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管理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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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管理方案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代理工作内容 1 一、签订招标代理合同阶段 1 二、招标登记、接受投标报名阶段 1 三、资格预审阶段 1 四、招标阶段 19 五、合同签署阶段 48 六、资料移交阶段 48 第二部分 ****项目招标工作建议书 49 一、总承包单位招标 49 二、监理招标 51 三、装修工程招标 51 四、材料设备招标方式 54 第三部分 拟派到本项目人员情况表 55 一、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55 二、项目部专业工程师简历表 57 三、项目部组织机构图及岗位职责 59 项目部组织机构图 59 项目部岗位职责 59 第四部分 ****项目招标服务工作保证措施 60 第五部分 需要业主配合的工作 61 第六部分 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服务时间安排表 63 第一部分 招标代理工作内容 一、签订招标代理合同阶段 委托招标代理的项目在进行招标登记时必须提供招标代理合同,这是委托招标代理项目开展的基础。 二、招标登记、接受投标报名阶段 招标登记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审批部门下发的审批立项文件; (2)资金落实情况; (3)建设单位及招标代理单位资料; (4)招标代理合同; 三、资格预审阶段 招标代理机构在此环节的工作: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制定相关评审表格,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抽取资格预审评审专家,组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审、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能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竞争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既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大多数招标活动中经常采取的一道程序。这个程序,对保障招标人的利益,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分类及其适用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如同评标办法的重要性一样,是资格预审活动中的重要文件,是招标人资格预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指导投标申请人准备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和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预审评审活动的最重要的依据性文件。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资格预审评审办法。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一般分为综合定量评审法和综合定性评审法。 综合定量评审法是指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设定评审因素及其相应的评审标准和量化分值,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并依照量化评分结果确定合格投标候选人或合格投标人的方法。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按照排序确定拟选数量的投标人;招标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的,高于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的投标申请人为投标人。综合定量评审法并不意味着所有评审因素都需要进行量化评审,投标申请人的企业资质等级、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企业是否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等构成投标人法定投标条件的因素只进行定性评审。 综合定性评审法是指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设定评审因素,对评审因素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和附加合格条件标准的形式予以表现,并就每项评审因素设定合格标准。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投标申请人是否满足合格条件标准,满足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均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拟通过资格预审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采用定量评审的办法,按照择优原则选择确定规定数量的投标人;招标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可以采用定性评审或定量评审的办法来确定投标人。 二、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应当包括的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性原则,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应当载明详细的资格预审的评审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和条件等。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内容除了要符合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外,还要遵循科学性原则,紧密围绕资格预审活动是考核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的合法性和履约能力的根本目的,合理和科学地设立相应的评审标准和条件。除了评审内容以及标准和条件的设立要切合资格预审的特点之外,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编制原则应当与法律法规对评标办法的要求一致。 三、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一般分下列六个章节编写: 1、 总则 总则主要是界定: (1) 评审办法编制依据 (2) 评审的原则。该原则应当与评标办法的原则一致,即公正、公平和科学、择优; (3) 评审办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均表述为仅适用于拟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的评审; (4)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主要有两种选择,一是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控股地位的项目,评审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注: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预先分别明确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数量),全部成员均从市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成员总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具体数量在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预先明确;二是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以及非政府投资的国家或市重点工程,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总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不超过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两者数量均应在评审办法中预先明确,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从市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5) 投标人数量及确定投标人的原则。