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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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合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4.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4.2 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4.3 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4.4 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5.1 现场指挥 5.2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站) 5.3 专业性应急救治队伍 5.4 疾病防止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 6 院内救治 7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8 信息报告和发布 9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10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10.1 信息保障 10.2 急救网络保障 10.3 应急队伍保障 10.4 应急物资保障 10.5 应急经费保障 10.6 应急交通运送保障 10.7 其他保障 11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12 附则 12.1 责任与奖惩 12.2 预案制订与修订 12.3 预案解释部门 12.4 预案实行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劫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映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普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合用范围 本预案合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含发生在境外但对我市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救援工作。重要是: 自然灾害:涉及洪涝、旱灾、冰雹、大风、雪灾、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事故劫难:涉及航空、公路、水运和工矿公司、建设工程、公共场合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火灾、建筑物倒塌事故,电力、通信和城市供水、供气、供电设施事故,重要河流、水库以及城乡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中毒、泄漏,放射性物质丢失、泄漏,辐射事故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社会安全事件:涉及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普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贯彻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映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限度、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病人多,或核放射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给予医疗卫生救援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 2个及以上县(区)或邻国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拟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到50人—9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含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 2个及以上县(区)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4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含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2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等领导机构的领导下,与公安、民政、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部门配合,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和市紧急救援中心(市急救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简称市救援领导小组),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平常工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在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当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响应级别超过本级应急指挥权限时,要在上一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积极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市卫生局要组建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专家组的职责是: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启动、应急准备、应急解决、应急终止建议;参与制定应急预案、专业技术方案、操作技术规范;提供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指导和征询服务。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涉及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任务。其中,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县紧急医疗救援站及其专业队伍承担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病人员转送任务;各级各类医院和专业医疗救治机构承担伤病人员院内救治任务;各级采供血机构、储血点承担采供血任务;各级疾病防止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做好疾病防止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卫生行政部门最高领导负责,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普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如下图: 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卫生部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 省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 省卫生厅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生局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县(区)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部 县(区)级卫生局 县(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机构 配合和协作关系 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 特别重大事件 较大事件 一般事件 重大事件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机构 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机构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机构 普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做出应急响应,组织应急解决。本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预案,采用果断措施进行前期解决,控制事态发展。预案的启动要遵循“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县(区)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的原则,即市、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随之启动。 4.1 特别重大事件(I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并启动普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立即启动。即,市卫生局接到关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迅速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组进行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请求国家、省医疗卫生救援支援的建议;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病人员转送、院内救治、传染病防止控制等工作;及时向省卫生厅、市应急委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必须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挥调度,接受其监督指导,及时向上一级应急委、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4.2 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并启动普洱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Ⅱ级应急响应立即启动。即,市卫生局接到关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专家组对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病人员转送、院内救治、传染病防止控制等工作;及时向市应急委、省卫生厅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根据专家组的意见,提出后续医疗救治方案和相关措施;及时向省卫生厅、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4.3 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并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Ⅲ级应急响应立即启动。即,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迅速启动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专家组对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病人员转送、院内救治、传染病防止控制等工作;根据专家组的意见,提出后续医疗救治方案和相关措施;及时向县(区)政府、市卫生局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市卫生局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对事发县(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根据需要组织市级专家组赴现场提供技术指导,适时向市内有关县(区)通报情况。 4.4 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IV级)应急响应及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专家组对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病人员转送、院内救治、传染病防止控制等工作;提出后续医疗救治方案和相关措施;及时向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对事发县(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根据需要组织市级专家组赴现场技术指导,适时向市内有关县(区)通报情况。 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调集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和临近医疗机构救治队伍,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再相继调集现场调查解决组、专业应急救治队伍和其他医疗机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1 现场指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地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所,指定卫生部门负责人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协调指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所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救援力量局限性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迅速调集救援力量给予支援。 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所的职责是: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调集后续救援力量;拟定收治伤病人员的医疗机构,安排重症伤病人员的转送;做好现场信息收集,保证通信畅通,及时上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工作。 