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投资的风险承担】上海晋鑫影视发展有限公司等与李晓军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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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晋鑫影视发展有限公司等与李晓军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170号本案要点:电视剧投资存在风险,有可能全部投资无法收回,也有可能获得较大收益。正常情况下,电视剧投资的风险应由投资双方共同负担。但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涉案电视剧从2006年底拍摄完成直至目前为止,一直未能发行,实际已丧失了收回投资成本的最佳时机,其原因系由金色里程公司擅自将电视剧质押典当并致最终绝当的侵权行为所造成,故在晋鑫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其要求以全部投资款作为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总结:联合投资,共同承担风险。但是当根据
2、有关证据可以证明,该损失是由一方造成时,另一方无需承担损失。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晋鑫影视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锡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色里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进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军。委托代理人霍进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秀。委托代理人霍进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晋鑫影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鑫公司)、北京金色里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里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晓军、李文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知民
3、初字第0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锡君,金色里程公司、李晓军、李文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霍进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晋鑫公司一审诉称:2006年10月29日,晋鑫公司依据定稿确认书一次性买断了涉案电视剧的剧本版权。同年11月22日,晋鑫公司与金色里程公司签订电视剧天情(原名你是一条河)联合摄制合同(以下简称联合摄制合同),合同订立后,按约履行了投资义务并按投资份额享有涉案电视剧的版权。金色里程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与北京中天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签订版权质押典当合同,以30万元将涉案电视剧的版权
4、及原剧本的电视剧使用权质押给中天公司。之后,金色里程公司与中天公司确认因典当到期,金色里程公司无力偿还典当贷款本金及利息而形成绝当。金色里程公司的典当行为侵害了晋鑫公司所享有的涉案电视剧及剧本著作权,给晋鑫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47678.5元。金色里程公司还擅自单独发行涉案电视剧,2007年7月6日,金色里程公司与广州市纵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艺公司)签订合同书,以2万元将涉案电视剧的音像版权出售给纵艺公司。金色里程公司还擅自单独申领了发行许可证,并在网上发行涉案电视剧。李晓军于2007年6月16日出具编剧授权,将涉案剧本版权及影视版权授予金色里程公司独家拥有,李晓军的行为侵害了晋
5、鑫公司所享有的剧本著作权。李文秀为金色里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且与李晓军为夫妻关系,两者系恶意串通,故李文秀应对金色里程公司、李晓军的侵权行为给晋鑫公司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金色里程公司赔偿晋鑫公司经济损失3147678.5元;2、李晓军、李文秀对金色里程公司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金色里程公司、李晓军、李文秀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金色里程公司一审辩称:1、晋鑫公司不享有涉案电视剧及剧本的著作权。首先,定稿确认书的约定已经被联合摄制合同所变更,编剧费30万元属于金色里程公司的劳务出资,晋鑫公司也从未向李晓军支付过30万元编剧费。其次,晋鑫公司没有完整履行出资义务,根据
6、合同约定,应视为自动放弃参与联合摄制电视剧的任何权利,且联合摄制合同也因晋鑫公司未支付后期制作款项而终止。再次,涉案电视剧的所有权利已由上海晋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杰公司)购得,晋鑫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无权利基础。2、金色里程公司典当涉案电视剧相关权利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金色里程公司对涉案电视剧的典当是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置,且是在晋鑫公司不履行投资义务之下的无奈之举,不存在过错。3、晋鑫公司所称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晋鑫公司已通过其关联公司晋杰公司向中天公司购回了涉案电视剧的所有权利,不存在任何损失。综上,请求驳回晋鑫公司针对金色里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李晓军一审辩称:1、同意金色里程公司的所
7、有答辩意见。2、晋鑫公司不享有涉案电视剧及剧本的著作权,晋鑫公司未支付李晓军编剧费,李晓军对涉案剧本的处分系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金色里程公司的典当行为与李晓军无关,晋鑫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李晓军与李文秀存在恶意串通。故请求驳回晋鑫公司针对李晓军的诉讼请求。李文秀一审辩称:1、同意金色里程公司的所有答辩意见。2、李文秀作为金色里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均是公司行为,与本人无关,晋鑫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李文秀与李晓军存在恶意串通。故请求驳回晋鑫公司针对李文秀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查明:一、关于涉案电视剧著作权及金色里程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2006年11月22日,晋鑫公司与金色里程公司在江苏省宜兴