对限制投标人数量的,投标人数量应当表述为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已经公开的具体数量,对具体招标项目,不应当出现不少于多少数量的措辞,比较准确的表述之一是当:“合格投标人数量多于七家时,按择优原则选择七家投标人参加投标”;确定投标人的原则可以是由评审委员会推荐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候选人(例如:可以比拟选投标人数量放大一倍),也可以由招标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人;为防止出现排名靠前的合格投标人自愿放弃投标资格,比较稳妥的办法是由评审委员会将所有经过符合性评审、具备投标所需的法定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按照定量评审(评分)结果由高到低排序,提交给招标人。投标候选人或投标人的选择均应遵循择优的原则,按照评审结果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侯选投标人或投标人放弃投标资格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形式的放弃投标资格的承诺,书面承诺需加盖其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名;招标人可依照投标候选人排序,依次递补排名在后的投标候选人作为投标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的,所有符合资格预审评审合格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均应允许参加投标; (6) 资格预审活动的保密和纪律要求。参与资格预审活动的所有人员均不得透漏资格预审评审的任何情况; (7) 评审活动的场所以及行政监督管理单位。 (8) 招标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 评审的程序和内容 详见下文第四和第五部分的内容。 3、 评审的标准和条件 详见下文第六部分的内容。 4、 评审报告和合格投标人的确定及通知 评审报告详见第五部分中的相关内容,市标办制订的《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表3-4)是评审报告的组成部分,反映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最终结果,应当根据该表格备注中的要求填写完成。 合格投标人确定的原则见本部总则部分中的相关内容。合格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合格投标人,通知中应同时明确招标文件获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招标人还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 5、 附则 主要是相关的名词定义、投诉和争议解决途径和办法、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形、评审办法的解释权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6、附表 包括评审标准和条件的列表以及评审委员会评审需用的表格和格式,表格的格式应当参照当前已经比较成熟的评标办法的列表和表格格式设立。 四、评审程序的设立 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审程序一般可分为: 资格预审评审准备工作; 初步评审---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包括拒绝投标申请条件的判定); 详细评审之一:必要合格条件评审; 详细评审之二:附加合格条件评审; 汇总评审结果并完成评审报告(推荐投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投标人)。 各个评审程序对应的评审内容见下文。需要说明的是,在详细评审阶段,在不影响公正、公平原则的前提下,评审委员会可以就投标申请人对其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的矛盾、模糊、含义不清之处启动质疑程序,要求投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在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明确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澄清、说明和补正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且不得超出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正其实质性错误使其通过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不得向投标申请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其明确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中的重大遗漏和实质性错误。 五、评审内容的界定 评审的内容应结合评审程序以及评审标准和条件进行相应说明,一是要明确各个程序,也即各个阶段,评审委员会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二是要说明工作完成的标准;三是要对各项评审标准和条件进行定性和定量(应当尽可能对标准和条件进行量化)的说明。各个评审阶段一般的工作内容如下: 1、资格预审评审准备工作 (1)、推举评审委员会主任; (2)、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学习; (3)、评审表格的准备; (4)、其他与资格预审评审有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等的准备(如:在条件成熟时,评审委员会在开始评审前可以直接登录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站查询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2、初步评审---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 根据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载明的评审因素、条件和标准,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的时效性,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的密封的符合性,申请书(或申请文件)包括所附证明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有效性等方面的内容。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的设立见下文第六部分。 3、拒绝投标申请条件的评判 根据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载明的拒绝投标申请的条件,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阶段对照评判。投标申请人或其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中出现规定的应当拒绝其投标申请的情况的,应当拒绝其投标申请。在初步评审阶段被拒绝的投标申请人,不得进入详细评审。在详细评审阶段被拒绝的投标申请人,不得进入后续的评审,也不得被列为投标候选人或投标人。 可以设定为拒绝投标申请条件的情形参见第六部分。 4、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申请人进入详细评审。详细评审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必要合格条件部分的评审,主要评审上文已经提及的内容,即是对投标申请人法定投标资格的评审,主要是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强制性标准,是否处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等情况。不管是采用定量评审法,还是采用定性评审法,该部分评审均只进行定性评审,任何一项评审项目不合格即可拒绝其投标申请;二是附加合格条件的评审,主要是针对投标申请人的履约能力设立评审项目进行评审,一般包括投标申请人财务状况、人力资源状况、机械设备、管理体系等各个方面。