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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城市分站授权协议.docx

  • 上传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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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 分站 授权 协议
    资源描述:
    搜购联盟分站授权协议 城市分站授权协议 搜购联盟分站授权加盟协议 甲方: 乙方:挚远润丰(北京)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发展共同的商业目标而进行磋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共识,并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章 名称定义说明 第一条“搜购联盟”:指乙方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已在中国政府相应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备案,可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网上交易平台,网站即挚远润丰(北京)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站。网站域名(网址)为“”。文中简称“搜购联盟”。 第二条“地域门户网站”:是指乙方在搜购联盟开辟的一套推广方案;为甲方在地域内建立网上购物服务网站, 帮助甲方在地域内树立商家形象,抢占地域市场份额。 第三条“代理帐号 ”:是甲方在搜购联盟地方门户上管理和操作的身份识别专用标识,帐号在搜购联盟网站上是唯一的,在甲方完成“代理协议”后,由乙方提供给甲方。 第四条“地方代理商”:是指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签约前提条件,签署同意执行本协议并完成代理商注册的法律实体。 第五条“代理协议”:是指签署并同意履行本协议的甲方,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提交甲方企业相关信息,并获得地域门户代理许可的手续办理过程。 第六条 经营方式: 1) 直接经营:甲方对其经营管理的平台拥有合法的、完整的使用权。甲方具备代理平台中的产品和服务项目的合法经营权。 2)平台配套服务:乙方根据以顾客需求为导向原则,按本协议约定,由搜购联盟网站系统自动判别或乙方筛选,在搜购联盟网站上各频道、栏目、各类专题、搜购联盟网站搜索结果页等重要网页中向网民推荐甲方的服务产品。 3) 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甲方提供商业推广、网站广告、平台操作与经营培训等服务,由协议双方补充协议中确定 第二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作内容:甲方以在电子商务方面的运营经验和能力,在乙方的授权下,在其平台上销售甲方拥有 品牌的商品,使用“搜购联盟”地域门户平台,共同开发互联网客源市场,共同建立并完善面向网购群体的综合服务体系,为顾客提供优质的网上网下服务 第二条 本协议内容包括本协议正文以及乙方已经和未来在搜购联盟网站上公布的各类管理与服务规则。所有规则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除此以外,对于乙方针对平台服务所制定的专项规则(下称“专项规则”),如与搜购联盟网站其他规则存在冲突,则以专项规则为准。 第三条 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平台服务以及其他服务的同时,也自然视为承诺遵守与这些服务相关的 各项规则的规定。乙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合理地更新、修订或调整本协议及各类规则,并在搜购联盟网站上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并在公告内容中明确生效日期,生效后的内容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如甲方不同意相关变更,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甲方在相关变更生效后,登录平台或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则表示甲方自动接受经修订的协议。除附有特别声明外,凡属于扩大或增加平台服务范围以及增强功能的新内容均受本协议约束。 第四条 甲方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在甲方和乙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不涉及乙方的其他用户 与甲方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和产生的法律纠纷。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甲方保证对所销售的商品拥有合法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知识产权等。若因甲方的商品侵犯第三方权利引起任何法律责任的,均由甲方独自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由此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等,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向乙方提供资质证明文件(详见附件)。 第二条 甲方保证自主发布于搜购联盟平台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搜购联盟网站的各项规则。 第三条 甲方保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 甲方有义务保证在使用平台服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在交易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不附加、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其它行为。 