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的股权激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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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企的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涵义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方式对本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要技术人员等进行的激励。拟上市国有企业是指目前尚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但正在计划改制并上市的国有企业。拟上市国有企业实质上是非上市公司,适用有关非上市股权激励的法律规定,由于其正在计划改制并上市,在制定相关股权激励方案时,也有必要综合考虑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公司管理制度的衔接和连续性。(2010年保代培训第四期)存在股权激励有可能影响股权稳定性的情况,则不予审核,必须待履行完毕后在进行审核;(2011年保代培训第二期)关于股份支付。
2、拟上市公司采用新增发行、大股东转让等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将可能实施股份支付相关准则。目前会里已经要求已经申报的企业上报股权激励相关情况(见附件关于股份支付的补充上报内容)。由于本次培训未明确股份支付如何实施,还再摸底过程中,本人建议拟做股权激励的拟上市公司最好等待明确意见后再实施,以免影响申报条件。股权激励的法律依据有关股权激励的规定,目前只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层面的规定,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并未对股权激励做出明确规定。但公司法中有关股权转让等规定是股权激励的基础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还提到“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1、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规定我国有关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规定,主要
3、是针对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对于非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没有太多的限制。自2002年以来,随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 48号)的发布,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激励试点的政策。目前我国有关非上市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规定主要包括:(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2002年9月17日发布)(2)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 508号,2002年11月18日发布)(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
4、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2004年4月30日发布)(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 78号),2005年4月11日发布)(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2005年12月19日发布)(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 1号,2006年1月5日发布)(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5、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2008年9月16日发布)(8)财政部、科技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2010年2月1日)(9)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2010年10月11日)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规定有关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就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国资委和财政部还专门发布了更为严格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我国目前有关国内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规定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6、(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中国证监会2005年12月31日发布)(2)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6月8日发布)(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6年9月30日发布)(4)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2、3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发布)(5)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8年10月21日发布)拟上市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应具备的条件拟上市国有企业实施
7、股权激励的,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尤其是对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国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下称“财政部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2)近年来,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销售额5%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高新技术主业突出。(3)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4)建立了规范的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内部财务核算制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近3年没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5)企
8、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明确,经专家论证具有高成长性,发展前景好。针对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试点企业必须符合财政部指导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进行了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职责明确,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同时,还应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资产评估;(2)高新技术主业突出,近三年国有净资产增值较快,技术及管理等生产要素在资产增值中作用明显,高新技术主业利润总额(销售收入)占试点企业总利润(销售收入)的50以
9、上;(3)制定了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绩效评价、财务核算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完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2010年2月1日财政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降低了实施股权激励的门槛。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专业特色明显,市场定位清晰。(2)产权明晰,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3)具有企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4)近3年研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2以上,且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5)建立了规范
10、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6)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还规定,企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除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企业近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 2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实施办法将财政部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近 年研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5%,调整为2%;将企业近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调整为20%,实施股权激励的门槛明显降低。拟上市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对
11、象及其持股方式、激励对象对于股权激励对象,相关规定比较一致。财政部指导意见、实施办法均规定,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对试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是指企业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参与企业战略决策、领导企业某一主要业务领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领域业务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拟上市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方式财政部指导意见规定了奖励股权(份)、股权(份)出售、技术折股三种激励方式。实施办法规定了股权奖励、股权出售
12、、股份期权三种股权激励方式,同时对分红激励也做出了规定。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权的来源: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其他合法方式。以下只简要介绍三种基本的股权激励方式,不再对各种方式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1、股权奖励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应当依据资产评估结果折合股权,并确定向每个激励对象奖励或者出售的股权。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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