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规章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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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部规章汇编目 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3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7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15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5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377、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44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499、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56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5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59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8113、中华
2、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1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13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56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161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200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2051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213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1821、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238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4523、船 舶 引 航 管 理 规 定25224、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26125、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6426、罚款代收
3、代缴管理办法27227、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7628、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28529、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9430、公路渡口管理规定30131、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30532、办理船员证件管理规则3103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31634、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32135、广东省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办法32536、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33637、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33938、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34139、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34740、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35241、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6742、
4、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37643、交通行政复议规定38044、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38545、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39046、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39347、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40148、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40749、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41250、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41851、沿海航标管理办法43052、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43853、珠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试行)44754、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450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年月日 交通部令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
5、,防止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籍总吨或千瓦以上海船、总吨或千瓦以上内河船舶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本规则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各港务(航)监督负责对进出本港的中国籍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批准的港务
6、监督实施。第四条适用本规则的中国籍船舶必须配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并应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或进出港签证时出示。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用完应在船上保存年。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由港务(航)监督机关核发。外国籍船舶,应在办理进港查验手续时出示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第二章检查第五条对船舶的安全检查,于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对中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为依据;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为依据。第七条对
7、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二)船员及其配备;(三)救生设备;(四)消防设备;(五)事故预防;(六)一般安全设施;(七)报警设施;(八)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九)载重线要求;(十)系泊设施;(十一)推进和辅助机械;(十二)航行设备;(十三)无线电设备;(十四)防污染设备;(十五)液货装载设施;(十六)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第八条检查人员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检查工作证件。船长(驾长)应如实报告船舶的安全状况,并指派有关船员陪同检查。陪同检查的船员应按检查人员的要求,调试和操纵有关设备,回答有关问题。第九条对中国籍船舶进行安全
8、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注明所查项目、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一份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一份由港务(航)监督存查。第十条对外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签发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船长,一份由港务监督存查并视情况将其副本送交船旗国主管当局和国际海事组织。第十一条经港务(航)监督安全检查的中国籍船舶和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记录成员海事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一般六个
9、月内不再检查。但下列船舶不受六个月的限制:(一)国际航行的客船、滚装船、散货船以及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二)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三)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四)被举报低于标准要求的;(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需要检查的。第三章处理第十二条船舶必须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予以纠正和改善,并申请复查。第十三条检查人员要求船舶在指定港口纠正缺陷的,船舶在离开指定港口前应当纠正。指定港口为中国港口的,船舶应在离港前申请复查;指定港口为外国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应在抵达中国第一港口时申请复查。第十四条船舶存在的缺陷危及船舶、船员及旅客和水
10、上交通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检查的港务(航)监督签发禁止离港通知书,禁止船舶离港。第十五条被禁止离港的船舶在纠正缺陷后,经执行检查的港务(航)监督复查合格,报经原批准禁止离港的机关同意,签发解除禁止离港通知书。第四章法 律 责 任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务(航)监督对违法船舶处以750元至1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20元至1000元罚款:(一)拒绝或阻挠安全检查;(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三)涂改或故意损毁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四)未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
11、见纠正缺陷;(五)未按要求申请复查。第十七条中国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的,港务(航)监督对违法船舶处以元罚款,并责成限期改正。第十八条各港务(航)监督及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认真实施检查。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者,由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应当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作出判断并进行处理,避免对船舶造成不适当延误。船方认为作出禁止船舶离港处理不适当的,可以向上级港务(航)监督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船舶因存在缺陷按要求需在纠正后申请复查的,应按规定交纳复查费用并负担相应的交通费用。第二十一条中国籍总吨或千瓦
