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继续教育“营改增”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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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第一部分 前 言 营改增简介 李克强总理在2016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简介 2012年1月1日:上海试点,6+1 2012年8月1日:12省市试点,6+1 2013年8月1日:全国试点,6+1(财税[2013]37号)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财税[2013]106号 ) 2014年6月1日:电信业(财税[2014]43号) 2016年5月1日:建筑、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生活服务(财税[2016]36号 、13-19号公告) 财税36号文、13-19号公告不仅仅是对即将营改增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做出的规定,而且还对以前的营改增行业政策进行了重新梳理。 一、如何解读税收文件? 解读本次营改增文件体系的初步构成 36号文件+7个公告 36号文的构成 36号文件全称: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6〕36号 1个主文件+4个附件+1个注释 4个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1个注释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13-19号公告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13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14号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15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16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17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18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19号公告) 二、主文件内容解读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全部营业税纳税人如何理解?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 (一)销售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 6.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 (二)销售无形资产 (三)销售不动产 相应废止的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 36号文中主文件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七章 征收管理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的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注释: 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2.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行业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万元) 工业企业 50 商业企业 80 现代服务业 500 房地产业 500 建筑业 500 金融业 500 生活服务业 500 1.关注含税收入和不含税收入的区别 例: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年取得(1)含税收入400万元,(2)免税收入80万元,(3)2015年10月发生稽查补交税额20万元。 则A公司如果单纯按照收入标准判定是否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2.自然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 例: B公司年应税销售额400万元,有固定专业会计人员,B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会计核算采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设置了总账和明细账,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核算的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准确编制增值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 5.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了资格登记制度。 (1)资格认定制度:固定经营场所证明、财务人员身份证明等。 (2)资格登记制度:只需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6.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登记,如果未申请: (1)按照销售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7.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8.本次营改增前即为一般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即可。 (三)扣缴义务人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界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五)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要求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 征税范围 (一)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非营改增内容) 货物:有形动产,含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货物: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基本行为界定——有偿、营业性 解释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非营业活动: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地域界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境内的李先生去A国旅游,在A国发生的餐饮消费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例:A国的W先生将某技术使用权转让给境内的李先生在A国使用。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例:境内的李先生去A国旅游,A国某企业向李先生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五)突破基本行为界定的应税行为 视同销售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无偿、营业性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36号文第15、16条 税率的范围和征收率 税率和征收率(营改增) 提供现代服务(除不动产租赁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增值电信服务,销售无形资产 6%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11%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零税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5%,预征率为2%、3%、5%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一般计税方法 适用主体:一般纳税人 计税公式: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 适用主体: ①小规模纳税人 ②一般纳税人的特定销售 计税公式: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提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应扣缴税额 适用主体: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计税公式: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案例】2016年5月2日,境外公司向我国A企业转让一项专利技术,合同价款800万元,则该代理人应当扣缴的增值税税额为? 【解析】应扣缴增值税税额=800÷(1+6%)×6% =45.28(万元)。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21条)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22条)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第23条) 进项税额: (1)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第24条) 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以及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25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农产品销售发票 (3)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抵扣资料不全的,其进项不得从销项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第26条) (4)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7种)(第27条)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5)对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解释(第28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6)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第29条) (7)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第30条) (8)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第31条) (9)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或应办未办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不得抵扣进项,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33条) 特殊行为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第32条)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定义及计算公式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34条)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35条) 特殊行为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第36条)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一、销售额的定义、外币计价方法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①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第37条) (2)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第38条) 二、兼营、混合销售的计算方法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第41条) 三、开红字发票的规定 四、折扣销售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第43条) 五、对不合理价格的价格确认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第44条)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增值税纳税地点 三、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具体纳税期限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一、对税收减免的选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二、起征点的规定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三、起征点的幅度 按期纳税的 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 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注: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免征增值税 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 第七章 征收管理 一、征收机关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二、零税率应税行为的办理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专用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样式 五、总括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试点期间政策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试点纳税人试点期间政策 (一)兼营 【案例】某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同时销售其2016年3月30日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2016年5月3日之后取得的不动产,但是两笔业务没有分别核算,最终要以11%的税率征收税款。 【分析】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附件2第11页第2条),出租2016年4月30日之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11%的税率,因为两笔业务未分别核算,按照“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原则,以11%的税率征收税款。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三)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 性质 扣除内容 备注 扣除凭证的规定 贷款服务 全额计税 无 无 无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全额计税 无 无 无 金融商品转让 差额计税 买入价 1.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经纪代理服务 差额计税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融资租赁 差额计税 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融资性售后回租 差额计税 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差额计税 二选一扣除:1.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2.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航空运输企业 差额计税 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差额计税 支付给承运方运费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 差额计税 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差额计税 分包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差额计税 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四)进项税额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案例】A公司(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1日购入一座写字楼,价格200,000,000元(含税价) 总共可抵扣进项金额=200,000,000/(1+11%)×11% =19,819,819.82(元) 第一年可抵扣金额=19,819,819.82×60% =11,891,891.89(元) 第二年可抵扣金额=19,819,819.82×40% =7,927,927.93(元)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解释】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可以提折旧但是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七)建筑服务 (八)销售不动产 应税行为 纳税人 项目情况 时间 计税方法 率 计税基础 税款缴纳 转让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 外购老项目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一般计税 11%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动产所在地预征5%,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5%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自建老项目 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外购新项目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一般计税 11%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自建新项目 2016年5月1日后自建 一般计税 11%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小规模纳税人 外购项目 简易计税 5%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自建项目 5%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税行为 纳税人 项目情况 时间 计税方法 率 计税基础 税款缴纳 预收款 3% 房地产企业 一般纳税人 老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简易计税 5%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动产所在地预征3%,向机构所在地申报,征收率5% 一般计税 11%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不动产所在地预征3%,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新项目 一般计税 11%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 5%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应税行为 纳税人 项目情况 时间 计税方法 率 计税基础 税款缴纳 不动产经营租赁 一般纳税人 新项目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一般计税 11% 不动产所在地预征3%,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公路经营企业 试点前开工 简易计税 3%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老项目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一般计税 11%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动产所在地预征3%,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简易计税 5%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动产所在地预征5%,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 5%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十)一般纳税人跨省提供服务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 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十一)纳税地点 (十二)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十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十四)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十五)其他规定 《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税目 税率 现代服务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增值电信、销售无形资产 6%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11%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零税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原增值税纳税人准予作为进行税额抵扣的情形(购进营改增项目取得的)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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