5.2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站) 各级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站)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要迅速调派距离最近的救护车辆及救治队伍赶赴现场并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将现场伤亡人员、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向本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2.1 实行现场抢救 (1) 检伤分类 组建检伤分类小组,调集通过检伤分类训练、有一定经验的临床医师赶赴现场,穿戴统一的急救服装、臂章、胸牌,迅速将伤病人员转出危险区,实行现场医疗急救和检伤分类。 分类标准:根据伤病人员临床症状、生命体征等情况,分为重度、中度、轻度、死亡四类。重度指危及生命者,如呼吸心跳骤停、窒息、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中度指伤情较重,只要及时得到解决,一般不危及生命,如单纯性骨折、外伤出血、眼外伤等。轻度指血压、呼吸、脉搏等基本生命体征正常,可步行,症状较轻,一般对症解决即可,如挫伤、擦伤等。死亡指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散大。 分类标志:用红、黄、蓝、黑四种颜色分类标记法,分别对重度、中度、轻度、死亡病例做出分类标志,扣系在伤病人员手腕或脚踝部位,方便病情辨认和采用救治措施。 (2) 现场急救 按照“先救命、后救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进行伤病人员现场急救。应随时对已检伤分类的伤病人员进行复检,发现有呼吸心跳骤停、窒息、活动性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危急重症现象立即进行抢救和治疗,维持患者基本生命体征。 5.2.2 伤病人员的转运和途中监护 要按指定的地点及时转送伤病人员,做到合理分流、病人与病情记录一并转送。途中要安排医护人员观测病情,维持救治措施,避免二次损伤。 5.3 专业性应急救治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建应急救治队伍,协助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站)或独立完毕伤病人员检伤分类;对伤病人员进行诊断、救治;参与病人转送和途中监护;向现场指挥所报告有关情况。 5.4 疾病防止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 迅速开展卫生学调查、评价、卫生执法监督,提出专业技术意见和建议,采用有效防止控制措施,防止发生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证大灾之后无大疫。 6 院内救治 本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院内救治工作,并按急诊抢救、专科治疗程序进行。各级医疗机构应做到:不拒收任何伤病人员;按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救治人数,迅速贯彻床位、救治力量及相应救治设备;伤病人员送达时,做好伤病人员交接,迅速对伤病人员进行分诊救治,听取专家组的意见;做好危重病人、特殊病人会诊或转院工作;做好伤病人员诊治记录和总结,及时向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 7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外籍及港澳台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应立即报告现场指挥所或卫生部门,卫生部门立即核算其身份和医疗保险等情况,上报本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并通报本地外事部门(含港澳事务)或台湾事务部门,在上述部门的指导、协调和协助下做好后续工作。 8 信息报告和发布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站)和其他医疗机构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人员伤亡、现场抢救、卫生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向本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所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每日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人员及医疗救治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地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需要向邻近国家和地区通报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卫生厅统一通报,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9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是: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完毕,所有伤病人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并经专家组评估,报本级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应将应急响应终止信息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10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10.1 信息保障 在中央及省级、市级财政支持下,市卫生局负责构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网络系统,覆盖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并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管理系统连接,形成上下级之间、卫生部门之间、卫生部门与医疗卫生单位之间、各医疗卫生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以便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和事件信息,发挥医疗卫生救治体系作用,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映能力和应急解决能力。 10.2 急救网络保障 10.2.1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站) 市级建立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市急救中心),除思茅区外,各县要依托县级医疗机构建立急救站。各级人民政府配备的紧急医疗救援装备由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站)集中统一管理。 紧急情况下,经市卫生局授权,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具有指挥协调全市医疗急救资源的职能。 10.2.2 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医院 由省卫生厅制定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医院标准,根据需要指定若干综合医院为网络医院,建立全市医疗急救网络。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医院应加强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形成院内外紧密联系的“急救链”,开通绿色通道,保障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工作,提高急救能力和救治成效。 10.2.3 专业救治基地 市卫生局依托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建立市化学中毒、职业中毒、食物中毒、创伤重症急救、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有条件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托辖区内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相应的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10.3 应急队伍保障 10.3.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市卫生局组建50人的市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下设现场调查解决组、院前急救组、创伤救治组、中毒救治组、核辐射救治组、传染性疾病救治组、疾病防止控制组等若干专业组。各县(区)要分别组建不少于30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应具有:在应急状态下开展卫生学调查和疾病防止控制的能力,有专业救护和基本急救的技能,有抢救生命的仪器和设备,有维持伤病人员基本生命体征的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自身安全防护能力等。 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个人防护和现场工作设备,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服从卫生部门的统一指挥,贯彻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院内救治任务。 10.3.2 医疗卫生救治专业技术队伍 从事院前急救、院内急诊、ICU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均是医疗卫生救援的重要力量。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市急救中心)为全市急救专业技术培训基地,承担专业人员培训任务。 10.4 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药品、器械、设备、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计划,做好实物储备和信息储备。经济部门负责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生产,保证应急物资供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物价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物价稳定。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急物资储备经费。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动用后应及时足额补充。 10.5 应急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按规定给予补贴、救助或报销。 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支付,本地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督促贯彻。 社会安全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承担,本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贯彻。有关商业保险机构要按参保人的投保协议,贯彻理赔工作。 10.6 应急交通运送保障 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应急队伍应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通信设备。 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保障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应急物资运送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保证交通运送畅通,必要时实行现场控制和交通管制。要开通道路通行“绿色通道”,对执行紧急医疗救援任务的120急救车免交通行费,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10.7 其他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协作开展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特殊救治药品的生产。检疫、海关部门依法支持急需进口药品、设备、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红十字会积极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必要时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驻普部队协调部队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支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1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要做好卫生救护知识宣传工作,大力普及卫生救护基本知识,积极开展宣传骨干培训。新闻出版、宣传部门要组织广播、电视、报社、互联网等新闻单位,广泛宣传卫生救护知识,引导对的舆论。各部门、各单位、各社会团队要加强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自救互救,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12 附则 12.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厉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2 预案制订与修订 各县(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应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2.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2.4 预案实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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