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检验作业指导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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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检查作业指导书 编号: YK-ZY-04-2023 版次: A/0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重 庆 怡 快 电 梯 有 限 公 司 CHONGQING YIKUAI ELEVATOR COMPANY LED 电梯检查作业指导书 1.合用范围 本细则合用于在用电力驱动的曳引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检查。 2.检查依据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23 《电梯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23 3检查性质 电梯施工检查是电梯生产单位对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贯彻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自行检查。电梯生产单位的检查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鉴定。 4.检查基本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献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涉及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规定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保证施工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书,对施工或者平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献、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实行施工检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按照本细则第9条规定的检查内容、规定和方法,对项目进行检查; (二)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按照本细则第9条规定的检查内容、规定和方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查,其他项目按照定期检查规定进行检查。 5.整机检查条件 对电梯整机进行检查时,检查现场应当具有以下检查条件: (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二)电网输入正常,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四)检查现场(重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 (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献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查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献的规定。 7.检查仪器规定 电梯施工检查必备检测检查仪器设备表: 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 精度规定 1.万用表 2.接地电阻测量仪 3.转速表及限速器测试设备 5.声级计 6.游标卡尺 7.钢直尺 8.卷尺 9.塞尺 10.线锤 11.弹簧秤 12.放大镜 13.验电器及常用电工工具 14.便携式检查灯 15.照相机 16.温湿度计 17.对讲机 18.警示牌 19.钳形电流表 20.绝缘电阻测试仪 除非有特殊规定,仪器和量具的精确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a.质量、力、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检测误差应在±1%范围内; b. 电压、电流检测误差应在±5%范围内; c. 温湿度检测误差应在±5%范围内。 8.检查流程图 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 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向检查机构提供齐全的制造资料,并申请监督检查。 制造资料审核合格后,进行电梯施工安装。 依据电梯施工的工艺流程,对安装过程中各部件的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将检测数据填至《电梯施工自检记录》相应的登记表格中。 调试完毕后,进行电梯的整机自检 整机自检是否合格? 是 否 各部件安装完毕后,进行整机调试。 提供齐全的施工自检记录和自检报告书及必要的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配合由检查机构进行施工监督检查。 9.检查项目、内容规定与方法 1 技术资料 1.1 制造资料 检查内容和规定: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的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献应当齐全,符合规定。 (1)制造许可证明文献,其范围可以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2)电梯整机型式实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可以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3)产品质量证明文献,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献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重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具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假如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重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查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具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假如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重要部件的型式实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规定; (6)电气原理图,涉及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涉及安装、使用、平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上述文献的复印件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查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检查方法: 整理审查并提供齐全的资料。在办理开工告知以后,将上述资料送至检查机构进行审查,不经检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结论不合格,不得进行电梯的安装施工。 1.2 安装资料 检查内容和规定: 安装单位提供的电梯安装资料应当齐全,符合规定。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可以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施工过程记录和检查报告,检查和实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罢手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献(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批准的程序; (6)安装质量证明文献,涉及电梯安装协议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重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查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上述文献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查合格章。 检查方法: 整理审查并提供齐全的资料。第(1)~(3)项在报检时提交检查机构审查;第(3)项在检查机构进行其他项目检查时还应提供查验;第(4)、(5)项在检查机构实验时提供查验;第(6)项在竣工后提供查验。 1.3 改造、重大维修资料 检查内容和规定: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应当齐全,符合规定。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可以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重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实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施工过程记录和检查报告,检查和实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罢手续齐全; (6)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献,合格证或者证明文献中涉及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协议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重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查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上述文献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查合格章。 检查方法: 整理审查并提供齐全的资料。第(1)~(4)项在报检时提交检查机构审查;第(4)项在检查机构进行其他项目检查时还应提供查验;第(5)项在检查机构实验时提供查验;第(6)项在竣工后提供查验。 1.4 使用资料 检查内容和规定: 电梯的使用资料应当齐全,符合规定。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涉及1.1、1.2、1.3所述文献资料,定期检查报告、自行检查记录、平常使用状况记录、平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营故障和事故记录等),内容完整、保管良好(本规则实行前已经完毕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1.2、1.3项所述文献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营管理规章制度,涉及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平常维护保养协议;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检查方法: 整理审查并提供齐全的资料。 ●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施工检查时查验以上所有资料并提供检查机构审查; ●新安装电梯的施工检查应由使用单位提供(3)、(4)、(5)、(2)项中所需登记表格制定情况等资料交检查机构审查[如使用单位尚未拟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2)、(3)、(4)项查验内容范本,(5)项相应向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交接备忘录]。 2 机房(机器设备间)与相关设备设施 2.1 通道与通道门 检查内容和规定: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立把手。 (2)通道应当设立永久性电气照明;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启动。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检查方法: 目测或测量相关数据。 2.2 机房(机器设备间)专用 检查内容和规定: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检查方法: 目测。 2.3 安全空间 检查内容和规定: (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m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m; (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立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立护栏。 检查方法: 检查并测量相关数据。 2.4 地面开口 检查内容和规定: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也许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 检查方法: 检查并测量相关数据。 2.5 照明与插座 检查内容和规定: (1)机房应当设立永久性电气照明;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2)机房应当至少设立一个2P+PE型电源插座;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立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检查方法: 检查操作验证各开关的功能。 2.6 断错相保护 检查内容和规定: 每台电梯应当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电梯运营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检查方法: ●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互相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2.7 主开关 检查内容和规定: (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无机房电梯主开关的设立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①假如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在控制柜内,假如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设立在紧急操作屏上; ②假如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柜应当设立能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1m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符合规定的停止装置,且可以方便地进行操作。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可以有效地防止误操作; (4)假如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 检查方法: ●检查主开关的设立; ●断开主开关,观测、检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是否被切断。 2.8 驱动主机 检查内容和规定: (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合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查),假如轮槽的磨损也许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实验。 检查方法: ●对驱动主机进行检查,各部件工作应无异常; ●认为轮槽的磨损也许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8.11项实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还需进行8.12项实验,综合8.6、8.10、8.11、8.12项实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 2.9 制动装置 检查内容和规定: (1)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当分两组装设; (2)电梯正常运营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假如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营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营。 检查方法: ●对照型式实验报告,查验制动器; ●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结合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的电气控制。 2.10 紧急操作装置 检查内容和规定: (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营方向,假如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可以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连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测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2)紧急电动运营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①依靠连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营,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营方向; 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营,紧急电动运营装置控制轿厢运营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营操作时,易于观测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3)在机房内应当设有清楚的应急救援程序。 检查方法: ●检查紧急操作装置各部件情况; ●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电气安全装置和手动松闸功能; ●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紧急电动运营装置功能; 2.11 限速器 检查内容和规定: (1) 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实验机构标记,铭牌和型式实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成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使用周期达成2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查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方法: ●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实验合格证、调试证书、铭牌; ●检查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立; ●对需要进行校验的限速器交由经许可的电梯检查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进行校验,并向检查机构提交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报告。 2.12 接地 检查内容和规定: (1)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起供电电源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3)测量各接地电阻数值。 检查方法: 将测量数据填至《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自检报告》中。 2.13 电气绝缘 检查内容和规定: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规定。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Ω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0.50 ≥1.00 检查方法: 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测量,并将测量数据填至《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自检报告》中。 2.14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检查内容和规定: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实验机构标记,铭牌和型式实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应当在控制屏或者紧急操作屏上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实验方法。 检查方法: ●对照检查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合格证和铭牌; ●检查动作实验方法的标注情况。 ●按动作实验方法进行实验。 3 井道与相关设备设施 3.1 井道封闭 检查内容和规定: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规定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立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 检查方法: 测量井道相关数据,并将测量数据填至《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自检报告》的表4中。 