实行定性评审法的,主要是体现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对合格投标人的具体要求,实行定量评审法的,此部分可以方便评审委员会排出投标申请人作为投标候选人的排名次序,体现择优选择的原则。附加合格条件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招标人的要求设定相应的评审内容。评审的条件和标准的设立参见下文第六部分的内容。 5、汇总评审结果并完成评审报告 (1)、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 (2)、复核评审结果、编制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3)、评审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评审的标准和办法; 2)、对各申请书(或申请文件)评审和比较意见; 3)、取消投标申请的情况说明; 4)、经评审的投标候选人的排序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名单; 5)、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4)、评审报告应当由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5)、根据评审情况向招标人推荐合格投标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合格投标人。 六、评审标准和条件的设立 评审标准和条件的设立要结合上文界定的评审内容,突出资格预审活动的根本目的是审核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的合法性和履约能力。标准和条件应当同时界定投标申请人以联合体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相关规定。 以下意见针对的是定量评审法,采用定性评审法的,其标准和条件的设立应当遵循同样的原则,只是将评分标准改为尽可能量化的合格标准,如不良行为记录,可以设定为有2个以下者为合格,或者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数量设定合格标准;但是,采用定性评审法评审的,附加合格条件的设立应当明确一个总的合格标准,如:可以约定60%以上附加合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合格投标人;值得注意的是,在投标申请人符合法定投标资格条件的情况下,附加合格条件的总合格标准不应过高,评审条件也不宜过多,以避免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初步评审的标准及条件(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 投标申请人是否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投标的截止时间前报名投标; 投标申请人是否在招标公告或招标人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是否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 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的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 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中的辅助证明资料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的装订或密封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注:设定此项评审条件的,应注意两点,一是资格预审文件中应界定清楚装订的要求,此要求应当是为了方便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对各个投标申请人申请书(或申请文件)的阅读和查找的目的;二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接收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时,应当场验证密封情况,并如实在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签收表中记载,同时在向相关申请人出具的收条中记录有关密封检查情况,评审委员会应根据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签收表的记录进行评审,如发现有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密封有损坏情况,应立即停止评审工作,通知相关申请人到场核对申请书(或申请文件)完好情况,同时报告监管人员); 申请人致函是否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签字和/或盖章的; 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未附联合投标协议或者联合体中有成员又单独或参加另一个联合体申请同一项目投标的; 招标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约定的其他标准和条件; 未通过初步评审不得进入详细评审。 (二)、拒绝投标申请条件的设定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对实质性要求或者不实质性响应即被拒绝的事项进行约定,对所有这类约定以醒目的方式进行标识,且在拒绝投标申请条件中作对应列示。本着“慎重拒绝”的原则设定拒绝投标申请条件,在评审办法中集中列示,设定的拒绝投标申请条件必须严格执行。 拒绝投标申请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 2、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装订或密封的;(设定此项条件的,应注意上文关于装订和密封的备注说明) 4、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中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5、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公证书的; 6、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无投标申请人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和公章的; 7、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遗漏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8、以联合体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再行独立申请投标或加入其他联合体申请投标的; 9、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未附共同投标协议、未指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的牵头人、无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的; 10、以他人名义申请投标的; 11、与其他投标申请人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申请投标的; 12、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的; 13、拒不按照要求对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4、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15、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 1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 17、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申请投标的; 18、与招标项目已确定的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详细评审的标准和条件 详细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主要根据评审办法中详细评审阶段应评审的内容进行设定,与评审内容相对应,标准及条件可以文字说明或表格的形式予以表现。需要强调的是,能够量化的标准必须进行量化,无法精确量化的,例如:对优、良、中、差或合理、不合理等的定性性质的标准,必须给予详细的标准说明,对优、良、中、差或合理、不合理等进行定义,尽可能地限制评审委员会自由裁量的空间。 1、必要合格条件。