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变形测量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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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XXXXXXXXX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Monitoring of Building Foundation Pit 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行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目 次1 总 则2 术 语3 基本规定4 监测项目4.1 一般规定4.2 仪器监测4.3 巡视检查5 测点布置5.1 一般规定5.2 基坑及支护结构5.3 周边环境6 监测方法及精度规定6.1 一般规定6.2 监测方法及精度规定7 监测频度8 监控报警 9 数据解决与信息反馈9.1 一般规定9.2
2、 当天报表9.3 阶段性监测报告9.4 总结报告附录A 墙(坡)顶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日报表样表附录B 支护结构深层水平位移监测日报表样表附录C 桩、墙体内力及土压力、孔隙水压力检测日报表样表附录D 支撑轴力、拉锚拉力监测日报表样表附录E 地下水水位、墙后地表沉降、坑底隆起监测日报表样表附录F 巡视监测日报表样表1 总 则1.0.1 为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质量,为优化设计、指导施工提供可靠依据,保证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做到安全合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合用于建(构)筑物的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对于冻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老粘土等其他特殊岩
3、土和侵蚀性环境的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尚应结合本地工程经验应用。1.0.3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应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施工方案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精心组织和实行监测。1.0.4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建筑基坑building foundation pit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地下建(构)筑物的施工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2.0.2基坑周边环境surroundings around foundation pit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
4、土体及地下水体等的统称。2.0.3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 Monitoring of Building Foundation Pit Engineering在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期限内,对建筑基坑及周边环境实行的检查、监控工作。2.0.4 围护墙retaining structure承受坑侧水、土压力及一定范围内地面荷载的壁状结构。2.0.5 支撑 bracing由钢、钢筋混凝土等材料组成,用以承受围护墙所传递的荷载而设立的基坑内支承构件。2.0.6 锚杆 anchor bar一端与挡土墙联结,另一端锚固在土层或岩层中的承受挡土墙水、土压力的受拉杆件。2.0.7 冠梁top beam设立在围护墙顶部
5、的连梁。2.0.8 监测点 monitoring point 直接或间接设立在被监测对象上能反映其变化特性的观测点。2.0.9 监测频率 frequency of monitoring单位时间内的监测次数。2.0.10 监测报警值 alarming value on monitoring为保证基坑工程安全,对监测对象变化所设定的监控值。用以判断监测对象变化是否超过允许的范围、施工是否出现异常。3 基 本 规 定3.0.1 开挖深度超过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均应实行基坑工程监测。3.0.2 建筑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由设计方根据工程现场及基坑设计的具体情况
6、,提出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规定,重要涉及监测项目、测点位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3.0.3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行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等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行。3.0.4 编写监测方案前,委托方应向监测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文献; 2 基坑工程设计说明书及图纸; 3 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的道路、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及周边建筑物的有关资料。3.0.5监测单位编写监测方案前,应了解委托方和相关单位对监测工作的规定,并进行现场踏勘,搜集、分析和运用已