3.2 井道顶部空间 检查内容和规定: (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①轿厢导轨有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②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相应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 ③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涉及导靴、曳引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m),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m); ④轿顶上方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0.80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均可)。 注: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v2可以用下值代替: ①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2,但是不小于0.25m; ②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3,但是不小于0.28m。 (2)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应当有不小于0.1+0.035v2(m)的制导行程。 检查方法: ●测量轿厢在上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规定; ●用痕迹法或其他有效方法检核对重导轨的制导行程。 3.4 井道安全门 检查内容和规定: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当设立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2)不得向井道内启动;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启动的锁,当门启动后不用钥匙可以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可以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立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检查方法: ●测量相关数据; ●打开、关闭安全门,检查门的启闭和电梯启动情况。 3.5 井道检修门 检查内容和规定: (1)高度不小于1.40m,宽度不小于0.60m; (2)不得向井道内启动; (3)应当装设用钥匙启动的锁,当门启动后不用钥匙可以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可以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立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检查方法: ●测量相关数据; ●打开、关闭检修门,检查门的启闭和电梯启动情况。 3.6 导轨 检查内容和规定: (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2.50m(假如间距大于2.50m应当有计算依据),端部短导轨的支架数量应当满足设计规定; (2)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规定,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5m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1.2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2.0mm; (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0~+2mm,对重导轨为0~+3mm。 检查方法: 检查并测量相关数据,将测量数据填至《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自检报告》的表7、表8中。 3.7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检查内容和规定: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长到0.20m。 假如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检查方法: ●测量相关数据; ●观测轿厢门锁设立情况。 3.8 层门地坎下端的井道壁 检查内容和规定: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其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50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检查方法: 检查并测量相关数据。 3.9 井道内防护 检查内容和规定: (1)对重(或者平衡重)的运营区域应当采用刚性隔障保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2.5m的高度,宽度应当至少等于对重(或者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 (2)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当设立隔障,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假如轿厢顶部边沿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隔障应当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检查方法: 测量相关数据。 3.10 极限开关 检查内容和规定: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检查方法: ●将上行(下行)限位开关(假如有)短接,以检修速度使位于顶层(底层)端站的轿厢向上(向下)运营,检查井道上端(下端)极限开关动作情况; ●短接上下两端极限开关和限位开关(假如有),以检修速度提高(下降)轿厢,使对重(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检查极限开关动作状态; 3.11 随行电缆 检查内容和规定: 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检查方法: 将测量结果填至《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自检报告》ZFT-7.5(2)-05中。 3.12 井道照明 检查内容和规定: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假如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检查方法: 检查井道照明设立情况并保证照明功能。 3.13 底坑设施与装置 检查内容和规定: (1)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2)假如没有其他通道,应当在底坑内设立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得凸入电梯的运营空间; (3)底坑内应当设立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4)底坑内应当设立2P+PE型电源插座,以及在进入底坑时能方便操作的井道灯开关。 检查方法: ●检查底坑情况; ●操作验证停止装置和井道灯开关功能。 3.14 底坑空间 检查内容和规定: 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底坑空间尺寸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1)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1.0m的空间(任一面朝下即可); (2)底坑底面与轿厢最低部件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井道壁之间,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此垂直距离允许减少到0.10m;当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0.15m但不大于0.5m时,此垂直距离可按线性关系增长至0.5m; (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0m。 检查方法: 测量轿厢在下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规定。 3.15 限速绳张紧装置 检查内容和规定: (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有导向装置; (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度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 检查方法: ●检查张紧和导向装置安装情况并测量必要数据,将测量数据填至《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自检报告》中; ● 电梯以检修速度运营,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观测电梯运营状况。 3.16 缓冲器 检查内容和规定: (1)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应当设立缓冲器,强制驱动电梯还应当在行程上部极限位置设立缓冲器;蓄能型缓冲器只能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可以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 (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实验机构标记,铭牌或者标签和型式实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 (3)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 (4)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对的,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5)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立永久性的明显标记,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检查方法: ●对照检查缓冲器型式实验合格证和铭牌或者标签; ● 检查缓冲器的固定、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及对重越程距离标记。 ● 将测量数据填至《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自检报告》中。 3.17 对重下方空间的防护 检查内容和规定: 假如对重(平衡重)之下有人可以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检查方法: 目测检查。 4 轿厢与对重 4.1 轿顶电气装置 检查内容和规定: (1)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营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①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规定,可以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 ②一经进入检修运营时,即取消正常运营(涉及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营、对接操作运营,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干使电梯恢复正常工作; ③依靠连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营,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营方向; ④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⑤检修运营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2)轿顶应当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假如检修运营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在检修运营控制装置上; (3)轿顶应当装设2P+PE型电源插座。 