资深产品经理) 拥有所属条线新产品的研发立项权。 2.投产权。A类新产品由所属业务经营管理决策委员会 业务经营管理决策委员会指公司金融委员会、个人金融委员会、金融市场委员会、运营服务委员会(下同)。 主席(副主席)/ 其他产品管理部门主管行领导/上海总部总裁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主席(共同主席/副主席)共同审批。B类新产品由所属业务经营管理决策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其他产品管理部门主管行领导/上海总部总裁审批。C类新产品由所属条线管理模块/部门高职人员审批。D类新产品由总行相应模块/部门按照内部审批流程审批。 (二)境内一级分行 应根据总行对一级分行的授权审批新产品的研发和投产。 (三)总行各业务总部的产品管理模块应每年对分行在受权范围内开发的新产品分类认定情况进行评估,将分行新产品分类认定的准确性作为对分行进行新产品授权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审批机构 (一)业务经营管理决策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其他产品管理部门主管行领导/上海总部总裁 负责与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主席(共同主席/副主席)共同审批 A 类新产品的投产和退出;审批本业务总部或业务条线B类新产品的投产和退出。 (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主席/共同主席/副主席 根据xx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政策和新产品管理办法要求,审定关于新产品开发的风险管理政策并监督其执行情况;与业务经营管理决策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其他产品管理部门主管行领导/上海总部总裁共同审批A 类新产品的投产和退出。 (三)总行各业务总部的产品管理模块/部门高职人员 审批本业务条线新产品的开发立项;审批本业务条线C类新产品的投产和退出,审阅本条线的新产品《后评价报告》。 (四)境内一级分行行长 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审批或授权分管副行长审批本行新产品的立项和投产,审阅经其批准的新产品《后评价报告》;审批本行自行管理的特色产品的退出。 第八条 产品管理模块/部门 产品管理模块/部门指各业务总部内负有产品经营管理职责的各职能模块或总行有关业务部门。 (一)总行产品管理模块/部门高职人员 研究审议本模块/部门产品创新规划,推动产品创新;在新产品开发流程中履行相应职责:核准《新产品开发建议书》,审批新产品开发立项,检查验收投产前各项准备工作,批准C类新产品投产,督促产品负责人及时进行后评价,尽快处理和解决投产后问题。 (二)总行产品负责人 产品负责人指各产品管理模块/部门中负责具体产品或产品线经营管理工作的团队或职位。主要职责包括:完成《新产品开发建议书》,提出新产品分类建议,提交审批人审批立项;完成产品详细设计和开发;完成《新产品投产准备检查表》,提交审批人审批投产;完成新产品《后评价报告》;配合创新研发部对新产品投产后情况开展独立评估;履行向监管机构的新产品报批或报告手续;提出产品停办或退出建议,在获批后组织实施;对本条线授权分行开发的产品进行审核、跟踪、监督和指导,对产品核心性能的改变进行有效管理。 (三)分行产品负责人 分行产品负责人指对应总行产品管理条线的分行部门、团队或职位。主要职责包括:按照本办法和分行新产品开发管理细则的要求,在新产品开发中承担主要职责;向总行报送本行受权范围内新产品开发和后评价情况,以及需要总行审批的新产品开发需求;协助总行产品负责人开展新产品后评价。 第九条 协调管理机构 (一)总行新产品开发管理部门——创新研发部 负责集团新产品管理工作的规范、协调、支持和推动,包括:起草、发起修订和解释本办法;对新产品开发流程进行跟踪和评估,承担协调和监督职能:协助有关专业部门对新产品实施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核,督促和检查总行和分行的新产品后评价情况,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产品投产后情况开展独立评估,协助产品负责人向监管机构履行新产品报批和报告手续;管理和规范xx产品信息;实施跨产品、跨条线、跨区域、跨渠道的产品组合和核心银行系统产品创新研发。 (二)分行新产品开发管理部门——分行指定部门 分行应指定新产品开发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按照本办法和分行新产品开发管理细则的要求,在新产品开发流程中承担规范、协调、支持和推动职责;牵头组织分行相关部门对分行自行开发的产品开展独立评估;向总行报送分行新产品信息和同业创新信息;根据总行创新研发部要求开展产品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其他专业部门 (一)客户关系模块/部门 负责调研和反馈客户需求,提出新产品开发意向;协助产品负责人制定新产品营销方案,了解产品投产后的客户反映,提出改进建议。 (二)信息科技部门 对新产品开发的IT技术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技术解决方案;对涉及新产品开发的IT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协助产品负责人编写新产品IT系统需求说明书;组织实施IT系统开发以及测试和投产工作;对新产品开发涉及的系统风险、有关IT系统的操作性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就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提出建议;对新产品投产后与IT相关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后评价。 (三)运营服务部门 负责运营服务类新产品的开发;协助其他部门进行新产品开发的可行性论证,设计业务处理方案,编写业务操作规程,审定业务凭证,识别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就风险防范措施提出建议;为新产品投产和运营提供支持保障;对新产品投产后的运营情况进行后评价。 (四)风险管理部门 负责对新产品涉及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就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提出建议;协助产品负责人对产品投产后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后评价。 (五)法律与合规部门 负责对新产品涉及的法律合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就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提出建议;依据我行规章制度管理、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新产品涉及的规章制度、合同进行合规审查;按照反洗钱要求对新产品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进行合规审查,提出建议;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审查,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协助产品负责人对产品投产后的相关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后评价; (六)财务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新产品会计、税收处理办法及内部资金定价规则;参与新产品投入产出的分析评价工作;负责对新产品涉及的流动性风险、资本充足性风险、税收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就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提出建议;统筹管理和协调新产品的利率定价、服务收费定价工作;协助资金产品交易部门对需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金产品的估值能力进行评估;协助产品负责人对新产品投产后的效益和相关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后评价。 (七)管理信息部门 负责审核新产品的数据结构、数据定义等数据标准。基于前端业务系统设定的唯一可追索的产品码标识,牵头负责与产品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等共同研究分产品、分客户核算以及计算部门分润的系统实现方式,包括新产品核算相关信息的采集、分析、报表制定等。 (八)电子银行部门 负责相应电子渠道新产品需求统筹,协助其他部门进行电子渠道新产品开发的可行性论证,设计渠道实现方案和业务处理方案,编写业务操作规程,识别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就风险防范措施提出建议;为电子渠道新产品投产和运营提供支持和保障;对新产品投产后的运营情况进行后评价。 (九)办公室 负责指导业务部门实施新产品品牌管理;对新产品涉及的声誉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就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提出建议;指导部门对产品投产后的品牌和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后评价。 (十)稽核部门 负责评估xx新产品开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 新产品开发和投产流程 第十一条 新产品开发和投产流程包括从产生开发意向到立项、开发、验收投产、后评价的完整过程,包括以下阶段(流程图见附录1): 阶段1:提出新产品开发意向和立项 阶段2:设计与开发 阶段3:验收与投产 阶段4:后评价 上述各阶段为新产品开发的完整流程,对于不涉及信息系统开发、风险较低的新产品,可以将提出新产品开发意向、立项、设计与开发等阶段适当合并,在经过验收投产环节后报审批人审批。 以下各阶段的有关规定中,如无特别指明,产品负责人和部门均指总行产品负责人和部门。境内一级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的新产品开发和投产流程见第十六条。 第十二条 阶段1: 提出新产品开发意向及立项 (一)新产品开发意向的提出和分类 1.产品负责人根据新产品开发意向完成《新产品开发建议书》(附录2),对涉及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提出新产品分类建议。 2.