7、有资料,在基坑工程施工前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涉及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目的、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人员及重要仪器设备、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值、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监测数据的记录制度和解决方法、工序管理及信息反馈制度等。3.0.6 监测单位在现场踏勘、资料收集阶段的工作应涉及以下内容:1. 进一步了解委托方和相关单位的具体规定;2. 收集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及气象资料、地下结构和基坑工程的设计资料,了解施工组织设计(或项目管理规划)和相关施工情况;3. 收集周边建筑物、道路及地下设施、地下管线的原始和使用现状等资料。必要时应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法保存有关资料;4. 通过
8、现场踏勘,了解相关资料与现场状况的相应关系,拟定拟监测项目现场实行的可行性。3.0.7 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1. 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的基坑工程;2. 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3. 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实行的基坑工程;4.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一、二级基坑工程;5. 其他必须论证的基坑工程。3.0.8 监测单位应严格实行监测方案,及时分析、解决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向委托方及相关单位作信息反馈。当监测数据达成监测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委托方及相关单位。3.0.9 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
9、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及时调整监测方案。3.0.10 基坑工程监测不应影响监测对象的结构安全、妨碍其正常使用。3.0.11 监测结束阶段,监测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以下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组卷归档。1. 基坑工程监测方案;2. 测点布设、验收记录;3. 阶段性监测报告;4. 监测总结报告。3.0.12 监测工作的程序,应按下列环节进行:1. 接受委托;2. 现场踏勘,收集资料;3. 制定监测方案,并报委托方及相关单位认可;4. 展开前期准备工作,设立监测点、校验设备、仪器;5. 设备、仪器、元件和监测点验收;6. 现场监测;7. 监测数据的计算、整理、分析及信息反馈;8. 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和报
10、告;9. 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完整的监测资料。4 监 测 项 目4.1 一 般 规 定4.1.1 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4.1.2 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涉及:1 支护结构;2 相关的自然环境;3 施工工况;4 地下水状况;5 基坑底部及周边土体;6 周边建(构)筑物;7 周边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8 周边重要的道路;9 其他应监测的对象。4.1.3 基坑工程的监测项目应抓住关键部位,做到重点观测、项目配套,形成有效的、完整的监测系统。监测项目尚应与基坑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况相配套。 4.2 仪 器 监 测4.2.1 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2.1进
11、行选择。表4.2.1 建筑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表基坑类别监测项目一级二级三级(坡)顶水平位移应测应测应测墙(坡)顶竖向位移应测应测应测围护墙深层水平位移应测应测宜测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应测应测宜测墙(桩)体内力宜测可测可测支撑内力应测宜测可测立柱竖向位移应测宜测可测锚杆、土钉拉力应测宜测可测坑底隆起软土地区宜测可测可测其他地区可测可测可测土压力宜测可测可测孔隙水压力宜测可测可测地下水位应测应测宜测土层分层竖向位移宜测可测可测墙后地表竖向位移应测应测宜测周边建(构)筑物变形竖向位移应测应测应测倾斜应测宜测可测水平位移宜测可测可测裂缝应测应测应测周边地下管线变形应测应测应测注:基坑类别的划分按照国家标
12、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23执行。4.2.2 当基坑周边有地铁、隧道或其它对位移(沉降)有特殊规定的建(构)筑物及设施时,具体监测项目应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商拟定。43 巡 视 检 查4.3.1 基坑工程整个施工期内,天天均应有专人进行巡视检查。 4.3.2 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应涉及以下重要内容:1 支护结构(1)支护结构成型质量;(2) 冠梁、支撑、围檩有无裂缝出现;(3)支撑、立柱有无较大变形;(4)止水帷幕有无开裂、渗漏;(5)墙后土体有无沉陷、裂缝及滑移;(6)基坑有无涌土、流砂、管涌。2 施工工况(1)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2)基坑开
13、挖分段长度及分层厚度是否与设计规定一致,有无超长、超深开挖;(3)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设施是否运转正常;(4)基坑周边地面堆载情况,有无超堆荷载。3 基坑周边环境(1)地下管道有无破损、泄露情况;(2)周边建(构)筑物有无裂缝出现;(3)周边道路(地面)有无裂缝、沉陷;(4)邻近基坑及建(构)筑物的施工情况。4 监测设施(1)基准点、测点完好状况;(2)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3)监测元件的完好及保护情况。5 根据设计规定或本地经验拟定的其他巡视检查内容。4.3.4 巡视检查的检查方法以目测为主,可辅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器具以及摄像、摄影等设备进行。4.
