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产买卖合同(小产权、农民公寓、无产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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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买卖合同 个人房产买卖合同 房 产 出 卖 人: 身份证号码: (房产共有产权人): 身份证号码: (房产共有产权人): 身份证号码: (房产共有产权人): 身份证号码: (房产共有产权人): 身份证号码: 以上_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房产出卖人及房产共有产权人以下简称为出卖人或甲方 房 产 买 受 人: 身份证号码: 房产买受人以下简称买受人或乙方 合同公证人: 代 表 人 : 身份证/ 机构代码 : 地 址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产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出卖人所有权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号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宅基地 ,土地使用年限为 年。 出卖人经 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 房,【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号 。 该栋房产楼栋总层高 五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于 年 月建成。 第二条 出卖人房屋出售承诺事项。 1、出卖人保证出售的该套房屋产权归属清晰、无争议,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未被判决、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设置抵押,不在可预见的建设拆迁范围内并已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2、出卖人保证向买受人出售的房产不存在工程建造的质量问题与技术缺陷等有可能危害居住安全的问题。 3、本合同签订时,所售房产不具备过户条件。因所售房屋及其土地为不可分割的一体,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出售该房产相应比例部分的房屋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在将来政策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办理产权分割及相应权属证。 4、买受人在付清房款后即拥有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包括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益均为买受人所有。出卖人及出卖人的继承人不再拥有该套房产相应的所有权,不得再次转卖他人或用作抵押、财产继承、财产分割等任何权利。 5、出卖人所出售的房屋的价格不包含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管道煤气、宽带初装费和开户费,买受人应按相关部门的规定缴纳上述相应费用。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房产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房产(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经双方确认为以下: 幢号 房号 层次 用途 结构 层高 (米) 地上层 地下层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套内面积 (平方米) 分摊面积 (平方米) 本幢 3 住宅 框架 5 0 所售房产为毛胚现房,该房产阳台是封闭式,无物业管理费。 以上所列该房屋面积为合同约定面积,买受人作为住宅使用。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合同第三条所列房屋的计价方式与价款如下: 幢号 房号 计价方式 单价 单位 总价 本幢 【建筑面积】 元 元/平方米 元 该房屋房款合计(大写 万元整,小写¥ .00元),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双方经确认该房产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将来办理权属证则按当地房管部门实测面积为准,与本合同面积不冲突,不矛盾。若存在面积差异,出卖人不追加面积差额费,买受人不得索要面积差价。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分批次支付房款: 1、于201 年07月31日前支付房款【首付订金】贰万元整。 2、于201 年10月30日前支付第二批次房款 万元整。 3、于201 年10月30日前支付第四批次购房尾款 万元整。 每批次付款后,出卖人开具收款收条,付清后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房款付清证明】。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若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按100元/天另向出卖人支付违 约金。 2、买受人逾期超过60天未按约定的期限内将房款交付给出卖人,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首付订金归出卖人所有,其余款项退回给买受人。 第八条 交付与交接。 出卖人交付标准为毛胚现房。买受人在支付完成第二批次房款后,即可对该套房屋进行装修和入住,出卖人交一层楼道大门钥匙予买受人;在买受人付清房款后,即对该套房屋拥有所有权。 第九条 房屋权属证办理的责任规定。 在政策和法律允许范围内,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办理权属证(《房屋所有权证》与 《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应同等法律效应权属证),出卖人或出卖人的继承人应无条件积极协助买受人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证。 第十条 房屋权属证办理的费用分摊说明。 为明确将来可能办理房产分割与权证时出现的各项规费,双方同意按以下约定执行: 一、出卖人自行承担税(规)费:1.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2.个人所得税、 3.教育费附加。 二、出卖人与本楼栋全体使用权人分摊税费: 1.印花税、2.土地增值税、3.房地 产交易服务费、4.土地使用费、5.权籍调查费、6.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费、7.评估费、8.保险费、9.其他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三、买受人自行承担权证办理税费:1.印花税、2.契税、3.房屋维修基金、4.产权登记费、5.房地产交易服务费、5.《房地产证》贴花、6.其他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可能导致权证办理不能继续进行的,另一方可以代其垫付,可对违约方进行断水、断电处置,直至追回相应垫付费用。 第十一条 因拆迁补偿和转移安置情况的约定。 一、在买受人未取得所购房屋权属证的情况下,出卖人所建楼栋遇不可预见的政府规划或工程建设强制要求,需要拆迁或拆除;或遇地震、洪水、火灾及其他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坏、损毁;在政府单位进行赔偿或安置时,出卖人有责任和义务维护买受人权益,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买受人与出卖人同为本楼栋的共有权人,属共同利益关联人,买受人拥有整栋房屋所有权的相应比例部分,也拥有整栋房屋的拆迁赔偿金或安置房屋面积的相应比例部分。 