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协议---托管银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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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 录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6 九、基金收益分配.......................................................... 19 十、基金信息披露.......................................................... 20 十一、基金费用 ........................................................... 2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4 十五、禁止行为 ........................................................... 2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7 十七、违约责任 ........................................................... 2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2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0 二十、其他事项 ........................................................... 3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30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银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 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 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谭炯 成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1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2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 债申购和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 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3.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 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 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 3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9.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投资限制或投资比例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且适用于本 基金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4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 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5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或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一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 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 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 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 6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 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 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八)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 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 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 7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市场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人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8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 9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 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 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 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10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及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 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书面授权文件须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 11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 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原件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于授权通知书上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等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 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 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指令传送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和合理 指令处理时间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 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对于被授权人按照其授权权限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 的撤销或更改已由基金管理人在指令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 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应拒绝执行,否则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 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授权印鉴后及时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投资指令正本-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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