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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海口市中院:医疗鉴定服务合同纠纷案析解.docx

  • 上传人:胜****
  • 文档编号:3364432
  • 上传时间:2024-07-03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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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海口市 中院 医疗 鉴定 服务 合同 纠纷案
    资源描述:
    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海口市中院:医疗鉴定服务合同纠纷案析解 在我国,医学会是法官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医学专业辅助人。医学会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医疗行为进行鉴定是辅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民事诉讼行为,而非一般的民事服务行为,医学会与案件中的当事人亦不形成所谓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因而不能以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来界定其间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纠纷亦不能以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简言之,医学会不应成为被告。近期,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三宗患者起诉医学会的案件,而且类似案件还有增长的趋势。为了帮助公众正确理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下简称医疗事故鉴定)活动的法律性质以及医学会与医疗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正确选择维权的方式,我们以吴某起诉海口市医学会一案为例,阐述、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我们的意见。 一、基本案情 吴某等因右足背部出现红肿、疼痛到某医院接受治疗,经门诊治疗无好转,于2007年2月19日入住该院骨科,4月22日在该院接受右足小腿中上段截肢手术。吴某由于与该医院发生医疗纠纷而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海口市医学会对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医学会作出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一审法院经审理并未采纳该证据并判令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吴某合同欺诈为由起诉医学会,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为无效行为;判令医学会赔偿原告的交通费100元,打字复印费5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审判要义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吴某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现吴某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据此裁定驳回吴某的起诉。 吴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海口中院上诉称:由于医学会违法违规行使职责,故意隐瞒鉴定程序的真实情况,不依法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致使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进入专家鉴定组,也使上诉人未能按照真实意思决定是否申请专家回避,医学会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之有关规定,上诉人将其诉至法院,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海口市医学会答辩称:一、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起诉条件。首先,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案诉争的医疗事故鉴定系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证明行为,不具有民事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法行函[1989]第63号)已明确规定:“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吴某对本案诉争的医疗事故鉴定行为不服,应依法申请重新鉴定,而非向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其次,吴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即便本案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但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是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非吴某的委托,吴某与医学会没有直接的委托合同关系。二、本案鉴定过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无任何的“欺瞒”、“暗箱操作”和程序违法行为。综上所述,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吴某的诉请依法无据,应予驳回。 文章来源:律伴网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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