是法律、法规等规定必须满足的必要条件,只进行定性评审,只要有一项不满足,其投标资格将被拒绝。必要合格条件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企业营业执照。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由申请人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予以证明,地方工商部门年审有特别规定的,应提供相关政策文件复印件,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提供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的要求。 (2)企业资质等级。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能够满足承揽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含)以上资质的有效资质证书。由申请人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予以证明,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提供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的要求。 (3)注册资本金。不少于建设部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文件规定的最低金额,对施工招标项目,非特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拟招标项目预计标的金额的五分之一。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无须重复提交。 (4)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规定的最低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等级标准(含)以上资质的有效资质证书。由申请人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予以证明,招标人可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提供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的要求。 (5)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招标项目应当要求申请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由申请人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予以证明,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提供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的要求。 (6)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由申请人出具加盖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证明,招标人可要求承诺书附有经过合法公证机关对承诺书内容进行公证的公证书。 (7)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由申请人出具加盖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证明,招标人可要求承诺书附有经过合法公证机关对承诺书内容进行公证的公证书。 (8)招标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约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参照上述原则提出明确的和合理的要求。 2、附加合格条件。是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自己的要求,切合资格预审的目的设立的附加条件,评审因素的设定及其标准和条件应当紧密围绕审核投标申请人的履约能力这一核心目的。在实行定性评审法时,需要载明合格标准,在实行定量评审法,应当载明各个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量化分值和权重,评审因素一般应当实行百分制评审(招标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又实行定量评审法的,应当在评审办法中明确一个合格分数线,如:60分以上为合格)。具体标准、条件、分值及权重应当参考下列原则: A、人力资源(权重0.20-0.30,分值20分-30分,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下同) (1)、企业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企业是为项目实施提供后方支持的基地,还能够反映企业实施项目的可投入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源情况,一般可从组织机构、员工总数、项目经理(建造师)总数、高级职称技术管理人员总数、中级职称技术管理人员总数、技术工种人员总数等方面设定分值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趋势应当是越多越好,分值可以占该部分总分值的15%-20%; (2)、拟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项目成败的关键人员,是人力资源部分审核的重点,可以从项目经理学历、项目经理技术职称、项目经理工作年限、项目经理同类工程施工经历等方面设定分值和评审标准,学历和职称应当鼓励高的,工作年限应当鼓励更有经验的,同类工程业绩应当鼓励多的,考核项目经理工作年限以近10年为宜,分值可以占该部分分值的30%左右; (3)、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如:专业安装经理)和合同经理。这三个岗位对项目能否成功实施也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可从职称、学历、经历、工程业绩情况等方面设定分值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具体原则同项目经理部分的原则一致,分值可以占该部分分值的30%左右; (4)、项目经理部人员构成情况。合理的人员搭配可以使项目经理部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可从项目经理部高级职称数量、中级职称数量、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其他管理人员数量等方面设定分值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一般应当鼓励呈“腰鼓”形比例的人员搭配,分值可以占该部分分值的10%左右。 以上涉及人员学历、职称、业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招标人可以结合实际提出要求,以有效防止伪造虚假资料的情况出现,学历和职称可以要求提供证书复印件并要求提供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项目经理业绩可以要求提供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核验单、业主的证明和企业的任命文件等能够有证明力的文件的复印件并附上由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其真实性的公证书,其他人员的业绩证明材料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设定相应的要求。 同类工程施工业绩一般是指结构形式、使用功能等基本类似,建筑规模基本相等或以上的工程,招标人在评审办法中应当根据这一原则进行“同类工程”的定义,不符合要约习惯的定义很容易被理解为是倾向于某个或某些投标申请人,而且,也只有同类工程业绩才有助于成功经验的推广和失败教训的汲取。 B、财务状况。(权重0.20,分值20分左右)该部分标准和条件的设立需要财务专业人员的指导,以下意见仅作为一般原则,不代表每一个指标都必须纳入评审范围: (1)、净资产(货币资金)。企业净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获得生产流动资金的能力和企业实力,可结合招标项目预计标的金额设定标准和分值,一般而言,在有正常的预付款和工程款支付的情况下,施工项目的承包人仍需要投入合同总价10-15%左右的自有资金用于项目周转性生产流动资金,评价标准应当结合该理论设定最高得分的标准,尽管净资产额度越大越有利于保障项目的生产流动资金,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额度越高分值越高,分值可以是该部分分值的40%左右;证明材料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近三年经过合法审计机构审计的以及经过合法公证机构公证的资产负债表;净资产以近三年的平均值为准; (2)、资产负债率。