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综合防突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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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一、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规定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毕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 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公司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 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重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 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重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 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 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行;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用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成规定指标。 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用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用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查。经效果检查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行区域防突措施。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查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突出矿井初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查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假如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则检查和考察结果可合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查。此外,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查和保护范围考察。 保护效果检查、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有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查。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查结果应当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实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实验考察。在实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实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在实验前由煤矿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域; (二)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性、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拟定构造线两侧突出危险区边沿到构造线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构造分布划分出下部区域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 (三)在上述(一)、(二)项划分出的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以外的区域,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P进行预测。假如没有或者缺少煤层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煤层瓦斯含量W进行预测。预测所依据的临界值应根据实验考察拟定,在拟定前可暂按表2预测。 表2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瓦斯压力P(MPa)瓦斯含量W(m3/t)区域类别P﹤0.74W﹤8无突出危险区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突出危险区第四十四条采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测所重要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为井下实测数据; (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限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三、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用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涉及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如在有效保护垂距内存在厚度0.5m及以上的无突出危险煤层,除因突出煤层距离太近而威胁保护层工作面安全或也许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的情况外,一方面开采保护层。有条件的矿井,也可以将软岩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二)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综合比较分析,择优开采保护效果最佳的煤层; (三)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选择突出危险限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先行开采,但采掘前必须按本规定的规定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查; (四)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在选择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二)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采用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忽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三)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四)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煤矿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前,一方面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拟定煤柱影响范围。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当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应当根据实验考察拟定,并报煤矿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初次开采保护层时,可参照附录D拟定沿倾斜的保护范围、沿走向(始采线、终采线)的保护范围、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最大保护垂距、开采下保护层时不破坏上部被保护层的最小层间距离等参数。 采用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规定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以下同; (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规定相同; (三)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 (四)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行(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沿到巷道轮廓线(涉及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巷道两侧的控制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规定相同; (六)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七)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 第五十条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拟定。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 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用改善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 四、区域措施效果检查 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查重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经实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也可以结合煤层的透气性系数变化率等辅助指标。 当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检查时,应当根据实测的最大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最大残余瓦斯含量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方法对预计被保护区域的保护效果进行判断。若检查结果仍为突出危险区,保护效果为无效。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重要指标或其他经实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查。其中,在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对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查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其他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直接测定值或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值。 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也可以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的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查。 检查期间还应当观测、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他突出预兆。 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查时,应当根据经实验考察(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拟定的临界值进行评判。在拟定前可以按照如下指标进行评判: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指标进行检查,假如没有或者缺少残余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检查,并且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的预抽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查,假如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表4的临界值则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 但若检查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边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鉴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 当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检查时,若任何一个检查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成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鉴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则此检查测试点周边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均鉴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区。 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查时,均应当一方面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规定,不符合设计规定的,不予检查。 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查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查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未超过120m,以及对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查时若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则沿回采工作面推动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查测试点;若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段宽度或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长度大于120m时,则在回采工作面推动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2个检查测试点。 当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在回采区域和煤巷条带的布置方式或参数不同时,按照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检查规定分别进行检查; (二)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查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查测试点; (三)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查时,至少布置4个检查测试点,分别位于规定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查测试点位于规定预抽区域内距边沿不大于2m的范围; (四)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查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检查测试点,且每个检查区域不得少于3个检查测试点; (五)各检查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也许远离测试点周边的各预抽钻孔或尽也许与周边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长检查测试点。 采用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查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预抽区域内钻孔的间距和预抽时间差别较大时,根据孔间距和预抽时间划分评价单元分别计算检查指标; (二)若预抽钻孔控制边沿外侧为未采动煤体,在计算检查指标时根据不同煤层的透气性及钻孔在不同预抽时间的影响范围等情况,在钻孔控制范围边沿外适当扩大评价计算区域的煤层范围。但检查结果仅合用于预抽钻孔控制范围。 五、区域验证 在石门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采用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的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分别采用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二)工作面每推动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用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 (三)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四)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用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测突出预兆。 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用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初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应保存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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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 综合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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