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C业务协议(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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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C业务协议书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中央路2号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20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地址: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之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IDC业务服务,经过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协议内容 1.1甲方申请使用乙方所提供的IDC业务服务,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申请,提供相应的IDC业务服务,保证甲方能够正常使用所申请的业务。 甲方租用乙方 机房托管机位。具体如下: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标准资费(元/月) 优惠资费(元/月) 年费小计(元/年) 机架/机位 (含IP __ 个) 带宽 M 享 元/月 元/月 增值服务 额外IP 个 总计 (1)如果甲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需要增减使用机架的数量,乙方将按每个机架 / 元/月资费计算。 (2)如果甲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需要增减使用带宽,乙方将按 M 带宽 元/月资费计算。 (3)乙方为每个标准机架提供电源12安培,每机架保底电量为1600度/月,超出部分按实际用电量收费。 (4)甲方可以在每个标准机架上放置16台1U服务器或10台2U服务器,与其他不同标准设备混放,最高不可超过20U。 (5)如果甲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需要增加IP地址数量,乙方将按每IP地址 100 元/月资费计算。 1.2甲方托管设备的应用范围: (见附件一)。 1.3甲方托管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五。 1.4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安装调测费等一次性费用,内容包含 ,共计RMB 0 元,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 1.5托管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以乙方实际提供IDC业务日期开始计算)。 第二条 业务开通、变更、终止及付费方式 2.1甲方在接受本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完成相应的申请程序,并将设备安装上架后,即有权获得乙方提供的IDC业务服务。 2.2协议签订之后,甲方应按照占用的机架空间、带宽、IP地址和电力资源的情况以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付费周期为: ,付费方式为下述第 种: (1)银行托收方式 开户名: 开户行 : 托收帐号 : (2)与甲方固定电话捆绑付费,固定电话号码为 。 (3)银行转帐方式 开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开户行 :工行城北支行 托收帐号 :4301010919001154390 (4)现金 2.3甲方在欠费期间不得申请IDC业务的新装、续用、修改等。如甲方存在欠费情形,乙方对甲方的设备依法享有留置权。 2.4甲方若要进行业务变更,需提前15天提出申请,填写业务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三)。 2.5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内,甲方取消业务需提前30天提出申请,填写业务终止申请表(见附件四),并按照本协议6.2条之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6服务期限届满前30天内,若甲方未书面提出业务终止申请, 且乙方未表示异议的,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合同有效期自动延续的,甲方应按本合同费用标准按时向乙方付清费用。若任一方对续约有异议,应在服务期届满前30天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双方可在服务期满前另签协议,否则服务期限届满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三条 甲方的资质陈述与保证 3.1甲方知悉其使用乙方托管服务开展相关业务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方能合法运营。为此,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时及本协议有效期内已经具备并持续具备开展该等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及/或所需履行全部手续。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签订《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本协议附件六),并严格遵守在该等文件中的全部承诺和规定。 3.2甲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须严格遵循《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之规定,甲方承诺并确认: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提供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法采取停止提供托管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等关闭处理措施。 3.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及附件约定向乙方提交上述资质证明文件、资料的原件供乙方审核,并提交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供乙方留存。甲方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3.4如甲方上述资质证明所记载内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出现变更或换证,甲方应在完成变更或领到新证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最新的资质证明文件原件供乙方审核,并提交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供乙方留存。 3.5如甲方违反在本协议及附件中任一项保证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协议签订时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履行相关手续或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丧失全部或部分资质许可的,均构成违约。乙方有权停止提供托管服务、断开网络接入,并要求甲方在限期内改正。