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工资人员暂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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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工资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议工资人员管理,充分发挥协议工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协议用工人员的优胜劣汰,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协议工资是指公司在充分考虑本单位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根据员工所处岗位的技术含量高低、管理责任大小及协议人员自身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工作年限等条件,通过平等协商原则,确定的工资标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公司本着量才施用、吸纳人才、充分满足经营生产实际需要的原则使用技术管理人才。 协议工资必须遵循先试用、后考评、再协商的原则进行工资确定。 第四条 协议工资人员只限定于公司对外招聘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协议人员归口管理部门,对协议人员招聘、考评、合同签订、协议人员工资审批、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考核办法对协议人员进行考评管理,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协议人员的合同签订、定岗定薪等工作。 第八条 各专业部门配合做好协议人员的考核、评定等工作。 第三章 协议工资管理 第九条 依据公司现行的薪酬管理体系,协议人员的工资构成根据协议工资额度比照公司现行的序列工资岗位标准,采取对应等级靠档的办法核定。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可通过各种渠道招聘有一定技术水平、管理经验的人员来公司工作,各单位也可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推荐合适人员来满足本单位的生产、管理需要。 第十一条 对拟定协议薪资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由各单位组织人力资源部及相关专业部门参与考评,提出薪资建议,报请用人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经主管人力资源部的公司领导审定,交人力资源部备案执行。对协议薪资在5000元以上的,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各相关专业部门参与考评,通过平等协商后,由人力资源部提出薪资标准并提请公司经理办公会审定,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其他领导审批后,人力资源部备案执行。 第十二条 无特殊情况,协议工资人员必须通过1-2个月试用期,才可享受协议工资,试用期间执行协议工资额的80%。 第十三条 协议人员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提前3日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厂,对未能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擅自离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协议人员通过定岗考核合格后,由各单位办理相关的定岗手续,人力资源部按月发放协议工资。 第十五条 协议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可由协议人员自己决定,如协议人员愿意转由公司缴纳的,由其自行办理转入手续,待定岗后可由公司统一缴纳;社会保险由本人在原地缴纳的,可按照公司社会保险缴纳办法自行选择,缴纳方式通过劳动协议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当公司工资体系发生变化时,现行员工工资已经满足不了公司的发展需要,对员工工资实行普调或部分调整时,公司可根据协议人员工资标准及岗位环境、工作技能等方面,通过协商确定是否调整。 第十七条 各单位同协议人员协商工资事宜时,必须如实告知其协议人员的工资构成及公司对协议人员的有关政策,以达到协议人员充分了解其工资组成的目的。 第十八条 除上述内容外,协议工资人员享受同其他员工同等福利待遇。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定薪考核:员工入职20日内,由用人单位提出考核方案,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于一月内完成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考核方案一般以技能考核为主,对确需进行理论考核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出题,出题量按照考试试卷量200%标准出题。 第二十一条 对在5000元(按照拟协议人员提出的薪资期望值为标准)以内的,考核由各用人单位牵头,人力资源部及相关专业管理人员组成考评委,其中相关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考评结束后由考评委共同协商确定其薪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撰写考评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人力资源部按照薪资标准予以计发协议工资。 第二十二条 对在5000元以上的,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各相关专业管理人员组成考评委进行考核,考核结束后,由考评委共同确定其薪资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撰写考评报告,提请经理办公会审议,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他人签批后,人力资源部按照薪资标准予以计发协议工资。 第二十三条 对在协议考核中有理论考核,又有技能考核的,按照3:7的比例折算考核成绩。 第二十四条 当考评薪资同协议人员期望薪资相差较大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同协议人员进行协商,但是原则采用考评薪资。 第二十五条 定岗考核:员工试用期结束,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定岗考核,对不需要进行定岗考核直接定岗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发放全额协议工资。 对需要进行定岗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考核方案,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原则上考核小组必须由专业管理部门专业管理人员参加,经评定后,由所在单位提出考核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备案执行。 对已经到试用期的协议人员,工作仍无法满足所在单位的工作要求的,可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同协议人员协商后,可适当延长试用期限,原则上延长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对在延长期内仍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直接终止试用。 第二十六条 对在试用期间发生各类违纪事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考核,对出现重大事故的可直接终止试用,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中,考核人员同被考核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考核确定的工资标准同协议人员提出的薪资期望值相差较大时,可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同协议人员协商确定调整标准,但原则上调整量不得大于考核标准的5%。 第二十九条 对直接应聘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由人力资源部通过测评的方式对其进行考核或按照公司主管领导指示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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