产品负责人将《新产品开发建议书》、《新产品风险评估参考表》(附录3)发送新产品分类认定部门,包括风险管理部门(含风险管理总部和业务总部内部的风险管理机构)、法律与合规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办公室以及创新研发部。新产品分类认定部门对涉及风险进行评估,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新产品分类意见,以孰高原则确定分类。经认定为D类的新产品,可以按照产品管理模块/部门内部管理流程进行设计、开发与投产,但在投产时应将投产通知报备创新研发部。 3.RACA评估。D类产品不需进行RACA评估。对于A、B、C类产品,如果《新产品开发建议书》中“综合风险水平评估表”的“综合风险水平”对操作风险的评估结果为“中”及以上,需要进行RACA评估。 4.税务合规评估。根据美国《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FATCA)要求,产品负责人应根据行内相关要求对新产品进行评估、填写《新产品开发建议书》。 (二)审批立项 1.产品负责人可以在立项前征求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管理、运营服务、信息科技、管理信息、办公室、创新研发等专业部门的意见。专业部门的早期介入有助于提高产品研发的质量和效率。各专业部门应从专业角度就如何完善新产品开发方案提出建设性意见或解决方案。如果该产品涉及重大风险,应予以提示并提出风险缓释方案或建议,如果认为该产品涉及重大风险且现有风险管理手段无法有效控制风险而不同意开发,应提出明确反对理由。各专业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如到期无回复,视为无意见。 2.产品负责人根据各部门意见修订《新产品开发建议书》,提交本模块/部门高职人员审批立项。 第十三条 阶段2:设计与开发 (一) 产品详细设计与开发 产品负责人在《新产品开发建议书》的基础上,进行新产品详细设计,包括确定产品功能、定价和估值模型、业务流程、风险管理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等,制定相应规章制度,确定会计及税收处理方法,开发业务支持系统等。涉及服务收费的,按照《xx》规定执行。产品负责人应洽管理信息部门、财务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明确外部监管(如有)和内部管理报表需求和实现方式,说明产品统计标准和规则。 (二)完成RACA评估 对于需要进行RACA评估的新产品,由业务总部的产品管理模块/产品管理部门牵头,按照《新产品操作风险与控制评估工作模板》(附录4)的要求完成RACA评估。新产品的RACA评估是对新产品涉及的现有流程改变或新增流程进行评估,而非对新产品涉及的所有流程进行评估。新产品RACA评估应采取讨论组会议的方式进行。 (三)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在新产品研发中形成或可能形成知识产权的,必须在新产品正式投产前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程序。 第十四条 阶段3:验收与投产 (一)投产前检查和验收 1.产品负责人应根据《投产准备检查表》(附录5)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将《新产品开发建议书》、《投产准备检查表》及新产品开发相关文档提交业务所涉及的专业评估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专业评估部门包括:风险管理(包括业务总部内的风险管理机构)、法律合规、信息科技、财务管理、运营服务、管理信息、办公室、创新研发部门。对于需要进行RACA评估的新产品,由风险管理总部操作风险模块对新产品RACA评估报告进行审核。上海总部的新产品RACA评估结果应报上海总部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时报备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操作风险模块。产品负责人应完成新产品税务合规(FATCA)评估并遵守相关要求。 各专业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投产审核意见。各专业部门的审核意见为:同意投产、不同意投产、有条件同意投产。如果不同意投产,应提出明确理由。对于获得全部专业部门同意投产或有条件同意投产意见的新产品,产品负责人可提交审批人审批投产。对于专业部门不同意投产的新产品,产品负责人可根据专业部门的意见对产品进行改进,待改进工作完成后,再次提交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审批人审批后投产。 2.对于已批准投产但需向银监会报批或报备的新产品,产品负责人应按照《xx股份有限公司新业务报批、新产品报告归口管理办法》的要求将相关材料提交创新研发部,由创新研发部统一归口报送。对于需要向其他监管机构报批或报备的新产品,由产品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送手续。 创新研发部应将银监会的批复结果发送产品管理模块/部门。对于监管机构批复不同意投产的新产品,产品负责人应视批复意见对新产品方案进行修订后再次报批或报备银监会,或者参照第五章“新产品停办或退出管理”终止新产品的投产流程。 (二) 投产通知 对于满足投产条件的新产品,产品负责人于投产时将投产通知(附录6)报备创新研发部。 (三) 投产 对于需要试点的新产品,可以选择局部地区或特定客户群试点投产。