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相关法律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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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目录:一、案例分析:1、国内首起股票期权案相关法律问题及分析2、华为与刘平股权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及分析3、中关村在线与前七名员工股权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及分析4、朱奇与渣打银行股票期权案相关法律问题及分析二、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选择股票来源方式时应关注的法律问题三、站在公司的角度,实施股权激励对劳动合同法有什么现实意义?一、案例分析案例一 国内首起股票期权纠纷案【案情介绍】:某公司在上市前曾向全体员工发出电子邮件称:“公司的上市离不开全体员工的努力,公司的未来更需要每一个员工去参与、去贡献、去创造经管理层讨论决定,公司在2000年2月将以公司首次股票
2、公开发行初始价格授予全体员工公司股票选择期权。除已按照或将按公司期权计划被授予期权的骨干和核心员工外,凡在公司上市前进入公司的员工都将有资格获得100股的股票选择期权,每提前一年进入,股票期权增加100股。”然而在该公司上市后向员工发放最少100股的期权证书时,其软件部工程师陈先生却发现:期权证书没有自己的。陈先生1997年10月进入公司工作,按照公司最少100股,每提前进入公司一年股票期权增加100股的原则,陈先生最少应获得300股的期权。另外他了解到软件部其他工程师拿到了2000股的期权,而自己连最基本的300股都没拿到。陈先生感到不解,遂找到软件部主管询问此事。主管称:公司没有给。陈找到
3、公司领导和法律部负责人,上面称:公司给了,压在部门。此后一段时间,陈为其股票期权证书上上下下找了多位领导,最终得到的答复是:因为其业绩不好而不给其股票期权。陈先生在为其股票期权奔波于公司上下级领导和部门时,4月25日又接到公司软件产品部、人力资源部合发的通知:“基于陈的业务表现,你已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给你的基本任务。现在公司决定终止与陈的雇佣合同公司支付3个月的辞退赔偿金。”当陈先生准备为劳动争议和期权打官司时,5月9日该公司意识到不给其期权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不合适,于是撤回了原来的决定,提出了对陈先生新的处理意见:一、给予陈2000年股票期权300股;二、撤销4月25日对陈发放的解除劳动合同的
4、通知书,公司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三、要求其按照公司发放给其的工作质量改进计划开展工作。该处理意见附件中提到陈在去年下半年的工作中主要存在的问题。附件最后称:若继续再留用陈,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两项改进工作,如果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上述工作,公司还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陈先生没有在这份“处理意见”和补给他的期权证书上签字。他认为:让其完成的任务是软件部几个人干了一段时间都没有完成的工作,一个人根本不可能在一个月内完成。按照完不成改进工作计划还要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300股期权也是一纸空文。因为期权协议中明文规定:股票的认购期为4年,其间若持有人离开公司后将不得再认购公司的股票。陈先生对其公司以“工
5、作表现不好”为由不给他股票期权提出几点质疑:公司股票期权发放的原则是什么,职工有无知情权?按照公司最初的分配原则,到底有没有我的期权?发放股权证书时,高层领导说给了压在部门,部门说公司没给,最早的通知中说每人都有,究竟谁代表公司?谁有权做出给谁不给谁的决定?对陈先生的几点质疑,公司的说法是发放期权主要是根据员工在公司担负的责任和其在工作中的表现,绝不是说你在这个岗位上就会获得多少股期权,同一岗位上获得的期权会有很大差异。为了庆祝公司上市,所以公司出台了一个很特殊的规定,就是给不同岗位上的员工按照来公司的年限最少100股的期权,这个方案是企业管理层制定通过的。公司在运作期权的过程中基本是遵循每个
6、员工最少100股的原则。具体到陈先生的情况最后公司还是认为他应该享有每年100股的期权,所以公司做了修改决定,同意给他300股期权。5月18日上午,陈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仲裁其劳动争议和期权纠纷的仲裁申请,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股票期权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仅针对劳动争议部分进行了处理,没有处理期权纠纷。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前,陈先生曾经找过证监会,答复说海外上市公司证监会管不了。陈先生的期权纠纷最后不了了之。案例二:焦强与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权纠纷案提交日期: 2009-02-02 13:41:58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西民初字第0
7、3277号原告焦强,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41号。委托代理人李胜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1号楼6层。法定代表人何世红,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徐阳,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保全,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焦强(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其他股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代理人李胜凯、被告代理人徐阳、杨保全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月26日
8、,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高层管理人员聘用合同,约定:原告受聘担任中国金融网资本板块主编职务,年薪15万元,其中 14.4万元按月支付现金,剩余0.6万元用于分期购买被告的0.1%股权。聘用合同生效之后,被告须在六个月内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每延期一天,须向原告支付迟延违约金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从2007年2月1日起开始到被告单位工作,被告按月发放原告月薪现金部分,同时按月扣取原告相应的购股款。2007年11月初,原告经向北京市工商局了解到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经向被告核实后,原告于2007年11月8日以履行聘用合同的劳动争议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仲裁
9、委)提出仲裁申请。西城仲裁委请示了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确认,本纠纷不在劳动合同争议的受案范围,为涉及股权的民事合同纠纷。综上,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分期支付股权价款的义务,被告却未履行其相应的合同义务,已构成合同违约,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07年8月1日起至被告办理完毕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之日的迟延违约金;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财讯公司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且在西城区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15 日内没有向法庭提起诉讼,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股权激励及股权回购的规定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
