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综合授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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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授信协议 (合用于单位) 协议编号: 授信对象A: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授信对象B: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以上授信对象A、B合称“甲方”) 授信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目录 第一章 授信额度及类别 4 第二章 授信期限 5 第三章 授信额度的使用 5 第四章 费用和支出 6 第五章 担保 7 第六章 甲方承诺 7 第七章 乙方的承诺 8 第八章 额度调整和加速到期 8 第八章 协议效力 9 第九章 合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9 第十章 附则 10 附件一:授信额度取消申请书 12 第一章 授信额度及类别 第1条 甲方各借款人在本协议约定的授信有效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总和为: 元。该最高授信额度内,授信对象A、B可使用的最高额度分别为美金一千万元、美金两千万元。 第2条 本协议项下的额度使用范围为以下 : 1) 甲方使用; 2) 甲方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以下称"子公司”)使用,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的子公司名单另附; 第3条 本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的具体授信额度: 业务品种 具体授信额度 一般贷款 贸易融资 票据承兑 票据贴现 其他 总计 第4条 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为承诺性额度。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使用和叙做具体授信额度项下的业务。 第5条 本承诺性授信额度项下,在甲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时,乙方经书面告知甲方后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善者,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使用该授信额度的申请,并采用涉及停止叙做业务、调整额度、调整业务品种等在内的措施。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6条 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贸易融资主协议。 第7条 经甲乙双方批准,在最高授信额度内,各具体业务品种所占用的授信额度(涉及但不限于以上业务品种)可作调整或变更,各业务品种间可互相串用授信额度。 第二章 授信期限 第8条 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9条 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的提款期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章 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10条 在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授信额度。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贸易融资等授信业务的具体协议或协议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 第11条 在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和提款期内,甲方可循环使用该额度,即任一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得以所有清偿后,该具体业务所占用的具体授信额度可自动恢复;但根据双方约定不得循环使用的除外。 第12条 甲方使用的授信额度累计余额(即使用中尚未清偿的累计本金数额)在授信期限内的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在提款期内,甲方对已清偿的授信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提款期届满后,甲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自动取消。 第13条 甲方必须在本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提款期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资金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限的截止日(假如具体业务协议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贷款/进出口押汇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截止日;假如主协议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提货担保书业务,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截止日)。若授信期限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每笔授信资金的使用期限依具体业务协议约定。 第14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额度时,均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与甲方签订具体业务协议: 1) 甲方已按乙方规定提供了涉及但不限于以下文献:经年检合格的甲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和外汇登记证(仅外币业务);甲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 作为本协议项下授信担保的相关担保文献已生效,抵押权/质权已设立; 3) 甲方没有发生并连续存在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违约事件,或虽发生违约事件但已得到令乙方满意的解决或得到乙方的豁免; 4) 甲方在本协议第五章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到提款日均得到信守; 5) 至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甲方财务状况与签订本协议时基本相同,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 其他约定:乙方已取得由甲方关联公司债权人提交的股东债权居次批准书。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如有新增关联公司借款或财务往来的,由其关联公司债权人逐个提交股东债权居次批准书。 第15条 本协议项下的票据、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中乙方应计收的费用、票据贴现的贴现率、贷款和进出口押汇业务中所需拟定的利率、汇率,均由甲方与乙方在每项具体业务协议/业务申请中约定。 第16条 甲方与乙方就每一项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协议/业务申请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该具体业务协议/业务申请为准。 第四章 费用和支出 第17条 甲方自本协议签署日起 / (个月)内累计使用总额达成授信额度的 / % ,则甲方无须支付承诺费。如上述提款比例规定未被满足,甲方须就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额度有效使用期限结束之日止的期间(以下称“未使用天数”)内每日未使用且未取消的授信额度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承诺费: 承诺费=未使用且未取消的授信额度×未使用天数× / %/360 第18条 授信期限内,如甲方申请完全或部分取消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则甲方须就本协议生效日起至授信额度取消申请生效之日止的期间(以下称“原有效期间”)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承诺费: 承诺费=取消的授信额度×原有效期间× / %/360 第19条 在上述第17条项下产生的承诺费应在本协议签署日起 / (个月)届满后的第一日一并支付,第18条项下产生的承诺费应在授信额度取消申请生效之日支付。 第五章 担保 第20条 为保证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采用如下担保方式: 1) 担保人 / 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 的 / (《最高额保证协议》/《最高额抵押协议》/《最高额质押协议》)担保协议: 2) 其他担保方式: / 。 第六章 甲方承诺 第21条 甲方使用授信额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本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协议的约定,乙方有权对各有关具体业务情况进行检查。 