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农村法制建设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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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农村法制建设的思考 法律本科 王家坤 一、改革开放三十年农村法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广大农民法律意识仍然相对薄弱 (二)农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许多缺陷 (三)涉农法律制度不健全 (四)农村领域执法不规范 二、改革开放三十年农村法治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封建传统思想在农村影响仍然根深蒂固 (二)经济发展滞后是造成农村法治建设滞后的基本原因 (三)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农村法制建设产生消极影响 (四)农村普法缺乏实效性是影响农村法治建设的主要因素 三、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提议 (一)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 (三)规范基层政权的执法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立法,为农村法治建设创造有法可依的环境 (五)强化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当前农村法制建设的思考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农村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有效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农村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我国农村改革及取得的成就都是在得到法治有效保障下实现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最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既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要内容,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环节。因此没有农村法治建设就不可能有法治国家的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一、改革开放三十年农村法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飞速发展。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国家在农村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出台了若干措施,农业经济快速发展,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党中央、国务院分别于1982—1986年、2004—2008年下发了十个关于“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和农业综合生产水平的提高,许多重大政策措施已经进入了法律文本。至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定20多部涉农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依法治农奠定了法理基础,也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证。 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农村基层村民自治制度得到逐步完善和发展,有力地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提高了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上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撤消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了乡镇人民政府的基层政权组织。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此后全国各地陆续建立村民委员会,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经过10年试行探索,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开始步入规范化和不断发展完善的轨道。但是,中国农村法治建设距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广大农民法律意识仍然相对薄弱 从一九八六年开始经过五个五年普法教育,农民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逐渐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也日益增强。但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与现代法治建设进程的要求有很多差距,阻碍着农村法治建设。 一是缺少权利意识。广大农民受“人治”思想影响,对法律权威认识不深,认为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绝对的权力,对自己权利受分割时只是采取“拉关系走后门”而亲近权利执行者,很少采取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参政议政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国虽然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是广大农民对参政议政仍然缺少应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选举不规范,拉票贿选等现象时有发生。在村务管理发面,缺乏参与意识,一定程度上怂恿了极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横,侵害集体利益和农民利益。 (二)农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许多缺陷 村民自治组织是农村法治的重要载体,在农村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从农村法治要求的标准来看,这种制度在实践中尚有较大的问题。 1、歪曲农民自治主体。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广大村民,但是村民自治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如村委会自治或党支部自治,甚至是成为村长或党支部书记的“一人之治”,完全偏离村民自治内的民主与法治的基本精神。 2、曲解村民自治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是将村民自治功能行政化。不少地方的村委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完成乡镇政府的工作当作自觉地主要任务,自治功能被行政化倾向。二是将村民自治功能经济功能化。村级组织必须注重经济的发展,发展集体经济,但是有些村级组织片面注重村民自治经济功能,村两委以抓经济为主要工作,从而使其自治功能受到大大削弱。 3、扭曲村民自治权力。实践中有些村的村民会议 ,多年不开一次村民会议;有些村即使召开村民会议,也常常被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等少数人把持;有些村的村委会对于与自己意志相违的村民会议决议阳奉阴违,甚至公然不予执行;有些村对于本应依法召开村民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却由村委会或党支部的几个干部甚至是村长或党支部书记一人说了算。 (三)涉农法律制度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不完善,有的领域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一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二是立法层次低。不少仍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次上,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三是有些法律法规没有适时修改,已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 (四)农村领域执法不规范 在当今农村,部分基层干部长期习惯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权代法、以言压法、执法不严、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种种“不法行为”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的发展和稳定。 二、改革开放三十年农村法治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农村法治建设仍然存在着种种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封建传统思想在农村影响仍然根深蒂固 中国经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封建思想源远流长,广大农村深受其害,主要表现在: 1、以“情义”为本位的观念严重阻碍农村法治建设 中国农村存在“情义”本位的观念。中国人崇尚“和谐”,讲求“仁”“爱”,这些思想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思想还是能在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但如果过度地滥用,势必造成情法混乱、徇情枉法,对于农村法治建设中产生了极大地消极作用。 2、法律即义务的观念制约着农村法治建设 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在中国农村中还普遍存在。