如甲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履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则应当向乙方支付月租费总额15%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另行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有权按本协议规定获得乙方提供的IDC托管服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详细的业务咨询服务,乙方咨询电话: 02558005566 。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问题进行投诉,乙方投诉电话: 02510000。 4.2甲方放置在乙方机房的托管设备及相关软硬件设备(统称“甲方设备”)归甲方所有,甲方享有使用此等设备运营相关业务的合法经营权。 4.3甲方负责提供托管设备接入互联网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并在设备进入机房之前提交设备清单(见附件五)供乙方审核。甲方负责保证设备的稳定运作及电气安全性能,并保证运行于甲方设备上信息内容的版权、软件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及硬件的所有权等相关资源全部合法,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4.4甲方设备的电源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CCC、UL 、CE等认证标准要求),凡未通过上述相关认证的设备,乙方机房工作人员有权拒绝让设备上架运作。甲方提供的机架应当与乙方的标准机架相同,非标准机架高度不能超过2.6 米,机架内电源走线、开关及插座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CCC、UL、CE等认证标准要求),凡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机架,乙方机房工作人员有权拒绝让该机架进入乙方机房。 4.5甲方负责对甲方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并确保甲方设备处于规定使用期限内,且设备性能安全、可靠。甲方设备应符合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不得影响电信公网的安全。甲方有义务对甲方设备进行安全性管理,防止被攻击、侵入。 4.6甲方运营业务或传输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签署并履行《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附件七),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4.6.1甲方通过托管设备传输的信息内容不得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内容。 (2)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的信息内容。 (3)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 (4)其它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 4.6.2甲方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1)对电信网络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2)利用电信网络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4)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4.6.3甲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本协议中未约定开展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主机托管,虚拟主机,代理服务器(PROXY),电子邮件转发等业务。 (2)未取得本地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且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租乙方资源,也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自身权利义务以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3)甲方对由乙方分配的IP地址具有使用权,但不可以任何方式转由他人使用。甲方不再使用乙方提供的托管服务时,则相关IP地址使用权由乙方收回。 4.6.4若甲方存在上述4.6.1条、4.6.2条、4.6.3条约定的任一情形的,应视为是甲方的严重违约行为,乙方有权暂停或停止提供托管服务、断开网络接入,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月租费总额15%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另行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4.6.5如甲方经营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第二类增值业务中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甲方应先取得本地区的ISP经营许可(许可证号: )方能对外开展此项业务,且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仅允许为最终用户提供接入业务,不得为其他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提供二次转接或穿透流量接入服务,不得为其他运营商、互联单位等任何第三方提供穿透流量接入。 甲方需加强对甲方用户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立相应的网站经营许可管理和备案管理的业务管理系统、建立客户网络流量监控系统,并在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超业务范围使用或发生穿透流量接入行为的违约责任条款等。甲方须对代报备网站用户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并定期向乙方和乙方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网站管理所需信息。【适用于ISP】。 4.6.6甲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业务使用范围(见附件一)内使用该业务,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经营甲方不具备资质的其他电信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接入业务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将互联网带宽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私拉光纤进行转接、建立VPN隧道等手段)为任何第三方提供穿透流量接入。 协议履行期间如甲方需变更业务范围,应事先填写电信IDC业务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三),并在乙方同意后,方可在相应的业务范围内使用该业务。 4.6.7对有理由怀疑甲方超业务范围使用或发生穿透流量接入行为的,乙方可适当调整可疑设备的网络连接,并要求甲方协助对可疑设备进行调查、取证和封存,甲方应无条件进行配合。如甲方或甲方用户出现超业务范围使用或存在提供穿透流量接入行为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按月租费总额的15%缴纳违约金。如甲方或甲方用户再次出现上述行为,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将甲方列入黑名单,终止为甲方提供后续服务。 4.6.8甲方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乙方应予以协助,乙方认为甲方提供信息不当时应即时提醒甲方,但此并不意味着乙方承担对甲方信息的审查义务。