检查方法: ●检查检修运营控制装置、停止装置和电源插座的设立; ●操作验证检修运营控制装置、安全装置和停止装置的功能。 4.2 轿顶护栏 检查内容和规定: 井道壁离轿顶外侧水平方向自由距离超过0.3m时,轿顶应当装设护栏,并且满足以下规定: (1)由扶手、0.10m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中间栏杆组成; (2)当自由距离不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0.70m,当自由距离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0m; (3)护栏装设在距轿顶边沿最大为0.15m之内,并且其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10m; (4)护栏上有关于俯伏或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符号或须知。 检查方法: 检查并测量相关数据。 4.3 安全窗(门) 检查内容和规定: 假如轿厢设有安全窗(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设有手动上锁装置,可以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启动,用规定的三角钥匙从轿厢内启动; (2)轿厢安全窗不能向轿厢内启动,并且启动位置不超过轿厢的边沿,轿厢安全门不能向轿厢外启动,并且出入途径没有对重(平衡重)或者固定障碍物; (3)其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 检查方法: 操作验证。 4.4 轿厢和对重间距 检查内容和规定: 轿厢及关联部件与对重(平衡重)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50mm。 检查方法: 测量相关数据。 4.5 对重的固定 检查内容和规定: 假如对重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 检查方法: 目测检查。 4.6 轿厢面积 检查内容和规定: (1) 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Q① S② Q① S② Q① S② Q① S② 100③ 180④ 225 300 375 400 450 0.37 0.58 0.70 0.90 1.10 1.17 1.30 525 600 630 675 750 800 825 1.45 1.60 1.66 1.75 1.90 2.00 2.05 900 975 1000 1050 1125 1200 1250 2.20 2.35 2.40 2.50 2.65 2.80 2.90 1275 1350 1425 1500 1600 2023 2500⑤ 2.95 3.10 3.25 3.40 3.56 4.20 5.00 注:①额定载重量,kg;②轿厢最大有效面积,m2;③一人电梯的最小值;④二人电梯的最小值;⑤额定载重量超过2500kg时,每增长100kg,面积增长0.16m2。对中间的载重量,其面积由线性插入法拟定 (2)对于为了满足使用规定而轿厢面积超过上述规定的载货电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立标志,表白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②该电梯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品,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品的总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 ③该电梯由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入。 检查方法: ●测量计算轿厢有效面积; ●检查层站装卸区域额定载重量标志、电梯专用等措施。 4.7 轿厢铭牌 检查内容和规定: 轿厢内应当设立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制造厂名称或商标;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定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检查方法: 目测检查。 4.8 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 检查内容和规定: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规定的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可以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连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立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前条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检查方法: 断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分别验证紧急照明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功能。 4.9 地坎护脚板 检查内容和规定: 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检查方法: 检查并测量相关数据。 4.10 超载保护装置 检查内容和规定: 电梯应当设立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110%额定载重量(超载量不少于75kg)时,可以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醒,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检查方法: 进行加载实验,验证超载保护装置的功能。 4.11 安全钳 检查内容和规定: (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厂名、型号、规格参数以及型式实验编号;铭牌、型式实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 (2)轿厢上应当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同时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 检查方法: ●对照检查安全钳型式实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和铭牌; ●检查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立。 5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防护 5.1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检查内容和规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芯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股的断丝数大于4根;或者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部位或一股,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大于12根(对于股数为6的钢丝绳)或者大于16根(对于股数为8的钢丝绳); ③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0%;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检查方法: ●用钢丝绳探伤仪或者放大镜全长检测或者分段抽测;测量并判断钢丝绳直径变化情况。测量时,以相距至少1m的两点进行,在每点互相垂直方向上测量两次,四次测量值的平均值,即为钢丝绳的实测直径;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按照制造单位提供的方法进行检查。 5.2 端部固定 检查内容和规定: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检查方法: 检查或者按照制造单位的规定进行检查,将测量数据填至《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自检报告》中。 5.3 补偿装置 检查内容和规定: (1)补偿绳(链)端固定应当可靠; (2)应当使用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补偿绳的最小张紧位置; (3)当电梯的额定速度大于3.5m/s时,还应当设立补偿绳防跳装置,该装置动作时应当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检查方法: ●检查补偿绳(链)端固定情况;将测量数据填至《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自检报告》的表14中。 ●模拟断绳或者绳跳出时的状态,观测电气安全装置动作和电梯运营情况。 5.6 旋转部件的防护 检查内容和规定: 在机房(机器设备间)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在井道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及张紧轮、补偿绳张紧轮,在轿厢上的滑轮、链轮等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当按规定设立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者链条因松驰而脱离绳轮或者链轮、异物进入绳槽或者链与链轮之间;采用防护装置后,应当可以看到旋转部件并且不防碍维护保养与检查工作。 检查方法: 检查各处旋转部件是否设立防护装置,并查验设立是否合理。 6 层门与轿门 6.1 门地坎距离 检查内容和规定: 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5mm 检查方法: 测量相关尺寸,将测量数据填至《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自检报告》中。 6.2 门的间隙 检查内容和规定: 门关闭后,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8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成10mm。 (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积极门扇的启动方向,以150N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前条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检查方法: 测量相关尺寸,将测量数据填至《曳引驱动电梯施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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