一是农民心中封建专制思想大于法律,深深扎根于农民的意识之中,导致农民不知道、不习惯、也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认为法律只不过是当权者来统治他们的工具。二是农民对国家的法律,看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对其权利保护的一面却知之甚少,义务意识在广大农民的心中占据了大量的空间,对法律从内心里愈加排斥,更加难以接受。 3、族规家法至上观念阻碍农村法治建设 在农村涉及家庭和宗族成员生活的所有事情,解决的主要依据是族规、家法,以族规、家法代替法律。这些家法、族规均以“情”和“亲”为纽带,易于为人们所接受,成为农民社会生活的普遍规则,排挤了法律对农村安定秩序发挥作用,使法律无法再农村中得到顺利贯彻实施。 (二)经济发展滞后是造成农村法治建设滞后的基本原因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农村和农业虽然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农村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业的发展落后于其他行业。一是农村人口多,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生活水平低,农业效益差,城乡收入差距仍在继续扩大。二是农村基础设施不足,生态环境脆弱,农田水利设施不健全或者不配套的现象相当突出,交通、电力建设严重落后。三是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差,缺少社会保障。 (三)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农村法制建设产生消极影响 农村地区的法律文化形态对法治氛围的影响十分明显,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较差的地方,文化设施及极为缺少,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不健康书刊、黄色录像的泛滥,严重地毒害了社会风气。 (四)农村普法缺乏实效性是影响农村法治建设的主要因素 由于受到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农村普法工作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了浦发的实效性。 1、农村的现状制约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一是随着农民经济一时的增强外出务工经商增多,农村的普法对象难集中,学习时间难安排。二是现有在家务农的大多是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的中老年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法律规范理解难,学法的积极性不高。 2、普法宣传者思想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一是有的基层政府忙于经济工作,对普法工作重视不够,投入的精力和财力有限,有的农村干部把普法教育当成“听话教育”,认为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农民听话,对法律中一些赋予公民权利和保障公民权益的规定不认真宣传,影响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责任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虽然各级都制定了普法规划和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了工作责任制,但在实施和执行中,大多存在着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3、普法宣传形式单调。近些年来,各地在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上,虽努力甚多,但成效不明显。一是内容上缺乏针对性。不同地区的农民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不同文化素质的农民能接受什么层次的法治教育等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二是宣传队伍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从事宣传的人员,对法律知识学得不深、不透,宣讲法律时农民听起来枯燥无味,很难提高学法的兴趣。 三、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提议 (一)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完善和健全村民自治制度,是切实提高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提高广大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依法解决农村问题的关键点。 1、完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虽然做出了比较科学完整的规定,但是仍然比较原则,,需要有关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2、完善基层民主决策和管理制度。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防范少数人的决策和管理的随意性可能给村民重大利益造成的损害,必须健全以村民会议为形式的多数人民主决策和管理机制的积极作用。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须提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以充分实现村民自治。同时,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结合本地实际,讨论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3、完善基层民主监督制度。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内部保障机制。在实践中党支部总是通过与村委会交叉任职来实现对农村的领导,因此,靠支部对村委会进行监督并不可行。有的村民由于惧怕村干部报复,农民“告状”或上访的风险成本提高,所以民主监督的渠道并不畅通,监督软化,致使村委会权力难以受到制约。要实现真正有效地监督制约,必须从制度上赋予维护农民利益的组织和村民代表大会以合法地位从而增强农民的组织制度,这是解决完善监督的根本。 (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 做好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首先要明确农村普法教育的重点。当前,应当在宣传宪法等基本法律的前提下,把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要针对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维护农民利益的要求,开展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法律宣传教育。其次,要扩大普法宣传面。对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特别是“老、少、边、穷”的偏远地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涉农法律法规的认知度。第三,创新普法宣传手段,采取贴近农村现实,适应农民需求,生动活泼,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普法形式。总之,通过深入持久的普法工作,使群众进一步树立依法自我管理的意识,正确行使当家作住的民主权利,正确履行村级民主管理的责任。 (三)规范基层政权的执法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改革现行执法体制,将执法重心适当从市、县移至乡镇,部分执法部门由县垂直领导改为县、乡(镇)双重领导,或由乡(镇)直接领导的体制,在农村村一级设立司法专员,有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和深入法律宣传。其次,加强司法、执法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强化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方案效率。第三,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在农村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收费的现象,违法、违规搞的达标、验收活动,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活动,予以禁止。 (四)完善立法,为农村法治建设创造有法可依的环境 一要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力度,通过经济立法或行政立法来反映农民的一些切实要求。同时,应考虑吸收一些当地有益习惯,使之更切合当地实际和农民生活。二要克服立法超前的问题,对已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种村规民约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农村建设发展要求的内容,认真进行修订。三要选择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立法。 (五)强化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农村发展和农民的需要,组织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群众同各种损害农民民主权利德行为做斗争,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一是要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建设,配齐基层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二是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意识,在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三是要拓展法律服务工作渠道,充分利用多种渠道,满足农民的法律要求。0万U豆体验卡 卡号:50D890668267e3349e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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