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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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导则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导则(试行试行)1 1、总则、总则 1.1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导则。1.2 本工作导则合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工作。1.3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招标投标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1.4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除应参考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2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内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内容(见下表见下表)监督项目 监督内容 监督方式 监督处罚 一、招标准备阶段一、招标准备阶段 1、招标人资格 1.1 招标人是否为法人或者为其它组织;1.1.1 法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涉及公司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队法人;1.1.2 其他组织是指法人以外的其他实体,涉及合作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和外国公司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等;1.1.3 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但个人投资的项目,可以成立项目公司作为招标人。监督检查或接受备案审查 不符合,责令改正 2、招标项目 2.1 招标项目是否履行审批手续;2.1.1 招标项目即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工程、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或监理、勘察设计项目;2.1.2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发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2.2 资金来源是否贯彻;2.2.1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一般涉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公司的自有资金及涉及银行贷款在内的各种方式的融资,以及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贷款。监督检查或接受备案审查 不符合,责令改正 二、实行招标阶段二、实行招标阶段 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1 招标方式是否符合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规定;3.1.1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3.1.2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监督检查 不符合,责令改正 4、招标公告发布 4.1 招标项目是否在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4.2 招标公告内容是否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行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献的办法等事项;4.2.1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自身的规定,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献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2.2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监督检查 不符合,责令改正(或者 依招 标投 标法 第51条 解决)5、邀请招标 5.1 招标人是否向三人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5.2 投标邀请书内容是否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行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献的办法等事项。监督检查 不符合,责令改正 6、招标人组织招标形式 6.1 自行组织招标,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献和组织评标能力等条件,是否向有关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备案;6.2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是否是经建设部和建设厅批准认定的。监督检查 不符合,责令改正 7、招标文献 7.1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献是否涉及招标项目的技术规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规定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规定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协议的重要条款;7.1.1 招标文献不得规定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具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7.1.2 招标文献是否如实载明已贯彻的项目资金来源;7.2 招标文献是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监督检查或接受备案 不符合,责令改正 8、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 8.1 招标人是否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监督检查 不符合,责令改正 9、标底 9.1 招标人是否设有标底,设有标底的必须保密;9.1.1 招标人不得向别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献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也许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9.1.2 标底编制单位及个人是否取得有关部门颂发的执业资质及资格。监督检查 不符合,责令改正(或者 依招 标投 标法 第52条 解决)10、招标文献的澄清或者修改 10.1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献的澄清或者修改是否在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招标文献收受人;10.1.1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献的组成部分。监督检查 不符合,责令改正 三、投标阶段三、投标阶段 11、投标人编制投标文献所需的合理时间 1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献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献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监督检查 不符合,责令改正 12、投标人资格 12.1 投标人是否为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12.2 投标人是否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12.2.1 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献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是否具有规定的资格条件。监督检查 不 符合 的招标人,责令解决 13、投标文献内容 13.1 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献的规定编制投标文献,投标文献是否对招标文献提出的实质性规定和条件作出响应;13.2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献的内容是否涉及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重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毕招标项目的机构设备等;13.3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献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是否在投标文献中载明。监督检查 不符合,责令改正 14、投标文献提交 14.1 投标人是否在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文献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献送达投标地点。监督检查 不符合,责令改正 15、投标文献补充、修改 15.1 投标人在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文献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献,投标人是否书面告知招标人。监督检查 不符合,责令改正 16、投标联合体 16.1 联合体各方是否均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16.1.1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献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是否均具有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监督检查 不符合,责令改正 16.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是否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拟定资质等级;16.3 联合体各方是否签定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献一并提交招标人;16.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是否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协议,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16.5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17、串通投标 17.1 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17.2 投标人是否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别人的合法权益;17.3 投标人是否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监督检查 不符合,备案查处(或者 依招 标投 标法 第53条 解决)18、投标报价 18.1 投标人是否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18.2 投标人是否以别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监督检查 不符合,告知 评标 委员 会或 备案查处(或者 依招 标投 标法 第54条 解决)四、开标、评标定标阶段四、开标、评标定标阶段 19、开标 19.1 开标是否在招标文献拟定的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19.2 开标地点是否为招标文献中预先拟定的地点;19.3 开标是否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与;19.4 开标时,是否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献的密封情况,或者由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献的其他重要内容;19.5 开标过程是否记录,存档备查。监督检查 不符合,责令改正 20、评标委员会组成和成员资格 20.1 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组建;20.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是否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0.2.1 前款专家是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是否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拟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随机抽监督检查 不符合,责令改正 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拟定;20.2.2 是否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若有,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20.2.3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拟定前是否保密。21、评标过程 21.1 招标人是否采用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监督检查 不符合,责令改正 22、评标委员会评标行为 22.1 评标委员会可以规定投标人对投标文献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献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献的实质性内容;22.2 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献拟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献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是否参考标底;22.3 评标委员会完毕评标后,是否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22.4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献规定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是否依照相关规定重新招标;22.5 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2.5.1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22.5.2 参与评标的人员涉及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都不得透露评标情况。监督检查 不符合,责令改正(或者 依招 标投 标法 第56条 解决)23、中标及中标人 23.1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拟定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拟定中标人;23.2 中标人拟定后,招标人是否向中标人发出中标告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23.3 中标告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3.4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告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献和中标人的投标文献订立书面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3.4.1 招标文献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24.4.2 中标人是否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完毕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别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别人转让;23.4.3 中标人按照协议约定或招标人批准,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别人完毕。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监督检查 不符合,责令改正(或者 依招 标投 标法 第57、58、59条解决)包;分包项目由中标人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承担连带责任;23.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自拟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五、法律责任五、法律责任 24、其它法律责任 24.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协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所有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4.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本款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24.3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别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本款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24.4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协议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导致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以补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协议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拒力不能履行协议的,不合用本款规定;24.5 任何单位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运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款追究责任;24.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规监督检查 备案查处 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拟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3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报告政监督报告 3.1 监督机构应在工程施工协议签定备案后 7 个工作日内,要完毕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报告。3.2 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报告应涉及以下内容:3.2.1 招投标概况;3.2.2 对责任主体的资格及其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法的行为的检查情况;3.2.3 对工程招投标法现场监督情况;3.2.4 对招标人备案的书面报告及协议的检查情况;3.2.5 对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整改和相关不符合项的解决情况;3.2.6 投诉受理及解决情况;3.2.7 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3.3 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监督人员提交,有关监督人员签认,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4 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存档和信息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存档和信息管理 4.1 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档案管理制度。4.2 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档案应推行信息化管理。4.3 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档案应涉及以下重要内容:4.3.1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中标人所有资料;4.3.2 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报告;4.3.3 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4.3.4 其他有关资料。4.4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档案应及时整理,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4.4.1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档案保管期限为工程竣工日期后 5 年(条件许可情况下,应将档案转交城建档案馆保存);4.4.2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档案案卷的装具、装订应做到统一、整齐、牢固,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便于保管与查阅。4.5 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信息数据库,将工程招投标各方主体信息等纳入数据库。4.6 监督机构应将所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算,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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