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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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协议书 [执行董事文本] 出资人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人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第二条 各方一致决定在 贵阳 市设立“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注册地址: 贵阳 市 区 街 号。 第四条 “公司”的名称为: 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发展生产,推进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为各方创造经济效益,为国家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城市、园林、立体绿化设计及施工、绿地养护、室内外植物租摆、销售各种绿化苗木、材料、园艺立体容器、年宵花卉、时花、以及技术咨询. 第四章 出资各方 第八条 出资方为: (一) 李毅 ; (二) 褚宏 ; 第五章 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200 万元。 第十条 出资人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姓名:李毅 出资方式:现金 出资额:102万元 出资比例:51% 时间: 2011年6月18日 姓名:褚宏 出资方式:现金 出资额:98万元 出资比例:49% 时间:2011年6月18日 第十一条 协议签订后各方办理出资手续 第六章 股权的转让 第十二条 本协议的出资方(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权。 第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各方的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二)依据法律及章程规定转让股权; (三)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五)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六)“公司”依法终止后,有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七)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八)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各方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应当缴纳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的出资的出资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五)有义务参加出席股东会; (六)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股东会、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七条 本协议的各方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一)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二)首次会议以后的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二)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除了法律法规和本条其他款项另有规定的以外的其他适宜,需要召开股东会表决的,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节 执行董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一名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节 经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八条 经理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监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按照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状况实行报表制度,财务人员应当将财务的发生情况,报告给每一位股东、董事、监事。任何一位股东、董事、监事均有平等的获得财务报表的权利。 第十章 经营期限及期满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长期。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清算后的财产,按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方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三十七条 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和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章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各方协商同意。 第三十九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第四十条 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立即通知其他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以诉讼解决争议。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等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十五章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在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共同协商解决。 协商未成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解决。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 2 份,各方各执 1 份。 出资人亲笔签字及生份证号码: 2011 年 5月 18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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