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行驶合同解除权需要什么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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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赢了网 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施工单位行驶合同解除权需要什么条件合同解除,广义上包括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其中协议解除由于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一般不会在合同双方之间引发纠纷;而法定解除(也即狭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且有效后、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完毕前,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解除,广义上包括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其中协议解除由于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一般不会在合同双方之间引发纠纷;而法定解除(也即狭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且有效后、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完毕前,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我国
2、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上述规定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进行了原则性的界定,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才有权通过法定的程序解除合同。而建筑施工合同与一般的合同相比,不仅涉及的标的金额巨大,而且往往涉及多方利益,有时甚至会影响到一系列经济主体的生存。因此,在其解除权的行使上
3、,法律采取了较一般合同解除更为慎重的态度,特别是根据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在合同订立及履行中的优势地位变化规律,对施工单位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定。一、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9月颁发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中,具体规定了承包人(也即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具体条件。根据该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发包人具有下列违约(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施工,并经施工单位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合同约定需由
4、施工单位带款垫资的情形外,按约定金额及期限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施工单位无法继续施工,施工单位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付款的催告,给对方以合理期限,只有在合理期限届满后发包人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承包人(施工单位)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为此,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第14条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同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未经
5、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否则,除需承担赔偿责任外,还会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而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最低质量标准,在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不符合该标准时,施工单位应当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换修理,发包人拒绝履行的,施工单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施工合同。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因此,合同法第十五章中有关承揽合同的一些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同样可以适用,依照合同法第259条的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
6、完成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款反映在解释中即形成了本条规定。一般而言,发包人必须履行的协助义务包括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及技术资料,办理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以及隐蔽工程检查等等,如果发包人未能履行有关协助义务,使施工单位无法继续施工,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发包人仍不提供的,施工单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施工合同。二、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注意的程序及其它事项。 根据合同法及解释的规定,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既有严格的条件限定,也必须遵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否则,一旦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不成就或程
7、序有误,将使施工单位陷入被动,并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具体而言,施工单位在行使解除权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把握行使解除权的条件,慎重解除合同。 从合同法及解释对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倾向于对合同解除采取限制态度,其意义不仅在于赋予债权人在另一方根本违约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更在于严格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根据解释的具体规定,在施工单位因发包人存在所列举的违约行为而欲解除合同时,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前提:(1)发包人的违约行为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 我国合同法所设立的合同解除制度的实质是根本违约,即一方的违约行为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方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8、具体到施工合同中,只有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使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承包人才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判断并无一个可以简单量化的标准,需要综合合同内容、违约行为对合同实现的影响及合同双方的具体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性判断,才能得出结论。(2)发包人在承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 对合理期限的判定同样需要综合与施工合同相关的各种因素而确定。同时,为防患于未然,施工单位应当关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中对各种期限的规定,并注意在专用条款中尽可能作出补充约定。根据国际惯例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建设工程施工中一般履行通知、确认义
9、务的期限为28天,故催告的合理期限一般也可定为28天,这样也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中的表述基本统一。但需注意的是,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26.4及44.2中规定发包人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并经承包人催告后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从而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施工单位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进度款的,施工单位方可解除合同。2、严格履行合同解除程序。 (1)催告的内容及方式。 当发包人出现列举的违约行为并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施工单位并不能当然取得合同解除的权力,而需首先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催告,在进行催告时应注意以下环节:首先,催告的内容必须明确。催告中不仅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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