如因甲方通过托管设备传输信息的行为或内容不合法或侵权而导致乙方对外承担责任的,甲方应自行负责解决,向乙方支付月租费总额15%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乙方有权直接终止本协议。 4.7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交纳托管服务费用。逾期付费应按本协议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 4.8因甲方原因导致服务器与互联网的接入被断开期间,甲方仍应缴纳相关费用。 4.9甲方人员进入乙方机房进行设备安装、联网调测、现场系统维护等工作必须遵守乙方机房规章制度及具体要求,服从机房值班人员管理,严禁挪用他人以及乙方设备,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人员进入或要求甲方人员立即离开乙方机房,不予配合的交由安全保卫或公安人员处理,由此给乙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4.10甲方租用乙方整个机架或租用VIP机房,安装设备应充分考虑机房、机架电源的供给,不得过度增加设备而导致电源过载,影响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在同一机架上,放置的设备与设备之间要留有足够的散热空间。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如因甲方工作人员的过失或甲方设备原因引起乙方和/或其他用户的设备运行不稳、通信中断或者硬件烧毁等现象,甲方应承担所有责任和损失。 4.11甲方设备中的信息内容及相关记录的备份应当至少保存六十日以上,并在国家有关机关或乙方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4.12甲方应保证其托管设备应用于本协议约定的应用范围;应用范围如有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前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见附件三)通知乙方,在获得乙方批准后,甲方才能将其应用范围予以变更。 4.13如国家有关监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自行或要求乙方对甲方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等举措的,甲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予以配合。 4.14因甲方设备自身出现问题或甲方工作人员操作不当等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机房或其他用户设备损坏、连接中断或数据损毁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设备失火导致机房或其他用户设备损坏,因甲方设备自身故障造成机架跳闸或者机列跳闸导致机房或其他用户通信中断等),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或其他第三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4.15甲方违反上述任一规定的,乙方有权暂停或停止提供托管服务、断开网络接入,并要求甲方在限期内改正;如甲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当向乙方按照月租费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甲方存在前述情形给乙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并应当予以赔偿。 4.16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执行本协议的甲方联系人名单,以及管理甲方网络、设备、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上述人员(包括已经离开甲方的甲方原雇员)的蓄意破坏行为或者不正当操作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4.17甲方不得使用集成两台以上主机的服务器,否则需按照实际主机数量计费。 4.18甲方服务器上架正常运行后,甲方不得擅自更改服务器IP或搬动服务器位置,否则,因此类行为导致服务器断网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4.19甲方服务器下架后应在24小时内搬离机房。在该时限内未搬出的,乙方有权将甲方服务器搬离机房,甲方应承担相关搬运和保管费用,并自行承担甲方设备被盗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4.20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原先提供的用户资料有所变更,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如需变更服务功能、改变业务使用性质、付费方式或过户等,应当提前15日与乙方协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5.1乙方负责按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相关服务或设施,供甲方放置设备及使用;乙方提供服务的机房及相关设施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5.2乙方为甲方的设备安装、联网调测、现场系统维护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5.3乙方有权对甲方信息服务器中对外公布信息内容进行检查,并要求甲方就不适宜的信息内容、超出经营许可或备案项目范围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如甲方不予改正,则乙方有权暂停或停止提供托管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由此造成的甲方的任何损失甲方自行承担。 5.4业务开通后,乙方需按其统一的服务规范为甲方提供服务,并为甲方租用的电路和互联网接入的畅通提供技术上的保证,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相关的业务咨询与技术支持。当网络出现故障时,乙方应及时响应并处理,乙方服务热线及报障电话: 02558005566。 5.5经双方另行协商一致,乙方可以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专业公司等)向甲方提供甲方主机托管期间需要的终端设备安装、维护及使用指导。 5.6如甲方被通信管理部门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或停止向甲方提供托管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7因甲方设备原因或甲方人员的过失,造成对乙方机房的正常运营及其他用户的损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由此引起他方损失的,也由甲方负责赔偿。 5.8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托管设备损坏,乙方应及时进行修理并保障甲方设备的正常运行使用,如无法修理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托管设备遗失,乙方应按该设备原购置价格并折旧后的价值予以赔偿。 5.9乙方有权根据技术需要更换乙方指配给甲方的IP地址,但应于更换前七日通知甲方。 5.10乙方基于服务、技术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或因基础设施扩容或其他国家工程建设的需要,实施线路检修、服务措施更新,以及设备更新和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施工建设、技术改造与网络调整等行为,甲方应当予以配合。乙方如因实施上述项目影响而无法为甲方提供正常服务的正常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应提前[24]小时予以通告。 