第五条 甲方有义务保证在使用平台服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网站的相关规定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如违反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甲方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甲方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代理使用平台服务 第七条 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向乙方提出修改平台有关使用操作项目 第八条 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平台经营方式。 第九条 甲方授予乙方对甲方在网站内发布的所有信息拥有全球通用的、永久的、免费的许可使用权利。 第十条 甲方授予乙方有全部(或部分地) 使用、复制、修订、改写、发布、翻译、分发、执行、展示或制作其派生作品,和/或以现在已知或日后开发的任何形式、媒体或技术,将上述信息纳入其它作品内的权利。甲方授予乙方对本规则规定的权利进行再授权的权力。 第十一条 甲方有义务在相关资料实际变更时及时更新有关注册资料。 第十二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平台帐号及密码信息。因甲方维护或保密不善致使相关信息泄露或由于第三 方盗用甲方帐号和密码进行各种操作而造成的直接和任何间接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甲方在协议期内因故发生任何问题不能继续经营管理地方平台需提前通知乙方处理。 第十四条 甲方三个月内不能按乙方的要求达到一定的资料填充,或不具备长期维护平台数据更新甲方立即终止协议,另选择其他代理合作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乙方有维护整个网上交易平台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正常运行,并通过提升和改进技术,优化网上交易服务的义务; 第二条 乙方对于甲方在使用平台服务过程中,所遇到的有关问题及反馈,有及时回复处理的义务; 第三条 乙方对于平台服务所进行的增加或修改,或因定期、不定期的维护而暂缓提供服务,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发出有效通知。 第四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注册信息及交易行为进行查阅,发现注册信息或交易行为中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向甲方发出询问及要求改正的通知。对于甲方不及时改正或性质严重的信息直接终止服务协议 第五条 甲方采用不当方式注册成为搜购联盟平台代理商,或者甲方发生超越其民事权利或行为能力范围从事相关交易,则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协议自始为无效协议。乙方一经发现,有权立即注销甲方的平台帐号,并追究其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条 经国家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甲方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乙方有足够事实依据可以认定甲方存在违法或违反协议行为的,乙方有权在搜购联盟网站上公布甲方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第七条 据行业交易规则、业务常识及搜购联盟网站相关交易管理规定及评判标准,对于代理商在搜购联盟网站发布的下列各类性质明确的信息内容,乙方有权在不通知代理商的前提下进行删除或采取其它限制性措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以规避费用为目的的信息; 二 以炒作信用为目的的信息; 三 存在欺诈等恶意或虚假内容的信息; 四 与网上交易无关或不是以交易为目的的信息; 五 存在恶意竞价或其它试图扰乱正常交易秩序因素的信息; 六 损害公共利益或可能严重损害乙方和/或其它代理商合法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乙方保留在必要时期自行决定对平台服务及相关功能、应用软件等进行变更升级的权利。同时 保留在平台服务中开发新的模块、功能、软件、其它语种和文字服务的权利。上述所有新的模块、功能、软件服务的提供,除非乙方另有说明,否则仍适用本协议 第五章 平台服务费用与销售费用分配 第一条 平台使用费 在乙方平台(搜购联盟)交易成功的货款的百分之五(5%)收取费用。 于每月25日结算与甲方上月货款。(每月结算一次)。 第二条 其他商业推广和/或技术服务费用(免费) 乙方提供的所有搜购联盟平台服务的收费标准均以公告形式在搜购联盟平台公告上公布。 第三条 平台服务将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五(5)个工作日内开通: 一 甲方签署本协议; 二 乙方未向甲方发出拒绝提供服务的书面通知; 三 乙方已收到甲方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 第六章 协议的终止 第一条 通知解除:协议任何一方均可提前三十(30)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第二条 单方解除权:依照本协议准则,甲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或相关协议执行原则,包括但 不限于甲方违反向乙方及网站其他用户的承诺或保证,乙方保留和享有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五条 甲方在收到平台服务开通帐号后超过7天,未登录平台开展经营,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 由于非乙方的原因,甲方未能按本协议及附件的规定,按期全额支付有关服务费用,且在搜购联盟网站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完成服务费用支付,乙方有权部分或全部的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 第八条 协议终止后有关事项的处理: 一 协议终止后,对于原平台及相关的任何信息,乙方没有为甲方保留的必须义务。对于甲方在平台 网站上任何未曾阅读或发送的信息,乙方没有必须义务转发给甲方或第三方。乙方亦没有必须义务因此向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相关责任。 二 基于本协议对协议终止条件与性质的界定,对于甲方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 甲方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 三 协议终止后,乙方有权保留甲方的注册数据及在平台网站上的交易行为记录。如甲方在协议终止 前在平台网站交易平台上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协议的行为,乙方仍可行使本协议所规定的相关权利; 四 协议终止之前:1)甲方已经上传至平台的产品或服务信息尚未达成交易协议的,乙方有权在协议终 止时同时删除此类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2)甲方已经与第三方就某产品或服务信息达成交易协议的,乙方可以不删除该项交易,但乙方有权在协议终止的同时,将协议终止的的情况通知该交易中的另一方。 