8、市签订联合摄制合同,谢锡君、李文秀分别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落款时间为2006年9月8日。该合同约定,晋鑫公司与金色里程公司决定共同摄制20集电视连续剧天情(原名你是一条河)。出品排列顺序如下:晋鑫公司、金色里程公司。金色里程公司负责提供该剧剧本,金色里程公司向晋鑫公司承诺保证该剧本及内容绝无侵犯任何其他人士的作品版权,并保证该剧剧本只提供给晋鑫公司使用。拍摄发行完后该剧的剧本版权归晋鑫公司及金色里程公司共有。该剧的电视剧版权及因联合摄制电视剧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衍生利益及所有一切权利均属晋鑫公司、金色里程公司共有并按出资比例分配。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著作权、商业运作
9、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著作权、商品名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所有与拍摄电视剧相关而订立的合同和协议都必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并经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认可后方能生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代表对方就联合摄制电视剧与第三方订立任何合同或协议,否则,擅自越权订立合同或协议的一方应当承担因其越权订立合同或协议所引起的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法律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抵押或出卖关于联合摄制电视剧的任何财产、资产和无形权利,不得将其在电视剧中的权益转让或抵押,不得产生与电视剧相关的任何费用、责任和义务,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并应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2006年12
10、月8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出具乙第01192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载明:剧目名称天情,制作单位名称为金色里程公司,合作单位为晋鑫公司。2007年2月25日,金色里程公司与中天公司签订版权质押典当合同,约定金色里程公司将天情版权及原剧本的电视剧使用权质押给中天公司,典当金额为30万元。2007年7月6日,金色里程公司与纵艺公司签订合同书,明确纵艺公司以版权费2万元独家取得金色里程公司拥有的涉案电视剧天下父母心(又名天情)在中国的一切音像版权。2007年9月10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出具(京)剧审字(2007)第030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名称天下父母心,发行单位为金色里程公司,经审查,同意该剧
11、在全国范围适当时段播出。2007年12月25日,金色里程公司与中天公司签订绝当协议书,明确对版权质押典当合同进行绝当处理,金色里程公司将天下父母心(原名天情)的版权及原剧本的电视剧使用权、发行权和唯一的电视剧摄制数码母带(含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移交给中天公司,由中天公司全权处置。2007年12月26日,上海市公证处出具(2007)沪证经字第10432号公证书,载明:晋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俊芳于2007年12月21日申请对相关网页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徐宏渊的现场监督下,郑俊芳通过公证处电脑上网,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b19
12、41469-1286657027.html”,进入该网址页面并截屏打印,内容显示为新浪播客上有电视剧天下父母心片花,上传时间2007年4月6日,播主为荣腾影视,视频描述为直属北京荣腾影不得转载;在地址栏输入“http:view963840.htm”,进入该网址页面并截屏打印,内容显示为百度百科有天下父母心词条,出品方金色里程公司和北京荣腾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腾公司);在地址栏输入“http:tv1820”,进入该网址页面并截屏打印,内容显示腾讯娱乐上有天下父母心海报、剧情简介等电视剧资料,出品为金色里程公司及荣腾公司;地址栏输入“http:pubview4403.html”,进入该
13、网址页面并截屏打印,内容显示为天下父母心分集剧情介绍,出品方为金色里程公司及荣腾公司,总发行为荣腾公司,时间为2007年5月14日20:00:31,来源为巴蜀在线。兹证明公证书后所附的十五页打印件系郑俊芳在公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徐宏渊监督下现场操作中实时打印,与操作时见到的网页实际内容相符;上述操作过程刻录制成的光盘一式三张,一张留存于公证处,另两张光盘经分别装袋并加贴公证处封签后连同公证书一同交申请人收执。在本案审理中,金色里程公司提交了关于需要核实的几个问题材料,载明:“电视剧目前的状况是,自2007年9月10日取得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以后至今未能正常发行。金色里程公司又无力
14、垫付后期制作费用,为了保证该剧的制作完成,不至因此造成彻底夭折的悲惨后果,从大局出发,无奈才以电视剧版权质押,向中天典当行借叁拾万元人民币,继续后期制作。里程公司把DVD版权授予了广州市纵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合理合法的,这项DVD收入贰万元也补贴在后期制作中了,并非金色里程个人收入。但并未授予任何网络电视剧版权,网络版纯属盗版行为,我们并不清楚,与金色里程无关。”二、关于剧本著作权及李晓军的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2006年9月1日,金色里程公司与李晓军签订剧本摄制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天情剧本的著作权为李晓军所有,李晓军同意将该剧剧本的电视剧摄制权有偿转让给金色里程公司,金色里程公司拥有该剧剧本
15、的使用权,其中包括拍摄权、播映权、发行权、表演权。剧本酬金每集为税后1.5万元,二十集合计30万元。李晓军授予金色里程公司的电视剧使用权是独占许可权,金色里程公司不得再将此权授予他人。2006年10月29日,谢锡君、李文秀、李晓军、罗京辉、胡储玺等五人签订了定稿确认书,该确认书明确天情剧本由李晓军担任完成编写任务,剧本版权费为30万元,由晋鑫公司一次性买断。金色里程公司、李晓军均否认晋鑫公司支付了30万元,晋鑫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了该30万元。2007年6月16日,李晓军签署编剧授权,明确其将涉案电视剧天下父母心(原名天情)剧本的版权及影视版权授予金色里程公司独家拥有,并保证该剧及内容