该财务指标反映申请人的综合偿债能力,过高或过低都是不太正常的情况,一般在85%左右时,综合偿债能力最理想,分值可以是该部分分值的20%左右,证明材料同净资产;计算公式: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比值以近三年的平均值为宜; (3)平均货币资金余额和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该财务指标可以更直接地反映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投入招标项目合同额的10-15%左右的自有资金,该比值在10-15%左右时最理想,证明材料除资产负债表外,还有企业近三年的损益表,也应经过审计和公证,并附上审计证明和公证书,分值可以是本部分值的10%左右;计算公式:平均货币资金余额=(期初货币资金+期末货币资金)/2,比值以近三年平均值为宜; (4)资信情况(授信额度)。资信情况的好坏反映企业财务经营状况和企业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能力,能够判定申请人是否能够出具招标项目可能要求的履约担保。可从是否有资信证书及资信证书的等级、授信额度(尤其是其中的贷款额度)、已经使用的额度、授信余额等方面设定分值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有证书、等级越高、授信额度越大分值越高,但也要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分值可以是该部分分值的20%左右;证明材料可以是经过合法公证机关公证的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和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贷款额度)和已经使用的额度的书面文件并附有合法公证机构的公证书。招标人也可以在该项目评审中直接就是否能够提供规定额度的履约担保设立评审标准(履约担保的额度要明确),其证明材料可以是经过公证的银行、专业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开具的给予开具规定保函的承诺。 C、机械设备(权重0.20-0.30,分值20分-30分) (1)、自有机械设备情况。自有机械设备是反映申请人实力的因素,可从申请人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尤其招标项目必须具备的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的完好率等情况设定分值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证明材料可以是设备购置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有关折旧政策、停放地点和使用与否等文件并附有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分值可以是该部分值的20%; (2)、可投入(闲置)机械设备情况。该部分主要是指自有闲置设备,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招标项目中可投入设备的能力和可调节储备量,应当鼓励申请人具有较强的可投入自有机械设备的能力,证明材料同“自有机械设备情况”,分值可以是该部分值的30%; (3)、拟投入机械设备情况。拟投入机械设备可以是自有和市场租赁的结合,拟投入机械设备是审查申请人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可从是否满足工程需要、机械设备配置是否合理、中小型设备是否齐全等方面设定分值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自有设备部分的证明材料可以从本部分上述两项的证明材料中查证,市场租赁的部分应当有租赁意向书或带条件(如:一旦申请人在拟招标项目中标租赁合同生效或类似的约定)生效的租赁合同,分值可以是该部分值的50%左右。 D、企业管理体系(权重0.05,分值5分以下) 企业的质量体系、环保体系、安全体系是保障项目成功的体系保证,可从企业目前质量体系、环保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情况设定分值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质量体系可以是2分,其他认证可以均分该部分值; E、企业以往业绩(权重0.10,分值10分左右) (1)、企业同类工程经历。企业同类工程经历为企业总部提供项目支持积累了经验,有利于保障项目实施,可以近五年已完同类工程数量设定分值,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数量越多分值越高。同类工程的界定见本部分上文的说明。一般以3分为宜,每个同类工程得1分; (2)、合同履约率。合同履约率反映企业以往履约的信誉,也是履约能力的重要体现,可以近三年竣工工程履约率设定分值,100%履约得最高分,依次降低分值;证明材料可以是经过合法公证机关公证过的由竣工工程业主出具的书面证明评价文件、合同复印件、竣工验收备案表、获得有关评比奖项证书复印件等并附公证书。分值可以为2分左右。 F、在施和新承接工程情况(权重0.05,分值5分左右) 在施工程和新承接工程的规模大小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企业没有在施和新承接工程说明企业有条件将所有的生产资源投入到新承接的项目中,其相对履约能力较高,但也说明企业缺乏持续经营的能力,因此,该项评审不应鼓励企业完全没有在施工程或新承接工程,但是企业在施未完工程和新承接工程规模太大,无疑将占用企业很多的资金、人员、设备等生产资源,在极端的情况下,会使招标人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该项评审内容应结合企业全部资源、已经或将要占用资源、可以投入拟招标项目的有效资源情况设定评价标准,在分值设定上应当鼓励具有能够满足拟招标项目所需生产资源且略有可选择调剂储备量的申请人。证明材料可以是由申请人自己填写的在施和新承接工程清单,并附有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的复印件和由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招标人还可以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如果申请人隐瞒实情、不如实填报的处理办法。 G、诉讼及不良行为记录(权重0.05,分值5分左右) (1)、法律诉讼。依法维权是应当鼓励的好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将法律诉讼作为评审内容主要是审查申请人的履约信誉,申请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胜诉的诉讼不应列入评审范畴,可以列入评审的是那些申请人作为原告或被告败诉的情况,可从近五年企业涉及的法律诉讼数量、败诉记录等情况设定分值并明确评审的标准,证明材料可以是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并附有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分值的设定应当鼓励无败诉情况,该部分分值可以设定为2分; (2)、不良行为记录。****市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市建委和****市市工商局都已经有可供社会查询的网站,不良记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申请人的履约信誉和能力,应当鼓励无不良记录的申请人,可从近三年企业的不良记录情况设定分值并明确评审的标准,证明材料可以是申请人自己提供的书面报告,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提醒申请人,如果不如实填报将面临拒绝申请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后果,该部分分值可以设定为3分左右,有一个不良行为记录扣1分,最低得零分。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可以在评审前登陆建设部、市工商局、市建委等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站查询和核实各投标申请人的不良记录情况。 H、其他(权重0.05-0.10,分值5分-10分) 该部分由招标人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设定,可以设定的评审内容应当切合资格预审主要是审查申请人的履约能力这一目的;如:对申请人可投入的其他周转性材料的评审,可以参照机械设备的原则设定评审标准和条件;又如:招标人可以针对招标项目特殊的技术难点设立审查申请人技术能力方面的评审内容;再如:对施工总包招标,希望投标人在总包资质之外,有某项专业资质的,如果招标人坚持此项评审内容,也可在该部分中设立评审标准和条件,但专业资质的分值不应超过该部总分值的20%,一般控制在2分左右;该部分总分值以10分以下为宜。 