14、3.5 巡视检查应对自然条件、支护结构、施工工况、周边环境、监测设施等的检查情况进行具体记录。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告知委托方及相关单位。4.3.6 巡视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并与仪器监测数据综合分析。 5 监 测 点 布 置5.1 一 般 规 定5.1.1 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并应满足监控规定。5.1.2 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不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工作,并尽量减少对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5.1.3 监测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监测点的位置应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5.1.4 在监测对象内力和变形变化大的代表性部位及周边重点监护部位,监测点应适当加密。
15、5.1.5 应加强对监测点的保护,必要时应设立监测点的保护装置或保护设施。5.2 基 坑 及 支 护 结 构 5.2.1 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基坑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3个。监测点宜设立在基坑边坡坡顶上。5.2.2 围护墙顶部的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围护墙的周边布置,围护墙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3个。监测点宜设立在冠梁上。5.2.3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孔宜布置在基坑边坡、围护墙周边的中心处及代表性的部位,数量和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每边至少应设
16、1个监测孔。当用测斜仪观测深层水平位移时,设立在围护墙内的测斜管深度不宜小于围护墙的入土深度;设立在土体内的测斜管应保证有足够的入土深度,保证管端嵌入到稳定的土体中。5.2.4 围护墙内力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变形较大且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数量和横向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每边至少应设1处监测点。竖直方向监测点应布置在弯矩较大处,监测点间距宜为35m。5.2.5 支撑内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测点宜设立在支撑内力较大或在整个支撑系统中起关键作用的杆件上;2 每道支撑的内力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各道支撑的监测点位置宜在竖向保持一致;3 钢支撑的监测截面根据测试仪器宜布置在支撑长度的1/3
17、部位或支撑的端头。钢筋混凝土支撑的监测截面宜布置在支撑长度的1/3部位;4 每个监测点截面内传感器的设立数量及布置应满足不同传感器测试规定。5.2.6 立柱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施工栈桥下、地质条件复杂处的立柱上,监测点不宜少于立柱总根数的10%,逆作法施工的基坑不宜少于20%,且不应少于5根。5.2.7 锚杆的拉力监测点应选择在受力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基坑每边跨中部位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宜布置监测点。每层锚杆的拉力监测点数量应为该层锚杆总数的13%,并不应少于3根。每层监测点在竖向上的位置宜保持一致。每根杆体上的测试点应设立在锚头附近位置。5.2.8 土钉的拉力
18、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基坑周边中部、阳角处宜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30m,每层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3个。各层监测点在竖向上的位置宜保持一致。每根杆体上的测试点应设立在受力、变形有代表性的位置。5.2.9 基坑底部隆起监测点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测点宜按纵向或横向剖面布置,剖面应选择在基坑的中央、距坑底边约1/4坑底宽度处以及其他能反映变形特性的位置。数量不应少于2个。纵向或横向有多个监测剖面时,其间距宜为2050m,2 同一剖面上监测点横向间距宜为1020m,数量不宜少于3个。5.2.10 围护墙侧向土压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土质条件变化较大或有代表
19、性的部位;2 平面布置上基坑每边不宜少于2个测点。在竖向布置上,测点间距宜为25m,测点下部宜密;3 当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时,每层应至少布设1个测点,且布置在各层土的中部;4 土压力盒应紧贴围护墙布置,宜预设在围护墙的迎土面一侧。5.2.11 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受力、变形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竖向布置宜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监测点竖向间距一般为25m,并不宜少于3个。5.2.12 基坑内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深井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当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
20、周边拐角处,监测点数量视具体情况拟定;2 水位监测管的埋置深度(管底标高)应在最低设计水位之下35m。对于需要减少承压水水位的基坑工程,水位监测管埋置深度应满足降水设计规定。5.2.13 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被保护对象(如建筑物、地下管线等)周边或在两者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050m。相邻建(构)筑物、重要的地下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置水位监测点;如有止水帷幕,宜布置在止水帷幕的外侧约2m处。2 水位监测管的埋置深度(管底标高)应在控制地下水位之下35m。对于需要减少承压水水位的基坑工程,水位监测管埋置深度应满足设计规定;3 回灌井点观测井应
21、设立在回灌井点与被保护对象之间。5.3 周 边 环 境5.3.1 从基坑边沿以外1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均应作为监控对象。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控范围。5.3.2 位于重要保护对象(如地铁、上游引水、合流污水等)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监测点的布置,尚应满足相关部门的技术规定。5.3.3 建(构)筑物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四角、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且每边不少于3个监测点;2 不同地基或基础的分界处;3 建(构)筑物不同结构的分界处;4 变形缝、抗震缝或严重开裂处的两侧;5 新、旧建筑物或高、低建筑物交接处的两侧;6 烟囱、
22、水塔和大型储仓罐等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得少于4点。5.3.4 建(构)筑物的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墙角、柱基及裂缝的两端,每侧墙体的监测点不应少于3处。5.3.5 建(构)筑物倾斜监测点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测点宜布置在建(构)筑物角点、变形缝或抗震缝两侧的承重柱或墙上;2 监测点应沿主体顶部、底部相应布设,上、下监测点应布置在同一竖直线上;3 当采用铅锤观测法、激光铅直仪观测法时,应保证上、下测点之间具有一定的通视条件。5.3.6 建(构)筑物的裂缝监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进行布置,在基坑施工期间当发现新裂缝或原有裂缝有增大趋势时,应及时增设监测点。每一条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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