16、绝无侵犯任何其他人士或作品版权的行为,如发生侵权行为,一切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三、关于涉案电视剧投资情况及关联案件审理情况的相关事实联合摄制合同约定:晋鑫公司应按时、足额地履行摄制出资义务,金色里程公司应负责支付摄制组部分主创人员的酬金(包括:总策划、制片人、编剧),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参与联合摄制电视剧的任何权利,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该剧总投资预算初步确定为3333700元,其中金色里程公司出资49.6万元,其余由晋鑫公司出资,若超出预算,由晋鑫公司追加投资,金色里程公司不再追加任何投资。除由金色里程公司提供49.6万元固定工资、劳务费外其余付款由晋鑫公司负责按计划拨放,但必须由
17、双方委派的专职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并向晋鑫公司交账后方能向晋鑫公司委派的人员领取,前账不交清后款不付,如因资金问题造成停拍由晋鑫公司负责。谢锡君、李文秀作为双方委派的财务专职人员,谢锡君负责监管专用账户的财务管理。财务支出的票据和其他财务报销单据,均需取得谢锡君、李文秀的共同签字确认。晋鑫公司主张,为拍摄涉案电视剧,其共投资了3147678.6元,其中有李文秀签字的共三项:一是晋鑫公司提供的天情摄制组合同费用报表,共3页,每页均有李文秀签字,时间为2006年12月26日,载明:合同总计价款2752515元。晋鑫公司表示,该合同总价款中49.6万元为金色里程公司的投资,包括制片人9.6万元、总策划
18、10万元、剧本费30万元,均未实际支付,余款2256515元为晋鑫公司的实际投资。金色里程公司表示,该49.6万元并非现金投资而为劳务出资。二是晋鑫公司提供的记账记录的制片组领款记录,时间从2006年10月30日至2006年12月17日,其中李文秀签字的共13笔,金额总计275478.5元。三是2012年12月22日,李文秀出具收据1张,载明:今收谢总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总计为2631993.5元(2256515元275478.5元100000元=2631993.5元)。2007年1月17日,李文秀、谢晋向晋鑫公司邮寄后期费用申请书,要求晋鑫公司支付音视频制作合同第二笔款项6.4万元、音乐制作第
19、一笔应付款4万元及后期工作人员费用1.31万元,以上三项合计11.71万元,该申请书于1月18日寄出。2007年1月28日,金色里程公司向晋鑫公司邮寄催款通知,要求晋鑫公司支付后期制作费用,该通知书于1月29日寄出。2007年2月5日,金色里程公司向晋鑫公司邮寄终止合同通知书,要求晋鑫公司支付后期费用,否则将于晋鑫公司接到该通知后三日内终止联合摄制合同。另查明:2008年3月21日,晋鑫公司以联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金色里程公司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要求金色里程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电视剧的发行、立即将母带等全部原始资料归还晋鑫公司,支付晋鑫公司多支付的投资款289678.5元等。后因该案涉及知识产权
20、纠纷而移送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以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为由于2008年7月14日受理该案后,金色里程公司于2008年9月12日提起反诉,要求晋鑫公司支付拍摄及后期制作费217100元。2008年11月28日,晋鑫公司以“本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为由申请撤回对金色里程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并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8)锡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确认晋鑫公司存在未履行追加投资的违约行为,导致金色里程公司代其垫付音视频制作费6.4万元,判令晋鑫公司向金色里程公司支付6.4万元音视频制作费用。晋鑫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11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
21、苏民三终字第017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晋鑫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113号民事裁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2013年6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认定晋鑫公司已实际支付6.4万元音视频制作费,晋鑫公司未按2007年1月17日金色里程公司发的后期费用申请书支付相关费用亦不构成违约,金色里程公司所称垫付事实并不存在,判决撤销(2009)苏民三终字第0175号民事判决及(2008)锡民三初字第0146号民事判决,驳回金色里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四、其他事实200
22、8年4月8日,中天公司作为出让方,晋杰公司作为受让方,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中天公司以54.8万元的价格将电视连续剧天下父母心(原名天情)的版权、发行权和该电视剧经摄制制作成的唯一的摄制数码母带、原剧本的电视剧使用权等该电视剧的一切权利转让给晋杰公司。晋杰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谢锡君,股东为谢锡君、郑俊芳,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机械及配件等的销售,汽车装潢,工程机械的维修等。晋鑫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谢锡君,股东为谢锡君、郑俊芳,经营范围为影视节目策划咨询等。2009年4月8日,晋鑫公司与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荆溪所)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晋鑫公司委托
23、荆溪所参与晋鑫公司与金色里程公司、李文秀、李晓军著作权侵权案第一审的诉讼,晋鑫公司向荆溪所缴纳代理费74473元。本案一审争议焦点:1、晋鑫公司是否享有涉案电视剧及剧本的著作权;2、如晋鑫公司享有涉案电视剧及剧本的著作权,金色里程公司、李晓军、李文秀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如构成侵权,晋鑫公司的经济损失如何认定。一审法院认为:一、晋鑫公司按投资比例享有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不享有涉案电视剧的剧本著作权。理由如下:关于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联合摄制合同约定,涉案电视剧版权及因联合摄制电视剧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衍生利益及所有一切权利均属晋鑫公司、金色里程公司共有并按出资比例分配,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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