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管理系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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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员工福利管理系统 一、员工互助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员工的团队及互助精神,安定生活,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配合本办法的推行而成立员工互助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办理有关款项的保管、核发、生息、运用等事宜。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除临时工人员外,应一律参与本会。其互助权益自缴纳互助费的月份起生效,自奉准离职之日起失效。 第四条 本会除设立当然委员6人,由公司经理一级主管及总务(或人事)、会计主管担任外,另设立委员3~6人,由全体员工推选,并由委员互选主任委员一人,负责总理本会一切业务。前项委员中除当然委员外,任期皆为1年,连选得连任。 第五条 本会设总务干事、会计各一人,承办本会事务。 第六条 本会每月定期召开1次,如遇紧要事项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如无重大事项时可以传阅方式进行。 第七条 参与本会的员工,每月应缴纳互助费及互助基金。互助费由本人承担,互助基金由公司按薪资(本薪)的1%金额补贴,皆于发放薪酬时扣缴。所缴的互助基金及互助费系互助捐款性质,概不退还。 第八条 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所发生的互助事故,不合用于本办法,但因公伤假或特别病假逾期者不在此限。 第九条 本会经办的互助事项应每月公布一次。本会收支应每年结算一次,于翌年一月公布。 第十条 员工申请互助事项时,以“互助事项给付申请表”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呈准后公布实行,修改时亦同。 二、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简章 第一条 本简章遵照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规程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 第三条 本会设于××公司内。 第四条 本会设委员9人,除由本公司财务部经理为当然委员外,其余由职工推选代表5人,工人推选代表3人充任。再由委员互推1人为主任委员,任期除当然委员外,均为1年,连选得连任。 第五条 本会设总干事1人,由委员互推兼任或聘会外人员兼任。 第六条 本会委员、干事概为义务职务。 第七条 本会每月开会1次,必要时可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任主席。 第八条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在委员中委托1人代理。 第九条 本会任务如下: 1.关于员工福利事业的审议、推动及督导事项。 2.关于员工福利金的筹划、保管及动用事项。 3.关于员工福利事业经费的分派、稽核及收支报告事项。 4.其他有关福利事项。 第十条 本会办理福利事业设立××公司员工福利社,其章程另订。 第十一条 依法提拨的福利金,应由本会存入银行保管,非经本会会议通过不得动用。 第十二条 本简章自呈奉主管领导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三、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条 员工福利金来源: 本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福利金来源涉及下列五项: 1.基金部分:由本公司提拨××万元,以提拨一次为限。 2.营业额提拨部分:由公司的营业额提拨,每月提拨前月份营业额的万分之×。 3.薪资提拨部分:由公司所有员工的薪资、年终奖金扣减千分之五移拨。 4.伙食费移拨部分:由公司员工伙食费、伙食补贴费移拨。 5.福利金运用收入部分:由福利金的运用赚取的利息与利润。 第二条 员工福利金的使用范围: 本委员会福利金的使用范围涉及下列六项用途: 1.办理本公司员工的各项福利活动,涉及旅行、电影放映、节庆活动、生日会等。 2.办理本公司员工的伙食,涉及平日缮食、加菜、会餐等。 3.办理员工伤病的救济慰问、婚丧喜事的庆贺哀悼等。 4.员工的借支。 5.其他由本委员会决议的用途。 6.福利金的营利性运用或购买本委员会设备的支出。 第三条 福利金的运用: 1.本委员会福利金的运用涉及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项支出,非营利性支出每月动支的金额以不超过当月份的收入金额为原则,但特殊情形经由三分之二以上福利委员通过者不在此限。 2.本委员会福利金的非营利性支出,应由福利金运用小组编列预算,于每月月初提交委员会审核并予公布。 3.员工伙食费、各项庆贺、慰问、奠仪、救济的金额标准,由本委员会制定公布。 4.员工伙食的支出款项统由本委员会控制,参照支出标准按日实报实销。 5.本公司员工的伤病、慰问、婚丧喜事互助金的发给统由当事人或其直接主管提出申请。 6.本公司员工因特殊事故需向本委员会申请借支,可由当事人填妥申请单后向本委员会申请,但借支的金额以不超过当事人一个月薪资所得为限,月息1.5%,但特殊情形由本委员会委员保证者得借支至3个月所得。 7.本委员会各项福利活动的费用支出以不超过当月份的预算为原则,实报实销。 8.本委员会营利性的支出统由福利金运用小组运用,无动用部分得存入本公司账上,以1%日息计息。 第四条 福利金的运用状况报告与控制: 1.本委员会福利金运用小组每月月底必须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支出编列结算表,交付本委员会审核并予公布。 2.福利金的收支账务程序比照一般会计制度办理,支出金额超过××元以上者并需提交福利金运用小组审议。 3.福利金运用小组每半年应编列福利金运用表及资产负债表各一份交本委员会审议并予公布。 第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改。 四、员工抚恤细则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与社会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悉依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合用。 第三条 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工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所有薪酬,但以24个月为限。 第四条 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元。 2.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元。 3.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元。 4.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元。 