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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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保障担保权人主债权的实现,( 质押人/ 抵押人/ 保证人)自愿为 (以下简称“借款人”)与担保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额度借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担 保 债 权第一条 被担保的债权种类(一)额度借款合同和该合同项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为担保人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债权。(二)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的,在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额度支用期内的一任一时点,只要担保权人对借款人
2、尚未收回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担保权人可以连续地、循环地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担保权人此时发放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担保人对担保权人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额度不可循环使用的,担保权人可在借款额支用期内及借款额度内,分多次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但担保权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本金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担保人对担保权人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第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范围(一)担保限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权本金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 )。(二)债权
3、确定期间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发生期间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存续期,即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三)担保范围担保范围包括:借款人于债权确定期间支用但尚未结清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担保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当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担保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物或人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担保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三条 担保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和质押人担保期间至
4、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保证人保证期间至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借款人借款展期且展期后的到期日晚于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担保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担保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第四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的签订与变更有关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事项,由担保权人与借款人在主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已阅读并认可前述约定。担保人确认,担保权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担保人事先同意,担保人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5、但增加主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的情况除外。额度存续期内依主合同约定变更利率的,也视为已征得担保人事先同意,担保权人无需通知担保人,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抵 押 条 款 第五条 抵押物抵押人自愿将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担保权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担保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未书面 告知担保权人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为公益设施、限制流通物、被 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物存在
6、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 建设工程价款、国家税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抵押物已为 第三人设定担保,或存在任何涉及及抵押物的诉讼、仲裁、刑事侦查等程序。第六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担保权人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担保权人,并在十日内向担保权人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及担保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在被担保的债权未得到全部受偿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果保险期
7、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由担保权人代为保管。抵押人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担保权人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 (即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担保权人指定的账户。如抵押物已保险,但未批注担保权人为优先受偿人,应将优先受偿人批注或变更为担保权人。对该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担保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为主合同债务设立质押担保;(三)经担保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四)向担保权人指
8、定的第三人提存;(五)抵押人提供符合担保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保险赔偿金自 由处分。第八条 第三人损害赔偿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 应存入担保权人指定的账户。对该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担保权人有权选择下 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一)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为主合同债务设立质押担保;(三)经担保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四)向担保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五)抵押人提供符合担保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自由处分。抵押权存续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
9、偿主合同项下 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抵押人应重新提供担保权人认可的担保。抵押物价值款减 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第九条 抵押物的处分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担保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转让、出租、 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重得担保权人书面同意,抵 押人同意担保权人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为主合同债务设立质押担保;(三)向担保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四)抵押人提供符合担保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第十条 抵押
10、人同意在担保权人已到期债权尚未完全得到清偿前,不向借款 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抵押人实现了上述权利的,应将所获项优先用于清偿担保权人已到期尚未获偿的债权。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物:(一)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担保权人未受 清偿的;(二)根据主合同约定担保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的其他情形。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债权确定期间内,则担保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 届满,并立即行使抵押权。第十二条 违约及处理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
11、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担保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 纠正违约行为、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抵押人同意担保权人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为主合同债务设立质押担保;(三)向担保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四)抵押人提供符合担保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如因抵押人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抵押权人未及时或未充分实现 抵押权的,或者因任何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 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 抵押物登记及注
12、销抵押物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到相应的登记部 门办妥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 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担保权人持有。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担保权人应及时与抵押人共同办理 抵押登记注销。第十四条 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抵押人 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质 押 条 款第十五条 质押物(一)质押人自愿将本合同附件“质押物清单”所列明的权利(以下简称质物)质押给担保权人,质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二)本合同质物的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做质押,并承
13、诺与质押 人共同承担担保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三)担保权人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物产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 失等而产生的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四)质押权存续期间,质押人以转让方式处分质物的,应事先征得担保权 人书面同意,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本条第(七)款的约定处理。(五)质物价值明显减少时,质押人应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六)其他权利人向该质物主张权利时,质押人应及时告知担保权人。(七)质押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担 保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1清偿或提前清偿未受偿的担保人债权;(二)向担保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14、质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担保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的,质押人可将上述价款 自由处分。(八)质押人因隐瞒质物存在权属争议情况,给担保权人造成损失的,应赔 偿担保权人相关损失。(九)质押人应将质押权利凭证交担保权人保管。在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 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或质押人代借款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担保权 人应将质物及其相关证明文件返还给质押人。第十六条 质押权实现(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担保权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在扣除担保 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十五条第(七)款约定的方 式处理;或与质押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
15、届满,担保权人未受清偿的;2根据主合同约定担保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担保权人可以行使质押权的其他情形。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债权确定期间内,则担保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 届满,并立即行使质押权。(二)担保权人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在支付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后,优先用于 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质押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第十七条 质押人同意在担保权人已到期债权尚未完全得到清偿前,不向借 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质押人实现了上述权 利的,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担保权人已到期尚未获偿的债权。第十八条 质押人违约责任(一)质押
16、人在本合同中做虚假保证与声明,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应予 赔偿。(二)如因质押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质押人应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 担保权的全部损失。(三)质押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凭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担保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质押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要求质押人提供新的担保;3要求质押人赔偿损失;4处分质押财产;5采取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四)如果因质押人原因导致质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担保权人未及时 或未充分实现质押权的,或者因任何原因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担保权人有 权要求质押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九
17、条 质押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采取浮动利率,质押人 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保 证 条 款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第二十条 保证方式保证人向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 共同对借款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担保权人有权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 证责任。第二十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所形成的全部债务,包 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约定应 由债务人承担或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 费用。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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