产品负责人应及时跟踪和评估试点投产的情况,如果试点结果证明该产品不符合最初设计目标,需要停办或退出,应按照第五章规定履行停办或退出手续。 第十五条 阶段4:后评价 (一)后评价的主要目的是从市场和客户反应、业绩表现、风险控制等方面对产品投产后实际效果与《新产品开发建议书》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投产后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工作建议。 (二)所有新产品须在投产后一年内进行后评价。投产时间为投产通知中的投产日期,而非首笔业务发生时间。产品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后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报告》(附录7),经总行产品管理模块/部门高职人员审核后,提交审批人审阅,同时抄送创新研发部。 (三)总行各产品管理模块应每年梳理本条线新产品研发和投产情况,分析新产品投产后风险变化以及分行同类产品的差异性等,识别该新产品的风险变化和分行间存在的差异是否会导致会计处理或管理手段的调整,是否应该建立相应的IT系统加强管理等。通过后评价加强总行各产品管理模块的产品规划,加强新产品管理和推广。 (四)创新研发部可组织相关部门对产品投产后情况开展独立评估。 (五)新产品推出一年后不再视为新产品,纳入已有产品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一级分行的新产品研发流程 (一)提出新产品开发意向及立项 1.产品负责人完成《新产品开发建议书》,提出新产品分类建议,经分行新产品分类认定部门认定新产品分类。对于认定为D类的新产品,可以简化流程,但须在投产前报备总行。 2.立项阶段 对于在总行授权范围内的新产品,产品负责人将《新产品开发建议书》提交分行行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立项。 如果属于总行授权范围之外的新产品,由分行负责人向总行产品管理模块/部门提出申请,总行产品管理模块/部门负责对分行提交的立项需求进行审核,对于分行提交的类似需求进行梳理、整合,避免重复开发,对于有推广价值的需求纳入总行统一规划,加强业务流程的标准化和业务模式的规范化后,由总行产品管理模块/部门履行新产品研发和投产流程。 (二)设计与开发阶段 分行产品负责人参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新产品开发建议书》基础上进行新产品详细设计。对于需要进行RACA评估的新产品,由分行产品管理部门牵头完成。 (三)验收与投产阶段 1.分行产品负责人应将《新产品开发建议书》、《投产准备检查表》及新产品涉及的相关文档提交分行专业评估部门审核和验收。 2.各部门审核后,分行产品负责人应将相关文档提交分行行长或其授权人审批投产。在新产品正式投产前(包括D类新产品)15个工作日,分行产品负责人应将《新产品开发建议书》、《投产准备检查表》等相关文档以行发文方式报送总行产品管理模块/部门,同时抄送创新研发部。如开展了RACA 评估,RACA评估结果应报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牵头部门审核,同时报备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操作风险模块。总行产品管理模块/部门负责对新产品进行专业审核,如认为需要总行专业部门进行评估,应将相关文档发送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管理、管理信息、办公室、运营服务等部门征求意见。对于有重大风险隐患的产品开发方案,总行各专业部门向总行产品管理模块/部门反馈意见,总行产品管理模块/部门可以暂停投产,要求分行进行调整和完善。 对于按照《xx股份有限公司新业务报批、新产品报告归口管理办法》的要求须向银监会报批或报告的新产品,分行应将相关文档一并报送总行产品管理模块/部门,总行产品管理模块/部门审定后,向创新研发部报送相关文档,创新研发部统一向银监会履行报批或报告手续。对于需要向其他监管机构报批或报备的新产品,由总行产品管理模块/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送手续。须向地方银监局报批或报告的新产品,由一级分行负责。 如15个工作日后总行无异议,新产品可正式投产,对于须向银监会报备的新产品,应在正式向银监会报备10个工作日后,银监会无异议方可投产。 创新研发部应将银监会的批复结果发送总行产品管理模块/部门。对于监管机构批复不同意投产的新产品,总分行产品负责人应视批复意见对新产品方案进行修订后再次报批或报备银监会,或者参照第五章“新产品停办或退出管理”终止新产品的投产流程。 (四)后评价阶段 分行产品负责人应完成分行自行开发和投产新产品的后评价工作,将《后评价报告》经一级分行行长或其授权人审核后,报备总行产品管理模块/部门和创新研发部。 第十七条 新产品归口报送 对于符合《xx股份有限公司新业务报批、新产品报告归口管理办法》的新产品,应按照该办法的规定由总行履行报送手续。 第十八条 新产品推广 总行创新研发部及时更新新产品信息,加强xx新产品信息交流。各业务总部的产品管理模块/部门应建立新产品后评价、交流和推广制度,明确推广标准、推广流程和推广方式。对于已在部分地区面向部分客户推出的新产品,应定期进行后评价,对于经后评价认为有全辖推广价值的新产品,应加以规范和标准化后在全辖推广,并对推广效果定期评估。 第十九条 新产品档案管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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