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代理项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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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策划代理销售合同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签订。 协议各方为: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为,以下称“甲方”;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为_,以下称“乙方”。第一部分委托代理标的及工作内容一、委托代理标的甲方系“”商品房项目(地名及项目名称均为暂定名,下称该项目)之合法发展商。本项目位于,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本项目共分批开发建设及销售。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本项目的商品房屋商品房屋具体包括:可售商品住宅平方米,共计套。可售商业平方米。2、上述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最终以测绘部门的实测面积为准。二、委托代理工作内容1、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全程营销策划、广告策划、行销工作。
2、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上述代理标的范围内的商品房代理销售及其他销售服务等工作。3、代理方式为全程独家总代理。在乙方代理期限内,本项目关于所进行的一切商品房销售工作均计入乙方销售业绩。第二部分委托代理期限及开盘一、委托代理期限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的委托代理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销售完毕后三个月止。二、开盘条件1、本项目的开盘条件为甲方已取得了本项目预售许可证及相关法律文件;售楼处完成了装修,同时具备使用功能;整体销售准备工作已完成。本项目开盘日应当由双方商定,并经双方书面确认。甲、乙双方商定本项目的首次开盘日期暂定为2011年9月。如开盘时售楼处、销售通道的装修、装饰方案无法完成,甲、乙
3、方约定的开盘日可另行商定。2、售楼处、销售通道的装修、装饰方案由乙方提出建议甲方确认审核。3、本项目开盘时,必须完成样板房、样板区的装修以及验收工作,若在约定开盘日期时无法完成上述工作,则甲、乙方约定的开盘日可另行商定。第三部分成功销售的界定商品住宅的预售(销售)以套为出售单位。甲方同意乙方销售指标的确认标准是:完成预售(或销售)合同签定并支付首付款项。甲方同意乙方达到以下约定视为成功销售,可以结算销售代理佣金:一、办理按揭贷款的客户: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与客户签定预售(销售)合同,客户缴纳合同约定的首期房款,并按照按揭银行的要求收齐贷款申请材料。二、一次性付款的客户:乙方以甲方名义与客户签定预售
4、(销售)合同,客户缴纳合同约定的全部房款。三、分期付款的客户:乙方以甲方名义与客户签定预售(销售)合同,客户缴纳合同约定的首期房款(约定首付款额度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视为成功销售。第四部分委托代理销售底价、代理佣金及广告费一、代理销售底价1、平均销售底单价平均销售底单价是指甲、乙双方约定的委托代理销售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平均最低销售单价。甲乙双方约定项目的平均销售底单价为人民币3300元/平米。(大写人民币叁仟元/平米)(暂定。如果甲乙双方在开盘前仍然没有确定底价,则底价等同于首期开盘平均价格。)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平均销售底单价”,以及实际接待的来人和来电量,周边同类型竞争楼盘的
5、销售报价,应用销售技巧和销售控制原理,编制对外报价的“销售价目表”,“销售价目表”需要得到甲方书面确认,且需将每期编制的销售价目表向甲方备案。2、甲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销售情况要求乙方调整对外销售价目表,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方可正式执行。3、若甲方对本项目采用售后包租方式销售的,则上述条款中的“平均销售底单价”、“单套底价”、“销售价目表”中的价格均为未扣除房屋在包租期内的租金房屋价格。二、代理佣金1、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作为乙方负责实施的代理工作的报酬。2、代理佣金包括乙方负责实施的全程营销策划、代理销售及销售服务工作所发生的费用。3、乙方按项目实际总销售金额的1.8%比例向甲方收取代
6、理费用。4、广告推广费为6万元/月;从合同签订当月起,按月结算。三、营销费用1、营销费用是指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对本项目进行广告策划并进行推广实施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类费用(售楼处装修和装饰费用、办公家具、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样板房装修和装饰费用)和变动类费用(模型、效果图、户外高炮广告、楼书海报印刷、销售道具制作、各类媒体宣传费用、巡展活动、房展会费用、渠道客户支援使用费、工地看板、引导旗、本项目保安保洁费用等)。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2、售楼处交付使用期间的日常办公费用、办公耗材等日常费用由甲方承担。3、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项目的广告费由乙方按阶段提供广告费计划,经甲方审定后执行,总额需
