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介服务单位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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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农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介服务单位管理实施细则作者:cbz时间:2013-7-1 14:23:06点击次数:1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农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中介服务单位的管理,规范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项目的整体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制度和湖北农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单位是指承担湖北农垦系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规划、勘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施工设计与预算编制、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工作的单位。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2、第三条 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单位必须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信誉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 参与项目中介服务单位的经营范围、资质要求、人员条件、硬件设施和工作业绩等,应符合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单位必须在近三年内从事过土地整理工作,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六条 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单位采取项目经理负责制,所有与该项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均必须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项目经理必须是承接相应业务的单位的正式职工和专职工作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承担过类似工程。 第七条 参与项目中介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是该单位专职人
3、员,并提供社保证明,其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证书要求按第八至第十三条要求执行。 第八条 测绘单位具体要求: (一)具备法人营业执照、固定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和测绘丙级及以上资质。 (二)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测绘专业技术职称或测绘岗位证书。 (三)测绘所用仪器设备必须为本单位所有,并提供相应的购置证明。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规划)编制单位具体要求: (一)必须具备法人营业执照、固定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和国家认可的土地规划、工程咨询及水利、市政、农业工程设计资质。 (二)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必须由工程造价、农田水利、土地规划、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并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合理配置
4、成立工作小组。 第十条 规划设计编制单位具体要求: (一)必须具备法人营业执照、固定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和国家认可的水利、市政、农业工程设计资质。 (二)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由工程造价、农田水利、土地规划、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同时要求取得省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人员培训合格证,并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合理配置成立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单位具体要求: (一)必须具备法人营业执照、固定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和乙级及以上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二)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持有省国土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培训合格证和省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上岗证书。项目经理必须持有
5、招标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具体要求: (一)必须具备乙级及以上水利水电、农林、公路、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 (二)参与项目的各级监理人员必须同时持有工程监理师(员)证和国土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单位具体要求: (一)必须具备法人营业执照、固定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和乙级及以上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二)具备省级财政部门投资评审备案资格、省级审计部门工程审计备案资格的中介服务单位优先考虑。 (三)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工程造价、农田水利、土地管理、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应的执业资格证和注册证书,并按高、中、初级职称合理配置成立工作小组。 第三
6、章 中介服务单位产生办法 第十四条 参与项目的专项规划、测绘、工程监理、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单位,通过双向选择产生。产生步骤如下: (一)在省国土整治局、省农垦土地整理中心网站发布公告。 (二)符合条件的参选单位由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报名,递交资格审查材料。 (三)省农垦土地整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参选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复核认可参选单位资格。 (四)项目区农场代表在合格参选单位中选定中介服务单位,报中心备案。 (五)中选单位名单在省国土整治局及省农垦土地整理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招标代理单位采取抽签摇号或其它方式产生
7、,产生步骤如下: (一)在省国土整治局、省农垦土地整理中心网站发布公告。 (二)同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由同一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单位承担。 (三)符合条件的参选单位由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报名,递交资格审查材料。 (四)省农垦土地整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参选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复核认可参选单位资格。 (五)抽签摇号规则参照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由项目区农场代表现场抽取。抽签摇号工作邀请省国土厅相关处室及局纪委、监察处领导全过程监督。 (六)中选单位名单在省国土整治局及省农垦土地整理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七)采用其他方式的,参照现行的有关政策规
8、定和办法执行。 第四章 中介服务单位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项目区农场在省农垦土地整理中心授权下与选定的中介服务单位签订合同,并进行合同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备案、协调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均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字2011128号)收费,支付方式由项目区农场与中介服务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为督促中介服务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农垦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中介服务单位在签订服务合同前须向省农垦土地整理中心缴纳规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不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承担农垦项目。 第十九条 质量保证金缴纳标准如下: (一)测量单位每个项目1万元;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9、编制单位每个项目0.5万元; (三)规划施工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每个项目2万元; (四)招标代理单位每个项目1万元; (五)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单位每个项目1万元; (六)工程监理单位每个项目0.5万元。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单位服务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中心、农场出具考核评价意见,中心按要求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测绘、可研、规划施工设计与预算编制、招标代理、监理、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单位开始工作前,必须将工作方案报中心备案。工作方案作为对该单位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单位按合同要求提交工作成果,工作成果质量评定作为对该单位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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