5.服务4年以上未满2023者,给予××元。 6.服务2023以上者,给予××元。 第五条 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四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金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事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六条 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以在停薪留职后6个月内为限。 第七条 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派顺序表及批准文献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力资源部。 第八条 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部门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第九条 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献,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1.配偶。 2.直系血统的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6.孙子女。 第十条 死亡者如无遗属或遗属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第十一条 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准予延长。 第十二条 本细则呈总经理办公会核定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五、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员工每人每月补贴医药费××元;员工子女补贴一个,即每月××元;员工父母实行半费补贴一个,即每月××元。 第三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元。 第四条 正式聘用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收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当年应发医药补贴费,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1.收据金额在××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收据金额在××元至××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收据金额在××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报销办法,扣除当年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60%报销。 第六条 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四条。 第七条 员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请补贴,由财务经理核定,总经理批准后,在职工福利或工会互助金中实行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九条 医疗费补贴由人力资源部每月造册,告知财务部发放。 六、员工工伤补贴费支给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使其能认真工作,免去后顾之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补贴费的支给分为: 1.医疗给付。 2.残废给付。 第三条 医疗给付:员工因公受伤急需医疗者,应发给医疗补贴费。 第四条 已参与劳动保险的员工,因公受伤者可凭据由公司补贴下列医疗费用: 1.于送往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机关指定医院前,因情况危急先行送往就近医院治疗者,其所付费用。 2.急救所做紧急解决,如输血或特效针药等费用。 3.主治医师认为必需的针药,而劳保不能给付者。 第五条 因受劳动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不能参与劳保的员工,其医疗费用的支给比照劳保规定由公司发给。 第六条 残废给付:员工因公受伤经医疗后,诊断为残废者,依照本公司退休办法的规定支领退休金。 第七条 临时及试用人员不合用本办法,但得视实际情况酌予补贴。 第八条 工伤补贴费的发给应检附医院证明及收据申请核付。(申请书由人力资源部制发)。 第九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公布实行,修改时亦同。 七、员工健康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员工健康,加强防止疾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健康检查,以每年举办一次为原则,有关检查事项由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三条 X光摄影由人力资源部与防疾中心接洽时间,请派巡回车至公司或工厂办理。经防病中心告知必须进一步检查者,应前往指定医院摄大张X光片,以助判断疾病。 第四条 一般检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市立医院接洽时间,分别至该医院接受检查。工厂由人力资源部接洽医师至厂内检查。 第五条 有关费用概由各部门承担。 第六条 经检查结果有疾病者,应及早治疗。如有严重病况时,由公司令其停止继续工作,返家休养或往劳保指定医院治疗。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每届年终,应依检查表作成疾病名称、人数及治疗情形等记录,以作有效措施及卫生改善的参考。 第八条 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八、伤病、重大灾害及丧葬补贴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为加强职工福利,增进其生活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正式雇用的职工,自到职日起,至离职日止,得以发生的事实,分别引用本办法条款申请补贴费,惟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同在本公司服务者,不得以同一事因反复申请补贴。 第三条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因伤病住院时,得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户籍誊本(职工本人免附)、住院证明书及医疗费用单据,提送职工福利社申请补贴。 第四条 伤病补贴费的给付标准如下: 1.职工本人得申请补贴保险机构给付津贴的所有医疗费用,但自第一次住院日一年内,其累积总额以××元为限。 