5.11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如甲方要提取其托管在乙方的设备时,应当出具加盖甲方公章的申请书,并派遣持有加盖甲方公章之介绍信的专人赴乙方提取。乙方发现来人所持材料不齐备的,有权拒绝甲方提取设备的申请。 5.12乙方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法律、政策变动等原因有权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内容、业务功能、操作方法、业务号码等做出调整,但调整时应提前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 5.13乙方对于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业务使用故障,经乙方确认后,可根据故障时间给予延长业务使用期的补偿。延长的使用期不超过故障时间的两倍。 5.14乙方保证甲方网络系统99.9%(百分之九十九点九)的联通性,即每计费周期不联通时间不超过44分钟,凡因乙方自身原因致使未能达到此服务标准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但因以下情况或原因引起的不联通时间除外: (1)乙方经甲方同意进行网络维护所引起的; (2)任何的甲方电路或设备所引起的; (3)甲方的应用程序或安装活动所引起的; (4)甲方疏忽或由甲方授权的操作所引起的; (5)因不可抗力原因所引起的; (6)双方合同中定义的计划内系统定期维护工作所引起的; (7)乙方需对网络紧急维护并提前72小时通知甲方所引起的; (8)甲方对信息安全、网络安全造成危害所引起的; (9)任何非乙方设备原因所引起的。 5.15每月不联通时间的确定须经甲乙双方确认,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甲方对当月的不联通时间超过44分钟的,应当在该月最后一日结束后3日内书面提出,超过该等期限未提出的,视为该月联通性双方无争议。 5.16 乙方可以根据甲方要求通过电话、信函、传真或互联网等方式中一种或几种来履行对甲方的通知义务;如果甲方没有特殊要求,乙方将以传真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执行。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期未满之前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协议剩余未履行期间月租费总额的15%作为违约金。 6.3乙方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保证业务的开通,由于乙方原因逾期未能开通的,应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调测费等一次性费用数额3‰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该费用的15%。 6.4如甲方或甲方用户出现超业务范围使用或存在提供穿透流量接入行为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月租费总额的15%作为违约金,并赔偿乙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6.5甲方逾期付费的,除向乙方补交欠费外,每逾期壹天应按照所欠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如逾期付费累计超过30日以上,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甲方如在乙方暂停服务后60日内仍未补齐费用和违约金,乙方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乙方应在甲方补足费用和违约金后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甲方逾期付费累计超过90日以上的,乙方对甲方设备(含软件、硬件、数据、信息)等动产享有留置权;如甲方累计超过120日以上仍未支付相关欠费及违约金的,则乙方有权依法对留置物进行处置。 6.6 因甲方涉嫌违法违规而受到国家司法或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并根据上述部门的处理意见办理,甲方应予以配合。否则,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7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对甲方因本协议项下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适用于ISP】 7.1为严格遵守乙方相关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约后30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缴纳 元履约保证金。 7.2 甲方违反乙方相关管理规定或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甲方需在乙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30工作日内向乙方补足相应履约保证金。 7.3协议履行期满,甲方未发生违约或违反乙方管理规定行为的,则乙方于协议终止后30工作日无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保密 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及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第九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9.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恐怖主义、政府管制等,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事件如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等。 9.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导致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适当延长协议的期限。在影响消除后,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本协议继续执行。 9.3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服务条款的完善与修改 10.1乙方将根据电信业务的发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进一步完善和修改用户的服务条款,但乙方的修改不应该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10.2乙方对服务条款做出修改后,甲方要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相关业务服务的,应当承诺认可乙方对服务条款的修改对甲方具有约束力。当发生有关服务争议时,以最新的服务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3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二条 协议有效期、附件及其他 12.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直至甲乙双方已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且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2.2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协议项下“托管”并不构成代理关系或其他涉及代甲方运营其设备的含义,仅表示甲方租用乙方设施或配套服务,与甲方设备相关的业务运营工作由其自身负责,与乙方无关。 12.4本协议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相冲突,双方均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适当变更本协议,保证双方合作的继续进行。 