10、款,原告据此要求变更和违约金的请求也不成立;合同中约定的股权购买内容属股权期权的性质,目前变更股权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告没有向被告支付相应股价款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原告主张的每迟延一天支付的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其损失,且在上市前原告不享有分红等权利,没有什么损失,因此被告不同意焦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高层管理人员聘用合同,约定:原告受聘担任中国金融网资本板块主编职务,年薪15万元,其中14.4万元按月支付现金,剩余6000元用于分期购买被告的0.1%股权,但原告支付的全部股权款以1.8万元为限。聘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被告必须办理相关的工
11、商登记变更,如被告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的,每延期一天,须向原告支付迟延违约金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从2007年2月1日起开始到被告处工作,被告按月发放原告月薪现金部分,同时按月扣取原告相应的购股款。 2007年11月,原告向北京市工商局查询了解到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2007年12月,被告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以上事实有人员聘用合同、扣发工资单、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支付必须遵循现金支付的原则,该原则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予以变更。原
12、告与被告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关于“工作报酬”、“股权激励及股权回购”等内容的约定,系被告以原告购买被告股权的形式代替货币向原告支付工资,违法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述内容应确认为无效。对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股权登记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焦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零四十元,由原告焦强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缴纳上诉费用,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 判
13、 员 王 欣 代理审判员 谢江军 代理审判员 张 影 二00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超 书 记 员 马莎莎【问题】:1、 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工资薪酬?实施股权激励发生纠纷该由哪个部门管辖?2、 股票期权给谁给多少由谁决定?实施股权激励应经过哪些程序?【分析评介】:1、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工资薪酬?实施股权激励发生纠纷该由哪个部门管辖?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颁布,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一
14、)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规定:“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四)
15、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可行权日之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五)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行权日,借记应付职工资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四)4001 实收资本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在行权日,按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应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四)4002
16、资本公积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按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
17、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
18、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
19、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三条规定:“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
20、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
21、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
22、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人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上述四个规定现在是并存生效状态,从级别上来说,四个文件的法律位阶应是平等的,都属部门规章。从内容上看,四个规章有不致
23、之处,最明显的是劳动部关于工资的解释,显然是排除了股票期权的;统计局的定义虽然没有排除,但并未明确;财政部会计准则明确把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支付作为工资薪酬予以会计处理;财税两部门的规章则很明确指明股票期权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股票期权激励与公司治理一文中指出,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薪酬”是一个薪酬组合或称薪酬包(CompensationPackage)的组合概念。它通常由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计划和股权激励组成。2.2薪酬组合中的每一项都有其针对性,比如,基本工资是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奖金是对员工绩效的直接回报;长期激励的功能是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一致性,其主要形式股票期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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