七、重要事项的说明 1、资格预审文件应当结合上述内容明确对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的要求,保证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以确保资格预审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2、鉴于资格预审中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是否能够适用法律法规对投标人骗取中标的规定存在争议,因此,建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对《申请人致函》增加投标申请人承诺的内容,其具体措辞示例如下: 投标申请人在此郑重承诺:如果在该项目投标资格预审过程中或者在投标过程中或者在中标后,招标人或者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构发现并查实我公司在所填报的该项目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中存在提供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或者伪造数据、资料或证书等情况,不管招标人或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是否有合法的处罚依据,我公司将无条件地自动放弃该项目的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如果我公司已经收到中标通知书,我公司无条件地承认,我公司所收到的该工程中标通知书为无效文件,对招标人不具任何法律约束力;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和损失均由我公司承担。本段承诺具有相对独立性,不管是否有其他相反的说明,本段承诺既是我公司投标资格申请文件的有效组成内容,也是我公司获得投标资格后所递交的投标书的有效组成内容,是我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我公司在与该项目有关的任何行为中始终具有优先的法律约束力。 3、为贯彻公开性原则和择优原则,评审办法中应当明确,在评审后出现投标申请人分值相等时如何择优选择投标人的标准和条件,例如,招标人可以约定,在投标申请人评审得分相同时,以企业净资产总额的大小或在近五年内承担同类工程的个数多少等因素排定名次; 4、由于在本市工程分包应当按照市建委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有关分包方面的标准和条件不应再作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评审的内容; 5、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和项目经理等个人的获奖情况、荣誉称号不能作为评审内容; 6、为有效防止投标申请人以提供虚假或伪造资料方式谋取投标资格,招标人除了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其企业经营过程中有政府部门、业主、审计机构等第三方签署过的文件作为证明材料外,还可以要求对有关证书、报表、业绩等资料进行公证,但是,公证手段不是“一招灵”,为了避免无谓地增加招投标成本,招标人不应指定公证机关,也不应滥用公证手段,一般能够凭常识和常理即可判断真实与否的,不应要求公证。 7、招标人不得设立不合理的、带有倾向性的评分标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招标阶段 招标代理机构在此环节的工作:起草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标底,发出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及答疑会议,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会、评标会,编写评标报告、书面情况报告,发出中标通知。 开标时,招标人应携带以下文件资料: 1、签收的投标文件; 2、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有效证件; 3、标底(设有标底的)。 开标的下列资料应留存招标办: 1、 招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其有效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的); 2、 标底(设有标底的); 3、 投标文件的副本; 4、 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 5、 投标人预算书; 6、 开标记录复印件。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是指导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其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将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重点分为九大部分,涉及构成招标文件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以及对各个部分的基本要求。是针对建筑安装和市政工程的特点而编写的,但其中反映的大多数原则也适用于建设工程设备和监理的招标。 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组成 (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招标文件组成 1.供招标人选择使用的招标文件(或合同)示范文本有下列几种: (1)以建设部1999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为基础编写 (2)****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招标办”)2000年推出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绿皮本) (3)交通部公路交通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NCB) (5)以适用的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为基础编写 (6)建设部颁发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7)招标办推出的****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监理招标) (8)市建委或招标办推出的其它各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限于适用的和最新的版本) 目前比较通行的示范文本为:建设部1999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和****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监理招标)。 2.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本意见主要针对建安和市政工程,其中的有关原则也适用于监理和设备招标): (1)投标须知 (2)协议书(格式) (3)合同条款(包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两部分) (4)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或图纸清单 (7)附件 (二)对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2.现阶段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需要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备的文件或文书上宜使用招标人法人印章,不提倡招标代理机构代替招标人盖章; 3.招标文件组成应当符合招标办对招标文件备案的要求; 4.鉴于2001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计价管理办法已基本与国际惯例接轨,招标文件的组成也应基本符合国际惯例; 5.招标文件组成是指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的组成;根据发包工程的具体情况,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可有所不同,但构成招标文件的基本内容都应当包括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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