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销 收藏 举报 申诉 / 4
播放页_导航下方通栏广告

类型营改增备案的规定.doc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3367120
  • 上传时间:2024-07-03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5.04KB
  • 下载积分:5 金币
  • 播放页_非在线预览资源立即下载上方广告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营改增 备案 规定
    资源描述: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之后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提高征管质量,提升纳税服务的水平,现就代开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代开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置代开发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但最高不能超过100万元。 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可在当期税款入库后申请办理退库手续。纳税人也可选择按季或按半年退税,但一经选定后当年内不得再变更。纳税人申请时应提供退税声明书(见附件1)。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退税工作。 三、技术服务备案管理问题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营改增技术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可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上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填制《营改增技术服务备案表》(见附件2),连同书面合同(复印件)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预先备案,自预先备案之日起先行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待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再将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正式备案手续。若正式备案后合同金额、完成时间发生变更的,纳税人应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将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变更手续。 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包括省科技厅出具的审核证明或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省商务厅或其授权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存根)。 (二)纳税人应设置《营改增免税技术服务管理台账》(见附件3),登记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技术合同的生效日期、预计完成日期、合同金额、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预计认定时间和实际认定时间。此台账上报电子件!对在预计认定时间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正式备案手续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办理正式备案手续。 对合同不符合条件无法获得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预先备案后当年内未获得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补征税款和滞纳金。 四、差额征税项目管理问题 (一)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出自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款实行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在月度终了后将凭证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备查。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每半年对纳税人的差额征税备查资料进行一次征后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扣除价款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2.取得的凭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经审核发现扣除项目或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补征税款和滞纳金。 五、货运发票系统专用设备的管理问题。 货运发票系统专用设备是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对上述货运发票系统专用设备的管理,可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税控专用设备的管理规定执行。 六、营改增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退税优惠政策的,应提交相应资料(见附件4),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收备案或认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税收备案或认定手续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退税。 七、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4〕191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退税声明书 2.营改增技术服务备案表 3.营改增免税技术服务管理台账 4.享受营改增税收优惠需提供的资料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自信AI创作助手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营改增备案的规定.doc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3367120.html
    页脚通栏广告

    Copyright ©2010-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微信客服:咨信网客服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elp@zixin.com.cn    文档合作和网站合作邮箱:fuwu@zixin.com.cn    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   | 证照中心

    12321jubao.png12321网络举报中心 电话:010-12321  jubao.png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电话:12377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自信网络  |  ZixinNet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