第22条 甲方在授信使用期间(指本协议签署日至乙方所有债权获得清偿之日)应按乙方规定报送真实的财务报表及所有金融机构账号、存贷款余额等情况。 第23条 甲方为别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告知乙方,并不得影响履行与乙方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协议。 第24条 在授信使用期间,甲方无论采用兼并、收购、合并、分立等任何形式的资产重组活动,或有任何形式的承包、租赁等改变公司经营权的活动,或进行改变公司组织机构、经营方式的活动,或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重大资产或股权和重大投资发生改变,以致乙方的债权受到严重影响时,均应提前三十日告知乙方,并须按乙方规定提前清偿债务或追加担保,以贯彻清偿责任,保证乙方的债权不受影响。 第25条 如发生对甲方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告知乙方。 第26条 甲方如发生法人住所地、营业地变更,以及增减注册资本、或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等情形致使乙方的债权受到影响时,应在变更后七日内告知乙方。 第27条 甲方应准时偿还本授信额度项下所发生具体业务的资金本息,准时支付应付费用。 第28条 甲方若使用贸易融资类授信额度(涉及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开立信用证、保函、汇票贴现、汇票承兑等),开展业务时严格遵守本协议签订时最新版本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和其他相关国际惯例,不因任何商业纠纷损害乙方的信誉和利益。 第29条 甲方应当根据《公司会计准则第36条-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乙方披露关联公司相关信息,涉及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关联人担保等情况。 第30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涉及但不限于关联购销协议、租赁、提供资金等)致使乙方的债权受到影响时,应立即书面告知乙方,并保证乙方的债权不受影响。 第31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之中任一集团成员对任意债务人违约致使乙方的债权受到影响时时,甲方均应立即书面告知乙方,并保证乙方的债权不受影响。 第32条 甲方在发生亏损时,或以前年度亏损尚未填补之前,或当年应偿还的所有借款本息尚未所有偿还之前,不得分派股息红利。 第33条 授信对象A或授信对象B中任一一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协议时,均构成对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34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作为债务人与任一关联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协议,或甲方通过财务活动增长关联公司往来时,其关联公司债权人在受偿顺序上均次于乙方,关联公司债权人需就所有债务从属事项逐历来乙方提交书面的股东债权居次批准书。甲方承诺许可并协助乙方取得上述批准书。 第七章 乙方的承诺 第35条 甲方申请使用授信额度符合本协议约定及中国相关政策法规的,乙方应批准申请并按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协议及时履行。 第36条 除有本协议第八章约定的情形外,乙方不随意对授信期限和最高授信额度作出不利于甲方的调整。 第八章 额度调整和加速到期 第37条 在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内,甲方需所有或部分取消未使用的贷款额度的,应提前二十日按附件一的格式不可撤消地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所有或部分取消未使用的授信额度。 第38条 甲方提交的取消授信额度的申请一经生效,甲方在剩余的有效使用期内可动用的授信额度即相应减少,且任何被取消的授信额度不可再恢复。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39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有权根据以下情形在向甲方发出书面告知后调整或取消甲方的授信额度,并规定甲方立即清偿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协议中甲方已申请或使用的授信资金: 1) 甲方经营状况恶化或已经发生重大经营困难; 2) 与甲方经营产业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也许对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 国家的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4) 本协议项下具体业务协议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明显局限性,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协议或担保人做出的任何承诺中为其设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或作为担保的质押财产、抵押财产损毁或其价值明显减少,而甲方未能按乙方规定另行提供所需新的担保; 5)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明确表达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白其不能按或未按本协议或具体业务协议或甲方其他承诺的约定履行义务; 6)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重要材料,或者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授信额度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7) 甲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以及有其他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 8) 甲方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其他司法行政程序, 也许对甲方履行本协议产生不利影响的; 9) 甲方有丧失或者也许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0)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六章的任何承诺或未履行本协议或具体业务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八章 协议效力 第40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协议专用章后生效。 第41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章 合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第42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43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应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章 附则 第44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45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担保人各一份,其他相关机构(公证、保险、权利登记机构等)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应甲方规定,乙方已经就本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所有通晓并充足理解。 签署页(1/3) 授信对象A(公章): 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署页(2/3) 授信对象B(公章): 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署页3/3 乙方: 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一:授信额度取消申请书 授信额度取消申请书 (编号: ) 上海分行: 根据我司与贵行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协议编号: ),我司不可撤消地向贵行提交以下授信额度取消申请: 原授信额度(币种/金额): 已使用金额: 拟定取消的授信额度: 拟定剩余的授信额度: 我司确认将按授信协议及本申请书相关条款取消授信额度, 并乐意承担由该取消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损失或其他任何后果。希望贵行能批准上述申请。 借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 (签字)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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