12.5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被确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和履行应不受影响。 12.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2.7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2.8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2.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12.10甲方应当在签署本协议时提交以下加盖甲方公章的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12.11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协议正文为准。 本协议附件为: 附件一:《南京电信IDC主机托管业务开放申请表》 附件二:《南京电信IDC增值业务开放申请表》 附件三:《南京电信IDC业务变更申请表》 附件四:《南京电信IDC业务终止申请表》 附件五:《甲方托管设备情况表》 附件六:《南京电信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 附件七:《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甲方: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南京电信IDC主机托管业务开放申请表 登记编号: 申请项目 开户 用户名称 中文 拼音简称 英文 英文简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业务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传真 E—Mail 身份证 技术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传真 E—Mail 接入方式 个 兆 享端口 托管类型 □机位 □机架 □VIP机房或机笼 托管设备名称 型号 尺寸(宽*厚*高) 电流数 数量 申请机架 规格 电流数 数量 标准机架 定制机架 VIP机房或机笼 面积 机架数 电流数 操作系统 数据库类型 费用总计 安装调测费 元 月租费 元/月 缴费方式 □银行托收 开户行 帐号 □电话合帐 合帐电话号码 缴费周期 □月 □季度 □半年 用户业务和内容 用途:□自用 □转租 □虚拟主机 其他 内容:□游戏 □网站 □应用 其他 期望开 通日期 业务部门初审意见 签名: 日期: 运维部门 初审意见 签名: 日期: 用户 交纳 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近期资信证明 □ 网络结构技术资料 □ 其它材料 (ISP、ICP许可证,网站备案号等) 备注 用户端是否接路由器 是[ ] 否[ ] 业务加急请注明 用户代表: 用户签字(单位盖章): 受理日期: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注:1、业务用途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需提供ICP许可证或网站备案号之后才能接入。 2、业务用途包含虚拟主机或转租业务的,需提供ISP业务许可证才能接入。 附件二: 南京电信IDC增值业务开放申请表 登记编号: 申请项目 开户 用户名称 中文 拼音简称 英文 英文简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业务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传真 E—Mail 身份证 技术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传真 E—Mail 已使用的IDC业务 □主机托管 登记编号: 备注: □虚拟主机 登记编号: 备注: 增值业务类型 具体描述 备注 费用总计 一次性费用 元 月租费 元/月 缴费方式 [ ]银行托收 开户行 帐号 [ ]电话合帐 合帐电话号码 缴费周期 □月 □季度 □半年 用户业务主要用途和信息内容 期望开通日期 年 月 日 业务部门初审意见 签名: 日期: 运维部门 初审意见 签名: 日期: 用户 交纳 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近期资信证明 □ 网络结构技术资料 □ 其它材料 备注 业务加急请注明 用户代表: 用户签字(单位盖章): 受理日期: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南京电信IDC业务变更申请表 登记编号: 原登记编号 原用户号 用户名称 中 文 中文简称 英 文 英文简称 用户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经办人 姓 名 电 话 传 真 职 务 身份证 Email 用户号码 用户名 密码 变更内容 原业务内容 现业务内容 业务内容变更 □游戏 □网站 □应用 其他 □游戏 □网站 □应用 其他 业务类型 变更 □自用 □转租 □虚拟主机 其他 □自用 □转租 □虚拟主机 其他 其他业务 变更 用户 交纳 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近期资信证明 □ 网络结构技术资料 □ 其它材料 (ISP业务许可证、网站备案号等) 用户希望 开通日期 年 月 日 业务部门 初审意见 签名: 日期: 运维部门 初审意见 签名: 日期: 财务部门 意见 签名 日期 备注 用户代表: 用户签字(单位盖章): 受理日期: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注:1、申请变更业务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需提供ICP许可证或网站备案号才能通过。 2、申请变更业务包含虚拟主机或转租业务的,需提供ISP业务许可证才能接入。 附件四: 南京电信IDC业务终止申请表 登记编号: 用户名称 中文 中文简称 英文 英文简称 用户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经办人 姓 名 电 话 传 真 职务 身份证 Email 业务终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意见 签名: 日期: 用户签字确认 及单位盖章 签名: 日期: 备注 用户代表: 用户签字(单位盖章): 受理日期: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 甲方托管设备情况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品牌及型号 数量 备注 可另作附表 附件六: 南京电信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 通过南京电信(“电信公司”)互联网数据中心接入互联网的用户(“用户”)必须认真阅读及签署《南京电信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一、用户接入互联网,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用户保证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其中: 1、用户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2、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必须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 3、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保证已首先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完毕互联网备案手续,并依法履行备案信息的更新以及年度审核手续。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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