第七章 有效通知 第一条 本协议双方约定用电子邮件、传真、信函邮递方式作为双方必要信息的通知方式。甲方通讯地 址及接收人以乙方平台(搜购联盟)注册信息为准,乙方通讯地址以平台网站公告为准。 第二条 发送方发出信息后有提醒接收方查收的义务,接收方收到信息后必须向发送方发出接收回执。 第三条 发送方发出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收到接收方的回执,证明信息已送达。 第四条 发送方发出信息后超过五个工作日没有收到接收方的回执,视为发送方的信息送达。 第八章 平台服务及网络相关服务中的责任免除 第一条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将按协议签署时的“现行状况”和按“未来可得到”的状态提供。乙方对平台 服务所涉的技术和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质量、稳定、完整和及时性均不做超出客观 技术与网络水平之上的承诺和保证。 第二条 甲方使用平台服务获取任何资料的行为均出于甲方的独立判断并自行承担风险。甲方独自承担 因此对其电脑系统或资料灭失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乙方使用了与cookies有关的技术,用于向甲方提供个性化服务。如果因甲方操作终端设定禁止 所有cookies,甲方将不能使用需要登录的平台及其他产品和服务内容,乙方对此将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中国电信部门线路故障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引起 的事件,或乙方为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而短时间中断服务,或由于Internet上通路的阻塞造成乙方服务器访问速度短时间下降,不属于乙方违约,因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乙方均不对由于互联网连接故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电力故 障、罢工、劳动争议、暴乱、起义、骚乱、生产力或生产资料不足、火灾、洪水、风暴、爆炸、战争、政府行为、国际或国内法院的命令、第三方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不可抗力所产生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因甲方单方行为所致,不论是否可以预见,源于何种形式,乙方不对因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特 别的、直接的、间接的、惩罚性的、突发性的或有因果关系的损害或其他任何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或利息的损失,营业中断,资料灭失)承担责任: 一 使用或不能使用平台服务; 二 未经授权的存取或修改数据或数据的传输; 三 第三方通过平台服务所作的陈述或行为; 四 其它与平台服务相关事件,包括疏忽等所造成的损害。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一条 甲方由于违约、不当使用平台服务或违反本协议而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由此产生的全 额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及赔偿相关损失。 第二条 对于甲方在平台中的资料,包括诽谤性的、攻击性的或非法的资料,乙方不对其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此类资料对其它用户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全部承担。 第三条 除本协议及网站规则另有约定之外,如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以书面通知方式要求 违约方在指定的时限内停止违约行为,并就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如违约方未能按时停止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十章 争议解决及其他: 第一条 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予以处理,并以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二条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按相关约定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相应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份仍具 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 乙方对于因甲方某项或某几项过失或违约而取得的相应权利采取自行放弃处理,不得视为乙方 对甲方的其他或以后同类过失或违约行为也做弃权处理。 第十一章 协议其他事宜 第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第三条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 甲方应如实填写信息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已获得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 3. 组织机构代码 4. 税务登记证 5. 银行开户许可证 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需本人签字)。 7. 以上资质均为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8. 甲方应在1-7信息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9. 甲方应承担因信息和资质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引发的一切责任。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开户行: 帐号: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公章: 公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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