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大型企业集团项目公司派出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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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项目公司派出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前 言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集团在深圳以外地区投资(含合资)建设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派出人员包括外派人员和借调人员两类。其中,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推荐聘任的项目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及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项目公司需求,按照稀缺人才和关键岗位标准,在集团内部统一为之调配的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借调人员是指由项目公司与集团公司或者集团其它内部企业签署《借调协议》后临时借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管理单位是指根据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决定对项目公司实施管理的子集团或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公司全体外派人员。 第五条 项目公司稀缺人才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项目公司的人才来源有三种方式:一是外派,二是借调,三是本地化。原则上,项目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外派;阶段性工作岗位实行借调;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实行本地化。 第七条 项目公司依照业务流程做好岗位分类与人才规划工作。针对外派岗位,项目公司可向集团公司提出派出人员需求。 第八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人力资源的统一配置工作,集团内部企业应树立全局观念、服从总体安排,为项目公司的发展提供多方面,特别是人才方面的支持。 第九条 集团鼓励员工到项目公司锻炼和发展,主动拓宽个人职业发展通道。个人发展应服从集团事业发展需要,在充分考虑个人职业发展前景和项目公司经历优先的同时,兼顾当前个人利益。 第十条 集团支持外派人员在项目公司长期发展,同时致力于建立和完善合理周期基础上的外派岗位轮换机制。 第十一条 派出人员纳入集团人才梯队,项目公司工作经历将作为今后集团干部晋升、提拔的优先条件,集团将努力拓宽项目公司派出人员的职业发展通道并从制度上加以保障。 第二章 选聘及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应在对项目运做进行流程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岗位分类与人才规划工作。针对派出岗位,项目公司应提前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书面提交人才派出需求计划,人才派出需求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岗位与职位 (二) 岗位职责与工作环境 (三) 任职要求:年龄、学历、专业经验等 (四) 薪酬福利 (五) 派出方式:外派或借调 (六) 到岗时限及派出期限 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人才派出需求计划经集团公司审议批准后,外派人员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借调人员由项目公司与人员借出单位及管理单位协商确定。借调人员的劳动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由项目公司与人员借出单位签署《借调协议》,借调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将项目公司外派人才需求信息在集团范围内公开发布,并负责接收推荐及自荐人员资料。项目公司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的人员信息进行选拔,确定最后聘任人员。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需同外派人员签订聘任协议,聘任协议签订前,项目公司、管理单位应就外派人员的职业发展、薪酬福利、培训考核、后勤保障、社会保险、组织关系等问题同其本人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 第十七条 外派人员与项目公司签订聘任协议前,应在原单位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手续。 第十八条 外派人员(含高管人员)签订聘任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到项目公司管理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报到,在10个工作日必须到项目公司报到。 第十九条 项目公司外派人员出国出境证照管理执行集团统一证照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外派人员为党员的,须将组织关系转至项目公司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派出人员应服从项目公司管理,遵守项目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尽快融入项目公司,在工作中起到带头作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司负责派出人员的考核管理,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报管理单位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集团培训政策向项目公司及外派人员倾斜,派出期间,项目公司应为外派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外派人员辞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好工作移交手续,由项目公司协助外派人员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外派人员辞职后,根据项目公司推荐并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方可在集团内的企业重新就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公司与外派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管理单位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七条 外派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如涉及经济补偿金,应连续计算外派人员在派出前任职某集团企业的工作年限(已获经济补偿工作年限除外)。经济补偿金由项目公司支付。 第三章 外派待遇 第二十八条 自项目公司发放外派人员薪酬之月起,外派人员在原单位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不再发放。需要结算的,由项目公司与原发放单位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外派人员在派出期间享受异地工作补贴,标准为2200元/月,补贴由项目公司发放。外派补贴根据实际情况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调整。 第三十条 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可享受由项目公司提供的住房或住房补贴(参加当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除外),住房补贴额度由项目公司确定。 第三十一条 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每月增加200元的通讯报销额度。 第三十二条 项目公司与管理单位签订委托缴纳社会保险协议,项目公司中原社会保险在深圳的员工,其社会保险由管理单位在深圳延续办理,缴纳基数按其在项目公司的月工资标准执行,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派出地的社会保险未实现全国统筹的,项目公司须为外派人员办理工伤险或意外险,同时为每人每年提供3000元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额度。 第三十四条 项目公司委托管理单位为外派人员延续缴纳企业年金,年金支付额度原则上参照项目公司月工资标准,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项目公司定期为员工(含派出人员)安排体检。 第三十六条 项目公司每年至少为外派员工安排两次探亲机会,交通费用由项目公司报销,具体实施办法由项目公司制定。 第三十七条 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执行所在项目公司的岗位标准;借调人员的薪酬福利标准及具体发放办法由项目公司与人员借出单位协商确定。 第四章 沟通与服务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管理单位及项目公司应面向外派人员建立正式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信息并帮助解决必要问题。 第三十九条 外派人员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必要时可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反映外派相关问题。 第四十条 管理单位应与外派人员建立联络机制,紧急情况时为其提供必要的家庭支持。 第四十一条 项目公司及管理单位每年中秋节、春节,应对外派人员及其家人表示慰问。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在区外同外方股东合作的项目,其派出人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项目公司不支付相关费用时由管理单位负责支付。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第四十四条 6-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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