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典型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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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2011年4月份以来,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有人不时将生活垃圾倾倒在阳光路北侧的空地上。虽及时清运了垃圾并加强巡查,且在现场设立禁倒垃圾告示牌,但倾倒垃圾的行为仍未停止。 6月24日,执法人员在巡查中查获了正在倾倒垃圾的当事人。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此人系附近某小区物业公司服务人员,利用人力三轮车将小区住户装修抛弃的废旧包装材料拉到阳光路北侧空地上倾倒。 6月25日,物业公司负责人徐某在市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城西中队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物业公司作出了
2、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6月28日,该物业公司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清理了违法倾倒的垃圾,并承诺绝不再犯。 【法律链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相关法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
3、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生活垃圾的处理是城市环卫部门的日常工作之一,定点投放生活垃圾是广大市民都应遵守的
4、基本要求。这有利于城市环境的整洁优美和城市品位的提升。不按规定违法乱倒生活垃圾不仅破坏市容,更易滋生蚊蝇、传播疾病。敬请广大市民和单位切勿贪图一己便利而乱倒垃圾。若发现有人在非指定场所倾倒生活垃圾,请及时拨打96310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向市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反映。 案例2:青溪新城某私营企业因擅自涂画墙体户外广告,被青溪新城中队依法查处。 去年5月12日,青溪新城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在涌金路两侧墙体上有人擅自设置涂画了8处墙体广告,经现场测量面积为70平方米,影响了市容观瞻,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立案调查。经查,此广告是我县某仪器设备厂未经批准派人于夜间涂画的,该厂是一家私营企业。6月15日,青
5、溪新城中队执法人员,依照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始终拒绝缴纳罚款,城管部门于10月份将该案件移交淳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淳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查,于11月10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要求当事人在限期内缴纳包括罚款、滞纳金、执行费在内的两千余元人民币。 相关法规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的责任要求是:(三)维护责任区内的市容观瞻。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店牌和景观灯光按要求设置;不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不擅自占用道路,不擅自改动、千移
6、和损坏市政、环卫等公用设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案例3:王某车辆抛洒滴漏污染路面受处罚 2010年2月20日下午,当事人王某驾驶黄色重型自卸货车在环湖北路上行驶,该车从某工地驶出,由于对所装土石覆盖不严密,造成行驶过程中土石遗撒,污染了路面。该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依照上述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
7、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违反规定,密封、包扎、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遗撒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未进行密封、包扎、覆盖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车辆,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结束后,发还车辆。 案例4:李某情人节占道经营受处罚 2010年2月14日,当事人李某擅自将鲜花摆到其经营的花店外的人行道上。该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
8、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 相关法规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利用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城市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5:2010年1月28日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队员对明珠花园四区进行现场勘察,经查,当事人毛某擅自于2010年1月20日开始在明珠花园小区其房屋东
9、侧公共通道进行构筑物搭建,主要用作洗衣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上述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已于2010年1月29日自行拆除了该构筑物。 相关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案例6:经查,当事人孟某于2011年7月15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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