7、控制在本项目的实际总销金额的1.5-2.0%(不包含固定类费用),如遇特殊市场因素需超出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4、乙方每月25日前申报下月营销费用计划,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下月营销广告费用计划,以便双方共同执行。特殊情况下的推广活动或广告发布,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如因市场变化或销售需要等特殊原因,乙方可以在月营销广告费用计划中提出临时调整变动,变动部分须征得甲方审批确认。5、乙方提出的推广总计划、各阶段策划方案、每次对外宣传内容等,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6、乙方承担销售过程中的销售人员的工资、奖励、提成、市区公交、内部协作、行政管理等所需要的费用。本项目如需在异地(项目以外地区)开
8、展推广活动,则全体营销人员差旅费用(含住宿、伙食补贴、交通等)、办公费用、场地租用等在异地实际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全体营销人员的工资、奖励、提成由乙方自负。四、溢价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的溢价是指乙方所有达到销售指标确认标准的商品住宅的对外实际合同成交均价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平均销售底价部分乘以所有达到销售指标确认标准商品住宅总面积的总和的部分。若实际成交均价小于平均销售底价的,则乙方溢价不予结算。甲、乙双方约定双方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溢价分成。商品房溢价按甲、乙双方7:3的比例分成。第五部分委托代理销售目标、代理佣金结算方式、溢价结算方式一、销售目标总体销售目标指乙方承诺在代理期限内或合同终止时
9、应完成的代理销售商品住宅的销售率和实际成交总金额。销售率是指达到销售指标确认标准的商品住宅(单位数)占代理销售商品住宅总套数的比例。甲、乙双方约定代理期间内本项目各阶段当期商品房销售率不低于85(以套作为销售率计算单位)。上述指标为本合同规定的销售期内所必须完成的目标,目标指标以外其余可售房源经甲方同意由乙方承诺继续负责销售。二、代理佣金结算确认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提供上月销售佣金结算文件,甲方应于每月10日前,确认乙方上月实际销售业绩。甲方应当按实确认乙方销售业绩,甲方逾期不作确认的,经乙方催告,甲方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答复,逾期不作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已确认佣金结算文件上所记载事项。结算标准和日期
10、:在已确认乙方代理业绩之已售房源的全部房款到达甲方帐户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部分代理佣金。三、溢价结算方式1、甲方根据上述约定的溢价分成比例计算应支付乙方的溢价分成价款,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溢价金额。2、溢价结算节点甲乙双方结算溢价的计算方法为,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结算上季度的溢价,以自然季度作为结算时间节点;3、每季度应结算的溢价留存10至项目完成整体销售套数90%销售率后一并结算。4、乙方应按季向甲方提供上季溢价结算文件,甲方应于每季第一个月10日前,确认乙方上季实际销售业绩。甲方应当按实确认乙方销售业绩,甲方逾期不作确认的,经乙方催告,甲方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答复,逾期不作
11、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已确认溢价结算文件上所记载事项。5、从第一自然季度开始,若累计房屋销售总均价低于约定的房屋销售底均价的,则当期不结算溢价,直到累计房屋销售总均价高于约定的平均底单价的季度开始结算溢价,按截止上季度底累计成交的房屋销售总均价超过房屋销售底均价的部分即为可结算溢价;6、在上述各溢价结算过程中,若后期溢价结算实际成交均价与前期溢价结算实际成交均价不一致的,则在后期溢价结算过程中按照后期实际成交均价作为溢价结算依据对前期溢价结算进行调整。即:若调整后应结前期溢价大于已结溢价的,则在后期溢价结算中予以补足;若调整后应结前期溢价小于已结溢价的,则在后期结算中予以扣除。甲方每期应当留存溢
12、价部分,亦按照上述结算规则进行调整。四、售后包租的结算甲方在本代理期限内,若对于本项目内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方式的,则房屋包租租金应当由甲乙双方确定,乙方的佣金及溢价结算标准为:1、若甲方与客户签订的预售(销售)合同所记载的房屋总价未扣除包租期内租金的,则甲方应按预售(销售)合同所记载的房屋总价进行结算;2、若甲方与客户签订的预售(销售)合同所记载的房屋总价已扣除包租期内租金的,则甲方应当在房屋总价基础上补足包租期内租金后进行结算。第六部分甲方责任与权利一、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及营销策划、广告策划、代理销售、销售服务过程中所必需的资料,并确保所有资料的及时性、有效性、合法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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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 代理 项目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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