2、【买受人拆迁款(安置房屋)分配比例】=本楼栋拆迁赔偿总金额(或安置房总面积)÷出卖人整楼栋的建筑面积×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 3、甲乙双方房产在发生上述情形时,应积极参与共同维权,如共同维权无效,政府不能给予赔偿和安置,则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和灭失责任。 二、在买受人已取得所购房屋权属证的情况下,买受人自行承担因政府规划或工程建设强制要求需要拆迁或拆除,或遇地震、洪水、火灾及其他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坏、损毁的相应风险和灭失责任。 第十二条 所有权期限与产权争议的约定。 1、如买受人所购房屋的权属证办理完成,依照权属证上注明的使用期限执行。 2、如政策和法律未放开,不能办理买受人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应同等法律效应权属证,导致买受人所购房屋未能取得法定使用权限时,出卖人及其继承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或影响买受人对所购房产的使用权,所有权期限直至该房屋不能使用为止,或直至被政府拆迁、纳入危房、棚户区改造,再由政府机关对本楼栋所有权人进行赔偿或转移安置,届时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第一款之约定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房产转卖的约定。 买受人或出卖人对可能发生的房产转卖等情况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约定执行。 1、 买受人或出卖人发生转卖、转让时,都应向对方书面通知,并取得对方书面答复。 买受人与出卖人应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如不能取得一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转卖、转让自有房产。 2、买受人或出卖人发生转卖、转让、转租、出租时,均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 周边建筑和行为影响的说明。 1、出卖人作为该栋房屋的主体人和管理者,将参照小区物业管理要求对买受人所购的整楼栋进行统一管理,买受人应遵守和服从出卖人对该楼栋的合理意见和管理要求。 2、出卖人隔壁的东面二层房屋存在加盖楼层或搭建阳光房的可能性,将会导致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厨房、卫生间的窗户封闭,将严重影响买受人使用,买受人坚决反对,出卖人应与买受人共同阻止对方可能发生的加盖或搭建行为(以调解和劝说为手段)。 3、本楼栋所有的使用权人都应遵守:严禁高空抛物,严禁破坏房屋结构、主水管与烟道;禁止休息时间影响他人。如有违反,出卖人有权对其罚款100元/次,或断水、断电处置,直至违反者改正。 第十五条 公共费用承担的说明。 为不断追求和改善居住环境,对可能产生的公共区域照明电费、垃圾清理费、外墙美化费、公共设施兴建(维修)费,出卖人可要求整楼栋所有的使用人进行相应费用的共同分担。 第十六条 基础设施、公共配套的说明。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按以下约定执行: 1、1至3层楼梯扶手、声控灯,于2016年 5月1日前安装到位。 2、买受人非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指定停放位在一层楼道中。 3、自来水管与强电都已接入本楼栋,各户安装单独水电表,初装费各自承担。 4、无机动车停车位。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合同签订的三年内,如出现楼板、墙面、管道的渗漏;地面空鼓开裂、墙面开裂等建筑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组织人员维修并承担修缮费用;因不可抗力或因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八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房产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 所有,出卖人协调管理 ; 2、该房产所在楼栋的一层水泥地坪使用权归 所有,出卖人协调管理; 3、该房产所在楼栋的入户一层楼道使用权归 本楼栋全体所有人共同所有,出卖人协调管理; 4、该房产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本楼栋全体所有人共同所有,出卖人协调管理 ; 5、其他可经营的场所和停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公建设施为出卖人出资建设,所有权归出卖人。 第十九条 面积分摊与使用说明。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产有关联的公共楼道部位,并已承担公摊面积。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买受人在使用公共部位和设施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不得损害本楼栋其他房产所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即为违约方,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另一方损失。 二、甲乙双方就违约行为的纠正和赔偿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时,由公证人进行调解,违约方向公证人支付【公证人调解费】(公证人调解费=5000元/次)。 三、如出卖人严重违约,且调解无效,以致买受人不能拥有所购房产的使用权时,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最高损失】,支付公证人调解费,并补偿【装修工程造价】(装修工程造价= 00元/米)。 买受人最高损失=房款总额+ [房款总额×本合同签订年数×(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3倍)]+(装饰工程造价×建筑面积)+调解费。 四、当违约方拒不执行,三方协商调解破裂,导致合同条款履行不成,守信方可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违约方,本合同作为核心证据。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7页,一式5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后,合同按以下约定执有:出卖人执2份,买受人执2份,公证人执1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买卖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内有双方约定的特别标注和解释词汇,以“【 】”表示,符合诚信的最大法律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附件——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出卖人及共有权人签字 买受人签字 公证人签字 (签章): (签章): (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第 7 页 /共 7 页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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