12、以下海船、总吨或千瓦以下内河船舶的安全检查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船舶安全检查所使用的记录簿、报告书及通知书等文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前言:1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2 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3 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制定。4 本
13、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5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第一部分 实施1 总则1.1 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本规则”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公司”系指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如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
14、执行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公司,表明该公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明文件。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试获得并被证实的有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已发现的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已发现的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周年日”系指对应于有关证明文件有效
15、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1.2 目标 本规则的目标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水域环境造成危害以及造成财产损失。 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1 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2 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3 不断提高船、岸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以及安全与环境保护应急反应能力。 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应保证:.1 符合强制性规定和标准;.2 充分考虑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舶检验机构和行业组织所建议的规则、指南和标准。1.3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国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1.4 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公司应建立、实施并保持包括以下功能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1
16、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2 保证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操作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工作程序和须知;.3 船、岸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间的联系渠道;.4 事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程序;.5 对紧急情况的准备和反应程序;.6 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程序。2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2.1 公司应制定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其内容应能说明如何实现第1.2条所述目标。2.2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船岸各级机构均能始终贯彻执行此方针。3 公司的责任和权力3.1 如果负责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实体不是船舶所有人,则船舶所有人与该实体必须签订符合以下规定的船舶管理协议,并将双方的详细情况报告主管机关:.1 当船
17、舶安全和防污染与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的原则;.2 船舶管理公司同意承担本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3 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船舶管理公司对处理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3.2 对管理、执行以及审核监控安全和防污染工作的所有人员,公司应当用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责任、权力及相互关系。3.3 为使指定人员能够履行职责,公司有责任对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4 指定人员4.1 公司应当任命指定人员,以直接同最高管理层联系,提供公司与船舶的联系渠道。4.2 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利
18、应包括:.1 对公司船岸的安全和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2 确保公司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5 船长的责任和权力5.1 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船长的下列责任:.1 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2 激励船员遵守该方针;.3 以简明方式发布相应的指令;.4 核查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5 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公司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5.2 公司应当保证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个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确立船长的绝对权力和责任,以便船长能够就安全和防污染事务做出决定,并在必要时要求公司给予协助。6 人力资源6.1 公司应当确保船长:.1 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2 完全熟悉公司的安
19、全管理体系;.3 得到必要的支持,以便可靠地履行其职责。6.2 公司应当保证按照有关规定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并健康的船员。6.3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便保证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聘和转岗人员熟悉其职责,凡需在开航前发出的重要指令均应当标明并以书面形式下达。6.4 公司应当保证安全管理体系内的所有人员充分地理解有关规定、标准和相关指南。6.5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标识为支持安全管理体系可能需要的任何培训,并保证向所有相关人员提供这种培训。6.6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确保船员能够及时获得有关安全管理体系的信息。6.7 公司应当保证船员在履行其涉及安全管理体系的职责时能够有效地交流。7
20、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对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公司应当建立制订有关方案和须知(包括需要的检查清单)的程序。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应明确规定由适任人员承担。8 应急准备8.1 公司应当建立程序,以标识、描述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并明确对这些紧急情况如何做出反应。8.2 公司应当制定应急行动的训练和演习计划。8.3 安全管理体系应提供措施,确保公司能在任何时候对其船舶所面临的危险、紧急情况和事故做出反应。9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9.1 公司应当建立程序,确保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及时报告公司,并保证进行调查和分析,以便改进安全和防污染工作。9.2 公司应当
21、建立实施纠正措施的程序。10 船舶和设备的维护10.1 公司应当制定程序,保证船舶及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公司可能制定的任何附加要求进行维护。10.2 为满足这些要求,公司应当保证:.1 按照适当的间隔期进行检查;.2 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及可能的原因得到报告;.3 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4 保存这些活动的记录。10.3 公司应当制定有关程序,以便标识那些会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并提供具体措施,以提高这些设备和系统的可靠性。这些措施应当包括对备用装置及设备或非连续使用的技术系统的定期测试。10.4 第10.2条所述的检查和第10.3条所提及的措施应纳入船舶的日常操作性
22、维护。11 文件11.1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对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进行控制。11.2 公司应当保证:.1 在所有相关场所均能够获得有效的文件;.2 文件的更改应由经授权的人审查批准;.3 被废止的文件应及时清除。11.3 用于阐述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可称为“安全管理手册”。公司应以最有效的方式保存文件。每船舶均应配备与之有关的全部文件。12 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12.1 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审核,以核查安全与防污染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除非由于公司的规模和性质不可能做到,实施内部审核的人员应当不从属于被审核的部门。12.2 公司应当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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