2.配偶或直系血亲得申请补贴半数医疗费用,但每一眷属自第一次住院日起一年内,其累积总额以××元为限。 第五条 职工本人或其眷属如因施行整容、整形或违反生理的手术等,及因自戕而致伤病时,均不得申请补贴。 第六条 申请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或其他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补贴费,须由职工本人或其眷属于灾害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本公司同事两个证明文献,提交职工福利委员会核定。 第七条 重大灾害补贴的给付,须由本会委员两人查明实际受害情形后,核定补贴金额。但最多以××元为限。 第八条 申请丧葬补贴费应由申请人于事实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附户籍誊本、死亡证明书,提送职工福利社核发。 第九条 丧葬补贴费给付标准如下: 1.职工本人补贴××元。 2.配偶或其直系血亲每人补贴××元。 第十条 丧葬补贴费的受益人,如无特别指定(指定受益人须由职工本人自动向福利社登记)其顺序如下: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第十一条 申请各项补贴费,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冒领等事情,除追回款项外,并报请议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注:所谓重大灾害的范围,依照下列办理: 1.员工所有的房屋因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而受损,始得申请重大灾害补贴费。 2.因工作关系,将迁移而另租屋,但其原所有房屋或租与别人,遇重大灾害者,可申请补贴费。 九、员工家庭生活补贴费支给办法 第一条 为安定员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公司已婚男性员工的配偶发给生活补贴费每月××元整,但配偶在本公司服务则不予发给。 第三条 本公司男性员工的子女未满20足岁者,检具足资证明的户籍誊本请领眷属生活补贴,每人每月××元整。但子女虽未满20周岁,但已就业者不准请领。 第四条 家庭生活补贴费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一次发给。 第五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改。 第六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公布实行,修改时亦同。 十、房屋津贴给付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的房屋津贴悉依本办法给付。 第二条 凡外勤人员因工作关系,经公司调离现住址或本籍地以外县市,需租屋以执行职务者,由该人员自行申请,经主管复核,各该部经理核准后始付房屋津贴。 第三条 但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房屋津贴: 1.应征在招募地区服务的。 2.在家庭所在地执行职务的。 3.自愿调离者。 第四条 每月津贴规定如下: 1.主管以上 600元至 1000元 2.一般人员 400元至 600元 第五条 津贴在每月25日与薪金一并发放。 第六条 外勤人员若因调动而必须取消房屋津贴者,应由该部门告知人力资源部停止支付。 第七条 本办法经呈准总经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十一、员工购置住宅补贴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鼓励员工勤勉服务,谋求员工生活的安定,特制定本办法以协助员工购置住宅。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欲承购正规建筑公司于市区或其近郊兴建的住宅房屋(公寓限第二层以上)者,可依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补贴。 第三条 申请补贴的员工应具有下列各项条件,但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1.在本公司服务满3年,并达法定年龄。 2.各年度业绩考评均在××分以上。 第四条 申请人应详填本公司印制的申请书,由所属管理部门层呈审核。 申请人有多人时,按下列标准评估积点以定顺位: 1.年资:服务满3年者15点,以后每增一年增5点,不满一年之零数不计,至50点为止。 2.抚养承担:单身者5点,有配偶者加5点,有依法应抚养的父母子女者,每1人加2点,累加至20点为止。 3.职等:××职等者5点,每进一职等加1点,至10点为止。 积点高者为先,积点相同者以公开抽签方式定其顺位。 第五条 凡申请获准依本办法补贴的员工可享受下列优待: 1.在正规建筑公司公开推出其所建房屋一个月内订购者,由本公司洽请建筑公司照该公司公开售价优惠××元。超过一个月订购者,优惠××元。 2.由本公司无息贷与申请人××万元以下,以供缴纳自备款。此项贷款由公司直接拨交建筑公司,作为申请人承购该公司房产的最后一期自备款。 第六条 前条贷款自核拨之日起分 × 年按月平均由申请人所属部门于发薪时扣还。 第七条 申请人应觅得本公司认可之人为保证人,负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第八条 申请人在借款偿清之前如将住宅转卖出租或设定抵押与第三人或未依约按月偿还贷款达3个月时,本公司应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规定申请人履行: 1.规定申请人就未清偿的借款及房屋优待价款即时一次清偿,并追收此未清偿的借款自借款日起至所有偿还为止的利息。 2.规定申请人将该房地移转与本公司,由本公司依本办法的规定记售与其他合格员工,其移转的一切费用税捐(涉及契税、增值税等)等均由申请人承担。至于申请人已缴的房地价款,则由本公司无息退还。 第九条 申请人在借款之日起,服务未满3年离职者,照第八条规定办理;如服务满3年,不追加利息,但需将未清偿的借款一次清偿。 第十条 申请人应将其所购房地提供抵押与本公司,其抵押金额应涉及: 1.借款金额。 2.房屋优待价款额等。 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核准贷款,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撤消其权利,转由其他合格员工承贷: 1.自行放弃。 2.交付贷款前离职。 3.经发现申请人不符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或其申请书有关事项填载不实者。 4.未依本公司所规定期限办理觅保手续或协同办理抵押手续者。 5.因其他事故,经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认为不宜予以贷款者。 第十二条 每批补贴人数由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随时公布。如分派给第三条的申请人后仍有剩余,亦可补贴其他不合该条规定的员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公布实行,修改时亦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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