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继续教育“营改增”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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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第一部分前言营改增简介李克强总理在2016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营改增简介2012年1月1日:上海试点,6+12012年8月1日:12省市试点,6+12013年8月1日:全国试点,6+1(财税201337号)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财税2013106号 )2014年6月1日:电信业(财税201443号)2016年5月1日:建筑、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生活服务(财税201636号 、13-19号公告)
2、财税36号文、13-19号公告不仅仅是对即将营改增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做出的规定,而且还对以前的营改增行业政策进行了重新梳理。一、如何解读税收文件?解读本次营改增文件体系的初步构成36号文件+7个公告36号文的构成36号文件全称: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号:财税201636号1个主文件4个附件1个注释4个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1个注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13-19号公告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
3、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1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14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1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1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1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19号公告)二、主文
4、件内容解读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全部营业税纳税人如何理解?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一)销售服务1.交通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4.建筑服务5.金融服务6.现代服务7.生活服务(二)销售无形资产(三)销售不动产相应废止的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
5、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 36号文中主文件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二章征税范围第
6、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六章税收减免的处理第七章征收管理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
7、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注释: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2.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行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万元)工业企业50商业企业80现代服务业500房地产业500建筑业500金融业500生活服务业5001.关注含税收入和不含税收入的区别例: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年取得(1)含税收入400万元,(2)免税收入80万元,(3)2015年10月发生稽查补交税额20万元。则A公司如果单纯按照收入标准判定是否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8、2.自然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属于一般纳税人。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例: B公司年应税销售额400万元,有固定专业会计人员,B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会计核算采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设置了总账和明细账,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核算的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准确编制增值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5.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了资格登记制度。(1)资格认定制度:固定经营场所证明、财务人员身份证明等。(2)资格登记制度:只需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6.符合增值税
9、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登记,如果未申请:(1)按照销售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3)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7.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8.本次营改增前即为一般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即可。(三)扣缴义务人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界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10、。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五)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要求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一)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非营改增内容)货物:有形动产,含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基本行为界定有偿、营业性解释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解释下列情形属于非营业活动: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
11、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地域界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例:境内的李先生去A国旅游,在A国发生的餐饮消费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
12、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例:A国的W先生将某技术使用权转让给境内的李先生在A国使用。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例:境内的李先生去A国旅游,A国某企业向李先生提供汽车租赁服务。(五)突破基本行为界定的应税行为视同销售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无偿、营业性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36号文第15、16条 税率的范围和征收率税率和征收率(营改增)提供现代服务(除不动产租赁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增值电信服务,销售无形资产6%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境内单位
13、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零税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5%,预征率为2%、3%、5%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主体:一般纳税人计税公式: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主体: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特定销售计税公式: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提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应扣缴税额适用主体: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计税公式: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
14、价款(1税率)税率。【案例】2016年5月2日,境外公司向我国A企业转让一项专利技术,合同价款800万元,则该代理人应当扣缴的增值税税额为?【解析】应扣缴增值税税额800(16%)6% 45.28(万元)。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21条)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22条)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第23条)进项税额:(1)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第24条)进项税额:(2)增值税专用发票(
15、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以及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25条)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农产品销售发票(3)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抵扣资料不全的,其进项不得从销项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第26条)(4)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
16、7种)(第27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
17、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5)对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解释(第28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6)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18、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第29条)(7)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第30条)(8)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第31条)(9)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或应
19、办未办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不得抵扣进项,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33条)特殊行为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第32条)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定义及计算公式(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34条)(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
20、收率)(第35条)特殊行为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第36条)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一、销售额的定义、外币计价方法(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第37条)(2)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
21、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第38条)二、兼营、混合销售的计算方法(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第41条)三、开红字发票的规定四、折扣销售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第43条)五、对不合理价格的价格确认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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